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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銀髮住宅相關法規簡介陳光雄摘要台灣已邁入高齡化社會,人口老化衍生的相關醫療照護、年金給付、住宅及社會服務需求及扶養負擔提高,亟待正視,未來住宅規劃、建築、設施必須切合人口老化的需求。為因應上述趨勢,本署配合內政部社會司已陸續研訂或修訂銀髮住宅的相關法規。 本文將有關銀髮住宅的相關法規分為申請設置與營運管理以及實質空間與環境設計兩大類,涉及申請設置與營運管理方面有老人福利法、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及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涉及實質空間與環境設計方面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老人住宅專章之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本署盱衡當前國內政經發展,因應國際社會住宅趨勢,檢視整體住宅發展現況,特擬
2、定整體住宅政策,業奉行政院2005年5月24日核定。有關老人住宅方面,係將老人視為弱勢國民,優先予以輔助,並積極推動涵括老人住宅設計規劃理念之無障礙住宅及社區環境,以增加符合老人需求之住宅供給。內政部營建署通訊作者:陳光雄通訊處:台北市八德路二段342號3樓關鍵詞:銀髮住宅、法規壹、前言台灣地區因人口結構變化與醫療衛生進步,使平均餘命不斷延長,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逐年提升,於1993年9月達到7%,已符合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訂的高齡化社會指標,截至2005年11月底老年人口共有221萬多人,已占總人口的9.72%。依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推估,至2127年時,每5個人中將有1個以上的老人,即老
3、年人口數將占總人口的20%以上。此外,據調查統計65歲以上老年人口所占比例從7%增加到14%,英國約需45年,美國約需70年,瑞典約需85年,台灣約需26年,日本約需23年,顯示我國人口老化的速度,除與日本相當外,較歐美國家為快。台灣已邁入高齡化社會,人口老化衍生的相關醫療照顧、年金給付、住宅及社會服務需求及扶養負擔提高,亟待正視,未來住宅規劃、建築、設施必須切合人口老化的需求。為因應上述趨勢,本署配合內政部社會司已陸續研訂或修訂銀髮住宅的相關法規,以下將分為申請設置與營運管理及實質空間與環境設計兩大部分,做一簡單的介紹。貳、申請設置與營運管理一、老人福利法該法共有6章34條,係本部社會司訂定
4、,其立法目的係為宏揚敬老美德、維護老人健康、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及增進老人福利,該法第15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專案興建適合老人安居之住宅,或鼓勵民間興建適合老人安居之住宅,且以上二種方式均應採綜合服務管理方式,並專供老人租賃。因現行條文對老人住宅居住對象、申請程序、營運管理、應提供之服務項目及行政督導均未予以詳細規定,目前雖定有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以利實際運作及主管機關受理老人住宅之申請與審查,但因未有明確法源依據,無法訂定相關罰則。為維護老人居住安全與權益,本部社會司刻正辦理修法中,擬將老人住宅之設立、經營管理、輔導與監督等機制設專章明確規範。老人住宅專章
5、相關條文草案之研擬精神為:謀求老人最大福祉、提供老人多元化住宅居住使用選擇;民間接受政府高度獎勵者應予高度管理、低度獎勵者則給予低度管理;藉由提供相關行政措施或優惠,以引導之方式,鼓勵民間參與老人住宅建設。二、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本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專案興建適合老人安居之住宅,或鼓勵民間興建適合老人安居之住宅,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提供老人寧靜、安全、衛生、通風採光良好之環境及完善設備與措施。(二)建築物之設計、構造及設備與措施,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並應具無障礙環境。(三)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防燄物品等消防安全事項,應符合消防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
