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犯集中管理的问题与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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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病犯集中管理的问题与思考?罪犯管理?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6期精神病犯集中管理的问题与思考蔡卫国王少华(上海市南汇监狱上海市201318)摘要:精神病犯作为罪犯中的特殊群体,对他们的管理教育有别于其他类型罪犯.应针对监区关押精神病犯的结构,特点,探索出对精神病犯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和模式,以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关键词:精神病犯中图分类号:D926管理保外就医文献标识码:A一,引言随着中国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社会竞争不断加剧,各种心理应激因素急剧增加,精神卫生问题日益严重,精神疾病已经成为社会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在I3亿人口中,患有精神分裂症,内源性抑郁症等重性精神病的人数约16OO

2、万人;癫痫病人数约600万人;智商低于70的智能障碍者占总人口的1%.专家介绍,在中国的1600万精神疾病患者中,大约三分之一具有主动攻击意识,已经对社会公众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据公安部门公布的资料显示,每年精神病人严重肇事肇祸约一万人次.近年来,监狱的精神病犯日益增多,给监狱的监管改造工作带来很大的难题.上海市南汇监狱系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专门关押老,病,残犯的监狱,自2007年8月以来,监狱陆续收押了全局各监狱精神病犯,并集中关押于某监区.精神病犯被集中关押管理,在我局历史上是第一次,全国其他省市也为数不多.在无经验可以借鉴的情况下,基层广大民警秉承“以治为主,管治结合”的方针,进行了一系列富有

3、建设性的探索.二,在押精神病犯的基本情况监区在押精神病犯从成立之初的37人上升到目前的65人,预计人数有继续上升的趋势.据对65名精神病犯的调查,有如下特点.(一)结构上呈”四多”特点1.重刑犯多.现在押65名精神病犯中,被判处有期徒刑1O年以上至死缓的共有40人(原判死缓6人,无期徒刑14人,有期徒刑15年以上6人,有期徒刑10年以上15年以下20人),高达61.5%.这类精神病犯因刑期漫长,他们的思想包袱重,精神压力较大,很容易出现情绪性问题,也是狱内各类安全事故的高发群体.2.暴力犯多.65名精神病犯中,暴力型犯罪的罪犯为50人(犯故意杀人罪的24人,故意伤害罪6人,抢劫罪12人,绑架罪

4、2人,强奸罪3人,抢夺罪2人,聚众斗殴罪1人),占80%.这类精神病犯一旦发病情绪异常暴躁,行为失控,极有可能会做出伤害他犯甚至民警的攻击行为.3.年轻犯多.精神病犯罪有年轻化的趋势,从年龄结构上看40岁以下的精神病犯占41%,如图1所示:人数图1在押精神病犯年龄结构图4.病情种类多.65名精神病犯患精神疾病种类共8大类17种,几乎包括全部精神病分类病症.其中,患精神分裂症的27人,精神障碍的19人,两者分别占46%和33%,比例高达79%.精神分裂症是一种由于大脑功能出现问题,导致不正常的思维,情感及行为的疾病,常有感知,思维,情感,行为等多方面的障碍和精神活动的不协调,一般无意识障碍和智能

5、缺损.精神障碍指的是大脑机能活动紊乱,导致认识,情感,行为和意志等精神活动不同程度障碍的总称.收稿日期:20090409作者简介:蔡卫国(1964),男,安徽芜湖人,上海市南汇监狱监区长.王少华(】979),男,上海浦东人,上海市南汇监狱副监区长.?罪犯管理?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6期(二)行为,病情上呈”三高”特点1.集中收押前违法违纪率高.精神病犯在集中收押前,在其他监管单位都是违法违纪的高发群体.据统计,在这类罪犯中,曾发生过袭警,伤害他犯,冲监,绝食,自伤自残,调戏护士以及其他妨碍民警正常工作的事故.此类罪犯占在押精神病犯总数的52%.这些违法违纪情况严重危害了监管安全.2.入监后发

6、病率高.据统计,在押精神病犯中,有45人在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确认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有的入监前病情较轻,投入服刑改造后病情加重.服刑期问发现精神异常,经司法鉴定为精神病的11人.这一类型精神病犯,对监管安全的危害是最大的.他们在发病初期,都发生过伤害其他罪犯,攻击民警,严重违纪等行为.值得指出的是,狱内发病现象会造成患精神疾病罪犯的家属对监狱的误解.家属往往认为罪犯入监时候是正常的,为什么服刑后会变成精神病,产生罪犯被监狱关押成精神病的误解,从而使监狱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问做解释工作.3.需要治疗的比例高.65名在押精神病犯中有36名处于治疗和长期服药状态.在押精神病犯中经常发病的19

