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ppt课件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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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 法 学,第一章 商法概述,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 商法的体系和渊源第四节 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第五节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第六节 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一、“商”的意义二、商法的概念三、商法的特征四、商法的原则,一、“商”的意义,1、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2、经济学角度: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的行为;3、法律术语: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二、商法的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商法的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2、商法调整对象的

2、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四、商法的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2、公平交易原则3、交易简便、迅速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理解这一调整对象要注意它的内涵以及它与民法调整对象的区别,第三节 商法的体系和渊源,一、商法体系,1、商主体制度2、商行为制度3、公司制度4、破产制度5、票据制度6、证券制度7、保险制度8、海商制度,二、商法渊源,1、法律2、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5、立法解释6、商事自治规则,第四节 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1、商法与民法2、商法与经济法3、商法与行政法

3、,第五节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1、商法的起源2、欧洲早期商事立法3、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法系的形成,第六节 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第二章 商主体,第一节 商主体概述第二节 商法人第三节 商个人第四节 商合伙第五节 商中间人第六节 商辅助人,第一节 商主体概述,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二、商主体分类,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二、商主体的分类,比较重要的分类是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第二节 商法人,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

4、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商法人的特征:1、通过法定设立程序,获得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人格;2、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3、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4、是独立的责任主体,以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担法律责任;5、是商主体,只能从事商行为,并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从事这种行为。,商法人的分类:国有商法人集体商法人合营或合资商法人私营商法人外商投资商法人,第三节 商个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公民成为商个人,必须符合的法律构成要件:1、公民从事的商业活动必须具有营利性;2、公民成为商个人必

5、须符合法定程序;3、公民成为商个人,必须同时符合人的条件和资本条件的双重要求。,商个人的分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农村承包经营户,第四节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法律特征:1、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4、商合伙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为之,也可共同委托一人或数人代理;各合伙人对事务的执行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商合伙的分类:1、个人合

6、伙;2、合伙型联营;3、合伙企业。,第五节 商中间人,分类:1、代理商:指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他接受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业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2、居间商: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3、行纪商: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概念:又称商使用人,它是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分类:经理人 代办人,第三章 商行为,第一节 商行为概述第二节 一般商行为第三节 特殊商行为,第一节 商行为概述,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

7、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商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商行为具有营业性,商行为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分类: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固有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第二节 一般商行为,商法上的债权行为商法上的物权行为商事交互计算,第三节 特殊商行为,商事买卖、商事代理、商事行纪、商事居间、商事信托、商事信用、商事期货交易、商事融资租赁、商事仓储、商事货运,第四章 商事登记,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述第二节 商事登记的对象与登记管理机关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第四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第五节 商事登记的效力第六节 商事登记的监督管理,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述

8、,一、商事登记的概念、特征二、商事登记立法三、商事登记的限制四、商事登记的意义,一、商事登记的概念、特征,概念: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商事登记法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特别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薄的法律行为。,特征:1、商事登记是导致商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行为;2、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3、是国家利用公权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4、是创设和确立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二、商事登记立法,是指规范商事登记行为,确定商事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等事项

9、,调整商事登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商事登记的限制,是指对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登记事项不予登记的制度。,四、商事登记的意义,1、有利于商主体确立经营信誉;2、有利于保护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3、有利于国家建立良好的商事经营的法律秩序。,第二节 商事登记的对象与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对象: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2、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1、开业登记2、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第四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申请 审查 核准发照 公告,第五节 商事登记的效力,1、未履行商事登记之事项在法律上对第三人具有何种效力;2、已履行

10、商事登记之事项在法律上对第三人具有何种效力。,第六节 商事登记的监督管理,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和登记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五章 商号,第一节 商号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 商号的种类第三节 商号的取得与废除第四节 商号的登记第五节 商号的废止第六节 商号权,第一节 商号的概念与特征,概念:又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他的代理人用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特征:1、商号本身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担者;2、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相互区别的标志;3、商号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商号与其他商事标记的区别:1、与商事经营者

11、的姓名2、与商店招牌3、与行号4、与商号缩写5、与注册商标,第二节 商号的种类,简单商号与组合商号独资商号与公司商号人命商号、物名商号、混合商号原始商号、派生商号、继获商号,第三节 商号的取得与废除,一、商号的选定二、商号选定的限制,一、商号的选定的要求:1、依次由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2、应当冠以商主体所在地的省或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名称;3、某些商主体的名称可以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名称;4、商号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二、商号选定的限制1、商主体原则上只允许使用一个商号;2、商号的内容和文字涉及到法律所列举的不得使用的事项时,将被禁止使用;3、商号的选定必须遵守语言文