6、。(四)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應符合國民住宅條例所定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之規定。老人福利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所定綜合服務管理,包括下列事項:(一)環境清潔之維護。(二)水電器材及房舍之維護維修。(三)門禁安全及緊急呼叫之受信及聯繫。(四)其他必要之住宅管理及服務。三、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本要點計有15點,係由本部社會司訂定,於2003年12月31日發布施行,並於2005年8月15日第一次修正,其制訂目的係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老人住宅之申請設置與營運管理規劃,維護老人居住安全及權益。其主要內容如下:(一)明定老人住宅之定義(第3點)老人住宅係指依老人福利法或依其他相關法令
7、規定興建,且其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符合建築主管機關老人住宅相關法令規定,供生活能自理之老人居住使用之建築物。(二)明定老人住宅之處分方式(第4點)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或鼓勵民間興建之老人住宅專供租賃。民間以自有或租用土地興建老人住宅,未享有政府提供優惠者,依市場機制租售。(三)明定老人住宅之進住對象(第5點)以單獨居住或僅與配偶同住之老人為限。進住對象年齡得放寬為年滿60歲、原住民為年滿55歲以上,同住配偶年齡不限,並均應以生活能自理者為限。(四)明定老人住宅之興建、經營管理及輔導事項主管機關(第6點)老人住宅之興建、經營管理及輔導事項,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
8、理之。(五)明定興建老人住宅其建築基地面積所應符合之規定。(第7點)(六)明定老人住宅之經營管理方式(第8點)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興建之老人住宅,得自行或委託老人住宅業經營管理。民間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興建之老人住宅,所有權人得自行設立或委託老人住宅業經營管理。(七)明定老人住宅登記證應載明事項。(第9點)(八)明定其他營運管理相關規定(第10至15點)參、實質空間與環境設計為因應老人安養設施列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政策,本署於2003年12月29日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增定第16章老人住宅專章,並訂定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一、建築技
9、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章老人住宅專章本章共計5條條文,主要內容如下:(一)明定老人住宅適用範圍,及授權本署訂定設計規範指導基本設施、設備之規劃設計。(第293條)(二)明定老人臥室之設置面積最小基準(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樓地板面積應為9平方公尺以上)。(第294條)(三)明定服務空間為居室服務空間、共用服務空間及公共服務空間,並訂定服務空間之設置面積最小基準(例如:明定浴室含廁所者,每一處樓地板面積應為4平方公尺以上等等)。(第295條)(四)明定得額外增加容積樓地板面積之項目及額度。(第296條)(五)明定老人住宅應符合無障礙設施之項目及昇降機間依照緊急昇降機之規定設置,並考量老人行動
