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论述题考试必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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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论述题考试必下载第一章 刑事诉诉和刑事诉讼法概述 1、试述混合式诉讼的特点? 1、混合式是既有弹劾式特点,又有纠问式特点,而且主要是结合弹劾式与纠问式长处或优点的一种新型的诉讼形式或模式。是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逐渐为各国采用的基本的刑事诉讼形式。分法庭审判前侦查起诉和法庭审判两大界限分明的阶段。在审判阶段,弹劾式特点较充分,如也实行不告不理,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开,当事人地位对等,都走诉讼主体,嫌疑人、被告人也是诉讼主体;采用言词辩论、直接讯问等方式且公开进行。在侦查起诉阶段,纠问式特点有所体现,以国家追诉为主,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权利用其与追诉者间关系等,同审判阶段相比,差别较明

2、显;侦查起诉一般不公开,不通过辩论方式进行。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形式基本走混合式。资本主义两大法系间除大体相同外,也有某些重要差异,如庭审一做。方式不同;法官与控、辨方在庭审中的她位、作用不同;法官在庭审前对案件事实、证锯的了解程度不同等。故称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形式为当事人主义,称大陆法系刑事诉讼形式为职权主义,但也有介于两者之间的,如日本的刑事诉讼形式。我国刑事诉讼形式较接近职权主义,但也有当事人主义的特点。 2、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 2、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专门法律程序处理犯罪案件的活动。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同犯罪作斗争,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分

3、子的活动。它是诉讼的一种,它有如下特点:有国家司法机关参加、负责主持进行并对案件作出裁决。这是刑事诉讼首要和最基本的特点,没有国家司法机关参加也就没有诉讼。有某种犯罪事实存在,或者确认有某种犯罪事实存在。这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前提,否则,刑事诉讼也就不能开始。有当事人参加,即通常所说的原告和被告。没有控告人、被告人刑事诉讼就无法进行。诉讼的进行通常需要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如证人、鉴定人、辩护人事。必须依法进行,即必须严格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实际上也是要运用或适用的法律的过程。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所依据的实体的不同,进行诉讼所

4、依据的程序法也不相同。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1、试述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 1、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它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主体,在审判阶段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为此,法律赋予它广泛的诉讼权利,主要有: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处诉;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为此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走和查询、冻结;决定开庭的时间、地点和指挥庭审活动的进行;决定是否需要调取新的证据和传唤新的证人到庭,是否延期审理;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判,并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等。人民法院的这些诉讼权利,一般也是它应尽的职责,法律赋予它的这些权利,它必

5、须履行,不能放弃。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主要是: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忠于事实其相,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利益,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四章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试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被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当事人。但是在不同诉讼阶段其名称不同,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追究犯罪的人称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被追究的人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主体,他们在诉讼中的地位较复杂,一方面可能是被科刑的对象,另一方面又是重要的证据来源。其诉讼权利主要有:有权知道被控告的罪名、委托辩护人为其

6、辩护;其权申请回避、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作最后陈述;对与本案无关的问匙有权拒绝回答;有权阅读补充修正讯问笔录;有权对一审未生效的裁判提出上诉,对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对其实施人身侮辱行为,有权控告;自诉案件被告人还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其诉讼义务主要有:对办案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不能伪造证据、隐藏证据、毁灭证据;接受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侦查和审判;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等。 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怎样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国际司法协助原则? 1、法律依据:国际司法协助原则是对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的内容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7、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概括。国际司法协助的概念(略)国际司法协助的内容或范围主要包括:送达刑事文书;代为调查取证(代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讯问被告人、罪犯,进行搜查、鉴定、勘验、检查等);移交物证、书证及赃款、赃物等。在互相请求和提供协助时,有务约关系,已明确规定联系途径和办法的,应当按条约的规定进行联系和移交有关的材料。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即由请求国的司法机关将请求书交木国外交机关转被请求国的外交机关,再由被请求国外交机关将请求书交给其木国1 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请求的内容,不得有损于被请求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请求

8、书及所咐文件,均应附有被请求国通用的文字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的文本;请求代办的事项必须叙述准确、清楚,所附材料必须齐全。对不符合要求的,被请求国有有权拒绝进行司法协助。认其实行这项原则,对于促进我国与外国的刑事司法协助,加强我国与外国共同预防和惩罚犯罪的斗争等有重要意义。 2、对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应当怎样理解? 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刑事诉讼中调整公、检、法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对宪法第13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务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或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规定的概