7、人,间歇性发病的36人,较少发病的10人.三,精神病犯的管理模式精神病犯集中关押后,如何针对精神病犯的特点进行管理,监狱和监区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一)加强对民警的业务培训监狱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探索民警培训的新路子.一方面请精神科专家为广大民警讲授有关精神病学的理论知识及精神病的防治技能;另一方面,为了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做到学以致用,一些民警积极走出去,他们先后到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病医院,上海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和北京延庆监狱参观学习,学习他们好的管理经验和方法.(二)积极探索各项管理措施1.对精神病犯进行分类.根据精神疾病的病情轻重和治疗需要,借鉴专业精神病医疗机构的经验,我们

8、探索出对精神病犯的分级护理管理模式,即发病阶段一级管理,缓解阶段二级管理,康复阶段三级管理.(1)发病阶段.此阶段精神病犯以疾病急性期的为主,包括新人监的精神病犯,表现为精神活动脱离现实,思维,情感,意志活动之间不能配合,其特点是病犯有较严重的精神症状,自知力缺乏,否认有病,在各种精神症状的支配下,易产生自杀,自伤,兴奋躁动,饮食障碍,睡眠障碍等各种问题.此阶段需要进行药物或其他方法的治疗.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落实一级管理措施.对发病症状严重的对象需要隔离关押,采取保护性措施,实行二十四小时监护.严格限制精神病犯的活动范围,有自伤,自杀,情绪冲动等情况的,要及时给予保护性约束.不定

9、期开展抄身抄监等安全检查,防止精神病犯将危险物品带人监房.对由于精神障碍和治疗反应所致生活自理能力下降的对象,要安排护理犯帮助,督促他们做好个人生活的料理工作.二是加强服药时的管理.精神病犯服药时,民警要亲自监督服药全过程,做到”送药到手,咽下张口,喝水再走”.对拒绝服药者,有的需按医嘱改用针剂,有效地保证治疗质量,防止精神病犯吐药,藏药等情况发生.另外,要注意观察服药剂量较大及换药治疗的精神病犯服药后有无药物反应,发现问题及时与医生联系,对症处理.三是加强夜间的管理.发病阶段精神病犯大多睡眠较差,有的夜间大喊大叫,来回在监房走动,影响其他罪犯的休息.值班民警夜问要随时观察这些对象的情况,若发

10、现病犯在床上辗转不安或经常起床来回走动,上厕所,要特别注意.对难以入睡或大喊大叫者,可采取隔离保护措施.(2)缓解阶段.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精神病犯病情有所缓解,自知力开始恢复,生活能够自理,与民警和其他罪犯有一定程度的交往,能配合治疗.此阶段,除继续治疗外,还要做到如下几点:一是落实二级管理措施.限制他们的活动区域,保证他们充足的睡眠时间,减少来自外界对他们的刺激,并做好观察记录.二是坚持接触.接触精神病犯是了解病情的重要途径,民警要以和蔼的态度,有意识地和病犯交谈,从而获得精神病犯的言语,思维,情感与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掌握他们的心理活动,使其暴露病态,并做好相关记录,为下一步诊断治疗和

11、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提供依据.三是实行部分开放的管理.要鼓励精神病犯关心国家大事,组织病犯参加各种工娱治疗活动,适当满足他们的一些要求.这样能够分散他们的注意力,使其逐步恢复良好的精神状态.(3)康复阶段.这个阶段的精神病犯表现趋于正常,自知力恢复,精神症状基本消失.一是落实三级管理措施.实行开放的管理,此时期是巩固疗效,恢复正常活动,生活能力的重要时期,因此要加强工娱疗法,组织精神病犯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他们对生活的信心.二是组织精神病犯进行一些文体活动,如唱歌,看电视,下棋,打球等.根据病情和病犯的特点,安排合理的作息制度,使他们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三是根据精神病犯不同的心理特点,开

12、展心理护理,提高他们的自我管理能力;耐心细致地对精神病犯宣传精神卫生知识,使其认识到坚持服药是治疗的关键.在此阶段,要相应地开展一些教育改造方面的工作,如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等方面的教育工作.2.建立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在监管条件下,精神病犯极易出现危害监管安全的”危机状态”,主要表现为暴力攻击行为,自伤自残行为,冲监房大门,噎食等.这不仅危害他们自身的健康和生命,对他人和环境也是一种89?罪犯管理?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6期严重的威胁.日常管理中,我们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防范意识.我们对危机状态的防范和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行为限制法.限制精神病犯一定的活动范围和一定的活动行为

