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全文,法律文书(精简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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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新劳动法全文,2016年法律文书2016年新劳动法全文,2016年法律文书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6月29日,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共和国主席 2016年6月29日 目 录 章总则 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章劳动合同的和变更 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规定 节集体合同 节劳务派遣 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章 总则 条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发展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条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组织与劳动者劳动关系,订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和与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 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约束力,用人与劳动者应当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条用人应当依法和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劳动义务。 用人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

3、等协商。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不的,有权向用人,协商予以修改。 用人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劳动行政会同工会和企业代表,健全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解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劳动者与用人依法订立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集体协商机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用人应当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劳动者要求的情况;用人有权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的情况,劳动者应当

4、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招用劳动者,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证件,要求劳动者担保或者以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 第十一条用人未在用工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限劳动合同、无固限劳动合同和以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的劳动合同。 用人与劳动者协商,可

5、以订立固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与劳动者约定无终止的劳动合同。 用人与劳动者协商,可以订立无固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劳动者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订立固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初次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劳动者在该用人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本法十九条和十条项、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与劳动者

6、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与劳动者协商,可以订立以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与劳动者协商,并经用人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条款: 用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第

7、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引发争议的,用人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同工同酬;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超过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超过二个月;三年固限和无固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低于本相

8、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低于用人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十九条和十条项、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十二条用人为劳动者专项培训费用,对其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约定向用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超过用人的培训费用。用人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超过服务期尚未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的工资机制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十三条用人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的保密。

9、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约定向用人支付违约金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的有竞争关系的用人,或者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的竞业限制期限,超过二年。 十五条除本法十二条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0、 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免除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 十七条劳动合同无效,不效力的,仍然。 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章 劳动合同的和变更 十九条用人与劳动者应当劳动合同的约定,各自的义务。 十条用人应当劳动合同约定和规定,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11、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十一条用人应当劳动定额标准,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安排加班的,应当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批评、检举和控告。 十三条用人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人或者投资人等,不劳动合同的。 十四条用人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 十五条用人与劳动者协商,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章 劳动合同的

12、解除和终止 十六条用人与劳动者协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用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十八条用人有下列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劳动合同约定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十六条款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3、,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与用人劳动关系,对本的工作任务严重,或者经用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十六条款项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条有下列情形的,用人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从事原工作,也从事由用人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胜任工作,培训或者工作岗位,仍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重大,劳动合同无法,经

14、用人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条有下列情形,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或者裁减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的,用人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的; 生产经营严重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重大,劳动合同无法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与本订立较长期限的固限劳动合同的;与本订立无固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依照本条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

15、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人依照本法十条、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啡仙蛘卟糠稚投芰模?br /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十三条用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纠正。用人应当工会的意见,并将

16、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十四条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本法十二条项规定丧失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工伤保险的规定。 十六条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依照本法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

17、人依照本法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依照本法十一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用人维持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十四条项规定终止固限劳动合同的; 依照本法十四条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所在直辖市、设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

18、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十八条用人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劳动合同的,用人应当;劳动者不要求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用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十九条措施,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用人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对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 规定 节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

19、用人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订立;尚未工会的用人,由工会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订立。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劳动行政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和劳动者约束力。行业性

20、、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和劳动者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用人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承担责任;因集体合同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节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注册资本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是本法所称用人,应当用人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派遣期限、工

21、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的固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应当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派遣劳动者应当与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应当工作岗位的需要与劳务派遣派遣期限,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克扣用工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和用工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跨

22、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用工所在地的标准。 第六十二条用工应当下列义务: 劳动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与工作岗位的福利待遇;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连续用工的,的工资机制。 用工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用人。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或者用工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十六条、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

23、遣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十九条和十条项、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用人设立劳务派遣向本或者所属派遣劳动者。 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或者用人订立劳动合同;,后订立的劳动合同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2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低于用人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地方劳动行政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各级劳动行政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工会、企业代表行业主管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县级地方劳动行政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监督检查: 用人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的情况; 用人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

25、情况; 劳务派遣和用工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用人遵守关于劳动者工作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用人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用人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监察。 第七十五条县级地方劳动行政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实地检查,用人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县级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主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依法,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

26、讼。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监督。用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都有权举报,县级劳动行政应当核实、,并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用人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责令改正,警告;给劳动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责令改正;给劳动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27、八十二条用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责令改正;约定的试用期的,由用人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法律规定处罚。 用人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二千元的标

28、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用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劳动行政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百分百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未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规定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

29、责任。 第八十七条用人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用人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用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责令改正;给劳动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0、,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招用与用人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和主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五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损害的,劳务派遣与用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的犯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付出劳动的,该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

31、劳动者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和主管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法定职责,或者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事业与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规定。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本法第十四条款项规定连续订立固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限劳动合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当时规定,用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当时规定。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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