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3.论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毕业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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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学 院:法学院专 业:法 学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XXX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诚信责任书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处处。特此声明。 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日期: 2008-6-23 目 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1一、共同犯罪及其量刑原则 1(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认定 1 (二)共同犯罪中的量刑原则 2二、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其相应法律适用中的罪责刑问题 3(一)任意

2、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4(二)事前通谋共同犯罪与无事前通谋共同犯罪的区别及其处罚相关问题 4(三)简单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划分及其处罚问题 5(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的区别及相关问题 5三、各共同犯罪人相应处罚中的罪责刑问题 6(一)共同犯罪人分类问题 6(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共同犯罪人处罚中的体现 7四、交叉模式数次同种共同犯罪的相关问题 9(一)数次同种共同犯罪 9(二)交叉模式数次同种共同犯罪中犯罪人的区分 10(三)交叉模式数次同种共同犯罪处罚模式 11五、我国关于其他几种特殊共同犯罪的处罚规定 12结语 12参考文献 14致 谢 15内容摘要共同

3、犯罪是一种特殊而又复杂的犯罪类型,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许多有待继续探讨的地方,特别是共同犯罪的刑罚裁量问题因共同犯罪的复杂性而出现不同于一般犯罪的特殊性,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共同犯罪的刑罚裁量过程中就自然应当得到体现。共同犯罪刑罚适用中如何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就成为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关注的焦点。首先,共同犯罪中不同的共同犯罪形式所反映出来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不同,其在归责、刑罚裁量过程中就应体现出不同的刑事责任承担和刑罚适用。而如何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来处理不同形式的共同犯罪必然是理论探讨的焦点。其次,在同一共同犯罪中,不同的犯罪人因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等不

4、同,在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中各共同犯罪人所应承担的刑罚相关处罚也各不相同,这是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处罚问题规定中较为能明确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地方之一。再次,在共同犯罪中,除常见的各种共同犯罪,如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必要共同犯罪等之外,有一种共同犯罪形式在实践中较为难于把握,特别是其处罚问题有必要提出加以探讨。此种共同犯罪形式即数次同种共同犯罪形式,对于这类共同犯罪形式中出现的复杂问题只有进行深入讨论才能真正领会出体现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关键词:共同犯罪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数次同种共同犯罪 Responsibility for an offence punishment in comm

5、enting on a joint offense adapts to principle each otherAbstractThe joint offense is a type commit a crime one kind peculiar and complicated as well , existence is all a lot of in theory and practice remain to be continued the place discussing, especially, the joint offense penalty cuts amounts prob

6、lems appearing to be unlike the particularity committing a crime in general because of the joint offense complexity, but that responsibility for an offence punishment adapts to principle each other is one of our country corporal punishment base, before the joint offense penalty embody in cutting amo

7、unts process with regard to ought to at ease. How middle of joint offense penalty suitable for use achieves responsibility for an offence punishment adapts to the principle request each other , become the focal point paying close attention to in theory and actual judicial practice right away. Size r

8、eported out by different in the primo , the joint offense joint offense form is different , the person applies to in cutting amounts process in imputation , the penalty with regard to should embody out different criminal liability bearing the sum penalty. How but that punishment adapts to the necess

9、ity coming to handle the joint offense being unlike a form principle each other according to responsibility for an offence is theory investigation and discussion focal point. In secondly, being in the same joint offense, the person society harmfulness because of whose behavior , subjectivity are dif

10、ferent from committing a crime malignant Deng Bu Tong , the relevance punishes the penalty that what every joint offense person responds to bears in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of our country currently in effect also differing from one another , this is that our country corporal punishment can ma

11、ke clear that punishment adapts to one of the principle local each other embodying responsibility for an offence comparatively in the regulation inflicting punishment on a problem to the joint offense. In once again, being in a joint offense, except common various joint offense, if besides joint off

12、ense , necessary joint offense exchanging a stratagem in advance etc., assurance comparatively difficult to have one kind of joint offense form in practice, the person inflicts punishment on problem especially being necessary suggest that give investigation and discussion. Kind of joint offense form

