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罚功能的实现毕业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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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刑罚功能的实现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2008年6月23日目 录摘要关键词AbstractIIIKey wordsIII前言1一、刑罚的概念1 二、刑罚的功能2 (一)刑罚的功能概述2 (二)刑罚功能的实现与社会发展形势的关系4三、刑罚的功能与目的6(一)刑罚功能与刑罚目的的关系6(二)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6四、刑罚功能的实现7(一)刑罚结构的现状分析7(二)刑罚功能的实现8(三)刑罚功能的实现对刑罚的意义11结语12参考文献13致谢14 论刑罚功能的实现摘要刑罚作为一切制裁手段中最为严厉、强制性最强的一种手段,

2、其社会存在价值在于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使之最终实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法益的最终职能。刑罚功能的实现直接决定着刑罚的社会存在价值。然而,现今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制度在发挥其功能的同时,也在制定和适用上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影响刑罚功能的充分实现。刑罚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正如德国法学家椰林所说: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如果能充分实现刑罚的功能,则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刑罚的有利作用。刑罚功能是刑罚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刑罚的存在价值决定了刑罚设置必须有利于刑罚功能的实现,一切制刑、量刑和行刑的活动都应当以社会现状为基础,任何片面的轻刑论和重刑论都是不适合的。我们应

3、当理性客观的对刑罚的不足进行改革,重点进行刑罚结构的改革,以确保刑罚的功能得以充分的实现,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体现刑罚的社会的社会价值。关键词:刑罚 刑罚的功能 刑罚功能的实现 On Realization of Penalty FunctionsAbstractPenalty is the most serious and mandatory means of punishment, its social value demonstrates in punishing crime behaviors as well as preventing crimes. In this way, it re

4、alizes the maintenance of social orders and protection of beneficial functions ultimately. what directly determine the social value of penalty are its functions However, the penal system of todays “Criminal Law” of China has some defects, to some extent, in its formulation and apply, meanwhile, it g

5、ives play to its functions, which do some negative affects on the full realization of penalty functions. Penalty plays both a positive role and a negative role, just as a German jurist said: “Penalty is like a sword with two edges. If it is used in an inappropriate way, it will do something harm to

6、both countries and individuals.” As long as people can fully realize the beneficial functions of penalty, they will develop its beneficial effect to the maximum extent. Penalty function is a significant component of theatrical system in penalty. From the authors point of view, the value of penalty d

7、etermines that penalty must be conducive to the realization of penalty functions. All punishment, sentence and execution need to be made on the basis of social status. On the other side, any unilateral light-sentence or heavy-sentence is unsuitable. Therefore, we need to reform the lack of penalty r

8、ationally and objectively and focus on the reform of penalty structures, only in this way can the function of penalty can be fully realized and the social value of penalty can be revealed to the maximum extent.Key words: penalty penalty functions the realization of penalty functions前言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以其特有的形

9、式存在并作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由于有国家强制力作为法的后盾,法的社会作用和价值是其他任何社会规范所无法比拟和取代的。而刑法作为其他法律部门的“第二道防线”,其原因在于刑法以刑罚作为其主要的制裁手段。刑罚是一切制裁手段中最为严厉、强制性最强的一种手段,它是社会对于违反它的生存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是国家启动刑罚权保障社会秩序的一种强制方法。可见,刑罚的存在价值是为了确保法能够在社会生活中真正的发挥作用,维护最基本的社会秩序,而刑罚功能的实现则是刑罚存在之价值的最终保障。 当然,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客观现实的不断变化,刑罚应当怎样更好的发挥其功能已成为学界探讨的焦点。有学者认为刑罚功能应淡

10、化对刑罚威慑功能的崇尚,重视刑罚教育和改造功能的发挥,用刑罚较轻但疏而不漏的法网来取代刑罚较重但又疏又漏的法网,主张应当轻刑化。也有学者认为国家动用刑罚手段抗治犯罪,基于预防主义理论基础,主张较重的刑罚对于犯罪人的惩治和社会潜在犯罪因素的威慑是更为有效的,因而应当采取重刑化立法模式。对于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刑罚功能的改革趋势不应当单纯的推崇轻刑主义或重刑主义,如果脱离社会现状,片面的轻刑论或重刑论都会使刑罚的目的被扭曲,导致刑罚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因此,刑罚的功能应当在清晰刑罚的实质、明确刑罚的目的的前提下,以社会现实状况为基础,合理建构刑罚各功能之间的关系,使刑罚的各功能相互

