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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经纪人与中介公司合同书房产经纪人与中介公司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一、 确认与保证: 1、合同双方确认已经获取了本合约所涉及的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许可使用的相关信息,充分阅读并理解了本合同所有内容及附件,接受并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 2、合同双方本着真实的意愿签署本合同,并且确认不能仅依据本合同而获得商业利益和成功;承认房地产中介服务随市场的变化而变化,成功须依据自身的商业能力和努力。 3、合同双方郑重声明并保证: 1) 对本
2、合约的履行、传达将不违反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和规定,亦不会在与其他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合约中列有违反本合约规定的条款; 2)在获得本合约所规定的有关权利时没有隐瞒或伪造任何客观事实; 4、合同双方对本合同内容和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许可使用没有任何误解和歧义。 二、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相关情况: 1、房地产经纪人执业由资格证书的编号: 2、房地产经纪人执业由资格证书的有效期: 3、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证书许可使用的范围: 1) 可以使用该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证书的服务范围:_ 2) 可以使用该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证书的地域范围:_ 三、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保证是房地产经
3、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合法拥有者。 2、 甲方负责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年检及再次注册。 3、 关于房地产中介营业事务,均由乙方依法执行,甲方不参与相关事务的具体执行,也无须在乙方办公地点上班。 但甲方有权随时了解相关情况,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返还甲方的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变相扣押。 4、 甲方对乙方的经营亏损及对任何客户、第三人索赔等赔偿责任不负任何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件。 6、 乙方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将甲方的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借给任何其
4、它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 超出其经营范围从事其它房地产中介服务。 7、 甲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将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转让给乙方使用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成立的; 甲方未按照约定使用该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 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甲方的情况。 四、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许可使用的时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该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正式转归给甲方使用。 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许可使用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期满,甲方需继续使用该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合同。解除合同,须经双方书面协商同意。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两方不
5、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2、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它条款,乙方可以自行解除担保义务。 3、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商,可以变更、修改或解除本合同。 4、本合同不得口头修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均须各方签署书面文件表示同意。 5、凡因合同双方就本合同的签署、生效、履行、解释、变更等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争议发生后,在对争议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合同双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6、 六、特别约定 1、乙方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收回相关资格证书,并有权追究一方的违约责任。 2、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工资报酬500元, 3、支付方式:每月 支付当月工资。 七、违约规定 1、合同双方应严格信守合同,不得违约。 2、凡出现违反本合同规定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八、其他规定 1、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一项权利并不作为对该项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一次或部分行使一项权利亦不排除将来对该项权利的其他行使。 2、除非合同双方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
7、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或者本合同项下的任和权利和义务。 3、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合同任何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九、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签署正本一式叁份,自甲、乙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3、任何一方如变更合同载明的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须在变更后5日内通知另一方。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本合同规定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讯应以速递的信件发出,或者以传真发出,并用速递公司递交的信件予以确认。按本合同规定发出的通知或通讯,信件交给速递服务公司后七天应被视为收件日期,或者,如以传真发出通知,发出后一天应被视为收件日期,但应有传真确认报告为证,并应发出上述确认信件。一切通知和通讯均应发往下列有关部门地址,直到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甲方: 地址: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