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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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民事法律制度,本章内容:1、民法概述2、民事主体3、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4、民事权利5、婚姻与继承法律制度6、民事责任7、诉讼时效,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含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平等主体(2)财产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平等主体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2)财产关系财产的归属关系和财产的流转关系。即所有权、使用

2、权、收益权和债权和债务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其中人格关系是基于做人的资格产生的,身份关系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在民法上分别表现为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以及亲属、监护等权利。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 发生的人身关系。,三、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3、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则。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5、公序良俗的原则。,1、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法中的 平等

3、原则,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标志。如区别于行政法和刑法,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自愿就是民事活动要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准。即意思自治。公平就是公正、平允、合乎情理,不能随意抬价压价、损害对方的利益,不能乘人之危,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等价有偿就是互相实现经济利益,不能无偿占用、调拨、征用另一方的财产。等价是指权利和义务的等价,而不是指价值、价格的等价。诚实信用是道德价值观念在法律上的表达,它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以真诚善意的心态对待自身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利益的关系,恪守信用,不履行义务使他人造成损害时,

4、应自觉承担责任。,3、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5、公序良俗的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任何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民事行为,均属无效。,第二节民事主体,一、民事主体的一般规定在我国民法上,当事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还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通常称为当

5、事人。在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都既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因而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民事主体资格,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民事主体资格,是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或借助他人的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主体资格包括: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种法律资格是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的,尽管不同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有所不同。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主体: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

6、人。包括本国自然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公民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以自然人具备意思能力为前提。,民法通则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规定,依民法通则规定,按照不同年龄阶 段和智力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1、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

7、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自己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必须进行的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民事主体: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有权利能力必有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根据法人设立目的和活动内容不同,将法人分为四类:1、企业法人2、国家机关法人3、事业单位法人4、社会团体法人。法人的思想和意志的表示或实现要通过法人的法人机关来完

8、成。,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组织体,它应是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组成的、具有稳定性的组织体。非法人组织体也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这种能力是受限制的。当非法人组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应由该非法人团体的出资人或开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以非法人组织存在的民事主体包括: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筹建中的法人等。,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它具有下列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表意行为。意思表示是构成法律行为的核心。如非自愿的意思表示为

9、无效民事行为,意思表示有瑕疵,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为有效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2)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或义务的民事行为,因而民事法律行为是与人们的意志相联系的一种法律事实。这种法律事实是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的。(3)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的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1、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主体资格要件。(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

10、思表示与其内心的意思相一致。(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即合法性,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2、形式要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具备实质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还须具备形式要件才能发生效力。即书面要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视听形式(4)推定形式(5)默示形式,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其他规定,1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大学生就业与考研

11、究生的附条件合同。,2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分为全部无效的民事行为和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依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3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及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权衡当事人

12、的利害关系,赋予表意人撤销权的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包括: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还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4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成立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主要有以下类型: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处分权限欠缺;代理权欠缺;债权人同意的欠缺。,五、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及其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

13、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这种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2)代理人的代理活动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并独立为意思表示。(3)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二)代理人代理权的取得,代理人代理权的取得有三种方式:一是被代理人授权。被代理人可以授予代理人从事具体代理活动的权利。二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代理权,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即是其法定代理人。三是根据有关机关的指定取得代理权。,(三)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限制,(1)代理人不得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是指代理人利用已取得代理权

14、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其情形一般有三种:第一,自己代理第二,双方代理第三,代理人与第三人在代理活动中恶意串通,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是无效的代理行为,如果因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由代理人承担责任;如果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的,应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2)代理人不得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活动。无权代理的情形主要也有三种:第一,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这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但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第二,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这是指既未经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15、,也没有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冒用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第三,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这是指代理人本来享有代理权,但由于某种原因,他所享有的代理权已经消灭,仍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无权代理的后果,无权代理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否则“代理”行为无效,后果由行为人承担。但是,如果本人知道他人在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四)代理关系的消灭,(1)委托代理因下述事实的出现而终止: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

16、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一方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或解散。(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因下列情况而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第四节 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二、特权三、债权四、合同五、人身权,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或确认的民事主体的权利。民事权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做以下分类:(1)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2)以民事权利的

