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管理思路:担保公司违规侵权现象特点、原因和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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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公司违规侵权现象特点、原因和建议 担保公司违规操作侵害借款人权益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了经济的顺利平稳发展。我院对近两年来受理的6宗当事人申请合同无效、财产损害赔偿等纠纷进行分析,总结出担保公司违规侵权现象的特点、原因并提出建议。 一、担保公司侵害借款人权益纠纷的特点 (一)双方地位不平等,担保过程“猫腻”多。借款人多是由于存在不良征信记录、房产已经抵押或自身还款能力不足等原因无法向银行申请正常贷款,但又急需资金周转才求助于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或者作为共同贷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因此在担保公司与借款人之间,担保公司明显处于优势地位,而借款人为解燃眉之急,常常不得不同意各种“不

2、平等条约”。例如,担保公司在要求借款人提供房屋等财产作为担保的同时,往往要求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一系列授权委托书甚至空白的凭证和收据,以便担保公司不仅可以收取的高额担保费用,还可以“合法合理”地处分借款人的财产。 (二)手续费名目繁多,金额较高。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或者作为共同贷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后,常常以各种名义收取高额手续费。例如一借款人与某担保公司以借款人的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250万元,贷款到账后,某担保公司直接扣除的赎楼担保手续费就高达46.6万元。另一案例中借款人向个人借款27万元,担保公司每月需收取3%担保服务费率和8100元服务费,如果借款人逾期还款还需承担本金15%的违约

3、金和每日0.2%逾期利息。由此可见,担保公司收费名目繁多,费用奇高。 (三)假借代理为名,恶意处分借款人的财产。部分担保公司或其股东在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时,甚至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就恶意处分了借款人的财产。担保公司往往在借款人全然不知的情况下假借授权代理之名到相关部门办登记过户和收款等手续,操纵整个交易过程,侵吞了出售的余款。更有少数担保公司串通亲属或朋友规避法律,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受让借款人的财产,再转手给善意第三人赚取差价。经此操作后,借款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一般难以向善意第三人要求返还财产。 (四)表面手续齐备,借款人难以追偿。担保公司恶意变卖借款人财产的行为虽然与法律诚实信用原则不符,但因担保

4、公司与借款人之间一系列委托书及合同使其“表面合法”。因此除了少数恶意串通的明显低价转让行为外,大多数交易过程都符合法律规定且手续完备,借款人难以提出有力证据证明交易行为无效,只能暗暗吃亏。 二、原因分析 (一)担保公司设立门槛较高,但资金不实。各地对于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不一,但最低准入门槛也需1000万元人民币。然而现在不少公司违反法律规定,采用虚假出资的方式成立“空壳公司”,在取得注册登记之后很快就抽走大部分的资金,也有少数公司以实物、专利权和商标权等流动性及变现力较差的资产作为资本金,导致资金不足。据了解,目前担保行业中也不乏这样“名不副实”的公司,实际经营能力大打折扣。 (二)部分公

5、司经营混乱,抗风险能力较差。担保公司属于高负债金融行业,按照相关规定其对外总担保额可以放大到其自有资本的10倍,因此要求公司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然而,目前我市部分担保公司的经营状况混乱,违规担保、抽逃和挪用资本金等现象频发,担保能力大大减弱。更有少数担保公司实际上是控股股东的圈钱工具,在股东的操纵下非法开展业务,滥用担保公司地位和权利,收取高额担保费用和肆意损害借款人权益,业务发展极不规范。 (三)从业人员素质参差,法律意识淡薄。担保公司属于新生事物,专业的经营从业人员较少,目前仍有部分担保公司的从业人员对担保公司的职能、风险、职业操守和相关法律规定等缺乏清楚的认识。更有少数员工为

6、了追求最大利润罔顾法律的规定,变相提高担保利率,违规办理担保和抵押业务,恶意处分借款人财产,与他人合伙骗取银行贷款等,导致纠纷产生。 (四)监管力度不足,为日后纠纷埋下隐患。目前对于成立担保公司的审批部门是工商管理部门,主管部门为经贸委,但因信息不对称、业务不熟悉等原因导致审批和主管部门无法全面掌握担保公司的实际经营能力、管理行为和信用记录等信息,难以切合实际地进行指导和监管。另外,银行对于担保公司的关联交易、借款方和担保公司联手操作等违规行为往往难以甄别,无法完全杜绝合谋制作假账、骗取银行贷款等情况,造成银行的经营风险也相应增加。 三、对策与建议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准入和准出制度,严格控制

7、风险。完善资格审查机制,将担保公司的经营资金、管理者信用情况等内容列入审批项目,强制规定担保公司需全部以现金出资,减少空壳公司的出现。同时,明确担保公司职能、业务定位和经营范围等内容,从地域上、规模上、服务对象和营业种类上进行限制,避免不法分子的圈钱机构和洗钱工具的出现。建立退出机制,对于管理不善、违规违法导致资不抵债的担保公司,应实行破产清算并强制退出担保市场。 (二)加强指导和监管,促使担保公司规范运作。明确主管部门的主体地位和监管职责,加强对担保公司内部结构、风险防范、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的资历等方面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和漏洞。积极发挥引导作用,强化对担保公司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

8、训,着力提升金融从业经验、风险防范能力、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减少欺诈行为、违规操作、灰色交易和违法犯罪的出现,形成公平合法的市场秩序。 (三)加强信息披露,实现担保业务合法化和规范化。要求担保公司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业务报表和资产负债情况,便于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和检查公司经营状况并向有关机构、银行、企业和个人通报相关信息。完善银行的信贷征询系统功能,确保银行和担保公司能及时查询到相关公司和个人的信贷、担保记录,担保公司存在的不良记录也应予以公开,从而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用风险。 (四)严厉打击担保公司和股东犯罪行为,杜绝担保行业不正之风。加强侦查和打击力度,对于利用担保公司进行犯罪活动的不法分

9、子予以严惩,起到警示和威慑犯罪的作用。将非法套取银行贷款、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私下处分借款人财产等违规操作的担保公司列入“黑名单”,并将处罚信息在银行和担保行业内予以通报,情况严重的强令停业整顿,着力纠正担保行业不正之风。 (五)加强普法宣传教育,避免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针对居民的法律知识相对薄弱,社会诚信度不高的现状,开展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宣传,引导居民提高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避免落入不法分子圈套。引导居民形成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士办理民事经济活动的意识和习惯,让法律专业人士尽早为居民个人的家庭、继承、买卖和租赁房屋、抵押、借贷、侵权、合伙等法律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草拟、审查、签订合同和协议,代为处理纠纷等等,避免矛盾升级。 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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