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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科目:社会保障学院: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 专业:勘查技术与工程班级:勘技102班学号:1008100205姓名:粟永标电话:18798006071 学社会保障学心得经过对社会保障学知识的学习,懂得了我们在社会上生活还是有很多可以依法享受的权利,国家以立法和行政措施确立对遇到疾病、伤残、生育、年老、死亡、失业、灾害或其他风险的社会成员给予相应的经济、物质和服务的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经济福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在实践中的这一特征,既是国民对社会保障需求不断增长的结果,也是现代社会保障走向制度化的结果。从社会福利来看,各项社会福利事业面临着资金短缺、服务设施老化等问题,社区社会福利服务
2、也正在建设中,如何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更多的关注,是社会福利制度建设的关键所在。解读社会保障学知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一)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三)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公平的平衡器 。譬如:人老了有养老保险,还有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目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得到了全面发展,并迅速在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据了主体地位。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公平与效率都是社会保障追求的目标。两者关系并非直接相关,而是间接
3、通过经济发展相联系,其关键在于:机会成本收益,两者互相矛盾,机会成本收益,两者互相补充。公平以效率为基本前提,如果社会保障制度阻碍了经济发展,尽管是公平的,也毫无意义。没有效率的公平是无本之木。同时,效率又以公平作为保证,若财富分配不公平,经济制度将面临严重的动力问题,社会动荡,效率也成为空谈。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和任务体现在 (一)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三)继续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落实工作,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四)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五)加快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六)进
4、一步增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社会保障功能体现为社会保障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保护器,是社会发展的稳定器,是经济发展的调节器,社会保障可以解除劳动力流动的后顾之忧,使劳动力流动渠道通畅,有利于调节和实现人力资源的高效配置。社会保障所具备的要素有(一)依法建立。(二)突出以人为本。它以保障和改善国民生活、增进国民福利为宗旨,包括经济保障与服务保障。(三)具有经济福利性。(四)属于社会化行为。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全球的社会保障模式,大致可分为国家福利、国家保险、社会共济和积累储蓄四种,分别以英国、前苏联、德国、新加坡为代表。
5、目前我国在建的社会保障制度,属于社会共济模式,即由国家、单位(企业)、个人三方共同为社会保障计划融资,而且这是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的改革趋势。个人责任的强化已经成为全球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共识。社会保障是现代工业文明的产物,是经济发展的“推进器”,是维护百姓切身利益的“托底机制”,是维护社会安全的“稳定器”。当然社会保障制度也有待完善之处:(一)社会保障立法工作严重滞后。社会保障必须以社会立法为手段,才能使其运作法制化、规范化。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史,无一不是立法在先,奠定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然而,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颁布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专门性法规的建设也相当薄弱。社会
6、保障国家立法的滞后势必造成社会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二)社会保障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社会保障关系是涉及面极为广泛的重要社会关系,应当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加以调整和规范。但是,至今没有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的内容被分散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中。立法的分散不利于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由于“法出多门”,使得法律约束力大打折扣,不利于法律的遵守和适用。(三)社会保障立法层次低。从地位上讲,社会保障法是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效力应仅低于宪法,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的基本法。但现实中我国社会保障法规却大多是以“
7、规定”、“决定”、“意见”、“通知”的形式出现的,通过全国人大进行的立法很少,立法层次和效力较低。而且目前仅有的几部由全国人大通过涉及社会保障问题的法律也并非是专门为社会保障问题制定,而是与其他方面的内容混合在一起出台的。这种现状显然与社会保障法的地位不相符合,也导致了社会保障立法权威性、统一性和稳定性的严重缺乏。(四)社会保障法的实施保障机制和救济机制不完善 。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应当有稳定的筹资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和便捷的救济机制。合理的筹资机制是社会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应当明确规定社会保障支出在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的比例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严格的管理机制和有力的监督机制是法律实施
8、的根本保障,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应当分设,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便捷的救济机制是社会保障法得以实现的必要措施,当发生争议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仲裁或诉讼的途径实现权利,而目前这些机制或者不够健全,或者存在缺失。(五)与国际社会所倡导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差距较大。加强社会保障立法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国际劳工组织已经颁布了许多有关劳工权益保障方面的公约,并提供了最低程度的保障标准,而我国现行的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与国际劳工组织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公约和建议书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这种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影响我国同国际社会的交流合作,最终影响我国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社
9、会保障法律制度的解决方案(一)立法方面 1、立法应确立社会保障的公平价值取向。价值取向上的混乱必然造成社会保障建制理念的混乱。我国长期以来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弱化了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对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发挥社会保障作为经济发展“助推器”与社会稳定“安全网”的功能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在制定社会保障法这部社会保障法部门的基本法律时,应明确社会保障是以社会公平和缩小社会不公平为己任的。以此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整部法律的原则、内容、实施机制等方面的设置上充分体现这个价值目标。2、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根本保证。尽管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
