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论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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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工业大学毕业论文论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姓 名 学 院 人文与法学院专 业 法 学班 级 法 学 1004学 号 指导教师 职 称 副 教 授二一四年六月十五日天津工业大学毕业设计(论文)进度检查记录题目论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学生姓名陈金燚学院名称人文与法学院专业班级法学1004指导教师姓名蔡永为指导教师职称副教授日 期指 导 记 录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中期检查表题目论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学生姓名陈金燚学生班级法学1004指导教师填写任务书下达时间学生调研及查阅文献情况毕业设计(论文)原计划有无调整学生是否按计划执行工作进度学生是否能独立完成工作任务学生的出勤情况及出勤考核办法学生每周接受指导的次

2、数及时间毕业设计(论文)指导记录是否齐全学生的工作态度在相应选项划“”认真一般较差尚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系(教研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摘要证据问题也是程序问题,是各类诉讼中的核心问题,也是仲裁、调解以及纪律检查、各种奖惩中的核心问题。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灵魂,是司法公正的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从始至终都要围绕着证据而进行下去。对刑事诉讼证据如何选择和认定,将直接体现法律在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中的作用,关系到实体的真实与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实现刑事诉讼所追寻的目的。因此本文是对有关刑事诉讼证据在审理案件时能否被认定的研究,简单的介绍了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3、对证据在进入诉讼程序后的审查判断的方法,在审理案件时对所收集的证据该如何认定,和证据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所要坚持的证据规则。对刑事诉讼证据的正确认定和选择,将有利于更好的解决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的可采性问题,监督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严肃执法、依法办案,有效制止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充分保护公民权利不受非法取证行为的侵害,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有效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最终实现刑事诉讼本身所体现的价值。关键词:证据;审查判断;司法认定ABSTRACT Evidence is also program problem, is the key problem in all kinds of

4、litigation, arbitration, mediation and the core issue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all kinds of rewards and punishments. Evidence is the basis and soul of litigation, it is the guarantee of judicial justice. The starting of criminal procedure, from beginning to end around evidence to proceed. How to c

5、hoose and classifying of criminal lawsuit evidence, will directly reflect the legal value orientation in controlling crimes and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in relation to the entitys true or not, the program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finally realizes the value pursuit of criminal procedure. So thi

6、s article is about the criminal litigation evidence in court cases can be considered in the study, the simple introduces the types of criminal lawsuit evidence, the evidence censorship , after into the proceedings.Key words: evidence;review the judgment;Judicial cognizance目录前言11.1概念:31.2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

7、31.2.1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31.2.2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31.2.3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3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42.1概念:42.2证据规则的分类:42.2.1关联性证据规则:42.2.2传闻证据规则:42.2.3最佳证据规则:52.2.4意见证据规则:62.2.5补强证据规则:62.2.6交叉证据规则:72.2.7非法证据排除规则:8第三章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和司法认定93.1物证:93.1.1物证的概念:93.1.2物证的收集与保管:93.1.3物证的审查判断:103.2书证:113.2.1书证的概念:113.2.2书证的分类:113.2.3书证的审查判断:123.3证

8、人证言:123.3.1证人证言的概念:123.3.2证人证言的特点:133.3.3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133.4被害人的陈述:143.4.1被害人陈述的概念、意义:143.4.2被害人陈述的收集:143.4.3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153.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63.5.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163.5.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和证明力的规定:163.5.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163.6鉴定意见:173.6.1鉴定意见的概念:173.6.2鉴定意见的种类:173.6.3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173.7勘验、检查:173.7.1勘验

9、、检查的概念:173.7.2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的审查判断:183.8视听资料:183.8.1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概念:183.8.2视听资料的特点:183.8.3视听资料的审查和判断:19结论21参考文献22谢辞24前言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着一定的客观联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过程产生和遗留下来,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础,在诉讼活动中,一方面对案件的实体处理首先取决于能否准确地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另一方面诉讼程序的演进和程序正义的实现也有赖于证据理念及其应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正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李学灯先生所指出的:“惟在法治社会之定分止争,首以证据为

