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定向发行实务与公司债法规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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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三板股票和债券融资实务,新三板定向发行实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本情况,3,注:截至2015年1月,定向增发,融资金额不断攀升根据wind数据库统计,2014年至今共有461家新三板公司通过非公开方式定向增发融资,涉及金额高达203.62亿元,平均每家发行4426万;其中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12日,融资金额达81.06亿元,新三板融资持续升温。相比于2013年全年仅9.9亿元融资金额大幅提升,融资功能更加显现。,4,定向增发,平均融资金额逐渐提升根据wind数据库统计,2013年至今,新三板定向增发呈现定增家数与每次定增金额同步增加的趋势,单个企业融资情况逐渐改善。,5,

2、新三板估值水平逐渐提高,定向增发,6,公司为2008年成立的生物制药公司,连续数年亏损,且预计到2017年才会有产品上市销售,但仍然受到了众多投资者关注。2013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39.42万元,净利润亏损1063.54万元,折合每股收益-0.23元。而在2011年和2012年,公司也亏损了13.51万元和1215.77万元。2014年5月,成功募集资金超过1.2亿元,发行后总股本9129.44万元;2015年1月,公司再次公布股票发行方案,计划募集资金5000万元。,基本情况,财务数据,登陆新三板后融资情况,定向增发,亏损企业定增案例:众合医药(430598),7,定增是什么,根据非上市公

3、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主要法律及法规体系:公司法、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8,融资制度,一次申请分期发行,挂牌同时定向发行,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可以同时定向发行,只需要在公开转让说明中披露;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已经具备挂牌同时发行融资的功能。,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

4、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高效便利的融资制度,发行豁免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或者公众公司在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只需要在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9,只允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同于主板、创业板的公开发行;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

5、列机构或者自然人:(一)公司股东;(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 名。,定向增发,10,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达不到“500万元证券类资产”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

6、机构推出面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定向投资产品来参与市场。,投资者范围,11,定向发行流程,12,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发行计划(一)本次定向发行的目的;(二)发行对象及公司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如董事会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披露股票发行对象的范围和确定方法;(三)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如董事会未确定具体发行价格的,应披露价格区间;(四)股票发行数量或数量上限;(五)发行对象关于持有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无限售安排,应说明;(六)募集资金投向;(七)本次定向发行涉及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事项情况。三、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内容摘要四、本次定向发

7、行对申请人的影响五、本次股票发行相关机构信息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七、中介机构声明八、备查文件,13,定向发行说明书,以资产认购本次定向发行股份、其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申请人应披露相关资产的基本情况:(一)资产名称、类别以及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基本情况;(二)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利受限、权属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三)资产独立运营和核算的,披露最近1年及1期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四)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披露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值;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依据的,应披露资产评估方法和资产评估结果。以资产认购本次定向发

8、行股份、其资产为股权的,申请人应披露相关股权的下列基本情况:(一)股权所投资的公司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及控制关系,包括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最近2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股东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原高管人员的安排;(二)股权所投资的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及对外担保和主要负债情况;(三)股权所投资的公司最近1年及1期的业务发展情况和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四)股权的资产评估价值(如有)、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14,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目录,第一章 定向发行说

9、明书及授权文件11 申请人关于定向发行的申请报告12 定向发行说明书13 申请人关于定向发行的董事会决议14 申请人关于定向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第二章 定向发行推荐文件21 主办券商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第三章 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定向发行的文件31 申请人最近2年及1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32 法律意见书33 本次定向发行收购资产相关的最近1年及1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如有),15,发行情况报告书,定向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价格、认购人、认购股票数量及相关股票限售安排。次定向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主办券商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结果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

10、中披露律师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结果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董事会决议中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的有关事项需要修正或者补充说明的,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作出专门说明。申请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首页声明,16,豁免申请备案发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当在发行结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年至今,只有琼中农信需要通过证监会核准,其原股东19

11、4个,定向增发对象为49个自然人,其中14名原股东,新增35名新股东,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因此,大部分新三板企业均可豁免申请,即可通过备案的方式定向发行股票,无需撰写定向发行说明书,仅需要披露简要的定向发行方案。如兰亭科技的定增,从2014年12月10日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到募集了6440万元后,于2015年2月9日公告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仅需两个月时间。,17,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豁免申请的定向发行无需进行审计,但仍需出具法律意见书,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应披露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结果和发行对象合法合规的意见,主要内容有:1、豁免申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申请核准定向发行的情况;2、发

12、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3、发行过程及结果的合法合规性;4、发行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合规性的说明;5、优先认购权:是否保障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6、资产认购:资产是否存在法律瑕疵;7、律师认为需披露的其他事项。,18,公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解读,管理办法整体框架,2015年1月15日,证监会公布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113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管理办法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规范发展债券市场的总体目标,体现新一届政府简政放权、宽进严管的政府职能