13、.对于病犯,在白天尽量安排各种活动,减少其卧床时间,午休时问不超过1小时;禁止精神病犯饮用咖啡,浓茶等刺激性饮料;不看过于刺激的电视节目,睡前不得食用高纤维食品.严格各种物品的管理,约束保护带和被服等要及时检查,防止精神病犯窃用自杀或伤人.二是专人护理控制法.对处于发病期间,自理能力较差的精神病犯,专门指定一名护理犯,在监舍里全天候护理控制.三是连号包夹控制法.两名罪犯将精神病犯夹控起来,实行三连号,防止精神病犯出现单独活动现象.四是戒具控制法.当精神病犯处于危机状态时,使用约束带(椅),绑带等控制其危险行为.五是药物控制法.通过药物的作用控制罪犯的行为.六是隔离控制法.对处于危机状态的精神病

14、犯采用单独关押的方式控制其行为.此外,根据监狱设备配备情况,为消除可能会发生的安全事故,我们在硬件方面作了如下调整和配置:(1)将先前监房内的带铁脚的凳子换成全塑料的凳子.(2)将不锈钢的茶杯换成塑料的茶杯.(3)添置束缚床,束缚椅,在精神病犯发病时启用.(4)统一配置塑料调羹,牙刷并集中统一保管.(5)抽掉皮带,换成松紧带裤子.3.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目前,监区根据实际制定出部分精神病犯管理规定和制度,分别有精神病犯收押规定,精神病犯分级管理制度,药品管理及服药制度,约束保护精神病犯安全制度,精神病犯教育谈话制度,精神病犯生活物品管理制度,精神病犯就医护理制度,精神病犯心理咨询和心理干预制度等

15、.这些为我们科学合理地管理精神病犯提供了依据.(三)与专业医疗机构开展合作为了更好地对精神病犯开展治疗,提高改造质量,确保监区安全,监狱根据民警精神病管理方面知识相对缺乏的实际,积极开展与专业医疗机构的合作,先后与监狱总医院,上海民政第二精神病医院建立了定期巡诊,回访的长效病情检测,治疗机制,弥补了治疗方面的不足,使每名精神病犯都能得到及时治疗.(四)积极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精神病犯大多有严重的心理疾病.根据这一特点,监区一方面通过药物治疗控制他们的病情;另一方面,逐一对精神病犯进行心理测试,建立精神病犯治疗和心理档案,并根据掌握的情况和测试结果进行科学分析,采取有针对性的心理干预和心理辅导

16、.(五)加强鉴定工作,积极办理保外就医由于精神病犯来自各监狱,鉴定材料参差不齐,标准90不一.对只有判决书认定而缺少司法鉴定书的,一方面通过检察院向有关部门反映,取回原办案过程中的鉴定书;一方面进行重新鉴定.对部分鉴定时间较长的,积极进行重新鉴定.经鉴定,目前无服刑能力的精神病犯达24人,对其中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监区正在为其办理保外就医.目前已办理保外就医4人.四,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精神病犯作为罪犯中的特殊群体,集中关押后,给我们的工作带来许多困难和压力,精神病犯改造中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实际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管理方面1.对监管安全构成现实威胁.精神病犯大部分时间思维混

17、乱,情绪时好时坏,在情绪正常时,基本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服从民警教育,但一旦精神和情绪异常,对民警教育和管教往往置若罔闻,甚至对民警的管理有仇视心理,严重的可能侵害民警.春天或者气温变化显着时,精神病犯往往容易情绪波动,导致病情加重,其他的一些外在的刺激也容易引起他们情绪波动进而病情发作.精神病犯一旦发病,思维混乱,行为失控,暴力,自杀倾向突出,很难约束,严重威胁监管安全.2.缺乏专业知识的民警人才.精神病犯属于特殊的罪犯,特殊的病人,在日常的管理和治疗中都需要有管理和治疗精神疾病方面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员.目前,监区民警大都不具备这方面的素质,大部分民警以前基本没有接触过精神病犯,而目前关押的精

18、神病犯,大都需要治疗,要根据精神病犯的病情发展变化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管理和治疗措施,民警的专业状况难以适应精神病犯改造的实际要求.3.监管设施不够配套.目前我们的监管设施对集中关押精神病犯存在诸多不足.结构上未能实行功能化.如罪犯的监房,既是寝室又是盥洗室,罪犯的活动场所又是劳动场所.睡觉的床铺是高低铺.这样的格局,设施,隐藏着一定的安全隐患.4.混合关押带来的隐患.由于条件的制约,目前监区精神病犯与其他老病残犯混押在一起.这种关押模式有利有弊,从长远来说弊大于利.如在食品供给上,精神病犯不应同其他罪犯一样享用诸如茶叶,可乐,咖啡等会引起精神兴奋的食品;在物品管理上,精神病犯不应穿系鞋带的鞋子,

