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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明市乡村医生规范培训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进一步提高我市乡村医生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农村卫生所基本医疗、预防、保健服务能力,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乡村医生规范培训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5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乡村医生规范培训实施方案如下:一、目标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培训制度,使全市乡村医生每年接受一次培训,为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管理提供保障。通过培训,强化乡村医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提高计划生育指导能力,满足农村日益增长的基本医疗、预防、保健需要。二、培训范
2、围全市1728个行政村,平均每个行政村2名乡村医生。培训对象是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含取得临时乡村医生证书的)、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经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后在村卫生所执业的乡村医生。三、内容与形式培训内容包括政策法规、伦理道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中医药学、临床实践与技能。培训教材、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待省卫生厅组织编印下发。乡村医生每年参加各县(市、区)乡村医生培训点组织脱产集中培训10天。参加乡村医生培训并考试合格者授予10学分,参加学习时间少于6天的不授予学分。各乡村医生培训点在培训后应负责登记福建省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登记手册。各乡村医生培训点在培训结束时,将培训花名
3、册及培训、考试情况上报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乡村医生培训分中心,市级乡村医生培训分中心应建立乡村医生培训档案,按学籍管理。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四、组织管理(一)培训网点建设根据福建省乡村医生规范培训项目管理方案要求,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划本辖区的乡村医生培训网点。三明卫生学校为市级乡村医生培训分中心,县(市、区)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申报乡村医生培训点,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培训点给予审批并报省卫生厅科教处备案。(二)培训组织实施1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负责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培训,对乡村医生培训合格情况进行验证,验证情况报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市级
4、乡村医生培训分中心承担本辖区乡村医生培训的指导和管理等工作。县(市、区)级乡村医生培训点承担具体培训工作。培训机构应具有专职管理人员,符合要求的师资队伍和能满足教学要求的设施。3从事乡村医生培训的师资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职称,热爱乡村医生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符合既是医师或技师又是教师的“双师型”条件。4乡村医生培训管理:市级乡村医生培训分中心要在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乡村医生培训点的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学籍管理等。培训结束,由省乡村医生培训中心统一命题考试。(三)经费安排、管理省政府对乡村医生培训每人每年补助300元,市政府
5、对全市乡村医生培训按每人每年100元补助,每年安排35万元,由市财政局、卫生局根据实际培训人数按每人每年400元(含省政府300元/年/人)核定下达培训经费,用于全市乡村医生参加培训的培训费和住宿补助费。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每年也应安排一定的经费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各县(市、区)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乡村医生培训经费资金合理使用。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乡村医生培训经费管理具体办法,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市卫生局、财政局将会同省卫生厅、财政厅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五、执行时间全市乡村医生规范培训自2005年下半年开始,4年为一个培训周期,分年度实施。乡村医生培训合格作为年度考核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六、监督和评估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乡村医生培训评估体系,对培训制度、组织管理、培训过程、培训质量等实施检查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