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考试知识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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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学考试知识要点行 政 法 学 第一章:绪论 行政的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重点研究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的重要概念。 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两层含义: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法的渊源:渊源两大类分为一般渊源,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

2、件;特殊渊源,指有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以及国际条约、惯例等。前者是主流,后者是辅助性的。一般渊源的几种表现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列。特殊渊源的几种表现形式: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 行政法的特点:形式上特点: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内容上的特点:1、内容广泛;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 1 政法规范易于变动;3、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法关系概念和分类: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主要有两

3、类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行政法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主体。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特殊主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行政相对方也是行政法上权力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另一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指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

4、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政法律关系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必须根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行政主体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时体现为权利主体,对国家而言则体现为义务主体,职权职责密不可分,双重性决定行政职权的不可 2 放弃性。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

5、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特征:第一,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第二,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第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等性。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较多的权利,承担较少义务,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较少权利,承担较多义务。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原则中最主要、最具有普遍价值的原则,是行政法存在的基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则或基本准则。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6、行政合法性原则: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具体内容: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违法。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行政合理性原则: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当代行政最大特点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广泛 3 存在,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自由裁量领域。具体内容: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指*在采取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

7、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还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比例。信赖保护原则指*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行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行政应急性原则: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行使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应急权力的行使应当适当,应将负面损

8、害控制在最小程度和范围内;应急权力造成个人或组织正当权益受损,应在事后予以一定补偿。 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的概念: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 4 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职权、优益权、职责和行政主体之间关系”解答:从行政职权、优益权和职责三方面来理解行政主体法律地位。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的具体表现,行政优先权是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权的条件保障,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的具体表现。1、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2、行政优益权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履行

9、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职务上优益条件属行政优先权,物质上优益条件属行政受益权。3、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主体中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特殊的一方主体。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等于行政主体,除行政机关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与公务员: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但

10、行政活动是成千上万的公务员代表行政主体实施的,公务员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权,以 5 行政主体名义从事公务活动,其职务行为后果均属其所属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 地方人民*的派出机关: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辖区内设立的行政机关。三种类型:省、自治区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设立的街道办事处。地方人民*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但是,依据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实际上履行着一级人民*的职能,在一定区域内对所有行政事务享有组织与管理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乡人民*内部只设办事机构,不设职能部

11、门,也不设派出机关。有时根据需要设派出机构,对外活动中,只能以乡人民*名义作出行政行为,不能独立对外行使行政权。 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区别:1、依据方面区别: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行政委托也必须依法进行,但不如行政授权那样严格,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即可实施委托。2、方式上的区别:行政授权必须符合法定方式。行政委托的法定方式,以较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在委托决定中予以明确。3、法律后果上区别:行政授权法律后果,使原本无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使其原有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扩大,职权内容增加。行政委托的对象可以是另一行政主体,也可以是其他社 6 会

12、组织,但均不会因此而发生职权以及职责的转移,被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机构成为行政主体的具体类型: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直接设立的专门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在得到法定授权的情况下可成为行政主体。*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职能部门设立工作机构,代表该职能部门从事一定范围内的某些行政事项的管理工作,自身原则上没有法律地位。 其他社会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条件:法律、法规直接将行政职权授予其他社会组织,获得授权的组织便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第三章: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的概念: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13、 行政行为的特征:公共服务性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行政优益权的一个表现强制性。 7 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具有不可变更力,要求行政主体,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对相对方的拘束力,行为是针对行政管理相对方作出的。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不仅仅是针对相对方,行政机关自身同样要受约束。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其一,行政行为具有执行的效力,并不等于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执行”,有些不涉及强制执行问题。其二,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强制执行。其三,也并不是行政行为成立后,就必须立即予以执行。 行政行为的分类:一、内部

14、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具体行政,指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请求而主动实施 8 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指行政

15、机关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五、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六、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七、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八、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九、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十、自为的、授权的和委托的行为。自为行为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 内部与 外部 自为、授权与委托 抽象与 具体 立法、执法与司法 行政行为的分类 作为与 不作为 羁束与 自由裁量 依职权与依申请 要式与 非要式 单方与 双方 授益与 不利 9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行政行为成立要件包括:成立的主体要件。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