10、正义之基础,既需寻求事实,又需顾及法律上其他政策。认定事实,每为适用法律之前提。因而产生各种证据法则,遂为认事用法之所本”。1所谓证据的种类,主要是指证据在诉讼中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由于每种证据都有其各自独立的特点,收集证据与保存的程序和方式也都各不相同,审查和判断的重点与具体程序也有所区别,因此科学的划分证据种类,不仅有利于根据不同的证据种类规定相应的证据规则,判断某一证据的证明能力的大小,还可以促进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从法律的角度来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科学的划分,规范证据在诉讼中的合法地位,合理而充分的进行审查和判断,依法定程序鉴别真伪,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确定其有无证明力,科

11、学判断、合理采纳、公正适用,促使收集到的各种证据合理地进入诉讼程序,使案件的审理和判断能够顺利进行,进而实现证据自身的价值意义,从而达到在公正的程序中准确无误地认定案件事实、合法正当地处理诉讼争议的目的。维护法律的权威和要保护的对象,惩罚犯罪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制社会的繁荣发展。2第一章 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1.1概念:证据是用来证明过去发生的事实,之所以能够证明已经发生的事实,是因为证据在过去发生的事实载体上留下了相关信息,这些信息附着于任何一种物质载体的时候,证据就产生了。物质世界的任何一个载体,只要是用来推理、证明、判断一个未知的事项,证明一个实物的存在与否,它都是证据。而对于

12、证据的真假、合法与否,均需要通过法庭的举证、质证、认证程序来判别。3证据既是证明之根据,也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载体,具有能够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争议案情的已知事实与表现其内容的法定形式的统一,它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能够对争议案情起到证明的作用,而且还必须具有法定的表现形式。而对于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在收集和提出过程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进行不违反法律法规,还应当做到使待证的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达到合理的统一与衔接。41.2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1.2.1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客观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一切刑事

13、诉讼证据,都是伴随着案情进展而出现的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这些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都是客观存在的。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相对于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来说的,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也不依办案人员的主观意识为转移。办案人员绝不能用主观臆断来代替这些客观事实,更不允许任意改变或者替换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要求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反之,任何想象、猜测、分析、估计、推断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并非客观存在的事实,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1.2.2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关联性是指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与争议的案情有关联,能够发挥其证明作用的事实。一切用以证明诉讼争议的证据,

14、都必须同诉讼案件有着客观的联系,而且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还必须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存在着内在、必然的联系。反之,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事实与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1.2.3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合法性要求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由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辩护人等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反之,采取非法手段收集的材料,即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由于其取证的手段不合法,也难以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必要属性,也是刑事诉讼证据区别于一般证据的最显著的标志。刑事证据的合法性,也被称为刑事证据的许可性,是指刑事证据的来源、刑事、收集和认定都由法律调整和规范,都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它

15、是刑事证据在社会形成过程中产生的。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2.1概念:所谓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制度的集中体现,具有强制的效力性、明确的指导性,同时为了规范证明行为而确立的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在收集证据、判断证据、采用证据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程序性原则。2.2证据规则的分类:2.2.1关联性证据规则:证据关联性的规则,是指只有与诉讼中待证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才可以采纳,一切没有关联性的证据均不采纳。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可采性的前提条件,即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首先取决于它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凡是具有可采性的证据,都必须具有关

16、联性。关联性规则看似规定的是证据证明性的问题,但实质是一条可采性或证据能力规则。也就是说,如果不具有关联性,该证据不可采,但是,反过来说,并不是具有关联性的证据都一定都具有可采性,仍有可能出于各种利益考虑被排除。在大陆法系,多数国家的立法对于证据的关联性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是由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自由裁量。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者和司法者看来,证据应该具有关联性是不言而喻的事情,无需法律再用明确的语言规定。大陆法系传统重视法官的职权作用,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强调法官的自由心证,因而将证据关联性的判断归属于法官的自由心证的范畴,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以及相应的证明力大小不应该由立法来明确加以规定。在