12、字的统一要求;4、设立分支机构的商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商号的选定应符合法定要求;5、联营商事企业的名称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商号。,第四节 商号的登记,商号的登记,是指商主体对其所选定的商号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在商事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经审查后获得专有使用权,并实现公示的过程。类型:创设登记、变更登记、转让登记、废止登记、撤销登记、继承登记,第五节 商号的废止,第六节 商号权,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它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第六章 商事帐薄,一、商事帐薄的概念与意义二、分类三、效力与保管四、违反,第十四章 破产法概述,第一节 破产制度与破产法第二节 破产条件与破产案件

13、的管辖,第一节 破产制度与破产法,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立法模式三、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四、我国破产立法的现状与前景,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2、特征:(1)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3)破产程序进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平的地清偿所欠债权人的债务;(4)破产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5)破产程序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立法模式1、概念:关于债务人不能

14、清偿到期债务时,宣告其破产,并由法院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由其进行和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立法模式:(1)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折衷主义(2)和解前置主义与和解分离主义(3)职权主义、申请主义、折衷主义,三、破产法的立法目的1、保护债权人的利益;2、对债务人进行救济。,四、我国破产立法的现状与前景,第二节 破产条件与破产案件的管辖,一、破产条件概述二、破产原因三、破产案件的管辖,一、破产条件概述即指破产程序开始应当具备的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前者主要指有破产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和格、接受申请的法院有管辖权等;或者主要指债务人有破产能力并且存在破产原因等。,二、破产原因

15、是指债务人存在的,能够对债务人宣告破产的原因和根据。因为它是衡量债务人是否陷入破产的界限,故又称为破产界限。破产原因的存在与否是判断破产申请能否成立以及能否做出破产宣告的重要依据。,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企业破产法 民事诉讼法 破产法意见,第十五章 破产程序法,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第二节 破产宣告,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一、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的概念,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二)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人是指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含义,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一、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的概念,范围,债务人,债权人,(限制),主

16、体限制,权利限制,(二)破产申请人,含义,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一、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的概念,(三)破产申请的形式,书面,(四)破产申请应提供的材料,(二)破产申请人,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一、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的概念,破产申请应提供的材料:,债权人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债务人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债权发生的事实及证据,债权的性质和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和证据,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企业会计报表,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国有企业申请的,同意其申请破产的证明,依法应提供的其他资料,(三)破产申请的形式,(四)破产申请应提供的材料,(二

17、)破产申请人,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一、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的概念,二、破产案件的受理,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一、破产申请,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一)破产案件受理的概念,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二)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审查,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申请主体的资格审查,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审查,管辖权审查,债务人是否属于破产法适用范围内的民事主体,(理由审查),审查的破产原因的存在与否,审查内容,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一)破产案件受理的概念,(三)破产案件

18、立案的决定与否,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决定受理,需要更正、补充材料的,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未按期更正、补充,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二)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审查,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一)破产案件受理的概念,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一)破产案件受理的概念,(二)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审查,(三)破产案件立案的决定与否,(四)组成合议庭,(五)发布通知和公告,发布通知和公告:,受理后的通知10日,通知的内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等,立案时间,破产案件的债务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的法律后果,发布通知和公

19、告:,受理前的通知,受理后的通知10日,通知的内容,公告的形式,公告时间对破产案件受理效力的影响,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一)破产案件受理的概念,(二)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审查,(三)破产案件立案的决定与否,(四)组成合议庭,(五)发布通知和公告,(六)破产案件的保全,破产案件的保全:,开户银行对破产财产的保全,破产企业职工对破产财产的保全,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破产财产的保全,清算组对破产财产的保全,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一)破产案件受理的概念,(二)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审查,(三)破产案件立案的决定与否,(四)组成合议庭,(五)发布通知和公告,(六)破产

20、案件的保全,(七)受理债权的申报,受理债权的申报:,债权申报的概念和特征,概念,特征,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债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以主张并证明债权为内容,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规范,受理债权的申报:,债权申报的概念和特征,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申报期限,含义,重要性,期限规定,一般,特殊,申报范围,受理前成立的债权,来到期的债权,有担保和无担保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保证人的债权,受理债权的申报:,债权申报的概念和特征,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债权申报所应提供的材料,债权发生的事实及证据,债权性质、数额,债

21、权有无财产担保,登记造册,审查确定,逾期未报的后果,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一、破产申请,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一)对债务人的约束,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一)对债务人的约束,(二)对债权人的约束,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的期间,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行使优先权,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还贷款,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一)对债务人的约束,(二)对债权人的约束,(三)对其他人的约束,债务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义

22、务,债务人企业职工保护企业财产的义务,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一)对债务人的约束,(二)对债权人的约束,(三)对其他人的约束,(四)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民事诉讼程序的中止或终结,民事执行程序的中止,财产保全的中止,四、债权人会议,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一、破产申请,二、破产案件的受理,四、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召集,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债权人会议与人民法院的关系,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第四,已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第一,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已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第二,对债务人直接享