17、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3)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4)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5)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6)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二、物权,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有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绝对权。2、物权以物为客体。物权的客体是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财富。3、物权具有独占性。物权的独占性,又称物权的排他性。同 一物上不能有内容互不相容的两个物权,即使在共有的场合,其权利主体仍只有一个。4、物权具有追及

18、权和优先权。,(一)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除具有物权的一般特性外,还有其自身的特殊性:(1)所有权是自物权。即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物权。(2)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所有权具有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它是最主要的基本的物权。所有权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为其内容,具有最完整性,是他物权的源泉。(3)所有权是独占权。所有权是对财产所有人的物质利益的法律保障,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所有人独占其所有物,独享其所有物的价值与使用价值。(4)所有权的客体是物和财产。所有权的客体总是特定的物或财产,而不是智力劳动的成果(非物质财富)。,

19、2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的权能,也称所有权的内容,是指所有人为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经济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手段。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1)占有。(2)使用。(3)收益。(4)处分。,3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所有权有两种取得方式,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又称最初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为根据从他人那里取得所有权,而是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行为取得所有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生产或扩大再生产;收取孳息;没收;对无主财产的取得;添附,所有权的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所有人的移转而取得所有权。

20、继受取得的方法很多,如买卖、赠与、继承等。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和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消灭可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绝对消灭是指所有物本身灭失,所有权不再存在;相对消灭是指某一特定的所有权主体丧失财产所有权,而他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引起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所有权主体的消灭,所有物本身的灭失,所有物被转让,所有物被抛弃,所有权因行政命令或法院判决而消灭。,(三)共有,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种类的所有权,而是同种类或不同种类的所有权间的联合。共

21、有一般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按份共有: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这种份额确定了各共有人对共有物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任何共有人都不能超出这个范围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中:依其份额在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中: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享有连带债权或按份债权。(由共有物的特点决定),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共同共有人因经营共有财产对外发生的财产责任或造成第三人实际损害,全体共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共有的类型主要有: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等。,(四)担保物权,指的是为担保

22、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债权,(一)债的一般原理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关系和所有权关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债的主体是特定的当事人。(2)债的客体具有多样性。(3)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4)债可以因合法行为而发生,债也可以因不法行为而发生。,债可以依特定的标准分为许多种类,(1)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2)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3)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4)主债和从债。,(二)债的发生根据:,(1)

23、合同。(2)缔约上的过失。(3)单独行为。(4)侵权行为。(5)不当得利。(6)无因管理。,(三)债的履行和消灭,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自己所负的义务的行为。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的状况,就称为债的消灭。(1)因清偿而消灭。(2)因抵消而消灭。(3)因提存而消灭。(4)因混同而消灭。(5)因免除而消灭。,四、合同,1合同的概念、特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债发生的根据。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如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两方

24、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4)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的订立及主要条款,合同的订立一般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实质上是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合同的具体内容即表现为合同的条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3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生效之后,在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而使合同不能或不宜履行时,在一定条件下,法律是允

25、许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 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4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合同义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使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合同的履行应坚持下列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2)全面履行原则。(3)协作履行原则。,5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2)先履行抗辩权。

26、(3)不安抗辩权。,五、人身权,1人身权及其特征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紧密相连。(2)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3)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民法中规定的人身权,一般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第五节 婚姻与继承法律制度,一、婚姻法 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些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五项基本原则。,(二)结婚制度,结

27、婚,也称婚姻的成立,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1结婚的法定条件 我国婚姻法对结婚条件的规定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积极条件:结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消极条件:禁止结婚的情形有两种: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禁止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2结婚的法定程序,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除符合法定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凡符合结婚条件的,即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应当补办

28、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后,其婚姻效力溯及既往。,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的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三)家庭关系,家庭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家庭关系就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关系是指由合法婚姻产生的男女之间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家庭关系的

29、核心和基础。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主要体现在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在人身权方面,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都有平等的子女监护权;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财产权方面,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有互相继承的权利。,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工资、奖金。生产 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除外。其他应为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财产:,下列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30、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之间可以书面约定他们婚后取得的财产和婚前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还是共同所有 抑或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2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又叫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与子女是最近的血亲,因此父母子女关系 成为家庭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管教和保护的义务,反过来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责任;其次父母子女互相对对方享有遗产继承权,可以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互相继承对方的遗产。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同婚生子女与父母的 关系是一样的。,(四

