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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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基本信息隶属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类型隶属企业登记机关营业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分支机构名称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场所广州市 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设立负责人申请执照副本数量 个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核算方式 独立核算 非独立核算 变更/备案变更/备案项目原登记/备案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备案内容注销注销原因1.分支机构被上级企业撤销。 2.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3.分支机构被吊销营业执照。 4.其它原因:清税情况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申请人声明本企业依

2、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隶属企业公章 年 月 日附表1负责人信息姓 名国别(地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附表2财务负责人信息姓 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附表3税 务 登 记 事 项 表设立时填写*核算方式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独立核算统负盈亏 非独立核算 其他* 从业人数 其中外籍人数 *适用会计制度企业

3、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其他 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电话生产经营地址邮编电商企业标志是 否网址联系人信息姓 名身份证件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电子邮箱种类号码办税人*社保联系人*实缴资本总额*币种投资方(股东、发起人)补充信息投资方名称投资经济性质国籍或地址自然人投资比例 (%)外资投资比例(%)国有投资比例(%)* 企业其他主营情况是否为中央所属企业、在国家税务局交纳营业税的企业 是 否是否属于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 是 否是否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 是 否本单位主营业务(只能选一项

4、,选择“其他”的项的,需具体列明)批发、零售 生产、制造 加工修理修配 软件产品研发、销售(维护)计算机系统集成的销售、设计、安装工程设计 服务 其他( )是否生产下列电器电子产品 否 电视机 电冰箱 洗衣机 房间空调器 微型计算机是否需在国家税务局领购发票 是 否是否需要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是 否主营业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是 否是否需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含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是 否企业总机构的所得税是否属国家税务局征管(分支机构纳税人填写) 是 否开通接收税务短信通知服务(短信接收手机号码:_)开通网上报税申报方式开通市民邮箱(邮箱地址: _ _) 开通微信申报方式 开通邮

5、寄申报方式(注:以上开通内容均仅限国税部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总机构信息总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经营范围分支机构信息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税务代理人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移动电话电子邮箱变 更(备 案) 填 写是否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是 否 海关代码 是否属于跨区迁移(仅变更地址的填写)是 否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纳税人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税种: 增值税 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 废弃电器

6、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税务机关盖章:税务机关经办人: 年 月 日注:投资方(股东、发起人)补充信息、分支机构信息可另附表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 (企业名称)的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变更登记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其他 手续。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 月日至年 月日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签 字:固定电话

7、:移动电话:(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日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委托书适用于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等办理登记(备案)、股权出质等业务。 2.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申请人为本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3.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

8、,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4.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分公司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5.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6.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

9、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无需提交登记机关。1.本申请书适用于外资公司分公司、外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的备案。2.向登记机关提交

10、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3.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和“设立”栏、附表1“负责人信息”及附表2“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3“税务登记事项表”。其中,“申请人声明”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外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加盖隶属企业公章。设立登记填写拟设立分支机构名称及名称预先核准文号(可选填),不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请填写分支机构名称和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分支机构申请变更/备案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和“税务登记事项表”有关内容。 “申请人声明”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外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11、)签署,加盖隶属企业公章。变更负责人的,应填写、提交拟任负责人信息(附表1“负责人信息”)。“变更/备案”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5.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申请人声明”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外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加盖隶属企业公章。6.“经营范围”栏应根据隶属企业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7.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

12、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情况。4.隶属公司章程。5.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6.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

13、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其中,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房屋产权证明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铺位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签

14、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7.前置审批文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8.其他有关文件。9.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注: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

15、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适用本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4.变更(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名称,应提交由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变更营业场所(地址),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场所(地址

16、)合法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其中,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房屋产权证明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

17、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铺位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签署合同的

18、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变更负责人,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免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变更(营业)期限,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营业期限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需提交批准文件。分支机构的营业期限不得超过其隶属企业的营业期限。变更经营(业务)范围,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经营(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

19、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其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变更企业类型,应提交由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企业的企业类型变更证明。5.其他有关文件。6.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7.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8.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的,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9.变更核准后,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化的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换领新的营业执照。注:1.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

20、范。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分公司。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

21、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5.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清税证明是指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核准通知),无法提交通知书的,应提交未办理国税、地税的证明。6.其他相关文件。7.营业执照正、副本。注: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

22、机构的决定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5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

23、,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其中,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房屋产权证明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铺位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

24、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6.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

25、合伙企业。7.其他有关文件。8.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定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

26、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4.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变更名称,应提交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变更经营场所,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其中

27、,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房屋产权证明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铺位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

28、出具的将租赁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变更企业类型,应提交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如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且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其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如法律、行政法规或国

29、务院决定规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依据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经营期限,应提交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且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其隶属企业的经营期限。5.其他有关文件。6.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7.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的,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8.变更核准后,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化的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换领新的营业执照。注:1.根据中华

30、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定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分支机构被

31、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清税证明是指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核准通知),无法提交通知书的,应提交未办理国税、地税的证明。5.其他相关文件。6.营业执照正、副本。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注销适用本规范。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适用于

3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企业。4.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5.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6.隶属企业出具的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7.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

33、(借用)房屋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其中,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房屋产权证明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铺位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

34、司使用的证明。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8.其他有关文件。9.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35、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企业。4.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5.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清税证明是指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核准通知),无法提交通知书的,应提交未办理国税、地税的证明。6.其他相关文件。7.营业执照(注册证)正、副本。8.公章。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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