11、协调以充分发挥其作用,这样刑罚功能才能使刑罚的社会价值得以充分的体现。笔者将着重从以下这几个方面综合论述刑罚功能的实现及相关问题。一、刑罚的概念刑罚与犯罪一起构成了整个刑法的两大基本范畴,犯罪与刑罚密不可分,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和基础,刑罚则是犯罪引起的最主要的法律后果。那么,什么是刑罚呢?刑罚的实质又是什么?国内外学者在刑法学或刑罚学中对此多有界定。德国法学家李斯特写道:“刑罚是刑事法官根据现行法律就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给予犯罪的人的惩罚,以表达社会对行为及行为人的否定评价。”可见,李斯特的刑罚概念中包含了两个内容:(1)行为人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如生命、自由、财产等;(2)刑罚同时又是对行为

12、人及其行为的显而易见的指责。日本学者牧野英一提出“所谓刑罚是国家对不法行为作为法律上的效果给个人科处的法益的剥夺。”牧野英一认为刑罚的概念中包括了以下含义:(1)刑罚是在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上成立的;(2)刑罚是对不法行为的制裁;(3)刑罚是法益的剥夺。1在我国刑法中,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为内容的强制性制裁方法。”2从这一概念里可见,刑罚是运用国家统治力量强制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使其遭受一定的损失和痛苦,是对犯罪的公力惩罚,体现了刑罚的强制性和惩罚性的本质属性。 综上可见,刑罚就是国家运用刑罚权,对违背法律实施不法行为的犯罪人处于一定惩罚的一

13、种强制手段。它利用“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益”体现国家对于犯罪行为以及犯罪人的否定评价和严厉谴责,同时这种惩罚还体现了国家对于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对于侵犯这些权益的行为,国家一定会追究其责任,对于实施该行为的人加之一定的痛苦,达到安抚社会公众、抑制犯罪的目的,最终实现维护国家统治下的良好社会秩序。 二、刑罚的功能(一)刑罚的功能概述外国传统的刑法理论通常将刑罚功能一分为二,认为刑罚主要有两种功能,即报应主义的刑罚功能和功利主义的刑罚的功1 牧野英一,日本刑法通义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576-5772 马克昌,等.刑法学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14、218能。传统的刑罚功能理论基于不同的视角分别形成了报应主义刑罚功能理论和功利主义刑罚功能理论。但在传统刑法功能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其科学性与合理性也遭受了学者的质疑。二战后,西方国家兴起了一场引人瞩目的刑罚改革运动,从而使刑罚功能理论的观念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日本法学家牧野英一教授从犯人、社会与被害人三个方面进行观察,进而对刑罚的功能作了如下分类:其一,从凡人角度说,刑罚首先对犯人发生作用,此为特别预防。其二,从社会的角度说,刑罚又具有警戒一般社会以为前车之鉴的作用。其三,从被害人的1 卡斯东斯特法尼. 法国刑法总论精义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416-4242 杜里奥帕多瓦尼.意

15、大利刑法学原理M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 346-3493 陈晓明 何承斌,等.理论刑法学专论M 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6.306-307角度说,刑罚不能忽视被害人的法益受到不当侵害之事实。因而具有满足被害人某些要求的作用。1法国刑法学家斯东斯特法尼认为,现代刑罚又三项主要功能,即威慑功能、报应功能与社会在适应功能。而意大利法学家杜里奥帕瓦多尼则认为,应从法律实践的不同阶段探讨刑罚的功能,法律实践有三个不同的阶段,即法定刑阶段、宣告刑阶段和执行阶段。在法定刑阶段,刑罚主要发挥一般预防的功能。在宣告刑阶段,主要是确保并实现法定刑的威慑作用。在执行阶段,应着重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2

16、 刑罚功能是与刑罚目的密切联系的一个问题,它是指国家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所产生的社会作用或效应。3刑罚由哪些功能,我国刑法学界见解也并不一致,有学者认为刑罚的首要功能是防卫社会的功能,它对刑罚的其他功能具有制约作用,刑罚的其他功能均以该功能的存在为前提。这一功能的实现有利于其他几个功能的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对犯罪人的惩罚功能刑罚是对犯罪人的制裁手段,能够发挥出惩罚的作用。这一功能以剥夺或限制犯罪人一定的权益为内容,并由此使犯罪人深切的感受到刑罚制裁的痛苦,产生对刑罚的敬畏,萌发不再犯的决心。任何刑罚都具有惩罚功能,这是刑罚的共性,而不同种类的刑罚则会发挥出不同程度的惩