17、证明的过程中,有些证据具有一定的证明价值,但同时也包含着潜在的偏见危机,这就需要法官就特定证据的证明价值和偏见危机进行比较和权衡。如果证明价值大于偏见危机,则采纳该证据,反之则排除该证据。这样的比较和权衡过程赋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52.2.2传闻证据规则:传闻,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陪审或听证中作证时所作出的陈述,在证据上将它提供出来加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在理论上,传闻证据是指在审判或询问时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包含的事实是否真实的,一种口头的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有意无意的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传闻证据规则作为排除证据的手段,在英美证据法上占有十分显

18、著的重要地位,其起源于英国,与陪审团制度一起被认为是英国证据法最为重要的特征。大多数英美法学者认为,传闻证据规则是陪审制度的产物,因为陪审员并非是法律专家,不具备正确评判传闻证据所含证明力的能力,为了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就应当排除缺乏证明力的证据。因此,在诉讼中原则上禁止将传闻证据作为正常的证据来使用,只有在不至于导致对陪审团陈述误导作用的例外情况下,传闻证据才有可能在一定的条件下被采纳,所以传闻证据实际上是直接审理原则的当然结果,在实际审判中违背了直接审理原则而缺乏可信性被排除出去而不能作为证据在审判中使用。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并不存在完全等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传闻规则,但是,传闻证据规则对大陆

19、法系的影响却不可否认。随着书面审理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废止,直接言词原则在许多大陆法系得以确立,根据该原则,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必须出庭作证,这与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都是基于公平审判、发现真实的理念而设立,与传闻证据规则可谓是异曲同工。但是,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首先,两者发挥作用的诉讼模式和方式不同,其次,二者的内涵和适用范围不同,第三,作用的侧重点和规范的关系不同,对证据效力的影响也不同。62.2.3最佳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就是指在对书证进行采纳时,必须提交原件或者原本,复印件或者副本不得采纳,除非符合例外情况的规定。但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对使用第二手材料则往往没有如

20、此严格的规定。那何为原件或者原本呢?根据证据法基本原理,原件或者原本,是指文件的制作者在将有关的内容予以记载的当时所形成的原始文本。经过复印、复制、扫描、摘抄等方法,将原件或者原本经行制作后形成的第二手材料,则被称为复印件、复制品、或副本等。原则上最佳证据规则仅适用于书面的文字材料,如信件、电文、文件等等。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文书的范围也日渐扩大,因此,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也扩大到了录音、录像和照片,包括电影胶片和X光片。需要说明一点,由于书证载体本身不局限于书面材料,因此,该规则也不仅仅适用于一份文件。并且这里的书证是广义上的书证,还包括我国证据种类中的视听资料部分。另外,最佳证据规则不适

21、用于那些仅有附属或表面意义的文字材料,也就是说,文字材料必须是与案件中的重大问题相关。72.2.4意见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根据其感知或了解的案件事实作出的推断性陈述,包括普通证人的意见证言和专家证人的意见证言。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不具有可采性。换言之,普通证人只能就其直接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或者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关于事实的意见、信念或据此进行的推论,不能用来所信事实或推论事实为真。但是,专家证人则可以提供意见证据。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原则上不具有可采性主要是基于以下法理依据:第一,证人职能与裁判职能的区分不同;法理上认为证人是一种证据方法,其职能在于将其亲