13、转变要求,适应债券市场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推动债券市场监管转型,提升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同时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投资者保护,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进行了修订。,2007年8月14日,证监会公布了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共计六章32条,包括: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和附则。上述试点办法已于管理办法施行后废止。,2,管理办法正文解读,3,1,总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

14、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解读:一是扩大发行主体范围。管理办法将原来限于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的发行范围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二是丰富债券发行方式。管理办法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非公开发行以专门章节作出规定,全面建立非公开发行制度。三是增加债券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和证券公司柜台。,管

15、理办法正文解读,4,2,发行和交易转让,第十一条 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一)发行债券的数量;(二)发行方式;(三)债券期限;(四)募集资金的用途;(五)决议的有效期;(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发行公司债券,如果对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作出安排的,也应当在决议事项中载明。,原试点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一)发行债券的数量;(二)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三)债券期限;(四)募集资金的用途;(五)决议的有效期;(六)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七)其他需

16、要明确的事项。,管理办法正文解读,5,2,发行和交易转让,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行附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解读:2015年新三板将步入新发阶段。据隋强介绍,2

17、015年主要工作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研究推进市场分层管理。二是丰富完善市场交易方式。抓紧完成竞价转让交易系统的开发建设。三是大力推进市场服务创新。尽快推出优先股、债券等融资工具。四是继续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管理办法正文解读,6,2,发行和交易转让,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三)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六)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

18、受本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解读:管理办法将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区分为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公开发行和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公开发行两类,并完善相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安排。,管理办法正文解读,7,2,发行和交易转让,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解读: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

19、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管理办法正文解读,8,2,发行和交易转让,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第二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

20、象不得超过二百人。,解读:简化发行审核流程。管理办法取消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以简化审核流程。,原试点办法第十四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原试点办法第二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三)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核申请文件;,管理办法正文解读,9,2,发行和交易转让,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二)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对已发行的公司债

21、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四)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原试点办法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一)最近三十六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二)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四)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管理办法正文解读,10,2,发行和交易转让,第十八条 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22、一)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二)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 倍;(三)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 级;(四)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解读:管理办法将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区分为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公开发行和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公开发行两类,并完善相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安排。,管理办法正文解读,11,2,发行和交易转让,第十九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第二十八条

23、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第四十六条 资信评级机构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或约定将评级信息告知发行人,并及时向市场公布首次评级报告、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二)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应当每年至少向市场公布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三)应充分关注可能影响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所有重大因素,及时向市场公布信用等级调整及其他与评级相关的信息变动情况,并向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报告。,管理办法正文解读,12,2,发行和交易转让,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审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自受理发行申请文

24、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发行申请核准后,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可能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承销机构应当勤勉履行核查义务,发现发行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承销,并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管理办法正文解读,13,2,发行和交易转让,原试点办法第二十一条 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六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

25、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原试点办法第十九条 债券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债券募集说明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资信评级报告。,第二十二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采用分期发行方式的,发行人应当在后续发行中及时披露更新后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每期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管理办法正文解读

26、,14,2,发行和交易转让,第二十三条 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第三十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第二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第三十一条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第三十三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取得证券承

27、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管理办法正文解读,15,2,发行和交易转让,第三十五条 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应当依照证券法相关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第三十七条 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价格或利率以询价或公开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第三十九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认购的投资者资质条件、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后十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专项法律意见随同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原试点办法第九条 公司债券每张面

28、值一百元,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管理办法正文解读,16,3,信息披露,第四十三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第四十四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管理办法正文解读

29、,17,3,信息披露,第四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

30、处罚;(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十一)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十二)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三)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管理办法正文解读,18,4,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第四十八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四十九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第

31、五十三条 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第五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原试点办法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原试点办法第二十四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管理办法正文解读,19,4,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第五十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

32、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二)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三)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四)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六)在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七)发行人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可以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或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

33、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八)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管理办法正文解读,20,4,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第五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一)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二)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三)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四)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五)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六)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七)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34、书面提议召开;(八)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九)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十)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管理办法正文解读,21,4,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可采取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公司债券风险。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一)第三方担保;(二)商业保险;(三)资产抵押、质押担保;(四)限制发行人债务及对外担保规模;

35、(五)限制发行人对外投资规模;(六)限制发行人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主要资产;(七)设置债券回售条款。公司债券增信机构可以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正文解读,22,6,附则,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发行人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第七十二条 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非公开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券的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解读:有意见提出放宽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准入标准,由于从境内外实践经验看,债券市场投资者结构与股票市场有很大的不同,主要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因此暂未采纳相关意见。公众投资者参与债券市场除直接进行债券投资外,还可以通过各种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债券。证监会将继续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各类资产管理业务,满足社会公众的债券投资需求。此外,对于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纳入公司债券转让场所及监管范围、降低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要求等建议,考虑到当前债券市场发展阶段特征及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等要求,暂未予以吸收,拟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实践再作考虑。,专业 创新 亲和 迅速,邀您共创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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