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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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讲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票据概述票据种类票据行为,第一章 票据概述,票据的概念票据的特征票据的功能票据的关系人票据权利与义务票据立法,一、票据的概念,1、票据的含义:票据有广义狭义之分。1)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使用的各种单据或凭证,如发票、提货单、栈单、仓单、保单等。2)狭义的票据:是专指依规定要式签发和流通的汇票、本票、支票等信用工具,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就本章内容而言,流通票据是专指狭义票据。,2、准确理解狭义票据的含义,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对该定义的理解:1)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2

2、)无条件支付3)可以流通转让4)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 5)受让人可以获得完整的权利,3 票据的转让形式,(1)过户转让-股票、债券(2)交付转让-提单、仓单、栈单(3)流通转让-汇票、本票、支票,二、票据的特性,设权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流通性,货币性债权性提示性返还性可追索性,1、设权性,票据发行的目的是设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票据能代替现金执行支付手段的功能。票据权利因为票据的开立而存在,无法提示票据就无法实现票据权利。票据的主要功能不是证明权利义务关系存在。这是票据与其他有价证券的重要区别之一。,2、无因性,票据原因: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存在的原因。如:商品交易、金融交易、资金借贷等。无因

3、性:票据一旦作成,票据权利和义务的执行就与票据原因相分离。如:票据的转让过程中,不需要调查票据原因是否合理、合法。,3、文义性,票据上权利的内容,完全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内容确定,不能进行任意解释或根据票据以外的其他文件来确定。,4、要式性,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记载项目必须齐全并符合规定。1)票据的存在不重视其原因,但却非常强调其形式和内容。2)只有形式和内容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才是合格的票据。,5、流通转让性,定义:通过直接交付或背书后交付完成转让。特点:1)票据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2)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3)票据受让人获得全部票据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

4、提出起诉。,6、货币性,以支付货币为目的。,7、债权性,持有票据,即拥有票据权利,可凭票据取得票款。,8、提示性,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才能请求付给票款。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不必履行付款义务。,9、返还性,持票人领到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付款人。该票据经正常付款即被解除责任而归还付款人的档案。票据不能无期限流通。一旦付款即结束流通。所以,票据模仿货币功能是有一定局限性的。,10、可追索性,票据遭到拒付,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债务人追索,要求取得票据权利。,三 票据的功能,结算作用(汇兑、支付)信用作用流通作用融资作用,四、票据的关系人,基本关系人:

5、出票人(drawer)付款人(drawee)收款人(payee),其他关系人:背书人(indorser)承兑人(acceptor)持票人(holder)保证人(guarantor),五 票据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消灭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除了狭义票据行为包括的内容外,还有付款、参加付款、提示、退票等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指发生票据上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或者说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而为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等行为。,六: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1、票据权利的定义依据票据而行驶的,以取得票款为直接目的的权利。2、票据权利的特点证券性权利:债券

6、与证券所有权统一;失去票据,即失去票据权利。单一性权利:票据权利不能共享,其所有者只能有一个。二次性权利:(1)只有一个债权人,但可以有多个债务人(2)债权人可以行使二次请求权,即追索。,3、票据权利的种类,主票据权利:请求票据主债务人支付票据上所记载金额的权利,是第一次请求权。副票据权利:在主票据权利未能实现时,向从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属于第二次请求权。包括追索权和再追索权。辅助票据权利:在主票据权利无法实现时,向特定从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和其他金额的权利。包括:对参加承兑人和保证人的付款请求权。,4、票据权利的取得和行使,票据权利的取得:(1)原始取得(2)续受(受让

7、)取得票据权利的行使-提示(1)提示承兑(2)提示付款,5、票据义务的含义和特点,含义:票据债务人按照票据上所记载文义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义务。特点:给付金钱(1)单项性:单独承担无条件支付票款的义务(2)连带性:凡签名者均为债务人。(3)双重性:给付金钱和担保,6、票据义务的种类,主票据义务:按照票面记载给付金钱副票据义务:背书人被追索辅助票据义务:参加承兑、保证,7、票据抗辩,定义:依法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类型:(1)对物的抗辩(2)对人的抗辩,七 票据立法,英美法11882年英国票据法2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 大陆法系3.日内瓦统一法: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0 日内瓦统一

8、支票法公约19314.国际流通票据公约(草案)我国的票据法 我国的第一部票据法已于 1995年 5月 1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 1996年 1月1日起实施。,英美法与大陆法的区别,伪造背书,持票人权利,要式证券,要式不要因,要式,但有时能看到要因残迹,英美法,大陆法,受前手权利限制,对票据有完全的权利,只要背书连续都市合法的持票人,从伪造背书的签字起及后手对汇票都不在拥有权利,受害人是被骗者,伪造背书签字是无效的 其它当事人的背书仍有效,受害人是被窃者,第二讲:国际结算工具,第二章:票据种类,本章内容,汇票本票支票票据之间的区别,第一节:汇票,汇票的定义汇票的内容汇票的种类,一、汇票的