13、s are several time of cospecific joint offenses forms here , punishment adapts to principle each other only when the complicated problem appearing to this kind of joint offense in the form carrying out thorough responsibility for an offence in discussing that ability understands to embody in a joint

14、 offense out really.Key words: Joint offense ,Responsibility for criminal suit, Several time of cospecific joint offenses引 言 共同犯罪是一种特殊而又复杂的犯罪类型,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许多有待继续探讨的地方,特别是共同犯罪的刑罚裁量问题因共同犯罪的复杂性而出现不同于一般犯罪的特殊性,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共同犯罪的刑罚裁量过程中就自然应当得到体现。共同犯罪中是如何坚持和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和实践中对该问题的探讨都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下面笔

15、者就对该问题进行展开的论述。一、 共同犯罪及其量刑原则(一)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认定我国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以共同故意犯罪。”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由我国刑法之规定可以得出共同犯罪是两个人或两个人以上基于共同的故意而实施同一犯罪的犯罪形态。从上述的表述中可以看出,共同犯罪可以从以下特征来加以认定:1、主体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一般认为,在自然人共同犯罪中有以下几点应加以注意:(1)两个以上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危

16、害行为的,不成立共同犯罪。(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迫使、诱使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或迫使、诱使、利用相对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超出相对刑事责任范围的危害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1陈忠林.刑法学(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17. (3)特殊身份主体构成的犯罪,非特殊身份主体可以以特定行为与实行犯构成共同犯罪.如受贿罪中,无特殊身份的主体可以构成本罪的从犯。2、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实施的是同一特定犯罪的行为,即无论各自具体行为的形式和行为人之间的分工如何不同,但都是指向同一罪名,都是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此基础上,各行为人的

17、行为互相联系,彼此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1 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64.在认定共同犯罪行为时,应注意:首先,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都是犯罪行为;其次共同犯罪行为形式多样,如共同的作伪、共同的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但只要指向同一罪名就不失为共同犯罪行为;再次,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的具体行为并不要求相同,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其中参与共谋而未进行实行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共谋本身就是共同犯罪行为,使一种帮助行为,所以属于共同犯罪。最后,当共同犯罪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结果

18、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行为是作为一个整体而成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即属于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的每一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3、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共同的犯罪认识因素包括:各共同犯罪人认识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同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而且共同犯罪人概括的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的结果,以及共同犯罪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希望或放任自己行为引起的结果和共同犯罪行为会引起发生的危害结果,可

19、能是共同希望或共同放任,也可能是一方放任一方希望。在共同犯罪故意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即犯罪意思上的互相沟通。从以上几点可以明确认定共同犯罪行为,在认定共同犯罪行为的基础上,就要明确共同犯罪的量刑问题,只有明确共同犯罪的量刑原则之后才能真正探讨各共同犯罪的刑罚处罚是否真正体现和坚持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真正符合量刑的价值追求。(二)共同犯罪中的量刑原则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共同犯罪的量刑中,但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特殊的犯罪形态,因此在刑法总的量刑原则的基础上其有自身特别的量刑原则。共同犯罪主体为多人,在这多人中,

20、按照刑法规定都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而各共同犯罪人受到处罚根据何在?对此大概有以下几种观点:1、因果共犯论,即共犯之所以被处罚是因为与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所引起的法益侵害或法益侵害的危险之间存在因果性;2、责任共犯论,认为使他人堕落,使他人受到刑罚才是处罚共犯的根据所在;3、还有人认为,引发他人实行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的行为,才是处罚共犯的根据。比较三种观点之后,笔者认为因果共犯论较为合理。然而在共犯中,每个共犯人与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所引起的法益侵害或法益侵害的危险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尽相同,有主要因果关系,也有次要因果关系,有直接因果关系,也有间接因果关系。这就决定了在认定各共犯人的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时

21、就要坚持各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在犯罪构成的基础上,结合各共犯人的人身危险性来量刑,同时注重刑罚个别化的适用。而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该规定内在意思为:法定刑的设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均应以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其基本含义为:重罪重责重罚,轻罪轻责轻罚,无罪无责不罚,做到罪责刑相当,罚当其罪。这就是说,刑罚处罚的轻重要以犯罪分子所犯客观罪行的轻重为基础,结合行为人本身的具体客观情况和其他各种可能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来综合量刑。可以说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价值追求在于实现刑法

