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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武陵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是指区药监局对局本级内设办案股室承办的已立案并调查终结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书面审查、复核。第三条 局本级各办案股室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立案查处的案件,适用本制度。第四条 案件审核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为标准,实行书面审核办法。第五条
2、 区药监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各班子成员任副组长,药监股、餐监股、稽查大队、药检所、法制股负责人为成员的案件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案件审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案审办由法制股成员组成,由法制股长任案审办主任,负责组织、指导本局各类案件审核工作。第六条 办案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进行合议,在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前,将合议意见连同卷宗材料送交法制股进行审核。第七条 法制股接到办案股室送交的案卷材料后,应予以登记,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审核,并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案审会组长批准可延期)提出审核意见。法制股依据有关食品药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案件进行书面审核,必要
3、时可以向办案股室了解案件情况。第八条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违法主体认定是否正确。(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是否清楚,表述是否准确;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主要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实施行政处罚是否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具体引用条款、项目是否准确、完整;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五)处罚是否适当。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况;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否合理适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六)程序
4、是否合法。是否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处罚;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是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是否按规定移送等。(七)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第九条 法制股经过对案件进行审核,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股室意见。(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股室修改。(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股室重新调查;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案件建议办案股室撤销立案。(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股室纠正。(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股室按有关规定
5、移送。(六)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建议办案股室不予行政处罚。(七)对重大复杂案件(具体解释详见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标准工作程序),由法制股提请案审会进行集体讨论,形成决议。第十条 对案件审核人员提出需要修改的案卷,办案部门在修正或补办后,应将全部案卷材料再次送审核部门复核,再次审核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第十一条 案件审核人员审核案卷应做阅卷登记,需要修改或补充资料的案卷,应制作审核意见书,连同案卷一起退回办案股室。阅卷登记应载明案由、办案单位、办案人、相对人基本情况、审核情况等。第十二条 办案股室与审核办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局案审会讨论决定。第十三条 经案审办审
6、核的案件,办案机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后,同时抄送案审办备案。第十四条 所有案卷由办案股室交法制股统一保存,并建立专门台账。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武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行政处罚案卷保存台账 附件1:行政处罚案卷保存台账序号案由案件编号经办人接收人时间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流程图立案登记调查取证办案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普通案件重大复杂案件分管局长审核案审委员会局长审批重大案件案审会讨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标准工作程序一、目的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稽查办案工作程序,确保案件办理准
7、确、及时、高效、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工作程序。二、适用范围及基本要求稽查办案人员在办理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时,严格遵守立、办、审、定相分离原则,依照本标准工作程序,及时、规范查办案件。三、立案1、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实施报备制,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案卷交由法制股备案,法制股安排专人负责备案登记(具体登记表见附件)。2、在执法监管中,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调查人员应
8、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稽查大队负责人;稽查大队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认真审理相关材料,必要时组织调查人员进行讨论,确定是否立案,确定立案的,由调查人员填写立案申请表并进行报批。3、立案申请表先送稽查大队负责人审核,经审核可以立案的,稽查大队负责人应在审核意见上签署建议立案的理由,并提名2名以上执法人员作为案件承办人,其中提名1名执法人员为案件主承办人,再报稽查分管领导批准给予立案。4、立案申请批准后,案件承办人将有关资料交法制股统一登记编号,整个立案程序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四、调查取证1、案件承办人仔细审查前期已取得的所有证据,需要进一步补充核实的,迅速组织调查取证。2、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
9、,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按要求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3、调查人员在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形,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按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提出审批。特殊情况下经稽查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先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再补办审批手续。4、案件主承办人召集案件承办人进行案件分析和讨论,认为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形成统一的处理意见,由主承办人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一般案件调查取证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5、案件调查终结后,主承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稽查大队负责人提出案件合议申请,稽查大队负责人应于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合议。案件
10、合议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对提出不同意见的分别详细记录,合议记录后经所有参加人员过目并签名。案件合议的参加人员应包括稽查大队负责人、案件承办人以及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人员,案情较复杂的或处罚裁量需适用减轻、从重处罚的应邀请法制股人员参加。经合议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形成拟处罚意见;认为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形成补充调查意见;认为违法行为轻微可不予处罚或没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的应形成不予处罚的意见并交法制股审核。五、告知1、事先告知。案件合议形成拟处罚意见的,案件主承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分别送达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告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违法事实、拟处
