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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刑事替代责任遏制食品安全犯罪浅谈 李小华摘要刑事替代责任是指被告人虽然没有罪过,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地位或职位,要对其他人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在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日益猖獗之际,在刑法针对食品安全犯罪引入刑事替代责任,具有现实意义和刑事政策基础,并且在理论上也具有相当的可行性。 关键词刑事替代责任;食品安全犯罪;遏制 传统刑法坚守直接刑事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对自己的不法行为负责,即行为人只需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负责,而无需对他人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由于传统刑法坚持没有罪过的行为不得被宣布为犯罪,因此也就没有刑事替代责任产生的可能性。但随着风险社会的出现,直接刑事责任原则产生了动摇,英美法系
2、国家在公共卫生、公共福利、运输、以及工业安全保障等方面不断增加的现代刑事立法,确立了不必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意图而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即虽然被告人主观上没有罪过,但仍可以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刑事替代责任由此登上了刑法舞台。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心和关注的话题,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正上升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情。因此,在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仍然屡禁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的情形下,为加大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有效预防和遏制食品安全犯罪,应考虑适用英美法系之刑事替代责任制度。 一、刑事替代责任的含义 在刑法中,刑事替代责任又称刑事代理责任,是指被告人虽然没有罪过,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地位或职位
3、,要对其他人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刑事替代责任不要求必须具有本人罪过,也不要求必须具有本人行为,而是基于本人一定的地位或职位,对他人行为负责,即将本人罪过和本人行为同时省略,本人对他人的行为负责,是基于本人与他人之间的某种特定关系,以及在这一关系中本人所处的地位。 可见,刑事替代责任的适用,一般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他人的行为能归于被告人,即在法律上可将他人的行为视为被告人自己的行为。因为被告人和他人具有某种雇用关系或委托代理关系等特定关系。二是被告人对他人的行为没有罪过。在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中,要正确理解和认定刑事替代责任,还必须进一步厘清其与民事替代责任、刑事严格责任的关系。 (一)刑事替代责
4、任与民事替代责任替代责任首先是一项民事责任原则,最早产生于民事侵权法领域。刑事替代责任是借鉴和吸收民事替代责任而来,也就是说,刑事替代责任源于民事替代责任。因此,刑事替代责任与民事替代责任在理论基础及实际运作上存在不少相似之处。但是,二者毕竟是两个不同的部门法中的责任原则,因此仍存在较大的差异。一是二者的产生时间不同。民事替代责任原则是18世纪初期在民事侵权法领域发展起来的。而刑事替代责任,一般认为,源自19世纪末期英美法系国家刑事代理责任制度,是根据团体责任理论以及功利主义的刑罚观念发展而来。二是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在民事领域,一个人对自己无过错的他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如
5、民法认为,雇主对雇员在雇用过程中所作出的所有履行职务的行为承担责任,而无论雇主是否知情且有过错。 在刑法领域,虽然承认替代责任的存在,但有严格的限制,其适用的范围要比民事替代责任窄得多。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替代责任往往只适用于公共卫生、公共福利、运些特定的领域。(二)刑事替代责任与刑事严格责任刑事替代责任与刑事严格责任是两个既相似又有不同的概念。除了二者都是无罪过责任犯罪外,二者的相似之处主要在于刑事政策基础相同,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它们都是为了保障某些维护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得以实施。在实践中,有一些犯罪(如公共卫生犯罪),对公众利益具有很大的危害性,而对这些犯罪而言,要证明被告人主观
6、上具有犯罪意图(故意和过失)往往十分困难。因此,如果把犯罪意图规定为这些犯罪必备的犯罪构成要件,那么相当多案件的被告人就会因为控方无法证明其犯罪意图而逃避刑事处罚。而这会导致那些与公众重大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形同虚设,起不到维护公众利益的作用。 二是它们都能更有效地预防和遏制特定犯罪。 某些犯罪因为与公众的重大利益紧密相关,刑法将其规定为无罪过犯罪,这样被告人就没有任何基于无罪过而进行无罪辩护的余地,相比规定要求有罪过的犯罪而言,更能使有关人员恪尽职守,注意避免这些犯罪发生,从而有效地预防和遏制这些犯罪。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刑事严格责任是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刑事替代责任是对他人的行为
7、承担责任。具体而言,刑事严格责任是因为被告人未能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产生的责任,即其所犯的罪是本人的,而不是替代的,虽然他本人并无罪过;而刑事替代责任不是因为被告人未履行自己的职责而构成犯罪,而是因为被告人与实施犯罪的他人之间具有某种特定关系而承担刑事责任,即使其主观上对他人的犯罪没有故意或过失等罪过。二是对被告人实际的犯罪心理状态的要求不同。在刑事严格责任犯罪中,并不是说被告人就一定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等犯罪心理,只是不要求去查明、证实而已,即不管被告人是否有犯罪心理以及具有何种犯罪心理,均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实际上,将刑事严格责任称为无罪过责任并不严谨,将其称之为不要求罪过责任更为准确;而在刑事替
8、代责任中,对被告人实际的心理状态必须进行调查,如果查明其对他人的犯罪行为存在同意或默许,则不属于替代责任,而应视为共同犯罪;如果无法查明其对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同意或默许等犯罪心理即罪过,而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时,才属于刑事替代责任。 二、我国适用刑事替代责任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必要性对于是否引入刑事替代责任,刑法学界有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在我国,不宜提倡建立刑事替代责任。但是,根据辩证法则,凡事不可简单化、绝对化,是否引入刑事替代责任,建立适合我国的刑事替代责任制度,一方面应着眼于现实问题,另一方面要着眼于刑事政策基础的科学合理。笔者认为,在我国针对食品安全方面的犯罪,建立刑事替代责任制度,