17、罚作用,无论从刑罚的共性方面还是从刑罚的个性方面来讨论刑罚,都不能抛开刑罚的惩罚作用,也就是说,任何刑罚都体现着对犯罪人的惩罚,即刑罚的惩罚功能。2、对犯罪人的矫治功能刑罚是对犯罪人的惩罚,但在惩罚的同时要矫治犯罪人,促使其能悔过自新,不再犯罪。这实际上也是对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功能。它是在对传统刑法报应主义思想进行反省后,基于社会防卫理论而来。矫治是通过医疗教育等手段,使犯罪人悔改向上,重新适应社会生活。通过矫治,使犯罪人再社会化已受到近现代各国的高度关注和重视,成为各国刑事政策和刑罚制度的共同的方向。但在20世纪后期,矫治对人力物力的大量消耗和受刑人再生的现实困难引起人们对矫治成效的质疑。目前

18、,西方国家在刑事政策已经有了一些重大转向措施,如非罪化,非刑化以及转向处分制度的运用等。1 陈晓明 ,何承斌,等 理论刑法学专论M 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6.306-30713、对被害人的安抚功能刑罚的安抚功能,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和执行刑罚,对被害人所产生的安慰、抚慰和补偿作用。犯罪会激起被害人激起亲属的义愤,刑罚的适用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被害人的强烈愿望和正义呼声,使其精神创伤得到抚慰。尽快从被害人的痛苦中解脱出来,从而防止他们对罪犯的私力报复。刑罚的安抚功能也是其固有功能之一,从刑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从同态复仇到国家统一行使刑罚权,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在这相当长的时期内,刑罚始终

19、没有消除其原始的报复属性。而报应刑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为了满足被害人复仇的愿望。于是,安抚被害人就成为刑罚所不可缺少的一大功能。(二)刑罚功能的实现与社会发展形势的关系当前,我国正处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刑罚的功能需要根据时局的变化作出必要的改变,以提高刑罚功能的效率,达到刑罚实施的最佳效果,从而适应新的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长期以来,对刑罚效果的认识,有两种错误的观点或多或少地存在于社会公众、甚至是国家刑事立法及司法有一定程度了解的人的头脑中:一是以犯罪率高低来衡量刑罚效果的优劣;二是认为刑罚主要应具备教育改造罪犯的功能和效果。其直接后果是导致对刑罚效果的期望值过高、影响到刑罚的

20、正确适用。因此,尽管刑罚效果本身应该是一种客观的实际结果,但将客观刑罚效果抽象化、理想化的刑罚效果应然性研究可以根据现实需要,为刑事司法活动设定目标、为刑罚效果优劣明确标准,从而指导刑罚科学合理的适用。刑罚效果是一种社会效果,是由社会发展水平所制约的、为达到刑罚目的而投入一定的刑罚资源并适用一系列刑罚后,实际产生的客观结果。它是人们为追求社会的秩序、正义、自由以及促进社会的良好运转,实施刑罚手段于现实生活、维护或改变社会行动和社会关系而最终实现的状态。刑罚效果与一定社会主体的主观意向、价值取向及主体运用何种手段实现其目的密切相关。2006年11月27日至28日上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21、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出席会议并讲话。根据我国当前社会形势,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对我国刑事司法政策作出了适当的调整和完善,要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会议上指出“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各级政法机关要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认真研究依法正确适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措施,减少关押数量,促进罪犯改造。”这是党中央根据我国当前社会发展形势,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对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调整、完善和发展。如果能够上述措施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并进而达到预期效果,那么,将进一步提高刑罚功能实现的可能性

22、,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社会形势下,更加需要刑罚功能的有效实施和运用,新的事物的出现总要求社会为之作出必要的改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刑罚功能更加及时、高效地发挥其作用。因而,刑罚功能在新的社会发展形势下,必须作出相应的变化,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发面着手来改变刑罚的功能,提高刑罚的效率,使刑罚功能达到最大程度的社会预期效果。1、提高刑罚的及时性。一般而言,犯罪分子对其犯罪行为是否会受到刑事制裁的关注要比其因自己的犯罪行为要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制裁关注多得多,因而,刑罚应该在第一时间内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如此,刑罚功