22、的公平、正义,更有效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1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68.。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价值蕴涵就在于公正2 曲新远.刑法的精神与范畴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36.3 陈忠林.刑法学(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4142.。其是人们公平正义意识的表现。从上面所述可以发现共同犯罪中量刑的价值追求是为了能够做到刑罚适用以犯罪罪行为根据,刑罚轻重受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决定,其体现的正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由此可以说,共同犯罪中适用的量刑方法都是为了达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共同犯罪中贯彻的量刑思想正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二、 共同

23、犯罪的形式及其相应法律适用中的罪责刑问题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存在方式、结构状况或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形态。不同的共同犯罪形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不同的社会危害程度。从理论上对共同犯罪的形式进行分类,有利于认识各种形式的共同犯罪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以便确定对共同犯罪的法律适用,打击社会危害程度最大的共同犯罪形式;还有利于分清共同犯罪人在不同形式的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便于对共同犯罪人实行区别对待。1 陈忠林.刑法学(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20.另外还有利于在定罪量刑时正确适用刑法,在结合各种形式的共同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不同共同犯罪人的作用的基

24、础上,适用正确、适当的刑法规定,就能在刑罚裁量中真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一) 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根据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做出划分,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单个人能够独自实施的犯罪而由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三种:对行性共同犯罪,指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对行行为构成的犯罪;聚合性犯罪及其集团性犯罪。从刑法规定中可以发现任意的共同犯罪构成由刑法总则规定,相应的刑罚处罚规定则在分则中。必要共同犯罪的构成及处罚均规定在分

25、则中。刑法做出如此规定,笔者认为有以下原因:首先,任意共同犯罪是普遍的共同犯罪形式,作为刑法总则其调整的是一般的、普遍的犯罪形态,故任意共同犯罪可以适用总则相关规定。同时,具体的犯罪罪行有具体针对性的处罚,只有在分则中有相关具体处罚规定,适用分则处罚规定才能达到罪行与刑罚处罚相适当。必要共同犯罪是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其构成及处罚只有适用分则中具体的规定才能作到区别对待,故必要共同犯罪的个别性决定其构成及处罚只能针对性的做出规定,这样才能正确定罪、适当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次,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的法律适用不同还受到两种共同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影响。立法者为了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6、,对必要共同犯罪规定了针对性的犯罪构成及处罚规则。这是因为必要共同犯罪较之任意共同犯罪来说,人数有可能众多,其认定和处罚具有复杂性,其造成的社会危害影响往往范围广、程度深、性质恶劣、侵犯的社会关系较为重要,在分则中对其进行针对规定,目的是要作到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为准绳进行定罪量刑。综合看来,就不难看出,两种犯罪形式的适用法律不同正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在要求。(二)事前通谋共同犯罪与无事前通谋共同犯罪区别及其处罚问题 这一划分是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做出的。事前通谋也即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犯罪行为的实施进行了策划和商议。无事前通谋共同犯罪是指在实

27、施共同犯罪活动之前各共同犯罪人并没有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其可以分为事中通谋及事后通谋两种情况。事中通谋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际或实行犯罪行为过程中形成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事后通谋共同犯罪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以后才形成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笔者认为事后通谋的共同犯罪情形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其缺少主观条件的时间性,故无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可以称为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比较这两种共同犯罪形式可以看出,二者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实行犯罪活动之前进行了通谋,更易于完成犯罪,对客体的危害可能性较大。另外,进行了事前策划和商议对于各共同犯罪人更易于逃避法律制裁,反映出两种共同犯罪

28、形式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具有较大差异。因此,在其他方面没有差异的情况下,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较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主观恶性较大,裁量刑罚罚时应该加以区别对待。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量刑情节中,这一区别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进行考虑。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派生原则即区别对待原则的具体体现和内在要求。(三)简单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划分及其处罚问题 这是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根据而做的划分,共同犯罪活动中各共同犯罪人没有明确分工的是简单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基本上都是实行犯。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担不同分工、发挥不同作用的是复杂的共同犯罪,分工不同,其行为及故意的内

