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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研究制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有关标准,指导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组织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
2、目的评选。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业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第七条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不
3、得超越其执业资格证书等级和所在单位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执业。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第九条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以按照技术要求,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揽的,应当签订共同承揽合同,明确一方为主体承担方,负责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协商确定建设工
4、程勘察、设计费用。鼓励行业协会发布行业服务成本信息或者收费规则等,引导发包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勘察、设计费用。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其持有的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第十三条重大建设工程、标志性城市景观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设工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将项目列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前,可以邀请相关专业的院士、省级以上勘察设计大师等参加专家论证,对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评选应当以设计方案的优劣作为主要评审指标。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接受质量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
5、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标明编制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以及有关技术人员签字、盖章。勘察、设计文件应当加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出图专用章,建设工程设计图纸还应当使用本单位专用图签。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的专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第十五条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不得推荐、采用已禁止使用的产品。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由原编制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
6、改。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客观上无法承担或者经其书面同意,发包方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单位应当对其修改部分负责。修改部分对其他部分产生影响的,修改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服务,负责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参加交工验收、投产试运行和竣工验收。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实行项目信息管理,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