23、能将得到最及时的发挥,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2、加强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一方面,惩治犯罪人,使其感受到因犯罪而获得快乐是必须要付出痛苦的代价并不是刑罚的目的,仅仅是刑罚的一种手段。通过惩治犯罪人这一手段使其感受痛苦从而不再犯罪、危害社会。因此,就有必要加强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感化犯罪分子,对其心灵进行洗礼,使其重新做人,这才是刑罚功能的最终实现。3、加大刑罚的惩罚力度。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固然重要,但刑罚本身就意味着一种惩罚。有些穷凶极恶、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蔑视刑罚,严重危害社会,就有必要对其加大惩罚力度,以体现社会正义。另一方面,犯罪分子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必然对社会或社会公众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24、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力度,也就同时起到了刑罚的安抚功能。目前,我国正经受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双重考验,刑罚功能的实现对时代发展的需要是至关重要的,为此,必须正确处理好刑罚功能与社会发展形势的关系,以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三、刑罚的功能与目的(一)刑罚功能与刑罚目的的关系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创制、适用,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预期实现的效果。1 陈立 ,陈晓明,等 刑法总论M 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5.3101刑罚目的不是刑事立法,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三个环节中的一个或两个环节所能够实现的,只有

25、三者一致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刑罚功能是指国家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所产生的社会作用或效应。显然,刑罚功能和刑罚目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指向一种结果,后者指向一种作用或效应。但是,刑罚功能与刑罚目的确实密切联系的,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笔者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是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刑罚功能则是刑罚本身所应该具有的积极作用。或者说二者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通过充分发挥刑罚功能本身所具有的积极作用这一手段来实现刑罚目的这一终极结果。所以,刑罚功能的实现对刑罚目的的实现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刑罚功能要怎样才能够得到充分的实现呢?下面,笔者将进一步探讨刑

26、罚功能的实现。(二)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创制、适用,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预期实现的效果。它主要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1特殊预防所谓特殊预防,也称个别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一定的刑罚使之不再犯罪。2 陈立, 陈晓明,等 刑法总论M 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5.3142特殊预防是通过对犯罪人使用刑罚来实现的。目前,在我国,刑罚实现特殊预防的方式主要表现为:(1)通过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适用死刑,永远剥夺其再犯能力。(2)通过对绝大多数犯罪人适用自由刑,在使其与社会相对隔离的同时,对其

27、进行教育和矫治,促使其回归社会后不再犯罪。(3)通过对部分犯罪人使用财产刑,剥夺其重新犯罪的物质条件。(4)通过对某些犯罪人适用资格刑,剥夺他们利用这些权利或资格再次犯罪的可能。2一般预防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刑罚的制定、适用和执行,防止社会上的其他人特别是不未定分子走上犯罪道路。1 陈立, 陈晓明等 .刑法总论M 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5.3141一般预防的核心是威慑。威慑是借助于刑罚的威力在社会成员心理上产生一种阻吓效应。一般预防的主要措施包括:(1)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威慑、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抑制其犯罪意念,使其不敢犯罪。(2)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教育群众增强

28、法制观念,并且鼓励群众积极同犯罪作斗争。(3)通过惩罚犯罪人,安抚被害人,防止进行私人报复。简单地说, 一个人过去受过刑罚,以后他仍旧处在法律的威慑作用之下,但其思维却比以前复杂的多了,现在她已经知道被追究刑事责任和受惩罚的滋味。不敢轻易犯罪了,这就是特殊预防。而刑罚本身的制定,适用和执行便对一般社会成员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这便是一般预防。2 钟大能译.刑罚与预防犯罪M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83.1082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刑罚目的的两个方面。它们之间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对任何一个犯罪人适用刑罚,都必然要考虑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两者不可偏废。四、刑罚功能的实现(一)刑罚结构的现状

29、分析我国现行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按照由轻到重的顺序,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既可以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对于危害重大的军人,可以附加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我国刑法学界一般将刑法按照上述次序排列起来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称为刑罚体系,并且认为,“在这个刑罚体系中,既有主刑又有附加刑,主刑与附加刑既明确区分又相互配合;既有重刑又有轻刑,排列次序由轻到重,互相衔接;刑种的数量适中,