10、在短期内制定一部统一的、综合性的社会保障基本法还有一定困难,但抓紧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以便从法律上规定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适用范围以及管理体制等,从而规范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是切实可行的。3、扩大社会保障立法的覆盖面。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作为一个国家一项基本的社会制度,理应把全体国民都纳入其保障范围,确保每一位劳动者均能够享有法定的、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费的义务和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权利。但从我国目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覆盖范围来看,8亿农民还没有被纳入其中,仅从这一点来看,就不能不承认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还相当滞后。
11、而我国农村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与城市相比更为低下,加上农村老龄化进程不断加速,这些因素均使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面临的一大难题。为此,我们有必要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研究,制定切合农村发展实际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尽快把占人口大多数的我国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立法的覆盖范围。(二)、司法方面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建议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案件,使当事人在其社会保障权益受不法侵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在条件成熟后,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在审判中充分体现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对社
12、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应当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现在,有些地方在人民法院已设立了社会保障法庭,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采取强制的司法措施以追缴社会保险费,对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充分运用司法机制在保证社会保障法律实施方面具有的强制性和震慑作用。(三)、社保意识方面1、强化学习意识。为了切实提高全民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公民应加强与社保相关方面的知识学习。 2、强化大局意识,维护社会稳定。国家机关的相关社保工作人员应把稳定
13、作为压倒一切的重要工作来抓,维护社会稳定。3、强化服务意识。国家机关的相关社保工作人员应以公开服务承诺为准则,开展微笑服务,实行一次性告知服务,在服务大厅配备电脑,随时供参保群众查阅缴费信息和服务内容。大厅内还细心地为群众提供笔墨纸砚、座椅等便民措施,为参保群众做实事,做好事,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着力打造服务型机关。(四)、社保制度立法模式方面1、农村社会保险宜采用单独立法。 鉴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险的特殊情况如养老保险就不应与城镇养老保险立法相一致,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自我储蓄型”、“家庭养老型”为主的模式仍会存在,所以只宜采用先行单独立法。农村的社会保险立法主要应将重点放在养老
14、保险和继续完善“五保户”的保险制度方面。 2、商业保险是否被涵盖在社会保障制度之中, 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存在本质差别。分属不同法律范畴。仅从当事人意思表示来看,商业保险属于自愿投保,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而社会保险等保障形式,是国家保障人民生活的强制性分配形式,基金来源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二者不可能统一规定在社会保障制度中。 3、从立法形式、层次和社会保障法所处地位的关系看,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有必要强调中央集中统一立法,减少地方分散立法;在立法层次上应提高社会保障法的立法规格,由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发展,人大立法是整个社会保障法制系统建设的最高保证。这样
15、才能保证社会保障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4、强调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中的法律责任的承担, 除在社会保障法律中规定法律责任外,还应在刑法中规定相应的处罚条款。建立相关的社会保障法律责任制度,强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对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贪污、挪用、挤占、截留等非法侵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借鉴外国专门设立劳动法院和劳动法庭的经验,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或法院,专门从事审理社会保障争议案件,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及时惩处各种违法及犯罪行为。 5、在社会保障立法中还应注意与国际社会保障制度的接轨。 我国已批准的19个国际劳工公约包含很多有关社
16、会保障的内容,比如就业政策公约、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事故赔偿同等待遇公约、残疾人职业康复与救济公约等等,这些公约中规定的标准,是我国立法必须参照和执行的。另外,联合国大会1966年通过并于1976年1月3日生效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我国既已签署,待立法机关审议批准,就要履行其规定的义务,要定期向国际人权组织报告实施情况,接受监督、检查。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中,应注意对国际公约和建议书的借鉴和吸收。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则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近些年来,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缺陷和不足。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
17、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正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我国社会从农业社会开始向工业社会迈进,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的客观需要,成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制约因素。社会保障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急需进行改革。根据当前两种经济体制转换过程的实际,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改革需要一个渐进过程,要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的基本方针,逐步由“全部包揽”向“国家、单位、个人”三方负担转变,由“企业自保”向“社会互济”转变,由“福利包揽”向“基本保障”转变,由“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转变,由“政策调整”向“法律规范”转变。近两年来,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迈出了较大的步伐,已经形成了养老保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三条保障线”制度。在此基础上,按照“逐步形成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路,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改革。这一制度的建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巩固国家政权、保障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