11、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听证告知。案件合议形成的拟处罚意见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主承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听证告知书并发出。听证告知书应分别送达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告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或利害关系接到听证告知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的,法制股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组织听证,并在确定听证日期后,制作听证通知书,于听证举行7日前送达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听证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进行,充分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听证会结束后,法制股应于2日内制作听证意见书,交法制股主管领导审核;听证意见
12、与听证前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不一致的案件,应交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重新调查取证。六、审核1、法制股审核。案件陈述申辩或听证期限过后,案件主承办人填写案件审核意见表,连同所有案卷材料送交法制股审核。法制股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案卷审核。法制股提出部分证据需调查充实或案卷材料需修改的,承办人遵照法制股意见调查充实或加以更正,法制股和稽查大队对案件有较大分歧的按程序递交案审委员会审议。2、案审委员会审议。对重大复杂案件(包括罚没款超过2万元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吊销批准文号、或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需减轻处罚的;相关业务股室有较大分歧的等情况的案件)法制股审核后,并签署意见提请局案
13、审委员会审议,案审会主任确定案审会召开时间后,法制股应提前2日通知案审会成员(稽查大队负责人应及时通知案件主承办人),案件主承办人应提前准备好上会审议汇报材料。案审后,法制股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记录经案审人员审阅并签名。从法制股提请审议到召开案审会原则不超过7个工作日。3、处罚审批。案件经法制股审核不改变原拟处罚意见或经案审委员会审议形成处罚意见后,案件主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送分管稽查的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批准。七、决定1、撤案或移送。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立案后发现应当移送的,原行政处罚决定确有错误,经有关上级部门或司法机关决(裁)定撤案的,或者
14、本机关认为应当撤案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撤案申请表或案件移送审批表,经法制股审查,由稽查分管领导批准撤案或办理移送。2、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制作式,字体、排版规范,载明事项完整;决定书中应充分说明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前,应先送办公室登记盖章。3、办结期限,一般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稽查分管领导批准,延长30日,同时将延期理由告知当事人。八、执行1、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送达之日为生效之日;生效的处罚决定,由案件承办人督促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2、案件承办人收缴或
15、扣押的物品,造册登记后,法制股监督稽查大队仓储保管。超过诉讼期限应当处理的没收物品,由稽查大队仓库管理人员逐一造册,制作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和物品清单,经稽查大队负责人、分管稽查的局领导审批后,应销毁的,邀请法制股统一销毁;其他有价值的罚没物品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款项上交财政。3、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稽查大队合议,符合规定的,由案件承办人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报分管稽查领导批准。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案件承办科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的;(
16、2)当事人收到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裁定生效的。九、结案1、行政处罚完全执行后,案件主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告,连同所有案卷材料交法制股进行结案审核后报稽查分管领导批准结案。2、案件办结后,主承办人将案卷整理,编写卷内目录,按一案一卷独立装订成册后交法制股统一管理。附件2:简易程序案件备案登记台账 附件2:简易程序案件备案登记台账序号编号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处罚内容时间经办人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充分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维护当事人的
17、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组织听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二)本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问的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本局组织的行政许可听证不得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取费用。第三条 听证程序遵循公平、公正和高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第四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本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五条 听证由
18、局长授权法制股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局长视情况指定本局具有听证资格的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听证组成人员数为奇数。听证主持人在组织听证时,应当另行指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书记员,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申请听证事项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具有下列职责(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二)决定听证的中止或终结;(三)将有关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四)就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询问听证参加人;(五)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补充证据材料;(六)维护听证秩序,劝阻或制止干扰听证的行为;(七)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听证意见。第七条 听证
19、参加人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审查人员。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享有申请回避权、委托代理权、陈述申辩权、举证质证权,同时负有提交授权委托书、如实回答主持人提问、遵守听证秩序的义务。第九条 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七日前,应当向社会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事由。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在收到听证申请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第十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
20、绍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二)行政许可事项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及其证据、理由;(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证据,进行陈述申辩;(四)审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就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质证和辩论;(五)听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最后陈述;(六)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笔录,向局务会提出书面意见,局务会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法制股负责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流程图提出听证申请(5日内)法制股受理听证申请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核确定听证人员、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