9、存在诸多现实缘由和刑事政策基础。 (一)从现实意义上看,适用刑事替代责任能有效遏制食品安全犯罪当前我国正处于食品安全事故多发时期,有毒有害食品的泛滥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假酒、毒大米、毒奶粉、地沟油、病猪肉、“瘦肉精”等事件层出不穷。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不仅严重威胁和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而且严重损害了我国国家和政府的形象。许多家庭不惜重金购买外国食品,一些国家对中国出口的食品采取歧视政策,我国食品行业的正常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国际形象遭到严重破坏。 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其已不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已经上升为一个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社会问题、政治问题。食品安全作为典型的公共安全,不
10、能仅仅依靠市场的方式予以解决,面对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必须进一步完善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而在刑法中针对食品安全犯罪设定刑事替代责任,则是一个较好的选择。3例如,在2011年315央视曝光的双汇集团“瘦肉精”事件中,最后被立案侦查的属于双汇集团员工的仅为其子公司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的2名采购员,而未涉及任何集团中层或高层经营 管理人员,对双汇集团管理层来说,恐怕是一种不痛不痒的处理方式,对他们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和警戒作用,而如果适用刑事替代责任处理此案,其震慑作用和警戒作用将大大加强。 依照刑事替代责任的适用条件,一方面,子公司或母公司的董事长或经理们与采购员形成一种创新2011年第
11、6期总第36期90雇用或委托代理关系,采购员的行为在法律可以视为董事长、经理们的行为;另一方面,从本案的报道情况来看,公司的董事长、经理们对采购员的行为应该是毫不知情的,且无罪过。 可见,双汇集团“瘦肉精”事件完全符合刑事替代责任的适用条件,如果能够依照刑事替代责任追究双汇集团有关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那么,必将迫使其管理层在今后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中,更加注重食品卫生安全,以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4(二)从刑事政策基础上看,适用刑事替代责任能更有效地维护公众利益1.适用刑事替代责任有利于保证食品卫生安全法的顺利实施实践中,食品安全犯罪对公众利益具有很大的危害性,而对食品安全犯罪而言,
12、要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意图(故意和过失)往往是很困难的。 因此,如果把犯罪意图作为食品安全犯罪必备的犯罪构成要件,那么就会有相当多的案件,事实上的犯罪人会因为控方无法证明其犯罪意图而逃避刑事处罚,这会导致与公众重大利益密切相关的食品卫生安全法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这显然与公众利益不相符合,与公众的期待也存有一定的差距。刑法作为一部保障法,其中一个功能就是要保障其他法律能够顺利、有效地实施。因而,刑法为保证食品卫生安全法能够顺利、有效地实施,得到人们很好的遵守与履行,针对食品安全犯罪设定刑事替代责任,就显得十分必要。否则,就会像双汇集团“瘦肉精”事件那样,只有两条“小鱼小虾”落网,而“大鱼
13、大虾”们毫发无损。 2.适用刑事替代责任有利于更有效地预防食品安全犯罪食品安全犯罪与公众的重大利益紧密相关,如果刑法专门针对食品安全犯罪设定刑事替代责任,将其规定为无罪过犯罪,就能更有效地预防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因为一旦将其规定为无罪过犯罪,这些犯罪就没有了任何基于罪过进行无罪辩护的余地,相比规定要求罪过而言,毫无疑问,能使食品的生产、销售者,特别是那些公司、企业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更加谨慎小心、恪尽职守,更加注意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实践中,特别是大公司、大企业,直接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人,一般不过是一些普普通通的一线员工,公司、企业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往往并不直接参与。但实际上,这些
14、一线员工的行为与公司、企业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甚至有些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本来就是公司、企业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幕后策划指使的,只是由于取证的困难,往往很难查实其犯罪意图。如果因为这样,就让这些“大鱼大虾”全部逃脱刑法的制裁,那将十分不利于预防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而如果适用刑事替代责任,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三、在我国适用刑事替代责任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理论上的可行性(一)刑事替代责任不与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相冲突罪刑法定原则强调成文法的适用,刑事替代责任往往就是由成文法规定。这说明,我们所分析的刑事替代责任是具有成文法的法律渊源的,与罪刑法定原则并不冲突。同时,刑事替代
15、责任也并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宗旨。代替他人承担责任,似乎是无罪而有责,但是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适用刑事替代责任的一个关键要素:承担替代责任是因为被告人没有充分注意到自己应履行的一定义务。3如果他们充分注意到了自己的义务并为此尽了最大的努力,那么是不可能判其有罪的。反之,如果在食品安全犯罪中,都是“小鱼小虾”落网,而“大鱼大虾”都相安无事,那才是真正的罪刑不相适应。 (二)刑事替代责任与主客观相一致的精神并不违背在刑事替代责任制中,“无罪过”并不意味着行为本身无罪过,而只是法律上不要求“罪过”。无罪过责任是基于社会防卫的需要而特别设定的,主要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被告人犯罪意图非常困难,而
16、事实上,在日常的工作中如果被告人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经营管理义务,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从犯罪发生的原因来讲,被告人在主观心理态度上是存在罪过的。立法中不要求罪过,是方便刑事诉讼的经济需要,是增强公司、企业经营者、管理者的义务意识的需要。因此,在刑法中,针对食品安全犯罪设定刑事替代责任,并不违背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以刑事替代责任遏制食品安全犯罪之我见/李小华91四、结语刑事替代责任是一项在英美法系国家已适用一百多年的刑事法律制度,其在英美法系国家维护公共卫生、公共福利、运输安全、以及工业安全保障等方面一直行之有效。“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犯罪日益猖獗之际,每一个人都已经或将成为食品安全犯罪的实际或潜在的受害者之时,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强化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社会责任,引入刑事代替责任,具有迫切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