23、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但已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第三,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已行使优先权但未能就担保物获得足额清偿的债权人;,无表决权的债权人,四、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召集,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债权人会议与人民法院的关系,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第三,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无表决权的债权人,第一,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第二,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成就的债权人;,无表决权的债权人,四、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召集,债权人

24、会议的性质,债权人会议与人民法院的关系,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表决权待定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召集债权人会议,四、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召集,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债权人会议与人民法院的关系,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产生,职权,(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决议规则,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审查和确认债权,议决和解协议,议决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四、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召集,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决议方式,(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决议规则,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四、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召集,在通过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占这一总额的三分之

25、二以上,决议方式,按人数计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赞成,按金额计算,一般情况下,赞成票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决议的效力,对决议的异议,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决议方式,(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决议规则,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四、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召集,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法院裁定。,对决议的异议,决议内容违法,决议程序违法,会议程序违法,其他违法情节,五、破产和解与整顿,四、债权人会议,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一、破产申请,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五、破产和解与整顿,(一

26、)破产和解,破产和解的概念,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的履行而设置的一项制度。,实行和解的步骤,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并为法院审查受理,由债务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于破产受理后3个月内提出整顿申请,并提交整顿方案,五、破产和解与整顿,(一)破产和解,破产和解的概念,整顿的期限(不超过2年)和目标等,整顿方案应当具备的内容,对企业陷入破产界限的原因的分析,调整或组建企业新的领导班子的计划,改善经营管理的措施及改造、转产等措施的可行性,扭亏增盈的办法,债务人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为债权人会议所通过,债权人通过

27、的和解协议得到法院的裁定认可,实行和解的步骤,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并为法院审查受理,由债务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于破产受理后3个月内提出整顿申请,并提交整顿方案,五、破产和解与整顿,(一)破产和解,破产和解的概念,(二)破产整顿,破产整顿的概念,五、破产和解与整顿,(一)破产和解,破产整顿,是指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为使债务人免受破产宣告起见,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的一系列改组调整及其他挽救性活动。,(二)破产整顿,破产整顿的概念,和解程序与整顿程序的关系,实施整顿程序的条件,五、破产和解与整顿,(一)破产和解,整顿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整顿措施应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整顿方案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整顿

28、情况应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听取意见;整顿情况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并接受监督,实施整顿程序的条件,破产整顿的期限,整顿期间的终结,(二)破产整顿,破产整顿的概念,和解程序与整顿程序的关系,实施整顿程序的条件,五、破产和解与整顿,(一)破产和解,不执行和解协议;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有企业破产法第35条所列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整顿期间的终结,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到期

29、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自已的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整顿期满后的终结,非国有企业企业的和解与整顿,破产整顿的期限,整顿期间的终结,(二)破产整顿,破产整顿的概念,和解程序与整顿程序的关系,实施整顿程序的条件,五、破产和解与整顿,(一)破产和解,第十五章 破产程序法,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第二节 破产宣告,第二节 破产宣告,一、破产宣告的程序,(一)破产宣告宣告的概念和特征,破产宣告的概念,破产宣告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审查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判行为,破产宣告的特征,一、破产宣告的程序,(一)破产宣告宣告的概念和特征,破产宣告的概念,破产宣告的适用对象是债务人,破产宣

30、告的权力机关是法院,破产宣告是破产案件的转折点,破产宣告产生一系列法律效果,(二)破产宣告的要件,一、破产宣告的程序,(一)破产宣告宣告的概念和特征,依照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应当宣告破产的,第三条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依照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终结企业整顿的,(二)破产宣告的要件,一、破产宣告的程序,(一)

31、破产宣告宣告的概念和特征,依照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应当宣告破产的,第二十一条 整顿期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一)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三)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依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终结企业整顿的,整顿期间不能按照协议清偿债务的,(二)破产宣告的要件,一、破产宣告的程序,(一)破产宣告宣告的概念和特征,依照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应当宣告破产的,(二)破产宣告的要件,一、破产宣告的程序,(一)破产宣告宣告的概念和特征,(三)破产宣告的

32、形式,第二节 破产宣告,一、破产宣告的程序,二、破产宣告的效力,二、破产宣告的效力,(一)对债权人的效力,对未到期的债权人债权的效力,对一般债权人债权的效力,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债权的效力,二、破产宣告的效力,(一)对债权人的效力,(二)对债务人身份和财产上的效力,企业的身份、存在目的以及权利能力发生变化,企业丧失对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影响,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影响,二、破产宣告的效力,(一)对债权人的效力,(二)对债务人身份和财产上的效力,(三)对债务人特定行为的效力,因清算组决定是否履行尚未履行的合同而对相对人产生的效力,对租赁等特定合同的效力,二、破产宣告的效力,(一)

