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勤政约谈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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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廉政勤政约谈制度滁州市工商局党员干部廉政勤政约谈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有力推动各项工作开展,结合全市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约谈制度是指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不够纪律处分而实行的教育、提醒、谈话活动,以帮助约谈对象切实整改问题,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实施情形 单位或个人在思想作风、执行制度、工作落实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适时进行约谈: 思想作风方面: 1、精神不振作,不思进取的; 2、随意发表有损于单位形象、有损

2、于同志间团结的言论的; 3、对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在背后发牢骚、乱议论、散步消极言论的; 4、存在其他不良思想作风的。 执行制度方面: 1、违反国家工商总局“六项禁令”、省局“禁酒令”的; 2、违反市局一日工作秩序化规定的; 3、违反市局各项内部管理规定的; 4、违反市局效能建设有关制度和措施的。 工作方面: 1、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不能与时俱进完成单位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 3、其他不负责任、贻误工作的行为。 廉洁自律方面: 1、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 2、在遵纪守法方面出现违纪苗头或群众有反映的。 第四条 约谈方式 采取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约谈的办法进行。

3、市局纪检组长或分管领导负责与县市区局班子成员、市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行政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市局监察部门参加;县局纪检组长、区分局分管纪检的领导负责与股、所长进行约谈;监察部门负责与本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进行约谈。 第五条 实施程序 当出现本制度第三条所列情形时,由监察部门提出实行约谈的建议,经纪检组长或分管局长批准,向约谈对象下发约谈通知书,将约谈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 约谈原则上应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对情况较为复杂的,应有两名以上同志负责谈心,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取集体谈心的方式进行。 每次约谈活动,约谈人应认真做好记录,内容包括约谈的时间、地点、约谈对象、约谈内容等基本情况。 约谈

4、结束后,约谈人应填写滁州市工商局党员干部廉政勤政约谈情况登记表,对涉及到需要办理的事项,应及时报主要领导批示或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后,送相关责任人办理。 第六条 实施要求 通过约谈认定必须由约谈对象纠正的问题以及改正的错误,约谈对象要深刻反思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于5日内上报整改情况。 监察部门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要及时进行检查验收,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成写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纪检监察部门要将廉政勤政约谈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副科级以上干部要把执行约谈制度的情况列为个人年终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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