29、容均有差异。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大多情况下就以分工或作用不同进行划分。对于这两种共同犯罪,其处罚上是有区别的。笔者认为对于简单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行为与结果之间是一个整体,其各个行为之间是不可分割的,故在处罚时应在实行“部分实行负全部结果责任原则”的同时也要坚持 “区别对待”,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罪责刑相符。只有在区别各个共同犯罪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差异或社会危害程度大小下,给予区别对待处罚,这样才能体现各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从而给予打击。复杂的共同犯罪中的处罚问题较简单共同犯罪的处罚要为复杂,因其存在分工,在处罚时就应确定各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大小及其个人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以此才能确定

30、相应的刑事责任,处于适当的刑罚。而如何正确区分各共同犯罪人就是关键,该问题将在后面进行详细论述,此处不做赘述。(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的区别及相关问题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而进行的划分,不存在组织形式的是一般共同犯罪,存在组织形式的是特殊共同犯罪,法律又称为犯罪集团犯罪。对于二者来说,特殊共同犯罪最大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主体是一个犯罪集团,具体特殊在于:(1)共同犯罪人在三人以上即主体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三人以上;(2)犯罪集团是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而组成;(3)成立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从上述可见,在特殊共同犯罪中,由于犯罪集团成员较多,且形成一个具有首脑核心,具有统一意志和行

31、动的整体力量,因而犯罪集团能够实施单人或一般共同犯罪形式难于完成的重大犯罪,同时这种力量使得犯罪集团的活动计划周密、易于得逞,犯罪之后也便于转移赃物、消灭犯罪痕迹,从而逃避侦查和打击,1 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70.所以犯罪集团犯罪社会危害性严重,危害程度大,在对其处理时,如果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为必要共同犯罪时,应该直接依据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任意性的集团性共同犯罪,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任意共同犯罪的法律适用原则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对各共同犯罪人依照其在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大小,其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进行适当的处罚,对于重罪重犯处于重责重刑

32、,对于轻罪轻犯处于轻责轻刑。对犯罪集团我国给予严厉打击正是基于该种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故我国的刑法思想中无时不在体现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也正是我国刑事法制取得快速发展的根本原因之一。三、 各共同犯罪人相应处罚中的罪责刑问题前面从宏观上探讨了各种形式的共同犯罪中如何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现在从微观中来探析一个复杂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的相关处罚问题,这一论点能够具体的表现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共同犯罪中的坚持和适用,是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成功运用的地方之一。(一) 共同犯罪人分类问题探讨各共同犯罪人的处罚问题首先要明确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共同犯罪中主体复杂多元,在共同犯罪中有分工不同、所起作用不

33、同等多种特点。在对各共同人适用刑罚时就要考虑各共犯人的刑事责任,各共犯人的刑事责任又依其在共犯活动中的独特性。各特性的共犯人具有不同的刑事责任,因此,在考虑共犯中的刑罚问题前,先对各共犯人进行一下分类。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在世界各国立法例中存在着多种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分法:1、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将其犯人分为: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这种分法称为分工分类法;2、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地位将其犯人分为:主犯和从犯,称为作用分类法;3、混合分类法,将前两种分类法结合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教唆犯,有的还包括组织犯。笔者认为在以上前两种分类中,分工分类法以共犯人在犯罪活动中

34、所实施的具体行为为标准,便于准确认定构成共同犯罪的行为。但是这种分类法未揭示各共犯人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不利于正确解决各共犯人的刑事责任。作用分类法能够比较客观的反映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从而反映他们不同的社会危害程度,便于解决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问题。但该分类法不考虑各共犯人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不利于定罪。我国刑法为了便于对共同犯罪定罪、量刑处罚,在吸收各国分类经验后,采用了将两种分类法结合在一起的混合分类法,即以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作用为主标准,以分工为辅标准,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类。同时,对各共犯人还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处罚原则。处罚各