16、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成立的主观要件。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成立的客观要件。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为主体应当合法,是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1、机关合法;2、人员合法;3、委托合法。行为应当符合主体的权限范围。1、行政事项管辖权限制;2、行政地域管辖权限制;3、时间管辖权限制;4、手段上限制;5、程度上限制;6、条件上限制;7、委托权限的限制。行为内容应

17、当合法、适当。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符合法定幅度、范围;3、行为内容必须明确具体;4、行为内容必须适当;5、行为必须公正、合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行政程序。1、必须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2、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的条件与后果:一、行政行为的无效。无效的条件:1、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2、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3、主体受 10 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4、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1、相对方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

18、律责任;2、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4、行为被宣布无效后,主体通过该行为从相对方处所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所加于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给予相对方的一切权益均应收回。二、行政行为的撤销。撤销的条件:1、行为合法要件缺损;2、行为不适当。撤销的法律结果:1、撤销通常使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但根据社会公益的需要或相对方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也可仅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实效;2、如撤销是因主体过错引起,而依社会公益需要又必须使行为的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起,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

19、实际损失应由主体予以赔偿;3、如撤销是因相对方过错,或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引起,撤销的效力通常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三、行政行为的废止。废止的条件:1、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如继续实施行为,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必须废止原行为;2、国际、国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甚至造成 11 重大损失,为此,必须废止原行为;3、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为此,必须废止原行为。废止的法律结果:1、废止后,行为效力自废止之日起实效;2、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修改、撤

20、销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此种废止给相对方的合法利益造成比较大的损失,主体应对其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第四章: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动态看,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静态看,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具有以下特征:1、对象的普遍性;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3、准立法性;4、不可诉性。 行政立法的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的主体: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3、国务院直属机构;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5、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

21、市人民*;6、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7、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 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权利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分事前和事后监 12 督。事前是针对授权立法;事后监督既可针对特别授权立法,又可针对一般授权立法。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监督。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指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等。 其他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的区别:制定主体范围不同;效力大小不同;可予规范的内容不同;制定的程序不同。 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属于行政机关

22、的抽象行政行为,对其监督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行政监督,第二种是司法监督。 第五章: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的概念与特征: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及宏观调节经济活动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向负有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方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特征有:法定性;强制性;无偿性。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征用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区别在于:从法律后果看,征收的结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 13 而征用的结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从行为的标的看

23、,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的,征用一般是有偿的,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行政许可的含义: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主体根据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三层含义:一是存在法律一般禁止;二是主体对相对人予以一般禁止的解除;三是相对方因此获得了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或权利。 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应当有利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要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

24、境的协调发展。 行政许可设定所遵循的原则:依法设定原则;公众参与原则;适当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依法不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和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许可实质性审查的内容和方式:内容为: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申请是否符合法 14 定的程序和形式;授予申请人许可证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方式为:核查;上级机关书面复查;听证核查。 适用听证程序的许可事项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

25、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处罚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包含: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正、公开原则,须做到:处罚动因符合行政目的;处罚决定要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轻重程度应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大小相适应;处罚行为还必须合乎理性,不能违背常理。公开制度: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处罚救济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6、。应当注意: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如果处罚是罚款,则只能罚一次,不能再罚款;行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法 15 规规定,该法律、法规同时规定施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如可以没收并处罚款,罚款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等,这种并处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违法行为性质严重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当然适用。过罚相当原则,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情况。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四种种类,既人身自由罚、声

27、誉罚、财产罚、行为罚。形式为:人身自由罚:1、行政拘留;2、劳动教养。行为罚: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3、科以相对方某种作为义务。财产罚:1、罚款;2、没收财物;3、责令金钱或物质赔偿。声誉罚:1、警告;2、通报批评。 行政 处罚种类 人身自由罚 行为罚 财产罚 声誉罚 行政拘留 劳动教养 责令吊销暂科以某停产扣许可种作为停业 证执照 义务 罚款 没收责令金警告 财物 钱或物质赔偿 通报批评 16 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由享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主体进行委托时,受委托方须具备以下条件:依法成立的;其不具有营利目的;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应业