9、括。上述法律规定则是这项原则的法律依据。这一原则要求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在办案过程中,既要互通请况,互相支持,通力合作,又要互相制约,互相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或者要求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三者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和基础,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分工负责的结果和必然要求。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之间则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这就要求公、检、法机关对这项原则必须全面贯彻,不能偏废。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本身不是目的,它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

10、法律这一目的的三项相互紧密联系的必要条件。贯彻这一原则对充分发挥方、检、法三关各自的功能和作用,保障顺利完成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共同任务,防止任何一个机关武断专横和滥闲职权,防止和减少错误及冤假错案等有重要意义。 3、怎样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法律监督原则? 3、律监督的事日是对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规定的概括。这项享则的要求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公安等机关是否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第三,人民检察正进行刑事诉讼,也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依法办事。人民

11、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有:对公安机关立案、侦察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审判的监督;对交付执行和刑罚执行过程中涉及诉讼问题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向有违法情况的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有违法情况的机关接到纠正违法意见后,应当立即纠正或者立即说明情况和理由。法律监督的原则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关系比较密切,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对于保障法院、公安等机关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刑事诉讼,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等,有重要意义。 4、试论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4、这项原则的法律依据:宪法第126条和第1

12、31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9条和刑事诉讼法第5条。内容: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核心是服从法律,依法办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行使职权是各机关独立行使,就是说,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而不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个人独立行使;独立行使职权与“司法独立”是不同的。理解和执行:独立先例审判权、检察权不是绝对的,不是完全不受任何领导和制约;要正确处理国家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三者间的关系;独立先例审判权、检察权时,还要接受同级和上级司法机关的监督或领导。意义:主要在于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防止和杜绝行政机关,、社会

13、团体和个人对审判、检察工作的非法干涉,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其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方面的特有作用,是贯彻其它刑事诉讼原则所必需的。 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 1、试述辩护人在诉讼中的地位? 1辩护人是依法接受委托或者指定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他既不同于当事人,也不同于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他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有自己的特点。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专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地位。这有两层意思:一是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即他维护的只是在诉讼中依照法律应当维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而不是其所有利益。更不是法律规定应限制或者剥夺

14、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二是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即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就是专门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除此之外,再没有别的职能。所以辩护人和公诉人及审判人员显然不同。公诉人、审判人员在刑事诉讼中也要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这不是他们的专门任务。他们在诉讼中是处于控告者、审判者的地位,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审判权,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他们是在行使控诉权、审判权的过程中予以维护的。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同公诉人的控诉地位是相对应的。辩护人只能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除阐述对共有利的意见和事实情节,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控

15、告。辩护人,特2 别是辩护律师同公诉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都是在依法执行职务。辩护人同审判人员是一种协助与配合的关系,辩护人对审判人员的协助与配合,应当通过履行辩护职能来实现。辩护人在诉讼中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属于执行辩护职能的一方,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这一点上,他们的任务是相同的。但是,辩护人并不属于被告一方的当事人,他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是依法为被告人辩护,是站在国家和人民立场上,既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总之,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是处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专门维护者的地位,是处于既

16、不从属于法院、检察院、也不从属于被告人的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 第九章 证 据 1试述对物证、书证的审查判断。 1对物证、书证的审查判断,主要是通过植验其属性、内容及外部特征等,辨别真伪,查明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并确认共价值。审查物证、书证是否确实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审查作为物证、书证的物品、书面材料或其他反映某种思想内容载体,是原物、原件还是复制品;要查明物证、书证是否客观其实,有无缺损、交质、交形等情况,有无伪造、变造等情形;查明物证、书证的来源;对书证除同于对物证的审查外,还应特别注意审查书证的内容。查明物证、书证的一般方法:鉴定、辨认、侦查实验及与其他证据比较的方法。在法院审判阶

17、段要出示物证、宣读书证,让有关人辨认和听取意见。 2试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贡任。 2证明责任是指对于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应当由谁提出证据并加以证实的责任。证明责任也往往被习惯地称为举证责任。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的原则,包括下列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公、检、法三机关都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但是首先应由执行控诉职能的机关承担提出证据,证明犯罪的责任,并且这种责任在刑事诉讼中始终不能推卸或转移。在审判阶段,为了正确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也负有证明责任。但他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自诉人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是有重要区别的,区别在于:人民法院的证明责任,主要是对人民检察院或自诉人提供的证据、论证

18、和说明,进行查对核实和审查判断,而不是重新提出证据,重新进行论证和说明;人民法院的这种证明责任履行到何种程度,对判决被告人有罪或者宣告被告人无罪,一般都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第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对自己提出的控诉承担证明责任,因为自诉人在自诉案件中处于控诉一方,而控诉必须以一定的证据为基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第三,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应如实陈述案情。被告人和他的辩护人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罪疑等而进行辩解,反驳不正确的控诉以及提出