10、能力,訂定一定面積避難空間之規定。(第297條)二、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本規範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編)第293條第2項規定訂定,適用範圍為本編第293條第1項規定,適用對象為供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無需他人協助之老人為居住者之老人住宅,應符合規範之規定。該規範針對老人住宅的外部空間規劃、居住單元與居室服務空間規劃、共用服務空間、公共服務空間、設備及設施等訂有規定,以下針對其內容做一介紹。(一)外部空間規劃1.戶外休憩空間除有緊鄰並可供使用之外部開放空間外,老人住宅應按居住人數每人1平方公尺設置戶外休憩空間,其最小規模不得小於4公尺乘以4公尺。休憩空間應設置戶外桌椅
11、等供休憩使用之設施。戶外步行空間之寬度應有90公分以上,其有高低差時,儘可能設置為坡道。戶外空間包含陽臺、敞廊、平臺等,得考慮防風、避雨,以及留有足夠讓輪椅迴轉的空間,並達到通行的便利。2.人行道安全措施人行道之路緣高於車道不得超過20公分,人行道至車道之路緣開口斜坡坡度不得超過1比12。戶外地面設置之排水溝格柵方向應和行進方向垂直,格柵淨孔距不得大於1.3公分。3.室外引導通路室外引導通路淨寬度應在1.2公尺以上,坡度不得大於1比12,坡道長度每9公尺或在轉折處應設置長度1.5公尺以上之平臺,坡度在1比20以下時,平臺間隔可放寬至18公尺,坡度大於1比20且高低差大於60公分者,應設置扶手。
12、室外引導通路連接戶外出入口設置之門檻高度不得大於2公分,並應在室內及室外設置深度1.5公尺以上之輪椅等候空間。(二)居住單元與居室服務空間規劃1.居住單元組合方式老人住宅之居住單元規劃,得視服務對象及訂定之營運計畫,由單人房或夫妻房等單獨組合或混合組合。單人房組合得按性別予以適當的分區。2.基本簇群規劃原則居住單元規劃考量老人生活對安寧、舒適、私密性及日常活動交誼等需求,適當配置生活簇群,宜以6人至10人組成基本簇群。3.生活簇群配置宜以3個以上基本簇群組成生活簇群,應設置餐廳,公共廚房,公共洗衣間,並提供一處戶外共同活動空間。4.臥室設置及規劃設計原則臥室擺設之床位應有2面以上可供上下床。臥
13、室應考慮隔音、容易避難及輪椅使用空間。5.浴室及廁所規劃設計原則浴室及廁所以每一居住單元設置一處為原則,其寬度及深度均不得小於1.8公尺,但廁所及洗手臺使用部分與沐浴使用之部份以固定隔間或防水拉門分隔,能確保廁所及洗手臺地坪維持乾燥者,廁所及洗手臺使用部分之長度及寬度淨尺寸分別不小於1.6公尺及1.5公尺,其配置應使老人方便到達及考慮老人與輪椅使用者之容易使用。居住單元未設浴廁者,與其最近之浴廁距離不得大於10公尺。浴廁出入口高低差應為2公分以下,門扇應採外開式推門或橫拉門,並可由外面拆卸以利緊急救援,浴廁及臥室應設置呼救系統,並得考慮設計防震、防火構造,以作為就地避難場所。6.廚房配置及廚具
14、設計原則廚房料理臺應有合理之配置,並考量身高之不同,物品陳列要能取用方便。必要時得設可昇降之料理臺。餐桌及餐具存放櫥之空間留設,應考量老人遲緩行動之便利及輪椅迴轉之空間,其每一處面積不得小於4.5平方公尺。7.陽臺及平臺規劃設計原則室內至陽臺、平臺等出入口之高低差應在16公分以下,並考慮輪椅出入,至少每2戶陽臺間應相連通,陽臺之間應為容易開關之推開門,以供緊急救援人員得從陽臺進入救援。但依照本規則總則編第3條規定提具防火性能設計計畫書(包含緊急救援計畫)及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者,得依緊急救援計畫設置救援設施,不受陽臺應相連通之限制。(三)共用服務空間1.樓梯及平臺寬度、梯級尺寸樓
15、梯應有充足的採光及照明,並應設置緊急照明燈。樓梯淨寬度應大於90公分,樓梯二側均應設置扶手且不得於平臺上設置梯階或使用旋轉梯。凡樓梯轉角平臺之向上梯級應退縮一階併入為平臺。但平臺寬度大於1.4公尺者免退縮。設計時,所有樓梯之級深級高應統一,樓梯出口並應標示樓層號碼,室內樓梯之級高及級深依下列公式計算:652r+t55且r18,t26,r / t7/11r:梯級高 t:梯級深2.室內走廊室內走廊應平順,具自然通風採光,寬度為1.4公尺以上,二側應設置扶手,轉彎之牆角應為順緩修邊或防撞處理。走廊高低處、轉角處均應設照明燈或踏步燈,地板並應使用防滑材料。3.走廊及樓梯之扶手扶手高度距地板完成面或梯級