21、,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听证的7日前)组织听证(20日内)制作听证笔录交局务会讨论并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以及其他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高效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第四条 听证由局长授权法制股负责人担任听
22、证主持人,并可视情况指派本局限1至2名具有听证资格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工作。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申请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第五条 听证主持人具有下列职责:(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二)决定听证的中止或者终结;(三)将有关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四)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询问听证参加人;(五)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六)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七)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听证意见;第六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鉴
23、定人、翻译人员。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申请回避权、委托代理权、陈述申辩权、举证质证权,同时负有提交授权委托书,如实回答主持人提问,遵守听证纪律的义务。第八条 承办人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预定格式的听证告知书。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3日内向本局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本局依法受理。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预定格式的听证通知书。第十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24、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四)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质证和辩论;(五)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六)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向本局局务会提出书面意见。局务会应当根据听证主持人意见和听证笔录,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决定。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法制股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流程图提出听证申请(3日内)法制股受理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核确定听证人员、听证时
25、间、地点和方式(3日内)送达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的7日前)组织听证制作听证意见书局务会讨论餐饮服务日常监督管理程序一、目的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日常监督管理程序。二、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对从事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三、工作程序1、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应当有2名或2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开展现场检查。2、出示行政执法证;3、告知检查目的、检查范围、检查纪律、检查工作程序,必要时通告反映情况的途径;4、在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的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如实
26、记录,收集有关证据;5、检查人员应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共性部分:(1)餐饮服务许可情况;(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3)环境、个人卫生、食品安全设备使用情况;(4)餐饮服务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情况;(5)食品原辅料采购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即各项台账的建立情况;(6)餐具、饮具、食品用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个性部分:(1)小型餐馆:150m2以下(含150m2),厨房操作间四防设施情况,生熟冷藏柜内分类放置及内部食品储藏情况,肉类、食用油台账。(2)中型餐馆:150 m2500 m2(不含150m2,含500m2),粗加工场所荤素分类情况,
27、厨房操作间保洁情况,食品原料仓储情况,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台账,肉类、食用油台账。(3)大型餐馆:500 m23000 m2(不含500m2,含3000m2),粗加工专用场所荤、素分类情况,厨房操作间餐饮具保洁情况,生熟冷藏柜内仓储食品原料生产日期及有效期,专用的食品原料仓储室内仓储情况,米、面、肉类、食用油台账。各种制度上墙情况。(4)专间:二次更衣室、紫外消毒灯使用情况。食品添加剂专用储藏柜储藏情况(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开封日期)及食品添加剂专项台账。6、现场检查结束,汇总检查情况,做出明确的检查结论,并填写现场检查笔录,检查结果经相对人核对无误后,监督检查人员、受检单位负责人或有关
28、人员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并各存一份。受检单位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应当由两位以上检查人员签字并注明情况;7、对于现场检查发现需要整改事项的,出具监督意见书,相对人根据监督意见书进行改进,整改完毕后通知相关现场检查人员进行复检或者相关现场检查人员在到达整改期限后主动上门进行复检,并出具现场检查笔录,再次检查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要求的,责令其严格按照监督意见书加速改正,第三次复检仍不符合标准的,按程序启动餐饮服务行政处罚。8、为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在日常监管中对每个监管单位送达一份“关于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工作的告知书”。9、整理检查结论,归档,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台账;在日常监督检
29、查中,发现不属于本局职责职能的,及时函告有关部门。附件:1、日常监管收缴物资台账;2、日常监管工作台账;3、“关于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工作的告知书”。附件3:日常监督收缴物资台账序号收缴时间餐饮单位物资名称数量收缴经办人销毁时间销毁方式销毁经办人附件4:餐饮服务日常监管工作台账序号时间单位名称是否有证负责人联系电话所属片区现场核查笔录(是否)监督意见书(是否)责令整改通知书(是否)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附件5:关于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工作的告知书各餐饮经营单位(个人):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加强自
30、律管理,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与规范,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好各环节卫生,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工作到位; 二、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严禁无证经营,各类许可证应悬挂在大厅、入口等醒目处;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严禁“无证”和“五病”人员上岗。在岗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留长发、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等,操作时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四、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要有完善齐全的“四防”设施,食品处理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做到生进熟出,生、熟
31、食品的加工、储存、盛器等必须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污染;五、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采购食品及原料,不采购有毒有害、腐烂霉变、过期变质的食品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不采购无标识或标识不全的食品,不采购和使用标识不规范的、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采购食品时应索票索证并建立食品进出库台账;六、严格餐(饮)具清洗消毒,配备消毒专间、消毒柜、洗消水池等卫生设施,并运转正常,消毒后的餐具应存放在专用保洁柜内,并做好消毒记录。武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许可及日常监管文书编号制度按照“一书一号”的原则,为方便各类文书归档及查找,特制定如下文书编号规则:一、餐饮服务许可类餐饮服务许可类文书包括:餐饮服务许可