19、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等,都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所以,即使在反驳控诉的情况下,也不发生将司法机关的证明责任转移给被告人的问题。强迫被告人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是同野蛮落后的封建专制的刑事诉讼联系在一起的,是为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所绝对不能允许的。但是,被告人并不享有沉默权和拒绝回答与案件有关问题的权利,只要不是与本案无关的问题,被告人就应当如实回答司法人员的提问。当然,这绝不意味着被告人应当如实陈述就是被告人负有举证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指的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或非法所得罪,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

20、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这就是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的一个例外。 3审查判断证据的任务和标准是什么? 3审查判断证据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确定证据的其伪、证据的证明力和案件事实的活动。审查判断证据的任务是:通过对所有证据的审查判断,确认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并以此为基础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具体讲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每个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确认其其实可靠程度,确认其同案件之间有无某种客观联系,有无证明价值,是什么样的联系和具有怎样的价值,以及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另一方面,就是要对己取得的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确认其能否证明该案的证明对象,并对案件

21、事实作出结论。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就是认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所应依据的原则和尺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也不同。在奴隶制社会曾有神示制度,即以神意的启示作为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在中世纪的欧洲,曾实行过法定证据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一切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对证据的取舍,都由法律预先规定。法律上的规定就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在资本主义时期,实行的是自由心证制度,即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是法官的良心理性,是在法官的良知和理性的启示下,法官按照自己的内心确信,自由她判断证据的真伪和决定证据的取舍;我国刑事诉讼中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是客观验证无疑。所谓客观验证无疑,就是证明犯罪

22、事实的各个证据之间能够互相验证,互相说明、互相补充,能够协调一致并能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的唯一的结论。对证据是否充分确实的判断,3 居于人对证据的主观认识或反映,检验这种认识是否正确还得反复考察证据本身,以各个证据之间的反复检验比较中去寻找答案。客观无疑的标准,并不排斥人在审查判断证据过程中的主观能动作用,而是要求必须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但验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标准则不是人的主观条件,而是客观事实,即案件现有各种证据之间相互验证无疑。 4论述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反对刑讯逼供原则。 4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项运用证据的原则,是已为司法实践证明的正确的诉讼原则。刑事

23、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43条还规定严禁刑讯逼供。这就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原则的法律依据。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其含义和要求是:认定案情和处理案件都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必须以充分确实的证据为依据。充分确实的证据,既包括物证,证人证言等,也包括被告人口供。即对各种证据都应当重视,只要是经过查证属实、符合客观实际的各种证据,都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含义和要求的实质在于必须忠于客观事实,一切案件的裁判均必须以充分确实的证据

24、为依据。其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还要求要特别注意对口供以外的各种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口供以外的各种证据一般会较口供更客观,同时也是定案处理所不可缺少的。所以要特别注意对它们的收集和运用。另外,要求对被告人的口供必须采取慎重的态度,绝不能轻易相信。这是由于被告人同案件的特殊关系以及他在诉讼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决定的。所以法律才特别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不能定案;没有被告人供述,但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定案。这一原则也适用于共同犯罪的案件。但是不轻信口供不等于轻视口供。口供经过查证属实后,同样是定案的一种根据,也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因为:被告人供述可以更有力更直接证明案件其实细节,尤其是动机、目的等。被

25、告人辩解也有助于司法人员全面分析案件,防止主观片面;口供可以进一步印证其他证据;可以为查获其他犯罪提供线索;可以从口供中分析判断被告人的态度,为正确量刑提供依据。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原则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严禁刑讯逼供。所谓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迫被告人招供的一种审讯方式。为我国法律禁止。而且对其他诉讼参与人也禁止使用。因为:刑讯逼供是野蛮落后的审讯方式,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法律的性质所不容;实践证明,依刑讯逼供所得口供定案,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极重要的原因。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原则的意义:使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和制度同一切反动的专政和制度相区别开来;这是实事求

26、是思想路线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尊重客观事实,正确处理案件,防止和减少错案的要求,有利于诉讼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发展。 5间接证据有何特点?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应当注意什么? 5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才能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其特点是:任何一个间接证据,仅凭它自己不能说明案件主要事实,只有同案件的其他证据联系在一起,才能说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常见的间接证据有:狭义的物证、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其次不能反映或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书证也是间接证据。被告人口供一般不会是间接证据。间接证据还有比直接证据更易获得的特点。因为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