16、踏步鼻端起算75公分至85公分,扶手直徑應為2.8公分至4公分,採橢圓或扁平握把者,週長在12公分左右,並與牆面留設3公分至5公分之空隙。4.門廳出入口門廳出入口應設感知自動門設備、及充足之照明。出入口處應留設步行器或輪椅存放區,其淨寬度不得小於1.9公尺,淨深度不得小於1.5公尺。如為防止雨水倒灌,出入口設有階梯時,應有斜坡道或設置專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昇降設備。5.其他設施為服務居住者生活需求,得考慮設置相關其他服務設施。(四)公共服務空間1.設置與配置原則老人住宅應設置交誼室、公共餐廳、公共廚房及辦公室等公共服務空間。交誼室、公共餐廳、廚房等空間配置應使老人方便到達,並考慮老人及輪椅使用者
17、之便利性。2.交誼室設置及規劃設計原則交誼室得在每一樓層或大廳入口設置,均應採光通風良好,具有透視戶外之良好視野,並考量延伸至戶外平臺或陽臺。3.服務管理室服務管理室應和居住單元呼救系統相連線。(五)設備及設施1.設置原則老人住宅設置之設備及設施應能提供老人寧靜、安全、衛生、通風採光良好之環境為原則。2.設備能源老人住宅之能源得採用電力、瓦斯、石油、太陽能系統,並應遵守供應機構之安全配管及使用規定。3.垂直上下之昇降設備(1)昇降機老人住宅若為2層樓以上之建築物,應設有昇降機,機廂深度應有足夠進出停放輪椅之空間,並加設扶手,設置後視鏡面。電梯到達時應有鈴聲能表示上下之指示,開閉時間應比一般電梯
18、長,電梯出口應標示樓層號碼。其他如語音播報系統、副操作盤等,得視實際需要留設。(2)階梯昇降機老人住宅為獨戶雙層住宅時,其垂直移動設備可選用階梯昇降機或個人用住宅昇降機。4.消防警報滅火設備(1)消防設備老人住宅除消防法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乙類場所檢討設置外,居室仍應設有煙熱感知器、緊急照明燈、ABC型滅火器、自動火災報知器、緊急廣播設備。(2)燃氣設備老人住宅能源供應為瓦斯者,應設有瓦斯漏氣警報器及自動斷氣裝置。瓦斯器具應有燃燒中途熄滅可以自動切斷之安全裝置。(3)避難路徑老人住宅應有鄰戶避難口以及避難路徑之留設。為避免輪椅充電時所產生的有害氣體,充電處設置於走廊時,需考慮火災發
19、生時有足夠的逃生空間。其逃生路徑應設有緊急照明燈,設置高度應於地板面以上45公分範圍以內。(4)緊急通報老人住宅之門廳及樓梯出入口附近,應有緊急呼救系統。(5)廚房設備設置原則廚房應裝設爐火自動閉鎖控制器、自動滅火設備或自動撒水系統。5.全面無障礙樓地板老人住宅室內應為全面無障礙樓地板,建造地板時需考慮其溫度及溼度,同時考慮因有跌倒情形發生,鋪面材料應考慮彈性柔軟材質。若為石片、木板、塑膠等等之材質,應為防滑處理不可磨光,並避免使用滑石粉等等保養,以免滑倒。浴室內地板採用塑膠材料時,要能防靜電發生,厚度至少要有0.3公分,並可選擇液體注入一體成形式或熱焊併接法兩種鋪貼。6.室內要求(1)室內櫥
20、櫃老人住宅為保持居室整潔,應有被具存放櫥、衣帽存放櫥、物件整理存放櫥、清掃用具存放櫥。(2)門窗老人住宅之門淨寬度應為80公分以上,應裝設長柄式之把手開關,並且二側均可操縱。門把高度應配合牆壁扶手,並標示開門方式(推或拉)。必要時門扇應留設通視窗;窗戶為橫拉窗,以D型把手開關,並選用圓形扣押之固定鎖。(3)安全玻璃老人住宅之隔間、門扇、傢俱等裝設之玻璃,其常與身體有接觸可能時,應使用安全玻璃。7.電氣照明(1)電氣設備老人住宅之室內電氣應採用3路安全開關、專用安全迴路。切換時可選用肘碰開關或線拉式開關,並有漏電、斷電裝置。電源開關及插座不宜設於各角落,應以距離牆角100公分以上為宜。電源開關及
21、插座之高度應可讓坐輪椅老人均可使用到之位置。最好與門把高度配合。每一房間至少有一牆面有電源開關,而交誼室若有2處出口最好有2個電源開關(3路開關)。宜採用輔助式插頭及插座,讓使用者容易使用。(2)換氣空調老人住宅之臥室、餐廳、浴廁、脫衣室、門廳,應有冷暖換氣及空調設備。並考量室內恆溫控制、足部溫風器、生活環境數據顯示控制之裝置。(3)照明設備老人住宅之照明設備,應考量全體照明、部分照明、夜間照明、戶外照明。樓梯間、電梯間門廳應為常時點燈或自動(感熱、光電)感應照明,防火門及出入口、平臺均應設頂燈。(4)吸塵設備老人住宅得設計中央控制系統之吸塵設備。8.盥洗設備(1)浴廁空間及設備規劃設計原則老