9、定义,出票人的书面命令付款人应无条件付款,二、汇票的内容,绝对必要的记载项目“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字。相对必要的记载项目 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日期任意记载的项目 担当付款人、预备付款人、必须提示承兑及其日期、不得提示承兑、免作拒绝证书、免作拒付通知、免于追索,三、汇票的种类,按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按付款时间不同: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有无附属单据:光票汇票和跟单汇票按基本关系人不同: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其他标准:本币汇票和外币汇票;国内汇票和国外汇票,第二节:本票,本票的定义本票的特

10、点本票记载内容本票种类,一、定义,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约定即期或定期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付款承诺。,二、特点,性质:无条件支付承诺不必办理承兑基本当事人仅两个:出票人=付款人只有一张,三、必要的记载项目,“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名,四、本票的种类,商业本票银行本票,第三节:支票,定义特点必要的记载内容主要当事人的责任种类,一、定义,银行存款户根据协议向银行签发的无条件支付命令。,二、特点:特殊的支票,出票人资格:银行存款户付款时间:见票即付付款人:银行,三、必要的记载项目,“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

11、的名称出票时间出票人签名,四、主要当事人的责任,出票人:在银行有足够存款;透支应在银行允许范围内;不得开立空头支票;银行拒付后负责偿还;提示过期后,应对持票人承担责任。付款人 审查支票是否合格;付款。收款人 在有效期内提示,五、种类,按抬头人不同:记名支票和无记名支票有无付款限制:一般支票和划线支票可否提现: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支票,第四节:票据间的区别,性质和内容上的区别1、性质:支付命令或支付承诺2、当事人之间关系:3、主债务人4、出票份数5、付款人责任6、付款期限7、票据行为使用上的区别1、作用:结算工具、信贷工具2、使用范围:汇票广泛使用;支票国内使用多;本票使用少,多为融资

12、工具。,第二讲:国际结算工具,第三章:票据行为,本章主要内容,票据行为的含义、特征狭义的票据行为的种类其他票据行为 本章学习目的:从实务角度掌握正确处理票据的程序和做法。,第一节:票据行为概述,一、票据行为的含义狭义:P59。以承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而发生的,其结果是发生、转移或保障票据上的权利。它包括6种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保付、参加承兑。(票据行为)广义:P59。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行为。如:提示、付款、划线、涂销、更改、伪造、变造、追索、拒付、参加付款等。(准票据行为),二、狭义票据行为应具备的条件(P60),要式行为 票据开出是要式的,票据行为也必须是要式的,

13、要符合票据法的规定。至少包括三个动作:必要事项的文字记载、行为人签名、票据交付。明确意思表示 按照文义性的要求,票据上的文字记载必须清晰表明票据行为的目的。如:出票:发生票据权利;背书:转移票据权利;承兑:承担票据责任。行为人具备票据能力,三、狭义票据行为的特征,无因性:票据行为的效力与票据原因相分离。票据行为的效力是独立存在的 持票人不必证明如何取得票据权利,只需提示合格的票据即可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持票人要式性: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办事 以证券书面形式进行 以固定方式进行 依照票据文义解释独立性:同一票据上若干票据行为依据票面文字记载独立发生效力,互不牵连。各票据行为独

14、立发生 某一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四、票据行为的分类,广义票据行为,票据行为,准票据行为,主票据行为,出票,附属票据行为,背书,承兑,保证,保付,参加承兑,提示,付款,拒付,追索,划线,涂销,参加付款,第二节:狭义票据行为的种类,一、出票定义:创设票据的债权,使收款人拥有债权。包含两个动作:写成票据并签名;交付给收款人影响:出票人成为主债务人,担保付款、担保承兑。票据被拒付时,接受追索。收款人成为主债权人,拥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人不是票据义务人(本票例外)。,出票(Issue)(1)出票人填写空白汇票(2)交给收款人.,双方事前有协议,二、背书(Endorsement)

15、,定义:转让票据及票据权利的行为。包含两个动作:在票据背面签名。即使只签字不加文字说明,也视为背书。交付被背书人。影响:(1)对背书人(债务人)失去票据及票据权利 向后手证明歉收签名的真实性和票据的有效性 担保承兑和付款(2)对被背书人(债权人)享有票据的全部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前手越多,票据权利越有保障。,C,D,F,G,E,B,A,H,背书,第一背书人,第二背书人第一被背书人,第三背书人第二被背书人,第四背书人第三被背书人,第五背书人第四被背书人,第五被背书人,背书的种类1,1.特别背书:记名背书,特点是:内容背书完整,记载支付给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经背书人签字。记名背书的票据,可以继