27、,难免要留下物质痕迹,也难免有某些情况被人察觉,而这些证据虽然不能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却比直接证据更易得。所以,运用间接证据发现、获取直接证据在实践中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同时即使有了直接证据,为了印证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也必不可少。另外,在一个案件如果只有若千间接证据的情况下,要依靠这些间接证据去证明案件的主要丰实,乃至定罪量刑,就必须进行合乎辩证法要求、合乎逻辑的推理,必须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这也是间接证据的一个特点。要注意的问题:正因为间接证据有以上特点,所以在运用间接证据时。尤其是只有若千间接证据,审查判断由这些间接证据组成的证据体系并运用它们来认定案情时,为防止以主观代替正确推理,防

28、止受假象和偶然现象误导,必须注意以下问题:每个间接证据都必须是客观的,确实可靠的。这种客观性是正确运用推理的客观基础。每个间接证据同案情之间都必须有某种客观联系。在确定某一证据同案情是否有客观联系时,必须慎重,切忌简单草率,主观臆断。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不能有矛盾。如果有矛盾,必须予以排除,否则不能认定。对若干协调一致的间接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所得出的结论只能是一个。即间接证据必须构成完整严紧的证据链,并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从中得出的只能是被告人实施了犯罪的结论。 第十五章 提起公诉 试述公诉人在法庭审判中的地位。 公诉人是检察机关指派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人,行使控诉职能同时兼有法律监督职

29、责。检查人员无认旨在一审还是二审,其在法庭审判中地位都是一致的:公诉人与辩护人及审判人员在法庭上行使控、辩、审三种诉讼职能,分工负责,审判人员是法庭的主持者,公诉人应与审判人员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同时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公诉人与辩护人处于对立统一的诉讼地位。公诉人执行控抗拒职能与辩护人执行辩护职能,二者是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4 公诉人指控犯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辩护人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的一部或全部,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但是,他们又是统一的。首先,二者都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控诉和辩护;其次,二者所进行活动的根本任务和目的是一致的。虽然各自的角度不同,但最终目

30、的都是为了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保护无辜。公诉人与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关系,应当是即有配合,又有制约的关系。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与公诉人同属于控诉一方,但是,由于属公诉案件,所以公诉人应当处于主导地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是代表国家指挥犯罪,维护包括被害人在内的整个国家、社会利益,并非只代表被害人个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对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人提出的具体要求,只要佥和正当,都应予以支持。 第十六章 审判概述 试述审判委员会的性质、工作原则及其与合议庭的关系? l审判委员会是在院长的主持下,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其工作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遇有不同意见时,应

31、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作出最后的处理决定,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是决定和执行决定关系。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的是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的原则,而不是“审判员”独立。审判委员会虽然是具有审判组织形式的性质和职能,但它毕竟不同于一般的审判组织,不能包揽一切案件的处理,而应当充分尊重和发挥合议庭的职权和作用。刑事诉讼法第19务规定,只有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且只有是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才能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且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应认真听取合议庭关于审理情况和评议理由的说明,然后再

32、作出决定。合议庭成员如果认为决定是错误的,在执行其决定的同时,有权向上级反映自己的意见。 第十七章 第一审程序 1试述我国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异同。 l判决是人民法院解决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即对被告是否定罪处刑的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解决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决定。决定是人民法院解决程序问题的一种形式。三者都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或程序问题所作的截判。三者的区别是:第一,适用的范围不同。判决适用实体问题:裁定适用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决定适用程序问题。第二,表现的形式不同。判决一律用书面形式;裁定和决定可以用书面,也可以用口头形式。第三,使用次数不同。一个案件只有一个判决,但可

33、能有几个裁定、决定。第四、 上、抗诉期限不同。判决上诉、抗诉期限为十日:裁定是五日;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允许上、抗诉。 2论述自诉案件审判程序的特点。 2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主要有以下特点: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和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迫究刑事责任,并向人氏法院起诉的案件,不适用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以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撒回自诉。只要符合有

34、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又不损害别人利益,井且是在法院宣告判决以前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准许。对于已经审哩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记录在卷。被告人及甚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干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范围并且属于该法院管辖的案件。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 并审理。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自诉案件的第一审办案期限,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的-十天以内审结以外,刑事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应当及时事理尽快结案。被告人已被羁押的案件,应参照公诉案件的

35、一审办案期限结案。 第十八章 第二审程序 1、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采用哪些审理方式/对案件审理后可以作出哪些处理决定? 1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这一规定表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两种形式,即开庭审理和讯问调查式审理。开庭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上诉人、检察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原审被告人最后陈述等活动审理案件的形式。讯问调查式(又称调查讯问式