28、务的工作人员;具有对违法行为进行技术检查或鉴定的条件。受委托方实施行政处罚应以委托机关名义进行,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实施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的管辖规则:1、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2、两个以上都有处罚管辖权的,由最先查处的主体管辖。3、如认为所查处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确属犯罪,则依法追究刑责;尚未构成犯罪,则退回,由行政主体依法处理。4、两个以上主体对处罚权发生争执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请其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5、级别管械由具体法律、法规规定。上一级有权管辖下一级管辖的处罚案件;下级认为有必要,可以报请上一级管辖。6、主体实

29、施处罚,如违法行为人、证人、关系人不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可委托这些人员所在的区域的行政机关讯问或调查取证,受委托的有义务协助。 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1、前提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行为客观存在。2、主体条件,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的处罚权的适格主体实施。3、对象条件,必须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者,且具有一定责任能力。4、时效条件,对行为人实施处罚,还需其违法 17 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超过法定追究违法者责任有效期限,则不得对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其期限计算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直到发现之日止;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则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适用的方法:不予处罚与免于处罚。1

30、、不予处罚是指因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由存在,行政机关对某些形式上虽然违法但实质上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人不适用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况: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违法,不处罚;由于生理缺陷原因而致违法的,不予处罚;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的;因意外事故而致违法的;因行政机关责任而造成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2、免于处罚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法定特殊情况存在,对本应处罚的免除其处罚。免于处罚的情节: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因行政主体过错造成的;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影响及其他因素而违法的。“应当”处罚与“可以”处罚。1、“应当”处罚是指必然发生对违法者适用

31、行政处罚或从轻、从重等的结果,是羁束裁量的具体表现,具有明确强制性。2、“可以”处罚是指对违法者或然产生行政处罚适用的结果,自由选择权利大,是自由裁量的表现。从轻、减轻处罚与从重处罚。1、从轻处罚是指主体在法定处罚方式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选择适用较轻的方式和幅度较低处罚。2、减 18 轻处罚是指主体对违法相对方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就是低于法定最低限的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3、

32、从重处罚是指主体对违法向对方在法定范围内适用较严厉的处罚方式和允许幅度内接近于上限或上限的处罚。单处与并处。1、单处是指主体对相对方仅适用一种处罚方式。2、并处是指主体对相对方某一违法行为依法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处罚形式。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适用。是指某一行为既违反行政法规定又触犯刑律,从而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竞合。适用上采取三种方法:只由司法机关裁量刑罚处罚;刑罚与行政处罚双重适用;免刑后适用行政处罚。免除刑罚后,仍应依行政法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的“两罚”处罚适用。单位违法与“两罚”处罚,既处罚单位整体,又处罚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自然人。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行政处罚的简

33、易程序。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较小数额罚款或警告的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的内容:1、表明身份;2、说明处罚理由;3、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4、制作笔录;5、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6、备案。 19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其内容为:1、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表明身份的证件。讯问应当制作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应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调查还可暂扣违法行为嫌疑人的物证书证,必须出示行政主体证件,并邀请有关组织、人员到场,查点清楚,开列单据,一份由行政主体收存,一份交物证、书证被扣押人。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制作笔录

34、,由执法人员、见证人、当事人签名或盖章;3、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4、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罚,行政主体的负责人员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如认为违法行为不存在或被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的则不得给予处罚,因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如被指控人确有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可不予处罚的,可作出免予处罚决定;如认为被控人不仅有违法行为,且已构成犯罪的,则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适用范围: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35、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要求,须公开举行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在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实行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严 20 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行政处罚的强制实行。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措施三种: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的概念与特征:是指主体为保障行政管理顺利进行,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需要,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

36、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特征有:1、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或对社会秩序及他人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下的行政相对方;3、目的是保证法定义务的彻底实现,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免受侵害;4、其法律性质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方不服行政强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强制行为的种类:以调整内容为标准。分为:1、对人身的强制措施;2、对财产的强制措施。以其适用目的和程序为标准。分为:1、即时性强制措施,指严重影响国家、集体或公