35、共犯人主要是依据其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大小,如主犯在共犯中起主要作用,从犯在共犯活动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等。各共犯人的作用不同,处罚自然不同。因此我国刑法对共犯的分类主要是刑罚论意义上的,即为了量刑的方便,依据各个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规定不同程度的处罚,这一定程度上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但笔者认为我国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方法是值得商榷的,最主要的弊端就是逻辑上的不统一,分类中的繁杂和交叉导致法条的复杂。鉴于该种分类法弊端的存在是无法回避的事实,因此该分类法有待于加于完善。但鉴于我国刑法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笔者就以我国现行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为视点进行讨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共同犯罪人的处

36、罚中的适用和体现。(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共同犯罪人处罚中的体现我国刑法对于各共同犯罪人的概念、处罚都进行了明文规定,这是为了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坚持在罪刑法定的基础上进行的规定,有利于我国刑法的贯彻实施。综合来看,具体规定如下:1、关于主犯的规定。刑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刑法第26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了主犯的处罚问题:“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一般主犯,分为两种情况处罚:一是在共同犯罪中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负刑事责任;二是没有进行组织、指挥但参与实行犯罪的,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负

37、刑事责任,接受相应处罚。”2、关于从犯的规定。刑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刑法第27条第二款则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3、关于胁从犯的规定。刑法第28条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4、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犯是故意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人。”另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犯的处罚原则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

38、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从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规定中可以发现其具有自己的特色:主犯在犯罪中处于支配地位,其操纵着犯罪中的因果关系。主观上,其具有故意且表现积极,作用关键;客观上,主犯有效地控制着犯罪活动的发展,操纵着侵害法益的因果流程,其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贡献最大。可以说,共犯中主犯的行为具有最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在刑事责任上,其应该承担较其他犯罪人更为大的责任,应受更为严厉的处罚。而从犯的行为则以主犯的罪行为前提,对整个犯罪因果关系不具有决定性作用,在共同犯罪中只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其在共犯中起次要作用,主要依附于主犯,其罪行较之主犯罪行自然要小,因此对从犯的处罚规定了较主犯

39、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胁从犯则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因此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较小作用,主观恶性小,具有轻微的人身危险性,刑法规定了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教唆犯是故意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人。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教唆行为。就教唆对象而言,行为人教唆的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没有犯罪意图的人。教唆犯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其罪行的社会危害根据其作用不同而呈现不同,刑法根据教唆犯的具体情况具体规定了其处罚原则这是为了作到区别对待。比较各共同犯罪人的规定后笔者认为我国在共同犯罪人的处罚中充分坚持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主

40、犯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罪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从犯与主犯相比较其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要作用,其罪行具有轻微的社会危害性,承担的刑事责任比主犯要轻。另外胁从犯因其主观恶性较小,其受到的处罚比主犯、从犯的还要轻微。三者的比较均在同一犯罪活动中进行,可以明确的看出三者的处罚坚持了一个原则即:罪责刑是一致相互适应的,这正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此处的体现。另外教唆犯的处罚虽然跟主犯、从犯、胁从犯没有明显的可比性,但其根据不同的情况,结合犯罪人罪行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不同规定了三个适当的处罚原则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况,作到了罪行具体责任具体刑罚承担,是罪责刑相适应派生原则

41、即区别对待原则的体现。综合上述来看,我国在对各共同犯罪人的处罚中充分坚持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关规定中也充分体现出了这一原则的思想内涵。上面是从宏观、微观两方面对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论述,下面就在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司法实践中一种特殊共同犯罪中是如何坚持和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四、 交叉模式数次同种共同犯罪的相关问题(一)数次同种共同犯罪 数次同种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中的复杂形式之一,因其与其他各共同犯罪形式具有很多交叉性,是一种综合的复杂共同犯罪行为,同时我国现行刑法对该类共同犯罪的规定并不明确,对于一些部分可以说是一种空白,因此笔者将其在此提出作为一种特殊