36、)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即由合认庭评议、判决,不再开庭审理的形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分别作出下列处理:用裁定维持原判。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作出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在这种裁判书中应着重写明驳回的理由和维持的根5 据。对原判决书中表述不够准确的,还应在裁定书中予以更正。用判决改判,即变更原判决。改判适用于下列情形:第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这包括错误引用刑法条款,导致定性或罪名错误;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外判刑或在量刑幅

37、度之内判刑畸轻畸重;第二,原判决事实 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判决书应着重写明原判决的错误和失当之处,认定错误和失当的根据,以及如何审判。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这种裁定适用于下列两种情形:第一,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实践中主要用于原判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其他不便于第二审人民法院自行查清的。第二,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违反回避制度的;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3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在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中,应当着重写明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的理由。 2、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应当怎样正确理解和执行这项原则? 2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的规定,被告人一方是指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等。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是指二审法院只能依法减轻被告人刑罚或者维持原审判处的刑罚,决不能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贯彻执行这一原则,应当做到如下几点:第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上诉的被告

39、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既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者几个罪的刑罚;第三,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第四,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的案件,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第五,不得将较轻的罪名改为较重的罪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有例外情形,即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实行这一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保障两审终审制的

40、贯彻实施,提高一审办案质量等,均有重要意义。 第十九章 死刑复核程序 1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规定这一程序有何意义? 1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报请复核和审查核准时应当采取的方式、方法等的总称。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一种重要的审判程序,它对于保证办案质量,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等,均有重要意义。具体讲,实行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贯彻坚持少杀的方针,有利于更严格的控制死刑的适用。因为通过对死刑案件的复核,可以使那些对罪犯不需要判处死刑或者虽然应该处死但不应立即执行的裁判,得到纠正,保障可杀可不杀的不杀,可立即执行也可不立即执行的不立即执行。实行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防止错杀。不仅可以防止错

41、杀好人,防止错杀无辜,而且可以防止错杀按其罪行根本不应当处死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防止错杀犯罪事实不清、证据尚不充分的人。死刑复核程序之所以可以防止错杀,保证正确适用死刑,就在于它是个专门的以死刑案件作为审查对象的程序,要对适用死刑的判决是否正确进行全面核查,这就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判决和裁定的错误,防止错杀无辜或者罪不当处死的人,保证正确适用死刑。实行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同犯罪作斗争,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因为依法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将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处死,既是对这些顽固分子进行严厉惩罚和防止其再犯罪的有效措施,也是对其他犯罪分子和不稳定分子的震慑和警告,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安定,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

42、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章 审判监督程序 1试述审判监督程序同第二审程序有哪些异同? 1审判监督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略,。二者都是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都必须对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目的都是使错误的判决、裁定得到纠正,以保证准确地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惩罚;都要遵守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定程序。二者区别在于: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裁判;而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有权提起的主体不同。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

43、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而有权提起二审程序的是依法上诉的当事人等,以及依法抗诉的与一审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起上诉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严格条件限制,即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根据认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就能引起。有无法定期限限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刑事诉讼法未规定期限,只要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不管它是何时作出的,都可以提起;而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有法定期限限制。审判案件的法院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法院或第二审法院,也可6 以是提起的任何上级法院,以及由上级法院指定重新审理的任何下

44、级法院;二审法院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有无加刑限制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不论是谁提起的,均不受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上诉不加刑的原则限制;而二审程序,在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情况下,则要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即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十一章 执行 1.试述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1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在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死刑判决如果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或核准的,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如果是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的,则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执行死刑的命令应当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

45、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如果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罪犯正在怀孕、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如果认定原死刑判决并无错误,仍应执行死刑时,由必须报请原核准死刑的法院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如果罪犯正在怀孕而停止执行的,或者查明是在其被羁押后为判处死刑而人工流产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法院,依法改判其他刑罚。如果罪犯在交付执行死刑前,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则报请核准死刑的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依法从轻判处。行死刑,由交付执行的法院的审判人员指挥,同时应通知同级检察院,检察院应派员临场监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将罪犯验明正身,即查验准备交付执行的罪犯是否确系被判处死刑者木人。还要讯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再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法院有条伴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应示众,不能对罪犯进行人身侮辱。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及时报告核准死刑的法院,同时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对于罪犯身边的遗物、遗款,应由羁押罪犯的看守所或监狱清点后,交其家属领收,并将收条移送交付执行的法院存卷备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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