30、每一个刑种都有其特定的内容和作用,充分体现了我国刑罚体系的科学性。”1 高铭喧,刑法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9.2701笔者认为,刑罚体系的概念确实反映了刑罚方法的排列顺序,刑法学者对我国刑罚体系的评价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恰如其分的,但是,刑罚体系的概念不能反映这些刑罚方法的比例份额,不能反映这些刑罚方法相互联系的稳定形式和相互作用的基本方式,也无从全面分析这些刑罚方法的功能。而用刑罚结构的概念和结构功能分析法来分析我国刑法规定的各种刑法方法,则不难发现,我国刑罚结构是以自由刑和死刑为中心的重刑刑罚结构。这主要表现在刑法规定的5种主刑全部是自由刑(包括限制自由的管制、剥夺自由的拘役、有期

31、徒刑和无期徒刑)和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这两种财产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剥夺勋章、奖章、荣誉称号等资格刑仅能附加于自由刑或死刑之后适用。在刑法分则中,15个条文规定了28种死刑罪名,对所有的犯罪都规定了期限不等的剥夺自由刑,其中,对相当一部分犯罪规定了无期徒刑,对绝大多数犯罪规定了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而规定可以适用罚金刑的罪名仅有20个,其中可单处罚金的罪名仅有10个。如果说我国刑法典还体现了慎刑恤罚思想,那么,刑法典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系列单行刑法则存在明显的重刑主义倾向,这无论从根本上说还是在实际操作运用中,都不利于刑罚功能的有效实现。(二)刑罚功能的实现刑罚功能是刑罚

32、结构的价值体现。刑罚结构决定刑罚的功能,刑罚功能又影响刑罚的结构。不仅不同的刑罚要素的组合状态会产生不同的刑罚功能,就是相同的刑罚要素的不同的组合方式也可能产生不同的刑罚功能。 考诸人类社会不同历史时期的刑罚结构,其类型大致有死刑和肉刑中心的刑罚结构、死刑和自由刑中心的刑罚结构、自由刑中心的刑罚结构、自由刑和财产刑中心的刑罚结构四种。我国刑法史学者蔡枢衡先生谈到我国刑罚体系演变史时,曾经指出:“反映于上层建筑刑罚史上也经历了五帝时代以死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三王时代以肉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隋唐至清以徒流体罚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和清末以后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等四个刑罚体系。”刑法学者储槐植教授着眼

33、于世界范围内刑罚结构的嬗变,他认为:“从过去到未来,刑罚结构可能有五种类型:死刑在诸刑罚中占主导地位;死刑和监禁共同在诸刑罚方法中为主导;监禁在诸刑罚方法中占主导地位;监禁和罚金共同在诸刑罚方法中为主导;监禁替代措施占主导地位。第一种已成历史的过去,第五种尚未到来,中间三种在当今世界中存在。死刑和监禁占主导的可称重刑刑罚结构,监禁和罚金占主导的可称轻刑刑罚结构。”1 储槐植 论刑法学若干重大问题J. 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 1993. 31这些不同类型的刑罚结构分别执行着相应的刑罚功能。如死刑和肉刑中心的刑罚结构执行着刑罚报应和威慑功能,是刑罚威吓模式时代盛行的刑罚结构。死刑和自由刑中心的刑

34、罚结构则可能执行刑罚报应和威慑功能,也可能执行刑罚报应、威慑和教育改造的功能(视自由刑的内容和执行方式而定)。自由刑中心的刑罚结构可能主要执行刑罚的矫正功能,也可能同时执行刑罚的威慑与矫正功能(视自由刑的内容、刑期和刑罚结构其他刑罚要素的种类而定)。前者是实证派刑法学倡导的刑事矫正模式盛行时存在的刑罚结构,后者则以美国七十年代以后以威慑和矫正二元价值目标导向的刑罚结构为其典型。至于自由刑和财产刑中心的刑罚结构则广泛地存在于社会防卫运动影响下的欧洲各国,主要执行社会复归和社会防卫的功能。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随着西欧和北欧各国刑事政策的进一步人道化和科学化,这些国家的刑罚结构甚至出现了非自由刑化的趋