22、身体验的事实如实提供与法庭。而依据一定的证据材料所做的推论或结论,则属于裁判职能。虽然在理论上事实裁判者可以自由的排斥、抵制意见证言,但是事实上仍然难免受到影响。当证人将其运用感官观察到的信息告知事实裁判者之后,后者便不再需要前者用推理结论方式予以协助。因此,该一般原则可以阻止证人侵越事实裁判者的权利。第二,就所证明的事实,普通证人的意见往往不具有相关性,如果允许法庭使用其意见陈述,则存在影响公正认定事实的危险。意见并非对证人所亲身体验,如果允许证人提供意见,其陈述的客观事实中混杂有个人见解,则有误导事实裁判者的危险,以至于可能错误的认定案件事实。最终,意见证据并非事实本身,而是基于某种事实而

23、做出的推断与评价。需要指出的是,判断某个证人陈述是否属于“意见”,并不是在于证人是否使用了“我看”、“我认为”之类的言词,而是需要根据该项证言的内容来确定,看他是证人的感知观察还是某种推断与评价。在这个意义上,意见证据是与感知证据相对称的,感知证据是指证人所陈述的自己亲身感受、感知、经历的事实情况。然而,在实际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并没有直接采用专家证人的概念,而是采用与证人并列的鉴定人的概念。鉴定人结论和证人证言都是彼此独立的证据类型。鉴定人的职责是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法庭提供鉴定结论或意见。对于证人,虽从一般法理上要求其根据自己所了解的事实提供证言属于应当,但是

24、,法律对于其自己所体验的事实进行一些分析、推测等意见陈述并无明确的禁止规定,其证据价值的大小由法官依凭自由心证作出判断。2.2.5补强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其宗旨在于从法律上明确要求法官在运用某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时候必须具有佐证。无论这些证据看上去多么可靠、多么有证明力,法官也不能单独根据该证据认定相应的案件事实。在性质上,补强证据规则不是一项可采性规则,而是一项限定证据证明力的规则。补强证据规则影响诉讼证明活动的方式在于,需要补强的证据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案件事实,但没有完全

25、的证明力,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补强其证明力的情况下,它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现代诉讼证明活动以自由心证为原则,法律一般只对证据的证明能力加以规定,对证据的证明力很少做限制,而是交由法官判断。补强证据规则限制了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因而被认为是自由心证原则的一个例外或补充。根据补强证据规则的精神,我们可以划分出两类证据,即主要证据和补强证据。主要证据是指基于其本身的特殊性质,需要其他证据增强或担保其证明力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补强证据则是指专指为了增强、担保主要证据的证明力而提出的证据。补强证据应当具有对主要证据的客观性和主要证据证明的案件的主要事实

26、的客观真实性的双重证明作用。因此,我们要特别注意不能将直接证据等同于主要证据,将间接证据当做补强证据来使用。补强证据与间接证据具有不同的性质。我国的证据法中也有关于对补强证据规则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以下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做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想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这些“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在证明力上无疑受到了限制,如果要充分发挥其证明作用,必须

27、对其证明力进行补强。2.2.6交叉证据规则:广义的交叉讯问是指以审问方式向对称的人证调查方式,狭义的交叉讯问与直接讯问相对称,即与主讯问相对称的反讯问,我们所说的交叉讯问是从广义来看的,他是英美法中在庭审时对证人(包括一般证人、被害人、放弃沉默权出庭的被告人、专家证人等)进行讯问的方法。这一法庭调查制度由主讯问、反讯问、再主讯问、再反讯问等诉讼行为顺序构成。证人首先由提出证据的一方进行直接讯问,然后由对方当事人针对证人在讯问时陈述的内容或与此有关的事项对该证人进行反讯问,然后举证方和对方可以再次讯问和再反讯问。其间,反讯问是交叉讯问制度的关键环节。8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交叉讯问具有重要的作用:

28、首先,作为质证的一种基本方法,它能够促进案件真实的发现。其次,它能够有效的保障当事人对法庭审理的充分参与,尤其是有利于被告人有效行使辩护权。除此之外,交叉讯问还有助于诉讼结构的均衡,在这一机制中,控辩双方各自将证据呈现给法官,并直接参与证据的调查,获得充分的机会对不利于自己的证据进行反驳和辩论,而且法官的中立地位得到了保障与彰显。交叉讯问和法官审问作为法庭上两种对言词证据的调查方式,相对比较法官审问,交叉讯问具有更为严格的限制规则。这种规则可分为整个程序均应遵守的一般法则,以及各阶段所应遵守的特别法则。一般法则包括证人的一般保护、法庭时间的有效运用、就事实及与可信争点讯问和关联性四项法则。能够