32、现场核查笔录、监督意见书、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等文书,编号规则如下:( 2012 ) 第 25 01 号 年份 法制股给定的 核查次数 材料审查表编号二、餐饮服务日常监管类日常监督类文书包括: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物品清单、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等文书,编号规则如下:武餐 ( 2012 ) 第 01 06 01号 A武陵区餐监股 年份 月份 日期 顺序号 执法组号两位数字表示 其他组B、C.餐监股安排专人按照相对应的文书编号对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服务日常监管的各类文书进行统一编号,餐监股执法人员
33、按照给定的文书编号制作文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抽检制度一、目的为加强本区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二、职责及适用范围常德市武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武陵区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根据上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针对性的制定并下达餐饮服务食品监督抽检计划。食品抽样应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及市场监督、专项检查的要求确定抽样的品种。三、工作程序3.1 要求:3.1.1 抽样人不得少于2名。3.1.2执行抽样任
34、务前应主动向被抽样单位出示证件和监督抽检通知书。告知监督抽检的性质和抽样内容。3.1.3被抽样单位应当协助抽样人员进行抽样。3.1.4被抽样单位提供购进凭证等相关资料。3.1.5 抽样应当按成本价购买所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被抽检单位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3.2 抽样地点:抽样地点由抽样人员根据被抽样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要求被抽样单位派员协助完成。3.3 抽样方法抽取样品时,抽样量应当不少于检验需要量的3倍。对于均匀性较好的样品,应当现场分为三份,一份检验,两份留样;对于均匀性不好的样品,抽样量应当满足实验室处理分样的需要,检验前将抽取的样本分为三份,一份检验,两份留样,并做好分样操作记
35、录。抽样操作应当规范,抽样过程应当不影响所抽样品的质量,为保证样品的代表性,避免在同一被抽样单位多次抽取同一品种、同一批次、同一进货渠道的样品,同一企业的最多抽取三批样品。3.4 抽验凭证:采样后,据实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一式三联(一联交被抽样单位、一联随样品送检、一联留存卷宗备查)。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的公章,若被抽样单位为个人,则由该个人签字、盖章。3.5 抽样的封签: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将所抽的每批样品分别用封签条封好,双方签字盖章。3.6 抽样的贮存抽取后的样品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适宜的贮存条件,保证样品完整性。3.7 样品的交接产品样品采
36、样记录随相关样品交相关检验机构并办理交接手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文书餐抽( )号抽样理由被抽样单位抽检样品名称现场抽样人员股室负责人意见分管局长意见局长意见现场买样费用(元)检测费用(元)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餐监股留存,一份财务室留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标准流程图根据抽样性质,拟定抽样计划报请领导批准在抽样单位实施抽样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按规定封样被抽样单位经手人签名、盖章,并提供购进凭证及相关资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第二联留被抽样单位所抽样品按要求贮存并及时送检验单位检验单位业务办相关人员签名办理交接手续抽样结束餐饮服务查处案件内部移交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案件移
37、交程序,使案件查处更及时有效,根据局内部股室分工,制定本程序。二、适用范围餐监股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情节严重、不再适用简易行政处罚程序的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三、工作要求1、收集整理案件初始资料,并进行台账登记,填写武陵区药监局餐监股内部案件移交文书(见附件);2、由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武陵区药监局餐监股内部案件移交文书的程序进行办理。附件6:餐饮服务查处案件移交文书附件6:餐饮服务查处案件移交文书 餐( )第 号单位名称经营类型地址法人(负责人)联系方式案由现场监管人员意见年 月 日股室负责人意见年 月 日分管局长意见年 月 日稽查大队意见年 月 日餐监股送件人送达时间稽查大队收件人食品安全事故
38、应急预案为建立健全武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突发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规范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事故发生和及时控制事态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和谐发展,按照职能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编制本预案。一、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常德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控制和处置程序等。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域内突然发生的、群体性的、造成或可能造成
39、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三、工作原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加强合作的原则,武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一般食品事故(IV级)。四、工作机构为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成立由蔡运龙任组长,刘小娟、汤志华、徐斌任副组长,廖继业、张宏友为成员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指挥、组织与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组、现场处置组、后勤保障组三个工作小组。综合组:以餐饮服务监管股为主,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本应急预案;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组织、协调
40、相关部门联动、配合;建立事故处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组织撰写总结报告。现场处置组:以食品药品稽查大队为主,主要负责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收集资料,根据事故的事态,必要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向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情况,提出措施建议,根据领导小组决定采取措施防止事态蔓延。后勤保障组: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应急车辆、应急物质、财务保障和通讯信息保障,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1、出发前应先检查应急处理包内文书是否齐全。(应带的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意见书、送达回执、询问笔录、文书附页、行政控制决定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证据先
41、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物品清单、封条、事件调查表等等)2、携带相应的快速检测设备,照相、录相等取证设备赴现场调查。3、由带队的领导或调查组负责人负责与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机构联系,应根据报告所掌握的情况提出采样检验具体项目及数量要求,以便统一协调工作步骤。4、后勤保障组负责落实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必须的防护装备。六、应急处置内容和步骤(一)事故受理。工作人员接到发生或可能发生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详细登记事故发生的相关信息,并及时报告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二)事故报告。根据湖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的要求,对餐饮服务环节较大级别以上(含较大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在发现或得到突发事件后及时向区食安办、区应急指挥办报告,2小时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初次报告,同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餐饮服务环节一般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在发现或得知突发事件后及时向区食安办、区应急指挥办报告,2小时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按照湖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