35、势,自由刑的适用受到严格限制,监禁刑替代措施在整个刑罚结构中的地位日趋突出,刑罚结构正在向自由刑替代措施中心的刑罚结构演变。刑罚结构制约刑罚功能, 通过调整刑罚结构,使刑罚要素的设置合理,刑罚结构的内部关系协调,就可以完善刑罚功能,为实现刑事控制的目标创造一个良好的刑罚机制内部环境。借鉴外国刑事立法例中有益的作法,笔者认为:通过以下几点具体的做法,可以使刑罚功能得到进一步的发挥,从而体现刑罚的终极价值。1借鉴各国刑法中的社区服务,设立社区服务这一新的刑罚方法。 “社区服务,就是判令犯罪人在社区从事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 2 教育学习网 论刑罚的改革J. 2006,11.2增设社区服务这一刑罚方

36、法,可以使社会或被害人从犯罪人的公益劳动中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同时也可以加强犯罪人的公民义务感和社会责任感,缓和社会对犯罪人的义愤和责难,改善犯罪人的社会形象,更可以避免将轻微罪犯投入监狱所可能产生的负作用,并且不需要国家额外地支出刑罚成本,符合刑罚经济原则,符合刑罚社会化、开放化的改革潮流。笔者认为,社区服务是对轻微罪犯适用的比较理想的自由刑替代措施。笔者设想,社区服务的期限以十五日以上六个月以下为宜,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一年。社区服务由公安机关委托犯人所在社区组织监督执行。这样就能够更有利于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的实现。2完善罚金刑制度所谓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的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

37、刑罚方法。1 马克昌等.刑罚通论M 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6.1911作为刑罚体系的一种,罚金刑的完善同样有利于刑罚功能的充分实现,从而更好地达到刑罚的目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的罚金刑进行改革,以充分实现刑罚的功能。(1)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罚金仅适用于贪利性犯罪和个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我们主张,借鉴当今世界各国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的经验,对过失犯罪、所有贪利性犯罪(包括法人犯罪、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和其他具有图利目的或动机的犯罪)以及一部分危害不大的故意犯罪,都规定可以适用罚金刑。2 储槐植.美国刑法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

38、96. 311、3152(2)完善罚金数额的确定原则。通览世界各国刑法,确定罚金数额的原则有普通罚金制、比例罚金制、无限额罚金制和日额罚金制四种。我国现行刑法典关于罚金数额的规定可以归入无限额罚金制,但近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单行刑法有的已经采用了普通罚金制和比例罚金制。我们主张废除现行刑法典的无限额罚金制,在确定罚金数额时,首先应当根据犯罪的情节并斟酌罪犯的支付能力决定罚金的数额;其次应当区别犯罪的性质选择确定罚金数额的原则,对贪利性犯罪一般应当采用比例罚金制或普通罚金制,对过失犯罪和其他非贪利性犯罪应采用日额罚金制。 (3)改革罚金刑的适用方式。纵观各国刑法例,罚金刑的适用方式共有专科罚金

39、、选科罚金、并科罚金、易科罚金和附科罚金五种。而我国刑法仅规定可以选科和并科,适用方式比较单一。我们设想,在修改刑法时,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对危害不大的过失犯罪专科罚金,对一般过失犯罪和轻微故意犯罪选科罚金,对其他犯罪并科罚金,并在刑法总则中规定易科罚金制和附科罚金制,将有助于充分发挥罚金刑的功能,有效地克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防止犯罪分子在图利犯罪得逞后,仅受自由刑的处罚,而在经济上捞取便宜。3,完善资格刑我国刑法规定的资格刑制度相对比较落后,仅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和剥夺勋章、奖章、荣誉称号三种资格刑,且在刑罚结构中仅处于附加刑的地位。其适用面很窄,不具有普遍意义。只有剥夺政治权利,

40、才具有普遍的使用效力,而剥夺政治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曾作为一种专政措施,这种资格型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从某种程度上说,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因此,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我国的资格型:(1)增加一些新的资格型内容,(2)合并某些资格型的内容,(3)明确规定某些资格型的适用条件,(4)实行资格型的分立制等。1 马克昌.刑罚通论M 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6.241-2431多样化的刑罚方法是刑罚结构存在的前提。但独立、分散的多样化的刑罚方法如果不按照一定的内在逻辑定型即关系状态有机组合,仍然不能构成一个协调有序、功能运行正常的刑罚结构。这样,刑罚的各种功能就得不到充分的

