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相关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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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相关分析 我国城市居最代生活保障,(以下有时简称”低保”)制度自1993年创建,经1997年国务院向全国推广,到1999年10月,已在全国668个市和1689个县全部确立,为保障贫困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维护稳定、促进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民政部救灾救济司2003年1月发布的数据,截至2002年12月底,全国已有2053万城市贫困居民享受低保。 本文旨在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比较,各地保障标准的执行情况,并探讨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主要对策。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比较分析 为了深入研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们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其进行比较

2、分析:与实际贫困线进行比较,各个地区之间进行横向比较,不同年份保障标准变化的动态比较。 1、各地公布标准整体偏低,大多数地区的公布标准低于实际贫困线 整体上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公布标准是偏低的。2002年初,全国平均的公布标准为152元/人/月,只占2001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29%.即使与1998年的实际贫困线相比,全国平均的公布标准也比实际贫困线少41元,仅占实际贫困线的79%.除北京、山西、西藏和青海等少数省、市、自治区外,其他地区的公布标准都低于实际贫困线,两者绝对差距超过60元的省、区包括河北、山东、广东、广西、海南、贵州、陕西等。其中,公布标准占实际贫困线比例最低的是海南,仅

3、为54%(参见表1:见表)。 根据一些学者在上海、重庆、武汉和兰州等城市所做的调查,当地公布标准难以有效保障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低保对象的收入可以说是仍然只够糊口,他们在食品方面是节省第一,很少考虑营养、吃肉和吃水果,对他们来说还是属于可望而不可及的”高层次消费”.穿衣的主要来源是亲友赠送,也有的是基层社区募集的衣物。有病不看的现象相当普遍,原因是负担的医药费太贵。对于许多贫困家庭来说,孩子的学杂费是一个沉重的负担。而且,由于经济等原因,救助对象也疏于社交。在医疗、和社交方面,贫困家庭最起码的需求还是很难得到满足。 2、各地保障标准有差距,特别是补差标准的和实际标准方面差异较大 (1)各地

4、公布标准相差较大 根据民政部救灾救济司2002年1月提供的数据,全国平均的公布标准可以分为三类:最高标准是203元/人月;中等标准要154元/人月;最低标准是114元/人月。具体地看,各地区的公布标准相差较大,最高标准为广东南海市,320元/人月;最低标准为海南陵水县,52元/人月,两者相差268地,最高标准是最低标准的6.15倍。大体上,经济发达区的保障标准要高于经济落后地区;大城市的保障标准要高于中小城市;城市的保障标准要高于县城。但是,部分地区低保标准的差距与经济发展的差距不相称,这是不合理的,反映出标准制定过程中存在。 从表1省一级的数据看,北京、上海、天津三个老直辖市的平均公布标准都

5、超过了200元/人月。西藏自治区的情况比较特殊,其平均公布标准也超过了200元/人月。其他沿海各省(海南省除外),如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平均公布标准都在150-200元/人月之间,明显要高于中西部地区的很省份,这些省份的平均公布标准大多在150元/人月以下(山西、青海除外),其中,江西省的平均低保标准不足100元/人月,是各省区中最低的。北京与江西的公布标准相差189元。 (2)各地补差标准的计算不一致 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低保待遇。执行这条规定

6、,要求计算出补差标准,从而必然涉及到如何计算家庭人口,家庭收入。 ”条例”对于家庭人口的限定有两点:一是持有非农业户口,二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这两点本身有矛盾之处,因为随着城乡居民通婚的增加,部分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难免有持农业户口的。多数地区将这些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排除在外,但是,少数地区,如北京的部分区县,也将他们包括在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员中,在实际工作中,还有其他一些情况导致有些本业应该享受低保待遇的人不能享受,而有些不应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却享受了。例如,一个三口之家的家庭人均收入本来低于公布标准,但是由于住房困难,他们不得不住在父母家里,而父母收入较高,加上父母后,家庭人均收入可能超过公布标准,因而不能享受低保待遇。也可能是另外的情况,比如三口之家夫妇双方收入较高,不应享受低保,但是把父母接来住,算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父母收入低,或无收入,结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公布标准,具备了享受低保待遇的条件。另外,在”百城万户”调查中我们还发现,少数地区不把收养子女计算为家庭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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