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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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 2015-02-0209:05:53.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 一、是非法证据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或某一主张成立的事实材料。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的能够浅谈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 一、是非法证据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或某一主张成立的事实材料。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的特征在于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刑事诉讼法学关于证据“合法性”的,其主要在四个:证据法律规定的和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运用。证据合法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证据共用七种,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

2、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鉴定勘验、检察笔录;()、视听资料。证据有合法的。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我国完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的概念权威的定义,但证据合法性的规定,可以得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不正当的方法获取的证据。,非法证据于非法的取证:非法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包括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的言词证据等;违反法定程序的实物证据;非法定主体的书证、物证。 二、世界各国非法证据的取舍 美国是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主要。它一系列判例的、无的搜查和没收所的证据,收集的证据、收集的证

3、据(派生证据)均应排除。“毒树之果”的理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其使用是有害的,它会鼓励警察的,纵容对公民隐私、住宅和人身等权利的侵犯,破坏法制。但犯罪浪潮的冲击,为有罪证据的力量,近年来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确认了规避排除规则的一系列例外。如“或”的证据不适用排除规则;侦查人员明知搜查和扣押是的,即出于“善意”也不适用排除规则。此外最高法院还,警察的非法与犯罪给社会的损失一起衡量。也对非法搜查获取的证据的取舍作利益权衡。 英国、德国、法国等西方与美国的不同,并不地排斥的物证。而是注意的严重程度排除证据对利益的损害程度,利益权衡,赋予法官程度的证据取舍的自由裁量权。价值观念的差别等原因,对证据取舍的

4、倾向性也有区别,但总的看,排除物证并未在的证据规则,在实务中,对证据排除大多持谨慎的。 在日本,最高法院在年的判例中肯定了非法搜查、扣押的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理由是,收集程序的不会证据材料的性质和形态,不会其证据的价值。此后年最高法院对非法证据均持肯定的。但到了年最高法院在判例中了符合二条件所的证据材料证据使用,即()、证据物的收集程序有精神重大的;()、从抑制将来的侦查的角度来看将该证据物证据是不的。判例体现了日本刑事诉讼在注重实体性的已开始注意程序公正。 三、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非法证据效力的规定 共和国宪法第条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条第款规定:“禁止非

5、法拘禁和以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的身体。”第条规定:“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条规定:“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

6、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年最高法院关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定案的。” 最高检察院在年修订的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第条规定:“采用羁押、刑讯、威胁(更多精彩来自“秘书不求人”)、引诱、欺骗非法方法获取证言。”第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

7、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指控犯罪的证据。” 四、我国法律界非法证据效力的不同观点 一律排除说,即否认以非法手段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据使用。其理由是:非法取证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因非法取证与所证据之间着因果关系,否定非法取证的,也应该否定非法取证的结果。仅从程序外以对非法取证,在诉讼法上却承认非法取证的结果,则难以从上遏制非法取证,侵害公民人权的。 肯定说,即主张把“非法手段”与“证据”区别开来,对取证的可视情节轻重予以和追究人的责任,但非法的证据材料若与案情,仍可采用。其理由是:“实事求是”是我国证据制度的核心,我国刑事诉讼法追究实质,而只要求上的“合法”,把起初而联的证据予以排除,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

8、明,从而放纵犯罪。 线索转化说,即把非法的材料看做“证据线索”并以此为线索,依法定程序重新取证和查证,从而将非法证据转化为合法的证据。其理由是:()、我国的刑侦技术手段落后,刑侦较低,人员素质薄弱,对刑事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不采信的话,将妨害我国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任务;()、我国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是在均衡原则下偏重实体;()、衍生证据的线索是非法的,但并不衍生证据的性、性和合法性。 区别证据种类说,主张将非法的口供与物证材料区别开来,前者与否,都应予以排除。后者是以物品的性质、外部形态、状况来证明案件性的证据,与言词证据相比,较强的客观性,对此应以采信为妥。其理由是:“非法的口供虚假的性,把非法

9、的口供证据使用,无异于承认或允许刑讯逼供。而物证不同于口供,实物证据不会收集程序而其性质。” 例外排除说,即对非法的证据原则上采用,但应设若干例外。例外情形主要可以考虑两因素:()、案件的危害程度;()、司法官员的程度。法律可以从上述两个因素的单独或综合之中设定若干个例外情形。 五、非法证据效力认定的价值冲突 学说的分歧是基于不同的价值选择的结果,是刑事诉讼法律价值冲突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主要在: (一)、实体与程序公正冲突的体现。所谓实体也被称作实体正义是指司法活动中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的裁决或是的。所谓程序正义是指诉讼活动的过程中对人员来说是公正的。认定非法证据的效力而言,采

10、信非法证据表明证据的证明能力优先于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的证明性优先于合法性,这将有助于实体的,刑事诉讼的工具价值;排除非法证据表明证据的证据能力优先于证明性,将有助于程序的公正,刑事诉讼的价值。 (二)、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冲突的体现。制定刑事诉讼法,从上说对惩罚犯罪、保护人权这两种社会价值的追求,在上是的。一,刑事诉讼活动,要在、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人惩罚。另一,还须在刑事诉讼中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的、无理的侵犯。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两者却难以完全。体现在非法证据的认定上,非法证据的舍弃,是对非法取证的结果的排除,因非法取证的使证据材料丧失其合法性,但而舍弃其证明性与性,犯

11、罪分子逃避刑罚处罚的结果。而采信非法证据,则鼓励司法人员办案,只在乎结果而不在乎过程,公民权利被侵犯的后果。 两种不同法律价值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使两者在合乎理性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应当刑事非法证据运用中价值冲突时利益的均衡观念和均衡价值观,在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之间某种平衡。反映在刑事非法证据的认定上,应当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排除刑事非法言词证据。言词证据即以人的言词陈述的证据,其性受到客观因素、陈述者的主观倾向的,而且还与陈述者的感受力、记忆力、判断力、表达力密切。这类证据与人的因素,非法的言词证据更是以损害人权为代价的,其性也会受

12、到破坏,不应定案的依据。此类刑事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在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可以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规范,告知犯罪嫌疑人所权利;规定讯问的和地点;赋于律师刑事侦查在场权等。 (二)、排除刑事非法实物证据 实物证据是以物品的性质或者外部形态、状况来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内容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非法实物证据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言词证据而言,所起比重不大,其非法的物证并不非法取证而会破坏其性,在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上应区别:在案件中不可替代作用的物证,且有证据证实其内容的证据应予采信;在案件中虽不可替代作用但证据证实其内容的性的应予排除;在案件中并非不可替代作用的证据应当的用证据代替或者将其转化为合法证据。 (三)、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培训,更新执法观念 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势必对司法工作人员更高的要求。要求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危害性,规范侦查和取证法律的规定收集证据;对待排除非法证据的做法,各方排除非法证据。要求检察人员每个证据的取证过程,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法律监督的职责,将非法证据批捕和起诉的证据使用。要求审判人员司法独立,法律和逻辑能力,排除非法证据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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