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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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阜南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一、 行政审批 共2项 (一)项目名称 商品房预售许可1、子项 无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建设部令第95号、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第六条第一款:“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0项:“商品房预售许可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

2、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3、实施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4、前置条件 无5、承办机构 阜南县行政服务中心房产局窗口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备注 无 8、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县城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商品房预售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到实地现场勘查,提出是否同意颁发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

3、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9、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

4、权的;(8)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二)项目名称 物业服务企业三级以下资质核准1、子项:无2、实施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04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发布、建设部令第164号修订)第四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

5、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第十五条:“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十六条:“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3、实施对象:物业服务企业4、前置条件:无5、承办机构:阜南县房地产管理局物业股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备注:8、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6、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县城房地产物业服务规范和物业企业资质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到实地现场勘查,提出是否同意颁发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9、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7、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三级以下资质核准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物业服务企业三级以下资质办理、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二、行政确认 共 4 项(一)项目名称 : 房屋登记1.子项:无2.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8、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六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3)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3.实施对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4.前置条件:无。5.承办机构:阜南县政务中心房地产窗口6.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备注:(1)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892

10、4号、皖政办200924号、皖价费200876号;(2)收费标准:房屋登记费标准: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10元/本;房屋交易手续费:商品房住宅3元/,非住宅成交额0.4%,存量房住房6元/,非住宅成交额1%;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费。8、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收件,并发送受理通知单。(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

11、阶段责任:通过确认的,发放房屋权属登记证书。(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9、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房屋登记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房屋登记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二)项目名称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1.子项:无2.实施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

12、号)第十八条:“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3.实施对象:房地产测绘机构4.前置条件:无5.承办机构:阜南县政务中心房地产窗口6.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备注:无8、责任事项(1)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测绘面积是否按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测量的房屋。房屋测绘机构是否有测绘资格证。(2)决定阶段责任:测绘机构是否通过面积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测绘机构。(3)送达阶段责任:通过确认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

13、统一管理。(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9、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测绘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测绘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三)项目名称 房屋安全鉴定1.子项:(1)房屋安全鉴定处理意见的发布;(2)房屋安全等级评定。2.实施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

14、号发布、建设部令第129号修正)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建设部令第129号修正)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3.实施对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4.前置条件:无5.承办机构:阜南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6.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 备注:无8、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

15、的,予以收件,并发送受理通知单。(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阶段责任:通过确认的,发放房屋安全鉴定报告。(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9、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

16、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四)项目名称 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1.子项:无2.实施依据:依据一: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 依据二: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发201479号优抚对象住房待办法第五条:“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选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3.实施对象:3、住房保障对象4.前置条件:无5.承办机构:阜南县住房保障中心6.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 备注:无8、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推荐意

17、见和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廉租住房申请有关材料,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居住地现场查看和调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通过确认的,可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并进行公示。(4)事后监管责任:对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户要进行年度的监督和家庭收入等情况的调查,对不再符合的住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决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9、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

18、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申请廉租住户权益受到损害的;(4)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三、行政规划 共1项项目名称:住房保障计划1. 子项无2.实施依据(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行政区域保障性住房的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等,

19、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运营的监督管理”。(2.阜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阜政办201077号)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工作目标、保障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在解决阜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予以明确,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3.阜阳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暂行)(阜政办201152号)第一条第三款:“阜阳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建设、统计等部门以及三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状况以及公共租赁

20、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4.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08号)第四条组织实施第三款:“各市、县政府要尽快开展棚户区现状调查,摸清底数,建立档案,科学合理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5.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阜政办201080号)第四条组织实施:“市房产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做好棚户区改造的规划计划、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计划编制、项目申报和指导实施工作。” 3.实施对象:无4.前置条件:无5.承办机构:阜南县住房保障中心6.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备注:无8

21、、责任事项(1)由编制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分析现状,提出全县住房保障计划目标,进行全县住房保障计划编制前期调研、分析,召开论证会。编制草案初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行业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提出修改意见。将修改后规划草案报县住房保障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依据批准的规划,实时指导规划项目实施;做到信息公开,并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9、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2)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3)未履行公示或未采纳

22、社会合理化建议和专家论证意见,造成农业发展重大问题的;(4)在规划编制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5)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四、行政处罚 共 37项(一)项目名称: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1、子项:无2、实施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与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

23、测绘资格:(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二)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三)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3、实施对象:房屋测绘单位4、前置条件:无。5、承办机构:阜南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监察队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备注8、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建设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

24、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的处罚或吊销许可证。(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9、追责情

25、形(1)没有法律或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中,徇私舞弊,没有根据违法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罚种类、幅度、提出处理意见的。(4)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未依行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5)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6)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二)项目名称:对出租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对外出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处罚1、子项:(1)属于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反规定

26、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2)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对外出租的2、实施依据(1)-1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1)-2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27、”(2)-1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2)-2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3、实施对象:房屋出租人4、前置条件:无。5、承办机构:阜南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监察队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备注8、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

28、查阶段责任:建设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29、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的处罚或吊销许可证。(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9、追责情形(1)没有法律或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中,徇私舞弊,没有根据违法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罚种类、幅度、提出处理意见的。(4)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未依行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5)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6)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三)项目名称:对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租赁

30、登记备案以及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备案变更、延续或注销的处罚 1、子项:(1)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2)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备案变更、延续或注销的。2、实施依据:(1)-1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1)-2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

31、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1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2)-2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实施对象:房屋出租人4、前置条件:无5、承办机构:阜南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监察队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备注8、

32、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建设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33、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的处罚或吊销许可证。(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9、追责情形(1)没有法律或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中,徇私舞弊,没有根据违法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罚种类、幅度、提出处理意见的。(4)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未依行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5)执法人员玩忽

34、职守,徇私枉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6)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四)项目名称: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的处罚1、子项:无2、实施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35、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3、实施对象: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4、前置条件:无5、承办机构:阜南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监察队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备注8、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建设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

36、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37、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的处罚或吊销许可证。(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9、追责情形(1)没有法律或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中,徇私舞弊,没有根据违法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罚种类、幅度、提出处理意见的。(4)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未依行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5)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6)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五)项目名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1、子项:无2、实施依据房地产经纪管

38、理办法(住建部、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罚款。”3、实施对象:房地产经纪机构4、前置条件:无5、承办机构:阜南

39、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监察队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备注:8、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建设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

40、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的处罚或吊销许可证。(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9、追责情形(1)没有法律或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中,徇私舞弊,没有根据违法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罚种类、幅度、提出处理意见的。(4)应当依法举

41、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未依行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5)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6)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六)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房屋交易规定行为的处罚 1、子项:(1)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2)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

42、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处罚。2、实施依据(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发改

43、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三十

44、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3、实施对象:房地产经纪机构4、前置条件:无5、承办机构:阜南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监察队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备注:8、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建设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45、,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

46、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的处罚或吊销许可证。(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9、追责情形(1)没有法律或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中,徇私舞弊,没有根据违法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罚种类、幅度、提出处理意见的。(4)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未依行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5)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6)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七)项目名称: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处罚 1、子项:无2、实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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