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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 新开 续期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编码 外出经营所在地市 外出经营负责人 经办人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清 结算金额 外出经营所在区县(镇) 移动电话 移动电话 300686.21元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 纳税人声明:本表所填内容正确无误,所提交的证件、资料及复印件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经办人: 纳税人 以下由地税机关填写 省内外出经营外管证有效日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主管地税机关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地税机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1若纳税人到省内外出经营的,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将通过大集中征管系统传递电子版外经证至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不需要向纳税人打印核发纸质版外经证。 2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外经证后,在外出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3到省内外出经营的,应持有填表说明中的第一点提及的资料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时,应当在经营地地税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不需回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外经证。到省外或深圳市外出经营的,需持有的资料视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要求。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经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签章,纳税人应当持外经证回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