29、真正体现交叉讯问规则特点的是所谓的特别法则。这些特别法则包括:其一,主讯问的特别法则。在主讯问过程中,主要有三个特别法则,即禁止诱导讯问法则、先前一致陈述之禁止法则和禁止弹劾证人可信性法则。其二,反讯问特别法则。反讯问的目的,在于推翻主讯问建立的事实,以求建立新事实的机会。反讯问的证据法则,与主讯问正好相反,即主讯问所禁止者,为反讯问所容许,主讯问所容许者为反讯问所禁止。2.2.7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非法证据包括三种(一)主体不合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的人提供的证据;(二)形式不合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三)程序或手段不合法的证

30、据,即通过不符合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手段取得的证据。狭义的非法证据是指办理案件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特权与程序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取的证据。而在对待具体案件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是指司法、执法官员经由非法程序或使用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不得在刑事诉讼中用作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根据其证据形式和产生方式的不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分为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和“毒树之果”排除规则。一般认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追求的是客观真实之外的法律价值目标,但对其具体的理论和政策基础,则存在着不同的认识。非法证据具有以下四个特征:内容不合法;表现形式不

31、合法;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主体不合法;收集或提供证据程序、方法、手段不合法。只要具有这四方面之一就是非法的证据。9非法证据的证据效力,是指符合非法证据特征之一的证据能否在具体案件中从证据材料转变为诉讼中的证据,并经过庭审质证后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成为定案证据的能力。非法证据效力能否作为定案证据其实就是解决非法证据的可采性问题,而非法证据可采性即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0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如何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具体来说,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步骤:其一,启动程序。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其二,步骤

32、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其三,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询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在场的其他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其四,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其五,法庭处理。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拍

33、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属于非法取得,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11第三章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和司法认定3.1物证:3.1.1物证的概念: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的工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等。物证具体有以下几种:(1)犯罪使用的工具。如罪犯杀人时所使用的凶器、盗窃时使用的钳子、万能 钥匙等。(2)犯罪遗留下来的物质痕迹。如犯罪人在作案过程中留在犯罪现场上的脚印、血迹,强奸案件中的精斑等。(3)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如被

34、罪犯杀害的死者的尸体,抢劫的财物、盗窃的赃物。(4)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如犯罪人留在犯罪现场上的头发、衣服、纽扣、烟头、纸屑等。(5)其他可以用来发现犯罪行为和查获犯罪分子的存在物。如人体的特征、物体的位置、大小、颜色、气味等。123.1.2物证的收集与保管:物证的收集是指执法人员或者律师发现、提取、固定、保管和保全物证的专门活动。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收集、调查物证的方法可归纳为以下几种:(1)勘验、检查:勘验是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查看和检验,以发现、收集、核实证据的活动。检查是执法人员检查人身或者在特定场所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2)搜查;搜查也是收集调查

35、物证的主要方法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收集证据,查获犯罪行为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人员以及可能藏匿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由于搜查是一种极为严肃的法律行为,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一要严格控制使用,二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3)扣押;扣押通常是结合勘验、检查、搜查等同时进行的,它是执法机关依法暂时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一种专门调查活动。为了收集调查物证的扣押,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扣押通常只是一种执行措施。(4)提供与取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应当如