19、使用皮带;精神病犯服用精神药物后会出现一些行为迟缓,嗜睡等药理反应,因此,在劳动生产,内务卫生等考核上不能采取相同的标准;精神病犯因病理原因发生”违纪”行为后,在处理上也应与他犯有一定的区别.基于上述管理上的双重标准,会导致精神病犯产生管理上对他们有歧视,造成精神上的压力,从而对治疗带来不利因素;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正常犯和精神病犯之间产生一些矛盾,引起正常犯的不满.(二)刑罚执行方面1.鉴定未统一规范.主要表现在:?罪犯管理?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6期一是鉴定机构多.根据统计,为我监在押的精神病犯所做过司法鉴定的,共有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

20、定中心,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上海市公安局安康医院五家机构.二是鉴定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鉴定机构众多,导致鉴定的认定标准不同,各鉴定单位都自拟标准,如有的结论表述为”有,无服刑能力”;有的则是”暂有,暂无服刑能力”;有的鉴定结果甚至只写明是否患有某种精神疾病,而没有服刑能力的鉴定.三是鉴定目的不同.公安机关和法院进行的鉴定,往往只是针对罪犯在犯罪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监狱机关鉴定的是其是否具有服刑能力.其中,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犯罪时的法律能力,而服刑能力则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法律能力.而有责任能力并不一定就具有服刑能力,所以,对于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结果并不一定适用于罪犯服

21、刑能力的认定.四是鉴定时效性不明.精神病犯的司法鉴定是长期有效还是有一定时效性,什么情况需重新进行鉴定,对此的认定缺乏科学的标准和规定.在实践操作中,按照我局规定,以一年作为一次鉴定的有效期限,但这样易忽略他们个体的差异性,且费用较大,合理性有待探讨.2.日常管理考核难操作.精神病罪犯中,间歇性精神病罪犯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罪犯,能在一定程度上理解行刑的性质,目的,意义及监管规范,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遵守监管场所的行为规范,基本具有服刑能力,但与正常人相比也存在很多缺陷;完全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罪犯则全然不理会自己或他人所作所为,更不可能有意识地掌控自己的行为,服刑能力完

22、全缺失,改造也就无从谈起.对无服刑能力的精神病犯服刑如何进行管理考核是个问题.他们的生活无法自理,如何再对他们的内务卫生等提出要求?他们发病时打架等行为能否算违纪?他们的计分考核标准如何确定?本人无书写能力涉及到他们的有关材料时如何制作?管理上怎样区别于其他罪犯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充分探讨.3.保外就医难度大.司法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

23、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该办法还规定: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周期性精神病等情况确,可准予保外就医.多年来,根据第二款要求审批保外就医的较多,第一,三,四款因缺乏具体认定标准而很少适用.由此,精神病犯保外就医具体操作中出现下列问题:一是服刑年限的限制问题.实践操作中,精神病犯保外就医一般都以”患严重慢性

24、疾病,长期医治无效”为依据进行操作,但在适用时,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必须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必须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才能保外就医.这就意味着很多精神病犯虽然已被认定为无服刑能力,却因为不到最低服刑年限而不符合保外的条件.二是无服刑能力罪犯的去向问题.当罪犯经鉴定确认无服刑能力,而又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时应当如何安排?现在我监有部分的精神病犯已被鉴定为无服刑能力,因不能或不符合保外就医,仍然关押在狱内.这类对象继续关押在监狱,无论从人道主义考虑,还是从实现刑罚目的考虑都不尽合理.三是家属无人具保,取保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符合

25、保外就医条件的精神病犯因家属不愿接受或无人接收,公安机关不同意签署保外意见书而不能保外就医,对于此类罪犯往往只能被动地继续关押.这就导致监狱承担了本应由罪犯家属或其他社会机构承担的责任,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监管的安全隐患.此外,监狱精神病犯保外就医的后续治疗管理问题也是值得深思的.五,实践中的思考随着狱内关押的精神病犯数量的上升,给管理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如何做好精神病犯的管理改造工作,需要我们积极去探索和实践.(一)加大专业人才的培养由于精神病犯的特殊性,对他们的管理需要由一定专业知识的精神病医生及护理人员进行.在精神病犯监区,应配置专门的精神科医生24小时值班,罪犯出现病状时,可以及时得到诊