42、的共同犯罪形式来论述。在论述该问题前,先来看两个案例:案例一:2004年5月至7月期间,江苏省镇江市某工厂职工甲、乙、丙、丁、戊五犯罪人看到单位效益不好,三个月都没有发工资,即多次相互邀约盗窃厂里的钢板出卖,所得赃款全部由五人分掉,比较特别的是,他们在实施犯罪时变化多端,虽然每次都是由两人去厂里拿东西,两人负责望风,一人负责销赃,但五人之间的角色每次都有新的变化。至案发时,五犯罪人总共盗窃了四次,共盗得价值两万多元的钢板。1 京江晚报N.2004.11.21.案例二:河南省某县级市公安局在2003年6月9日侦破一故意伤害犯罪团伙, 甲、乙、丙、丁四犯罪人为了长期霸占某菜市场,四次对侵占其“地盘

43、”的菜农实施殴打,每次都导致被害人有不同程度的损伤。经法医鉴定,有轻伤也有重伤。另据公安机关查明,在每次实施犯罪时,四被告都积极参加,但每次实施犯罪时的地位和角色不同,有的砸东西,有的打人。同时,各犯罪人的角色在犯罪中都有变化。1 宛城晚报N.2003.11.03.从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其有如下特征:1、在犯罪主体上,二个以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成员恒定。2、在犯罪次数上,数个犯罪人实施了两次以上共同犯罪。3、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属同一性质。4、在犯罪客体上,数次犯罪侵犯的是同一犯罪客体。5、在主观方面,基于同一故意。6、各主体在数次同种共同犯罪中分工、作用、地位有交叉,各不相同,互相转变

44、。从以上特征可以将这类共同犯罪形式界定为数次同种共同犯罪即指固定的数个犯罪人实施了两次以上性质相同的共同犯罪。2 姜涛.杨毅.数次同种共同犯罪的理论界定及司法适用J.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8(1).对于该类共同犯罪形态,因其组织性、稳固性、目标性等众多差异,可以将这类共同犯罪分为两种基本形式:第一种是犯罪集团模式;第二种是一般共同犯罪形式,其又可以分为交叉模式和非交叉模式,即各共犯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角色、地位、作用若存在变化、交叉则为交叉模式,反之则为非交叉模式。而其中犯罪集团模式和非交叉模式与前面所述的各种形式的共同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基本相同,其相关问题可以依照其他形式的共

45、同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解决,此处要论述的是如案例所述的这种交叉模式的数次同种共同犯罪的相关问题。(二)交叉模式数次同种共同犯罪中犯罪人的区分交叉模式数次同种共同犯罪中犯罪人的区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能够正确定罪、适当量刑的基础是对共同犯罪人的正确认定,而在此类共同犯罪中,因各共同犯罪人身份、地位、作用的交叉,就很难综合衡量一共犯人的类别,这就影响到其量刑的准确、适当性。对于这类共同犯罪人,其在共同犯罪中有多重身份,以案例一为例,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要求每个犯罪人都要对自己参与的犯罪数额负责。如果对每个犯罪人都一次认定为主犯来定罪处罚,这显然就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司法解释对此还要求按一罪来处

46、理,在一罪处理模式下,必然要区分各共犯人的种类,而且对犯罪人只能定一个身份,在定罪时如何给每个犯罪人定一个标准,这是无法做到的,相矛盾的。笔者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认为对于这一矛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即通过数罪并罚原则来解决,这就需要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进行修改、补充:一是对于数额型犯罪来说,须改变司法解释规定,规定对数额型同种数罪实行数罪并罚,即首先对每次犯罪按照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区分出犯罪人种类,对犯罪人判处一个合理的刑罚(宣告刑)之后再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对多次犯罪实施数罪并罚,最后对各犯罪分子判处一个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的刑罚(执行刑)。另一种解决办法是对非数额型犯罪来说,分为角色转换造成的犯罪结果相同或相似和角色转换造成的犯罪结果不同,对于第一种情况来说,可以按“一罪从重处罚”或“数罪并罚制度”来处罚都可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但对于角色转换造成犯罪结果不同的情况,若适用“按一罪从重处罚”就很难保障量刑公正。对此情况,最好的办法就是实施多次犯罪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罚,这样既操作简单,又可以保障量刑公正,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此情况下,对于交叉模式同种共同犯罪人的区分可以首先将数次同种共同犯罪以一次为单位,对每次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人先根据刑法规定进行区分,并分别处罚,之后再按照数罪并罪原则实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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