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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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第三节 质权 案例讨论:甲将一台高级相机借给乙使用。乙将该相机质押给丙,丙对乙的无权处分事实并不知情。 问题:质押设定是否有效? 质押的设定是处分行为,需要有处分权;质押合同的订立是负担行为。 此案例说明质权可以善意取得 案例讨论:甲将一台机器设备质押给乙,后该机器设备被丙窃走。 问题:此时质权是否仍然存续? 转移转移和保持占有是质权存在的要件;但如果质权人度质物还有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则质权可以不消灭。 一、概念 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可以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 物权法第208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

2、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传统上,动产质权比较多;现代社会权利质权比较多,不妨害质物的使用权 二、动产质权 1、概念:因担保债权,债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可以就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 2、特征 以他人动产为标的物。 权利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占有的标的物 。 就质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 3、取得方式 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法律行为是指质押合同 v 出质人有处分权:但质权适用善意取得 。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4条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

3、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v 签订书面质押合同 。 物权法第210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担保的范围; 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但是如果没有书面合同,实际已经交付而且有合意,则视为有效。所以此要件不是物权合同1 生效的必要要件。 v 移交质物的占有。 a. 质权的生效要件,而非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签订则生效;担保法关于此的规定错误 b. 移转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可。 四种物权交付的方式,不仅是物权变动

4、的要件,也同时具有占有的一切效果 物权法第212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担保法解释第88条 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c. 但以占有改定设定质权,无效。 担保法解释87条第1款第1句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为质权消灭的一种情况是质权人把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占有改定与此矛盾; 本质上是与质物的本质矛盾,质权以占有质物来保障债权的实现 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 因时效取得。我国物权

5、法不承认。 因继承取得。 4.效力 担保债权的范围 质物的范围 出质人的权利 质权人的权利 质权人的义务 质权的实行 担保债权的范围 物权法第173条、担保法67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 、质物的范围 从物 :未一并移转占有的,不发生质权效力。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1条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孳息 :物权法第213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质物的代位物 添附物 (同抵押权) (三)、出质人的权利 收取质物的收益:通过特约加以保留。否

6、则由质权人收取孳息。 质物处分权 :质押不影响处分权,但是抵押对抵押人的处分权有限制 2 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和代位权 。 对质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物权法第215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17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质物返还请求权: 物权法第215、 219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担保法第69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不能

7、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提存请求权:物权法第215条,担保法第69条。 (四)、质权人的权利 收取孳息:收取的孳息,应首先抵充收取费用,其次抵充主债利息,最后抵充主债 。 物权法第213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转质权:责任转质和承诺转质。 物权法第217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

8、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不允许承诺转质,但是物权法没有否定,但也没用明确规定,通说是承认承诺转质的。 区别:责任转质未经出质人同意; 责任转质的担保金额和期限不可以产出原质权的范围;而承诺转质可以 责任转质期间的意外风险由转质人承担。 担保法解释第94条 留置权:质权人留置权能的体现,是进行变价拍卖和拍卖的前提 担保法解释第95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质物变价权 。 物权法第216条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

9、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 担保法司法解释85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补充担保请求权:物权法第216条 、质权人的义务 保管质物: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有偿保管 物权法第215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

10、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担保法69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收取孳息时应尽如同管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 。 赔偿因责任转质而发生的损失 : 物权法第217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返还质物 : 物权法第215条 219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

11、还质押财产。 、质权的实行 拍卖质物 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作价取得质物 禁止流押: 物权法第212条 5、动产质权的消灭 因质物返还而消灭 :质权归于消灭or丧失对抗效力 ?担保法司法解释87条 第1款第2句。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而消灭:质权人对无权占有人是否享有返还请求权?丧失占有是否可归责于质权人? 担保法解释第87条第2款 如果还存在请求返还请求权,考虑到质权人的利益,则质权可以不消灭 因质物灭失而消灭 。 因质权实行而消灭 。 因主债消灭而消灭。 4 三权利质权 1、概念:指以

12、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为标的而成立的质权 。 用益物权的效果体现在占有使用上,所以不可设立 2、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标的不同 。 设立方式不同。 物权法第224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保全与实行方式不同 。 3、标的物的范围 不限于以下权利 有价证券: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 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 、基金份额。 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 应收账款,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

13、。也包括其他机构的收费权。 担保法解释第97条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是债权的票据化,代流转 仓单、提单 的性质:物权凭证只要交付凭证就可以 债权凭证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如使用权和许可使用权 应收账款不限于已经发生的债权,还包括未发生,将来有可能发生的债权,如现金流质押 4、票据质押的特殊规定 以票据出质的,自交付权利凭证时质权生效;没有权利凭证,质权自登记时生效。 物权法第224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九十八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九

14、条 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记名票据只需交付; 记名票据交付只是生效要件;登记是对抗要件 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不得重复设质。 担保法解释第101条 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签订书面合同 。 基金份额和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自登记时设立;其他股权,自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第226条 第1款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5 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5、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和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质权人和出质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价金应提存。 物权法第226条第2款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以股票或股份出质的,质权及于其法定孳息。 担保法解释第104条 票的法定孳息。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6 第四节 留置权 1、概念:债权人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合法的占有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金优先

16、受偿的权利 。 法定担保物权 2、特征 法定担保物权 。 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前,债权人可留置债务人动产 。 债权发生与该动产具有“同一法律关系” 。 但注意物权法第231条对企业间留置的例外规定 。 担保法解释第109条要求“牵连关系”。 3、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为意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仅能就债务人之物成立,质权及可以设定于债务人物上,也可以设定第三人物上 留置权人占有动产的原因并非出于担保目的,而质权人占有动产原因纯粹出于担保目的 留置权在实行之前仍须给债务人宽限期,质权无宽限期 留置权因占有丧失或相当担保的提出而消灭,质权仅当占有丧失且不能回复时方消灭 4、取得条件 须

17、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发生与动产具有同一法律关系 动产非因侵权行为而占有 5、不得适用留置权的情况 行使留置权将与债务人交付动产前或交付动产时所为的指示相抵触的 物权法第232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行使留置权有悖于公序良俗。 如扣押保姆的身份证、学生的学历证、护照等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因为限制了人身自由 行使留置权与留置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 。 担保法解释第111条 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6、效力 担保债权的范围 标的物的范围 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权人的义务 留置权

18、的实行 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义务 、担保债权的范围 7 原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留置权费用、因留置物瑕疵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保管留置物的费用 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占有动产 收取孳息 必要的费用求偿权 留置物保管上的必要使用权 实行留置权 、留置权人的义务 保管义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供其他担保之用 留置物返还义务 、留置权的实行 物权法第236条,担保法87条: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

19、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二次效力生留置权主债届满 实现留置权宽限期满 、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义务 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返还请求权 处分权 另行提供担保而取回留置物 支付必要的保管费用 赔偿因留置物瑕疵而造成的损害 7、消灭 担保的提出 占有的丧失 (与质权同,有返还请求权的除外) 债务清偿期的延缓 8 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竞合 一、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受偿 。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1款 同一财产非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如先成立抵押权,且抵押权未经登记,不能优先于质权人。如该抵押权已经登记,则可以优先于质权;如先成立质权的,再设定抵押权的,无论抵押权是否登记,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 先生效优先 二、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先成立抵押权后成立留置权的,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 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2款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先成立留置权后成立抵押权的,按照物权成立先后顺序,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因为留置权是费用性担保,而抵押权和质权都是融资性担保。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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