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执法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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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行政执法程序,一、程序概述,实体完全公正是不可能实现的;程序正义是可能实现的;,、程序在国外法学中的地位,程序重于实体,英美法系将程序提到高于实体的程度西方国家注重程序与历史文化传统有关,米兰达规则,英国人米兰达在美国犯两项罪,被法院判刑20年,但他的辩护人在向法院提出上诉时提出:(一)警察逮捕时没有履行告知程序;(二)米兰达是自证其罪,违背了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关于“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的规定。法官应该怎么判?,美国大法官以:的多数判决米兰达无罪。,5:,我是警察,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可能对你作出不利的判决;你有权请律师;如无钱请律师,法院可

2、以免费为你指定律师。,米兰达事件发生后,美国警方进行了总结,将告知内容印在警官证的后面:,一天,在美国加州的一个城市警察局接到报案,说有一个人在某公园的一个废弃垃圾箱私藏毒品。警察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搜查,打开垃圾箱一看里面有一个正在睡觉的流浪汉。流浪汉以垃圾箱为家,垃圾箱里都是他的生活用品。对警察随意拉开垃圾箱,流浪汉非常不满,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警察局。问题:法院会受理吗?诉讼结果怎样?,流浪汉的家,诉讼结果:流浪汉胜诉 判决理由:警察在没有搜捕令的情况下打开了垃圾箱,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程序在中国现代法学中的地位,中国法律的传统是以实体为主。这与中国的传统文化有关。程序之治优于实体之

3、治,已为法治国家的实践所证明。中国现代法学理论已经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提到了同等的高度。但是程序之治需要一定的条件和基础。,、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直接规定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程序法则是规定实现权利义务的方式和条件的法律形式。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一方面,实体是程序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另一方面,程序促进了实体正义的实现,是保障实体法有效适用的手段。,、程序的独立价值,程序是实现现实正义的唯一手段,这是程序的最大价值;程序是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障手段;程序对实体法的补充和完善,甚至不断创造实体法本身。,从某种意义讲,程序甚至有超出实体的价值,二、税务行政执法程序,程序按时间先后或依次进行

4、的工作步骤(辞海)。税务行政执法程序是指税务行政主体在实施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以及实施这些方式和步骤的时间限制和次序。,、税务行政执法程序的概念,税务行政执法程序的要素,步骤(共分几个步骤)顺序(先做什么,后做什么)方式(应该怎么做)时限(每一个步骤的时间限制)空间表现形式方式、步骤 时间表现形式次序、时限,方式必须恰当 步骤不能省略 次序不能颠倒 时限不能突破,把握程序的要领,、当前税务行政执法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程序选择错误税务法律文书运用错误执法次序颠倒执法步骤缺失(关于案审委员会)告知程序缺失或告知不完整应当回避的税务人员没有回避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违反

5、法定期限,以案说法,从电视剧税务局长说起,某市机电公司投资1亿元用于技术改造,因而获得了四千万元的税收优惠。由于数额巨大,市地税局对该项目进行检查,不仅要看价值达一亿元的新设备,而且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机电公司以仓库钥匙找不到进行推托,引起了市税务局的怀疑。为了查清事实真相,市税务局向机电公司派驻了调查组。晚上,一税务人员利用长梯企图从仓库的通风口进入仓库,被公司保安人员当小偷抓住,引起了一场风波。,案例一,问题一:税务机关可以强行打开仓库进行检查吗?,问题二:税务机关可以秘密进行调查吗?,根据征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税务机关具有以下职权:税务管理权 税款征收权 税务检查权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权

6、税务行政立法权,税务机关的职权,征管法第五十九条:“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怎样行使检查权,税务机关行使检查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包括检查程序的启动,相关手续的办理、审批、以及出示税务检查证等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

7、行)。税务机关无搜查权,不能强行打开仓库进行检查。税务机关无侦查权(包括侦察权),不能偷偷潜入仓库进行调查。,结论,基本案情:2001年6月,某市国税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物资贸易公司设有真假两套账,偷税数额较大。稽查人员出示了税务检查证。当办税会计打开资料柜时,稽查人员发现,主管会计神色慌张地从柜子上层抽出一本账簿,飞快地将该账簿塞进了自己的抽屉里。稽查人员认为那本账簿有问题,要求主管会计拿出来。虽经再三劝说,主管会计仍不把那本账交出来。在一位稽查人员与主管会计交涉时,另一位稽查人员趁机拉开抽屉,取出了那本账。经检查发现,该公司采取真假两套账的手法,从2000年1月至2001年6月,共隐瞒销售