22、人住宅之浴廁得設置人員異常自動感應警報設備,地板應為防水、防滑、掃除容易、耐久之材質。門以拉門或摺疊門為佳,應設長柄式把手及簡易開啟開關。更衣室可與洗面臺合為一處,洗面臺應使用撥桿式龍頭或考慮設置光電感知器自動溫水給水。馬桶高度可考慮在37公分至43公分之間,宜考量有洗淨乾燥暖房便座、溫水洗淨出口水(肛門沖洗)、臭氣抽送設施(脫臭機能)、臀部乾燥設施,馬桶附近考慮設有光電感知器自動給水洗手器,並應設緊急求救通報按鍵,以及水平與型固定扶手或搭配上下、左右可動式扶手,以便利如廁。扶手高度離地板面起85公分,個人特殊考量時為65公分至70公分之間。共用浴廁之固定設備外,應留設直徑150公分之迴轉空間
23、,並儘可能保持馬桶周圍有足夠讓照顧者使用之輔助空間,或預留輕微改造後可以確保其空間。(2)浴槽規劃設計原則老人住宅之浴室應有熱水供應設備,使用燃氣加熱者,燃氣設備不得設於室內,並應設有供出入浴槽,或於浴盆中站立、坐下時之水平或型固定扶手或可移動附掛式扶手及附設沖洗用輔助座椅、緊急求救通報按鍵。必要時得留設中庭觀景窗。地板距浴槽外緣高度宜為30公分至60公分之間,以利老人進出使用。(3)淋浴設備空間規劃設計原則老人住宅之浴室採用淋浴設備時,淋浴間本身可當作活動處,空間寬度及深度應分別在1.2公尺以上,並與地板同一平面,馬桶位置盡量設置於淋浴處旁,以方便從淋浴處到達。9.其他(1)隔音、防震設計老
24、人住宅之室內活動空間,如歌唱戲劇室、打牌室等容易產生噪音之空間,其牆面和地板宜使用隔音、防震動之材料,並遠離居住區。 (2)避難空間及救援設施每層昇降機間、直通樓梯之梯間應設置避難空間供輪椅使用者避難及等候救援,其配置應與昇降機間、梯間相連通,併應避免與樓梯、電梯出入通行路線衝突。昇降機間及梯間含避難空間應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板及防火門窗區劃或依照安全梯構造之規定成為獨立之防火區劃,併應設置緊急照明。各樓層避難空間之合計面積不得小於該層居住人數每人0.3平方公尺。 (3)綜合服務、環境服務、維修管理及其他事項老人住宅為達到綜合服務、環境服務、維修管理及其他事項,得設自助衣物洗濯部、被
25、服洗滌收送服務、曬衣場、垃圾集中箱等設施。(4)停車空間設置原則老人住宅之停車空間應有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並有足夠輪椅順利進出之空間。肆、未來展望本署盱衡當前國內政經發展,因應國際社會住宅趨勢,檢視整體住宅發展現況,特擬定整體住宅政策,業奉行政院2005年5月24日核定。有關老人住宅方面,係將老人視為弱勢國民,優先予以輔助,並積極推動涵括老人住宅設計規劃理念之無障礙住宅及社區環境,以增加符合老人需求之住宅的供給。一、於健全住宅市場中明定保障弱勢國民承租或承購市場住宅的機會可近性、多元性,及承購租住宅無歧視之法令,使弱勢國民不因其個人或家戶的經濟、身心、性別、年齡、家庭狀況、或族群文化差異被歧視,
26、而無法承租或承購可負擔之市場住宅。另為鼓勵提供弱勢國民購租住宅市場資訊,鼓勵私部門及第三部門提供弱勢國民承租或承購適當住宅的市場資訊。為鼓勵新建及修建無障礙人性化住宅,以容積獎勵及協助土地使用取得等行政措施鼓勵私部門及第三部門開發興建或改良無障礙住宅,以加速提供適合老人、永久性及暫時性身心障礙者、婦女、小孩及全體國民均可便利生活之無障礙居住環境。二、於建立公平效率之住宅補貼制度中明定針對國民的弱勢狀況,提供適切多元的住宅補貼措施或行政協助措施,並鼓勵私部門及第三部門針對弱勢國民之家庭狀況、經濟狀況、身心條件,辦理適合弱勢國民居住之社會住宅,以出租、出售或收容的方式,使其安居。推動失能者在宅照顧
27、及多元住宅形式照顧,以降低失能者照顧機構化程度。三、於提昇居住環境品質中明定推動符合不同身心機能國民的住宅設計,研究建立不同身心機能國民之無障礙住宅設計規範,同時研究舊有住宅無障礙化之可行性。並鼓勵住宅外部空間無障礙,鼓勵私部門及第三部門組織改善公寓大廈公共空間及其他都市空間之無障礙設施。伍、結語為因應人口老化的趨勢及人口結構之變化,本署刻正積極研擬整體住宅政策實施方案,詳如上述,期待藉由政府與民間共同之努力,使國內不同所得水準、身心機能、性別、年齡、家戶組成及族群文化之國民,均擁有適居且有尊嚴的居住環境。Brief Introduction to Senior Citizens Housin
28、g Regulations in TaiwanKuang-Hsiung Chen Director General, Construction and Planning Agency, Ministry of Interior3F, No. 342, Sec. 2, pader Rd., Taipei, TaiwanAbstractAs Taiwan has launched into an aging society, eldercare, annual elderly pension payment, and the increasing demand for related housin
29、g and social services have become critical issues to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in the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of senior housing facilities in the future. In order to meet these demands, the Construction and Planning Agency has cooperated with the Department of Social Affairs to draft and amend t
30、he laws related to senior citizens housing.The paper introduces regulations related to senior citizens housing that can be divided into two major categories: firstly, the regulations concern the application of building approval and the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senior housing facilities as stipula
31、ted in the Elderly Welfare Act and its Enforcement Rules, and the Rules on General Management for Elderly Housing Facilities; and secondly, the regulations related to the design of physical space and environment as included in the Sections on Building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and the special chapter
32、on Elderly Housing of the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Building Construction and Regulations on Planning and Design of Elderly Housing Infrastructure and Facilities.In response to the domestic politic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global trend in social housing, the Agency has examined the general sta
33、tus of housing development in Taiwan and drafted the “Overall Housing Policy” that has been approved by the Executive Yuan on May 24, 2005. The Policy regards the elderly as a disadvantaged group and strives to give priority in meeting their needs. Moreover, design,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of accessible housing and communities for the elderly will be promoted actively in order to meet the special needs of our senior citizens. Key word: the elderly housing, 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