36、实提供证据,凡是隐匿证据的,必须受到法律追究。13物证的保管是指将用作证据的物品和痕迹固定后妥善加以保管和封存的活动。物证的种类不同,保管的具体方法也不同,一般应作如下处理:(1)对于一般物证,如凶器、血衣等,应密封保管。(2)对于缴获的赃款、赃物,严禁私分、变卖、调换和挪用。(3)对于体积大、笨重不易搬动的物证,应当拍制成照片,并注明实物存放的地点。(4)对于以损坏、消失、变质的物证,应当复制模型、照片、绘图、纪录,并迅速处理。(5)对于易燃、易爆物品,将照片、鉴定结论等保存下来,实物交给有关部门处理。(6)对于缴获的枪支、弹药、毒品等,将照片及鉴定结论等保管好,把原物交有关部门保存。(7)

37、黄色书刊、淫秽照片画片等,应由专人保管,不准扩散。3.1.3物证的审查判断:物证虽然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但它还不能直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还需通过办案人员审查、判断来确定它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对物证的审查和判断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认定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物证的来源主要是指物证的出处,由何人提供和如何收集而来,特别是来源的程序是否合法。由于物证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实在物,因此,它既可能出现在事发现场,有可能来源于野外,既可以来自当事人一方的身上或住处,又可能来自于证人或者其他单位或个人所持有。从物证的来源上进行审查,即对物证分别是在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由何人提供或收集,使用何种调查或侦查措

38、施所查货,以此来认定物证在来源上是否合法。(2)审查判断物证是否真实可靠。物证的最重要特征在于采用其本身所固定的外部特征、形状、品质、状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但是各种客观因素或环节,以及人的主观因素,常常限制或阻碍物证这一客观属性的映现程度,从而影响其证明力的大小与强弱。因此,在审查认定物证的证据效力时应注意要查明为待证事实所要求的物证的本质特征或内在属性在认证时是否已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以及是否达到了足以影响其证据力的程度。也要查明物证是否为原物,一般而言,原物具有不可替代性,在诉讼上如采用的是复制品或替代品将影响到对物证证据力的认定。 最后还要查明物证是否经过伪造,凡伪造的物证除了影响物证的

39、证据能力外,同时将导致该物证在客观属性上丧失证据力。(3)审查判断物证的方法,通常采用交付辨认、技术鉴定和比较印证等方法。辨认是指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由有关诉讼法律主体对提供、收集到的物证材料进行识别、判断,辨明其真伪以及阐述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的认识活动。通过辨认,帮助司法人员对证据进行审查确认。科学技术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专门的技术知识、技能、工艺以及各种科学仪器、设备等,根据法庭的指派或聘请对在诉讼中出现的物证材料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提供的结论性意见。比较和印证是指司法机关在审查物证过程中,当发现物证于其他证据、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出现矛盾时,应当进行全面的、细致的分析

40、。3.2书证:3.2.1书证的概念:书证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书证以其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虽然书证和物证都是实物证据,然而书证是以物质载体所反映和表达的思想内容对一定的法律行为和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这是书证最基本的特点,是使书证区别于作为物证的书面文件的根本标志。书证还具有直接证明性,有明确具体的思想内容,能够依据其内容直接判明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书证还具有稳定性,是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作为客观载体,只要文字、图案和符号等在特定的客观载体上生存和保留下来,其所表达的特定的思想内容也就固定下来。书证具有以下特征:(1)表现形式及制作方法的多样性

41、。表现形式既可以是文字、图形,也可以是符号;书证内容的载体,既可以是纸张,也可以是木头、石头、金属等其他材料;用以制作书证的工具,既可以是笔,也可以是刀、印刷机等。(2)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必须同案件互相联系。(3)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是可供人们认知和了解的3.2.2书证的分类:(1)文字书证,这是一种最常见的书证,如传单、信件、合同、遗嘱、账册、票据等。(2)图形书证,如刑事诉讼中的淫秽图画、犯罪嫌疑人为实施犯罪而绘制的地图等。(3)符号书证,如路标、标记、记号等。(4)公文书证,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所做的文书,并以此文书作为证明案件有关情况