41、发挥,刑罚功能也就难以有效实现,系统论也告诉我们,在系统的要素相同的情况下,各要素按不同的关系状态进行配置,将组成不同的结构,而结构的改变将使系统的性能随之改变。因此,在刑罚方法的多样化设计的基础上,对刑罚要素进行合理配置、使之比例适当的关键,就是要根据刑事控制目标的要求确定各种刑罚要素的关系状态。我国刑事控制的目标模式是威慑与矫正并重。这就要求在刑罚结构中,威慑性的刑罚要素和矫正性的刑罚要素以及兼有威慑性与矫正刑的刑罚要素在比重上要保持平衡,形成彼此衔接、功能互补的严密的刑罚结构。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真正实现刑罚功能,体现其价值。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刑罚结构的合理设置对刑

42、罚功能的实现是有着关键作用的,只有合理的刑罚结构设置,才有刑罚功能的充分实现,以达到刑罚存在的终极价值。因此,在刑罚的体系建构,要充分重视诸刑种的合理设置,是刑罚个要素在最合理的建构体系中最大程度的发挥作用,这样,刑罚的功能才会得到充分的实现。(三)刑罚功能的实现对刑罚的意义刑罚的存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社会发展需要刑罚,由此可见,刑罚存在之于社会是十分重要的,要充分体现刑罚存在的价值,就必须使刑罚的功能得到全面的发挥。如果说刑罚目的的实现是刑罚存在的根本意义所在,那么刑罚功能的实现则是决定这一根本意义能否体现的终极要素,因此,刑罚功能的实现是非常重要的,刑法功能是刑罚存在的命脉,刑罚功能的

43、实现对刑罚存在之价值有着决定性的意义,因而,在刑罚结构的设置中,要在最大程度上利于刑罚功能的实现,只有刑罚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刑罚才能拥有其本身应有的价值意义。 刑罚与犯罪一起构成了刑法的两大基本范畴,可见刑罚在刑法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同样,刑罚功能的实现在刑罚中的作用也是非常重要的,德国著名法学家椰林说过,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1 林山田.刑罚学 台湾商务印书馆 1983, 1271但是,刑罚自诞生以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在经历了严重的社会现实挑战和理论上的诘难以后,仍然作为世界各国对付犯罪的主要方法,表明其所发挥的作用是无法取代的。如果,刑罚功能能够得到充分的

44、实现,那么就能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刑罚的作用。刑罚功能的实现之于刑罚是极其重要的一个因素,因此,我们要充分重视刑罚功能的实现这一问题,建构最为合理的刑罚体系,以最有利于刑罚功能的实现,从而体现刑罚的价值。结语刑罚功能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直接产生的社会效应,如威慑功能、安抚补偿功能、教育感化功能等。这些社会效应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人的效应,二是对社会其他成员的效应。刑罚功能是刑罚的命脉所在,刑罚功能的实现决定着刑罚存在的价值意义。笔者认为,刑罚改革应当在以社会现状为基础,依据刑罚的目的而进行,对现行刑法中的刑罚的缺陷加之修改,加快刑罚的结构改革,使刑罚功能得以最大程度的发挥,适应构

45、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从而体现刑罚的意义。参考文献:1牧野英一著:日本刑法通义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第576、577页;2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年版 第218页3阴建峰:刑罚功能比较研究4牧野英一著:日本刑法 有斐阁 1993年版第64版 第576、577页;5卡斯东斯特法尼著:法国刑法总论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第416-424页;6杜里奥帕多瓦尼著: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第346-349页;7陈晓明 何承斌等著:理论刑法学专论科学出版社 2006年版 第306-307页;8陈立 陈晓明主编:刑法总论厦门大学出版

46、社 2005年版 第314页;9钟大能译:刑罚与预防犯罪法律出版社 1983年版 第108页;10陈立 陈晓明主编:刑法总论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第310页;11高铭喧著: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9年版 第270页;12储槐植:论刑法学若干重大问题,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3年 第3期;13教育学习网:论刑罚的改革 2006年11月14日14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第191页15储槐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 第311、315页;16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 第241-243页。17林山田著:刑罚学 台湾商务印书馆 1983年版 第127页;18谢望原著:刑罚价值论中国检查出版社 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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