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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案例集锦 侵犯财产罪案例 篇一:侵犯财产罪案例(399字)200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边某伙同路甲,路乙,李某谎称王某在工程承包中得罪了宋某,宋某要找人对其报复,并称对方需要8000元钱,他们可以出面“摆平”此事,王某在感到害怕的情况下,将8000元钱交给路甲,边某等四人将钱瓜分。对于本案,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认为就对被告人边某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一种认为应对被告人边某以诈骗罪论处。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在犯罪构成特征方面有相同之处,二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罪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在犯罪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
2、挟的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持在人强索财物的行为,而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钱财的行为。在犯罪客体上,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篇二:侵犯财产罪案例(139字)犯罪嫌疑人温某为劫取钱财,事先在某火车站旅店预定两套房间,随后纠集另外九名犯罪嫌疑人,携带钢管、刀子等作案工具,分两组在火车站内外寻找抢劫目标。后在火车站广场将四名旅客带到预定的房间内,十犯罪嫌疑人在较长时间内轮番用钢管和拖把殴打、威胁四人,欲抢劫四人财产,但四人均未携带财物。篇三:侵犯财产罪案例(344字)2000年11月13
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天云伙同董成要、董永征(二人均已判刑)窜至漯上公路华陂镇华陂村南一公路上,将禹州市的一辆货车拦住,并对司乘人员石、王进行殴打,当场抢走现金70元及一盒许昌牌香烟。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赵天云的供述,同案犯董成要、董永征的供述,被害人王、石的陈述,证人许、许、侯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天云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人民币7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抢劫罪,请求依法判处。篇四:侵犯财产罪案例(348字)2009年3月15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袁永兴乘坐被害人王的出租车行驶至洙湖镇均张村后一废弃窑厂附近时
4、,被告人袁永兴让被害人王停车,并以给其女朋友打电话为由借用被害人王的手机,后趁王二中不备持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放在被害人王的脖子上,向其索要现金200元。被害人王假称给被告人袁永兴拿钱,遂从其出租车上拿出一把砍刀。被告人袁永兴见状拿着自己的水果刀和被害人王的手机逃离现场。次日下午,被告人袁永兴让被害人王拿200元钱交换其手机卡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害人王的手机被追回。篇五:侵犯财产罪案例(352字)被告人徐书兵,男,1976年8月4日生,萍乡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萍乡市湘东区腊市镇明塘村徐家冲53号。2008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被告人王高萍,男, 1976年1月23日出生,萍乡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萍乡市安源区东大街亨通街散户60号。2008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刑诉(200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书兵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王高萍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学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书兵、王高萍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