8、额2145万元,偷税36万多元。稽查局按照程序,除令其补缴所偷税款外,对该公司处以所偷税款三倍的罚款,并加收滞纳金。该公司以稽查人员检查程序违法和滥用职权为由,将稽查局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稽查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例二,法庭审理,该公司的主要理由,一是在进行税务检查前,稽查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证;二是稽查人员未经同意拉开主管会计的办公抽屉,超越了税务检查权限,为非法搜查行为。面对该公司的两条指证,稽查局没有证据证明稽查人员已出示了税务检查证;稽查局承认稽查人员拉开了主管会计的办公抽屉,但不认为是非法搜查,而是符合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参考,征管法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

9、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法庭以稽查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进行检查为由,判稽查局败诉,原处罚决定予以撤销。,判决,问题一 税务机关可怎样证明自己出示了税务检查证?,问题二 稽查人员可以未经同意拉开当事人的抽屉进行检查吗?,在没有强有力的证据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很难证明自己出示了税务检查证。虽然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但未规定可以检查纳税人存放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的场所及器具。稽查人员未经同意拉开当事人的抽屉进行检查,属

10、于搜查行为。由于税务机关无搜查权,所以该行为违法。,结论,2003年1月4日,某县地税局接到群众来信,称该镇陈某从事柳编加工销售业务,却从来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缴纳任何税款。税务机关派工作人员张某和李某乔装一单位采购员到陈某处谈生意。张某与陈某谈生意时,李某偷偷地录音,录下了陈某全年的销售额及有关产品的销售价格。第二天,税务机关再派工作人员张某和李某着装到陈某处,并口头告之他们是税务局的工作人员,之后对陈某进行询问说,我们昨天的谈话已经录音,你若实事求是交代,我们可以不罚你。否则,我们将把你交给公安机关。陈某便称自2001年11月2002年12月底,自己在家中雇佣工人从事柳编加工销售业务,销售

11、额累计达328万元,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没有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缴纳税款。,案例三,问题一 税务机关可以乔装打扮进行调查吗?,税务机关无侦查权,不能采用乔装打扮的方式进行秘密调查。侦查权侦察权,结论,问题二 税务机关通过录音的方法收集的证据有效吗?,征管法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1995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批复中指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律参考,

12、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日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日施行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7条列举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包括:“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偷拍偷录”的证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就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税务人员乔装打扮收集的证据不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但违反了法律规定,即收集证据的方式不合法,因此其秘密收集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结论,问题

13、三 税务人员在调查询问时告诉纳税人:“我们昨天的谈话已经录音,你若实事求是交代,我们可以不罚你;否则,我们将把你交给公安机关。”这妥当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法律参考,税务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税务检查的规定执行,不得对案件的当事人、证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使用引供、诱供、逼供以及其他非法的手段进行取证。,结论,某县国税局在对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决定对其进行处罚。某日县国税局向其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司在收到告知书时当场未表示意见。

14、第二日,县国税局即向其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不服,以税务机关剥夺了公司的陈述申辩权利为由,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案例四,问题、税务机关是否剥夺了A公司的陈述申辩权利?、怎样才能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该问题的产生是由于立法的缺陷,法律只是原则地规定了要保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但是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缺乏操作性。,结论,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5年1月7日公布,3月1日起施行)第10条:“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日内提出。调查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法律参考,唐敏为一个体工商户,经

15、营文化体育用品(机器麻将),从2002年5月起开始在各县、市以销售“雀友”自动麻将机为主,是“雀友”自动麻将机的独家代理商。据群众举报,唐敏采取多种手段进行偷税。市局稽查局于2004年7月2日开始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唐敏与税务机关配合不好,一是拒绝提供相关的资料,二是不仅不积极自查,还向稽查人员发出短信威胁。另外,在外围调查中,许多购货方不配合,使取证工作非常困难。,案例五,鉴于此,7月9日,市稽查局与公安机关组成联合侦查取证小组,并制定了详细的侦查取证方案:1)联合小组对违法嫌疑人的住所进行搜查,寻找证据;2)向各县(市)发协查函,对使用该麻将机的用户调查取证。公安机关介入后,取证工作大为改观。通过有效手段,最终确认该纳税人从2002年5月至2004年6月期间,实际销售全自动麻将机274台,销售收入2,885,250.00元未如实申报,偷逃增值税167,262.91元,偷税金额占应纳税额的70%。,2004年9月7日,该案件移送至市公安局。检察机关以唐敏犯偷税罪于2005年6月10日提起公诉。2005年7月25日,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唐敏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偷逃税款已全部追缴入库。),案件处理情况,问题一 税务机关可以和公安机关联合调查取证吗?,问题二 联合调查组可以搜查相对人的住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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