16、续背书转让。,背书的种类 2,2.空白背书:无记名背书,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只有背书人的签字。被背书人可继续转让。(1)签名后转让,会被追索。可在被背书人一栏记名,也可不记名。(2)不签名,直接交付转让,不会被追索。可在被背书人一栏记名,也可不记名。,背书的种类 3,3.限制性背书:指定某个特定的人为被背书人或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能否继续转让,不同票据法规定不同。英国票据法不能再转让日内瓦统一法和我国的票据法:原背书人只对直接后手负责。被背书人继续转让而产生的其他后手,原背书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背书的种类 4,4.带有条件的背书:被背书人享受票据权利是有条件的背书。影响:票据是无条

17、件支付的,因而有条件的背书行为有效,但背书条件无效。(1)付款人不管条件是否履行,可以照常付款给持票人。(2)有条件背书是指背书行为中的交付,只有在完成条件才可以把票据交给被背书人。,背书的种类 5,5.托收背书:记载有“委托收款”字样的背书。背书目的:不是转让票据及票据权利,而是委托被背书人代为行使票据权利。因此,被背书人不能再转让票据。特点:(1)被背书人不能转让票据,背书人对任何后手不承担责任。(2)被背书人可以行使票据任何权利,请求付款权和追索权。,背书的种类 6,设定质押(on mortgage)背书:被背书人只有在实现质押权时,才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出现在贸易融资的情况下。部分背书:

18、背书人只转让部分票据金额。(pay to A Co.,for the amount of 50%)分割背书:将票据金额分割给多个被背书人。(pay to A Co.,and B Co.,for the amount of 50%separately)我国票据法规定:部分背书和分割背书是无效的,无论是背书行为,还是背书内容均无效。其他背书:如记载“不得追索”(without recourse)字样的背书。其效力仅限于背书人和直接被背书人之间,其他后手不受此约束。,三、承兑(Acceptance),定义:远期汇票付款人同意按出票人指示到期付款。做法:(1)写上“承兑”二字,签上姓名,加注具体承兑日

19、期(2)把经过承兑的远期汇票交还该提示者即收款人承兑日(1)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出票后1个月内提示承兑(3)付款人在收到提示的汇票后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年 月 日,承 兑,承兑人签名,(1)含义:远期汇票表示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2)做法:由受票人在汇票正面空白处写上“承兑”二字,签上 本人姓名,表示到期一定付款(3)具体行为:一是写上“承兑”二字,签上姓名,加注具体承兑日期 二是把经过承兑的远期汇票交还该提示者即收款人(4)承兑的种类,年 月 日,承兑,承兑人签名,(4)承兑的种类,普通承兑 带有条件(只有在交单后承兑)部

20、分承兑(只承兑800元)限制性承兑:限定地点(只能在某银行承兑)延长时间(出票后2个月付款的 汇票4个月付款),四、参加承兑,定义:汇票不获承兑,持票人尚未追索,其他人要求承兑的行为。目的:防止持票人追索,以维护特定义务人的信誉。参加承兑人的责任:要对被承兑人的后手,包括持票人负责。参加承兑的做法:在汇票正面记载参加承兑人的名称、参加承兑的日期、签名。,C,D,F,G,E,B,A,H,I,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被参加承兑人被参加付款人,参加承兑(Acceptance for honor),1,2,2,3,五、保证,定义:非票据义务人为票据义务人承担保证的行为。目的:增强票据的可接受性,十之便于

21、流通和融资。做法: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保证人名称并签名、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责任:保证人承担的票据责任与被保证人一样。,六、保付,定义:支票付款人表明保证支付票款的行为。做法:记载保证文句几保付日期、签名、交付。效力:付款银行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第三节:其他票据行为,提示付款拒付追索参加付款涂销更改伪造变造,(1)提示承兑(2)提示付款,提示(Presentation),付款,付款是票据流通的终结必须做到:(1)对票据权利人付款(2)到期立即付款(3)支付金钱(4)足额支付(5)注销票据,拒付:退票,情形:拒绝承兑;拒绝付款;避而不见;死亡;破产等。拒绝证书拒付通知,追索,被拒

22、付后,向前手请求偿还条件:持有合格的票据;持票人尽责;发生拒付,涂销,定义:行为人以一定方式,将票据上自我签名或自己记载的项目予以消除的行为。类型:法定涂销;任意涂销,更改,定义:有权限人对票据上记载的内容进行变更、订正的行为。类型:(1)丧失票据效力的更改(2)保持票据效力的更改,伪造,定义 假借他人名义而出票的行为。影响1、对真实签名人:无法免除票据责任2、对持票人:取决于被伪造人对伪造一事有无重大过失。3、对被伪造人:无重大过失时,可以不承担责任。4、伪造人:属于欺诈行为,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变造,定义:无票据记载变更权的人,对票据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影响:1、签名人:变造前签名,责任照旧;变造后签名,按变造后文义承担责任。2、变造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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