31、)离婚制度,离婚,也叫离异,是指婚姻双方依法解除已经成立生效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必然涉及离婚的原因,涉及子女的问题,涉及财产的分割问题等。1离婚的程序和条件 离婚有两种情况,一是自愿离婚,一是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愿离婚。,(1)协议离婚,(1)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作出适当处理,并达成了书面协议。,(2)诉讼离婚。,(2)诉讼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时,或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上

32、仍有争执时,则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如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判决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而调解无效则是判决离婚的程序条件。,作为感情破裂的表征:,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在诉讼离婚中,有两项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非军人时适用)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

33、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2离婚后有关问题的处理,(1)子女的抚养教育。夫妻双方虽然离婚,但这并不影响父母与子女的关系。(2)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五)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离婚过错的损害赔偿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可起到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双重作用,对有过错而要求离婚者,也起到了制裁作用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六)关

34、于涉外、涉及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婚姻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持各自的有关证件,共同到我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禁止下列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二、继承权,(一)概念(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a.被继承人不论男女有平等的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b.同一顺序继承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c.夫妻都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2.

35、养老育幼原则3.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二)遗产的范围,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不是遗产范围,(1)共有财产。(2)人身权。(3)抚恤金、保险金。(4)承包经营权。,(三)继承的开始和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6、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四)法定继承,1.法定继承的顺序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2.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五)遗嘱继承和遗赠,1.特点:a.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限制;b.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c.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遗赠,2.遗嘱的有效要件,(1)实体要件:a.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b

37、.意思表示真实;c.符合法定形式;d.内容合法,(2)形式要件,a.公证遗嘱 b.自书遗嘱 c.代书遗嘱 d.录音遗嘱 e.口头遗嘱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可见,公证遗嘱在各种形式的遗嘱中法律效 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只能通过公证变更或撤销。,3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订立的,由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2)遗赠扶养关系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遗赠方即被扶养 的一方是无人扶养的孤寡老

38、人,扶养方则必须是有扶养能力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3)遗赠扶养关系是继承法规定的多种遗产移转方式中优先适用的一种方式。(4)遗赠扶养关系自协议签订时生效,但双方履行义务的时 间不同(5)遗赠扶养关系作为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像作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遗嘱那样随时变更、撤销,任何一方无权单方擅自改变原协议,而必须协商一致后才能予以变更。,(四)遗产的处理,1继承的开始(1)继承开始的时间(2)继承的通知和遗产的保管。(3)继承、遗赠的接受和放弃。2遗产的分割(1)确定遗产的范围,划清遗产和共有财产的界限。(2)继承方式的适用。(3)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4)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发

39、挥遗产的效用。3债务清偿,(六)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1)必须严格限定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债务。(2)清偿的原则: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3)老弱病残分得遗产的权利优先于清偿债务。(4)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5)按顺序和比例清偿债务。,4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第四节 民事责任及诉讼时效,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1)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2)民事责任是因行为人违反民法规定,不履行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3)民事责任是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独立的法律责任。,二、民

40、事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2)无过错责任原则。(3)公平责任原则。,三、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1)不可抗力。(2)受害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一、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1.违反合同的形式:(1)全部不履行;(2)不适当履行;(3)延迟履行。2.法律责任(1)继续全面履行;(2)偿付违约金;(3)赔偿损失。,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1.主要包括:侵犯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的行为。2.侵权行为构成要件:(1)损害发生;(2)行为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侵害人主观上有过错。,3.侵权损害赔偿原则,(1)完全赔偿原则(2)公平合理

41、原则(3)对精神损害应适当给予赔偿的原则。,五、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民法通则对民事责任形式设有专节规定,共有10种形式,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更换、重作;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四、诉讼时效,(一)概念: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归于消灭的时效制度。超过诉讼时效只是丧失了胜诉权,即请才法院予以法律的强制保护的权利,或者通俗地说丧失的是打赢官司的权利。这就意味着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和起诉权利都不因诉讼时效的超过而丧失。(二)种类:1)一般诉讼时效 为 2年。2)特殊诉讼时效 长或短于2年。3)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三、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1诉讼时效的起算2诉讼时效的中止3诉讼时效的中断 4诉讼时效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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