37、民利益的人或物,对其采取紧急措施予以限制的行政行为,又可分为预防性强制措施和制止性强制措施。主要特征是具有紧迫性,行政处理和执行同步,相对 21 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即时性强制措施形式:强制带离现场、盘问;约束、扣留;收容审查;使用警戒、武器;强制检疫、治疗。2、执行性强制措施,指行政主体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及行政主体本身作出的决定所确定的相对方的义务的实现,采取强制措施,迫使拒不履行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又可分为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和直接强制执行措施。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是指主体不通过自己的直接强制措施而是通过某些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所

38、采取的强制行为。形式有:代履行;执行罚。直接强制执行措施是指主体对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自行采取强制手段,直接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行为。形式有: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抵缴;强制收购、限价出售。 行政强制行为 调整内容 人身强制措施 财产强制措施 适用目的和程序 即时性强制 执行性强制 间接强制执行 代履行 执行罚 预防性强制 制止性强制 带离现场、盘问 约束、扣留 收容审查 使用警戒、武器 强制检疫、治疗 直接强制执行 查封、扣押 扣缴、抵缴 冻结、划拨 强制收购、限价出售 22 第八章: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

39、中所遵循的步骤、顺序、方法、方式以及时限的总和。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1、程序公正原则;2、相对人参与的原则;3、效力原则。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程序公正原则的保障制度有:1、回避制度;2、合一制度;3、辩论和听证制度;4、专家咨询制度。相对人参与原则的保障制度有:1、表明身份制度;2、公开、告知和说明理由制度;3、陈述、申辩程序、听证程序和调查程序;4、救济程序的告知制度。效率原则的保障制度有:1、时限、时效的制度;2、关于步骤、顺序的制度安排;3、简易程序的适用。 第九章: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行政违法的概念: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

40、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行政不当的概念:指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虽然合法但不合理、不适当的行为。 行政违法的法律效果:1、对行为本身效力的影响。2、对行为人责任的影响。3、对法律救济的影响,包括三方面内容:确认其违法;撤销其行为;予以相应的惩罚。对于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其法律救 23 济是不同的。对主体行政违法的法律救济,包括权力机关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三种情形。权力机关救济,指国家权力机关确认有关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行政救济,指行政机关救济,包括原机关救济和上级机关救济两种情形,一般作出撤销或宣布无效;司法救济,指司法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发现行为

41、违法,作出撤销判决。对相对人行政违法的法律救济,只限于确认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予以相应惩罚,不存在撤销问题,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种情形。法院作出维持判决,是对相对人行政违法的一种间接确认。 行政不当的法律效果:1、行政不当的法律效果内容。首先,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一般限于审查“是否符合事实以及合法”;权力机关改变或者撤销不具有溯及力。其次,责任效果上,行政不当与行政违法明显不同。责任是行政违法的法律后果,具有必然因果关系;责任与行政不当之间不存在这种必然性。不当行政的责任者以承担补救性责任为限,一般不引起惩罚性责任。2、对行政不当的法律救济,包括权力机关救济和行政机关的救济,采取改

42、变或撤销的方法。 行政责任的概念: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所规定义务而引起的,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违法及部分行政不当所引起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行政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1、存在违反行政 24 法律义务的行为;2、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3、主观过错的要件性问题。行政主体及公务员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政或不当行政,是其产生前提条件;2、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3、只有发生在行政公务工作中的行为才能引起行政责任;4、责任追究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5、责任的成立,并不以损害的存在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为普遍要件。相对人的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相

43、对人的行政责任,主体是相对人,没有行政法律规范的明文规定,相对人的行政责任不能成立。 行政责任的追究和免除:追究行政责任的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2、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3、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责任的追究。首先要对行政违法和不当予以确认;其次必须有明确法律依据,没有规定不能追究其责任。行政责任的免除。有以下几种: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行为,须符合以下要件:行为人实施须获得法定授权;有关权益是受害人能够自由支配的;厉害关系人有自由支配有关权益的能 25 力;有关权益的得失不应追求任何危害社会的目的。4、执行有益于社会的职业行为;5、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力的行为。行政责任与法定义务的关系。责任是义务得以圆满实现的强制保障措施。 第十一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概念:是指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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