26、治,控制.要坚持”以治为主,管治结合”的方针,达到治疗与改造两不误.为了对精神病犯进行有效的管理,监狱应着力加强对民警的培训力度,全面提升民警的综合素质.首先,提高民警精神卫生方面的医务知识.我监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民政第二精神病医院建立了友好单位,他们来监为民警讲授精神卫生方面的基础知识及在管理中的一些方法,经验,我们派民警前往医院跟班学习,熟悉他们管理上的具体做法,工作流程等,使民警进一步熟悉对精神病犯的管理.其次,提高民警管理的艺术.在对精神病犯的管理中注重工作的方式,方法,做到耐心,细致,在严格管理的前提下实行文明管理,科学管理.综合利用精神病学,心理学,行为矫正等方面的知识,做好管理

27、工作.同时在对91?罪犯管理?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6期精神疾病类罪犯的管理过程中,民警不断调整心态,始终保持良好的心理.此外,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在招收录用新公务员时,加大精神病学,心理学等专业方面人才的引进力度,充实管理队伍.(二)合理改变监房结构精神病犯关押实施比较合理的格局应该是实行功能区域化.有条件的单位可将监房结构改造为就寝区,生活区,活动区三个功能区域.就寝区,床铺为低铺,不设置上下铺,就寝区内除存放一些罪犯换洗的内衣裤外,不得存放其他物品,这样可以消除违禁品流入监舍;生活区,专门用于罪犯洗漱,洗衣,洗澡等,并安装一定的洗漱设备;活动区,用于罪犯开展工娱活动,在里面放置影音设备,图

28、书等.此外,应增加设置单独隔离监房.隔离监房主要是在精神病犯发病的时候采取防范隔离保护性措施时使用.在监狱大环境上对监管场所进行改造,使罪犯活动空间增大,绿化面积加大,文化娱乐氛围增浓.(三)改变关押纯度由于混押模式会给其他罪犯的改造及整个监区的管理工作带来很多问题,因此为对精神病犯进行有效管理,治疗,需要把他们从其他罪犯中隔离出来,集中关押.除了配备一定比例的劳役,护理犯外,其他老,病,残犯都应当进行分流,这样有利于监区集中精力管理好精神病罪犯.(四)规范鉴定机构1989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发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刑事案件中,精

29、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但实践中基本没有实行,判决书上的表述基本上是被告人病情和案发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无精神状态以及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对于入监前的罪犯有无服刑能力,在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应该有权向法院提出有关服刑能力评定的申请,法院可以委托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决定是否将罪犯交由监狱收押.对于服刑中的罪犯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由统一的机构进行,以避免造成不同机构鉴定结论的不统一.关于鉴定的时效性问题,应当由专业的精神科医生评估后,决定是否有必要重新进行鉴定.(五)完善考核机制实现改造

30、罪犯主观世界的基本前提是,罪犯具备一定的精神,心智能力,否则,改造无异于对牛弹琴,以改造为首要功能的行刑就完全丧失了意义,行刑也就成了仅靠惩罚性支撑的跛脚,行刑的目的将无法实现.对于精神病罪犯,难以通过强制性的劳动,教育,学习等方式实现改造之功效,因此,对于他们的考核应当有别于对正常罪犯的考核,对于精神病犯的奖惩依据,减刑条件及日常管理,内务卫生要求等政策都应加以完善.(六)解决治疗和”出口”问题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提出:”其中应有精神病部门,以便诊断神经失常状况,适当时并予以治疗.”对精神错乱和精神失常的囚犯的处理提出:”(1)经认定精神错乱的人不应拘留在监狱之中,而应作出安排,尽

31、快将他们迁往精神病院.(2)患有其他精神病或精神失常的囚犯,应在由医务人员管理的专门院所中加以观察和治疗.(3)这类囚犯在监狱拘留期间,应置于医官特别监督之下.(4)监所的医务室或精神病服务处应向需要此种治疗的其他一切囚犯提供精神治疗.应该同适当机构设法采取步骤,以确保必要时在囚犯出狱后继续精神病治疗,并确保社会和精神治疗方面的善后照顾.”为此建议总医院设立精神病犯管理病区,对处于发病和治疗期的精神病犯应送医院治疗.进一步规范精神病犯保外就医条件,如服刑年限问题.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家庭条件困难的,在治疗费用问题上可以考虑”监狱给一点,国家补贴一点,个人出一点”的办法,解决家属的后顾之忧.同时,积极争取纳入社会医保体系.对于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无亲属或无亲属担保的罪犯,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有关规定和该犯所属社区,街道,派出所联系,积极争取将其纳入社会医保体系,并安排其到安康医院,民政精神病医院治疗.外省市的应争取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帮助,进行妥善的安置.(责任编辑:彭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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