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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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全院师生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和自觉性,确保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有效使用,避免国有资产的损坏或丢失,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院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理赔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领导要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经常进行自觉爱护国家财产,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的教育,对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同时加强监督检查的力度,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第三条建立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并经常做好仪器设备的检验、维护、保养等工作。第四条各单位要制定严格的保管与使用制度,并根据仪器设备的特点建立必

2、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凡使用仪器设备,均应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丢失、损坏。第二章理赔责任的认定第五条由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予理赔。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致损。3、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坏。4、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院外造成损坏或丢失。5、属个人领取、保管、借用的便携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第六条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经过教务处组织的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理赔。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使损坏属不可预见。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

3、如:缺陷、老化等),造成的损坏。3、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损失。第七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当事人应作自我检查,按规定理赔,通过批评教育,提高认识,吸取教训。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又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或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理赔外,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理赔处理办法第八条发生仪器设备丢失、损坏时,必须立即报告教务处,所在单位应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如发生重大失窃事故,应保护现场,并报教务处及保卫部,组织专案调查,事故发生两周内不报的,视为隐瞒,要酌情加重处罚。第九条造成仪器

4、设备损坏,原则上按直接损失部分理赔,但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部分部件,使仪器设备完全报废时,应按整体损失理赔。第十条仪器设备理赔的费用全部上交学院财务,任何单位不准截留。第十一条低值(200元以上800元以下)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由实验中心主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备案。理赔标准为:仪器设备已使用年限赔偿比例机械产品电子产品1-3年80%60%3-5年50%30%5年以上20%10%在对直接责任人做理赔处理决定时,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和损坏、丢失原因以及责任人的认识态度和责任大小,理赔比例可以有上、下5%的浮动。第十二条单价在800元以上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损坏或丢失(除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

5、仪器设备外),由系部主任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批。其中单价在100000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由系部和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理赔标准为:损失金额(元)赔偿比例800以上一5000以下20%5000(含)以上15%在对直接责任人做理赔处理决定时,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和损坏、丢失原因以及责任人的认识态度和责任大小,理赔比例可以有上、下5%的浮动。第十三条实验生活两用物品(包括个人借用、保管的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摄像机等)造成丢失、损坏的,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和损坏、丢失原因以及责任人的认识态度,按以下标准理赔:购置年限赔偿比例一年以内原值的50%T00%一年(

6、含)以上,两年以下原值的40%-80%两年(含)以上,三年以下原值的30%-60%三年(含)以上原值的20%-40%第十四条如因盗、抢造成的损失,凭公安机关出据的相关证明,可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所规定标准的下限理赔。第十五条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时,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理赔费。第十六条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理赔费一律上交学院财务,专款专用,有关理赔缴款手续在教务处办理。教务处依据相关文字材料(事故报告、当事人检查、处理意见等)及缴款凭据注销实物帐。第十七条对事故责任者除按规定理赔经济损失外,应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对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后果严重的或态度恶劣,还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在受处分期间,事故责任者的晋级、提薪等,按国家和学院人事处有关奖惩规定办理。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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