42、的书证。如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书、离婚证书;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调解书等。(5)以书证的内容体现的性质作为划分标准,可将书证划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6)以其形成方法为标准,可将书证划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本和译本等。143.2.3书证的审查判断:在法庭审判的过程中,对于作为判决的根据的书证,一要出示,二要经过双方的质证和辩论。(1)审查书证与待证事实有无相互关联。通常情况下要求书证声明者说明书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与待证事实之间有何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即该书证能证明案件的哪一部分事实。(2)审查书证的制作人,确认该制作人是否有制作该种书证的资格。书证的制作理应具有特定的目的,因此

43、应该调查该书证是否确系某人所制作,如果书证载明的制作人并未制作书证时,该种书证将失去其证明力。(3)审查制作书证的手续是否完备审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制作的书证上有无加盖公章和有关人员的签名、盖章以及签字、笔记、印章是否属实,是否存在私刻公章、私盖公章的情形。(4)审查制作书证时的程序是否合法。如制作公证文书时是否有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制作机关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进行等等。(5)审查书证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所谓的伪造就是模仿他人的笔记或以其他手段制造假书证,所谓变造就是以涂改、加字、减字、剪贴等手段以改变书证内容所表现出来的外部特征来达到篡改书证内容的目的。在刑事诉讼中,由于犯罪分子出于各种

44、动机,有可能对书证加以伪造或对原有的书证所涉及内容的关键部分加以篡改或者变造,因此,对载有犯罪事实的书证,应审查是否为犯罪人本人所书写,有无栽赃、陷害、嫁祸于他人的情形。(6)审查书证的收集是否合法。书证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来收集,禁止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对于以非法的方法和非法手段收集到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3证人证言:3.3.1证人证言的概念:证人证言: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就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3.3.2证人证言的特点:(1)必须是证人感知、记忆的情况向办案人员所做的客观陈述。(2)不稳定性和变动性。其原因

45、主要是:一是言词证据本身所固有的特征,即易受客观因素、主观因素影响干扰;二是可能遇到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三是证言的形成过程每个阶段可能有误差。(3)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只有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才能成为证人。另外,由于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在诉讼活动中,必须坚持“证人优先”原则。 证人证言的意义在于它与诉讼中其他证据相比,特别是同其他言词证据相比,其客观性更强;与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相比,证人证言更为生动、具体、形象,对案件事实揭露得更为深入。3.3.3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1)按照证人证言形成的三个阶段,即感受、记忆、陈述等三个阶段,判断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在感知阶段,证人在生理、心理、神经等方面有

46、较大差别,有的敏感,有的迟钝,有的准确,有的时常发生差错,有的人对某一种事务特别敏感,见其所长,而对另一种事务却感到迟钝,见其所短。在记忆阶段,人的记忆力因人而异,通常,人的记忆能力与遗传因素、年龄、职业、健康状况具有直接的关系。一般而言,健康的人比长期患病的人有更好的记忆,年轻人往往比老人有更好的记忆能力。另外,当客观事物发生时,是否对其保持高度的注意力或者是否努力地进行细心的观察,也对记忆的长久性与准确性产生很大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对某一客观事物的记忆会逐渐淡忘或模糊。这些因素都不能忽略。 在陈述阶段,证人证言的证据力取决于证人对其发现的客观事物加以再现的表达能力,这种表达能力与证人的

47、语言文字水平和逻辑思维模式具有密切联系。(2)要审查证人证言所表达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关联性,有何种关联性?如果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本身并无关联,即使在内容上符合客观事实,也无证据价值。另外还要看证人证言与其它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之处,证人证言与被确认的案件事实之间是否相互吻合,有无矛盾之处。当证人证言与其它证据出现矛盾,或者与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相抵触的,应结合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必要时还可依法补充收集证据。相对来说,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审查判断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以确定其倾向性,判断其真实程度。从广义而言,如果证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包括亲属、朋友关系或存有恩怨等对立关系,就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以至于削弱证据力的程度。在司法实践中,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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