33、对债权人的效力,(二)对债务人身份和财产上的效力,(三)对债务人特定行为的效力,(四)对第三人的效力,对第三人的效力,破产宣告后,第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村财产,第三人对破产财产的归属有争议或对破产财产主张权利时,应向破产清算组提出,第三人于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从破产财产中取得不当利益的,因破产宣告裁定的作出而应返还破产企业,一、破产宣告的程序,二、破产宣告的效力,三、破产清算和破产程序的终结,三、破产清算和破产程序的终结,(一)破产清算组,破产清算组的组成,成立时间,组成人员,组成程序,15日,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专业人士,有关机关,有关人员,与法院、债

34、权人会议的关系,三、破产清算和破产程序的终结,(一)破产清算组,破产清算组的组成,成立时间,组成人员,组成程序,与法院、债权人会议的关系,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的职权,接管破产财产,接收和清点,财产估价,登记造册,企业的文件、档案、印章,企业的财务,企业的资产,清算组的职权,接管破产财产,管理破产财产,财务管理,开展财务审计,接管银行帐户,决定日常开支,资产管理,流动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投资资产管理,在建工程管理,人员管理,留守人员的确定和管理,人事档案的管理,企业职工的安置,清算组的职权,接管破产财产,管理破产财产,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权利,追索债务和在外财产,决定待履行合同的

35、解除或继续履行,追回因破产无效行为给付的财产,清算组的职权,接管破产财产,管理破产财产,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权利,履行破产财产的对外义务,向取回权人交还财产,向别除权人交付担保物,承认抵销权人的抵销主张,支付破产费用,清算组的职权,接管破产财产,管理破产财产,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权利,制订和实施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办理破产程序终结的有关事务,履行破产财产的对外义务,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提交清算报告,三、破产清算和破产程序的终结,(一)破产清算组,(二)破产分配和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分配的种类,中间分配,追加分配,最后分配,破产分配的方式,金钱分配,实物分配,金钱实物分配,三

36、、破产清算和破产程序的终结,(一)破产清算组,(二)破产分配和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分配的种类,破产分配的方式,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所欠税款,破产债权,所欠工资和劳动保险,破产程序的终结,三、破产清算和破产程序的终结,(一)破产清算组,(二)破产分配和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分配的种类,破产分配的方式,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清算组的撤销,第十六章 破产实体法,第一节 破产实体法的基本制度第二节 破产犯罪及处罚,第一节 破产实体法的基本制度,一、破产财产制度二、取回权制度三、破产债权制度四、别除权制度五、破产抵销制度六、破产费用和财团债务制度七、破产追回权制度,一、破产财产制度,破产财产:指破产宣告后为

37、保证破产分配的顺利进行,依法由破产清算组组织和管理起来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二、取回权制度,取回权:指财产权利人主张自破产财团或清算组取回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的权利。,一般取回权、特别取回权、代偿取回权,三、破产债权制度,概念: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的,只有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方能获得分配的债权。构成要件:1、破产债权限于财产上的请求权;2、限于对人请求权;3、破产债权限于得强制执行的债权;4、原则上限于以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成立的债权。,四、别除权制度,概念:指债权人于破产宣告前就破产财产所属的特定财产上设置了担保权的,享有的可不依破产清算程序先于一般破产债权人就担保标的

38、物受清偿的权利。,特征:1、是担保物权在破产法上的转化形式;2、是针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3、别除权的设定应当在破产宣告前;4、别除权的行使受破产程序的约束。,五、破产抵销权制度,概念:指破产债权人于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时对该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不依破产分配程序以自己享有的破产债权与该债务在对等额内相抵销的权利。,六、破产费用和财团债务制度,“破产费用”一词是我国破产立法对破产程序进行中针对破产企业或破产财产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财产支付关系的概括。,七、破产追回权制度,概念:指为满足债权人最大比例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通

39、过人民法院进行否认并追回所转移的财产的权利。,第二节 破产犯罪及处罚,概念: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间内或者破产程序开始后实施的,妨碍破产程序公正、顺利进行的,情节严重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特征:1、犯罪主体以债务人为主,包括其他参与人;2、犯罪的主观方面以故意为主,包括过失;3、犯罪行为以积极行为为主,包括消极行为;4、破产犯罪的刑罚以自由刑为主,包括财产刑。,第十七章 票据法概述,第一节 票据第二节 票据法第三节 票据行为第四节 票据权利第五节 票据法上的其他问题,第一节 票据,一、票据的概念票据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活动中的一切票证。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

40、、债券、本票、提货单、车船票、借据等。狭义的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本章所指票据仅指狭义的票据。,二、票据的性质1、票据是设权证券 2、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3、票据是文义证券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5、票据是流通证券 6、票据是要式证券 7、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三、票据的种类1、票据法上的分类汇票、本票和本票2、票据法理论上的分类(1)记名式、无记名式和指示式(2)支付证券与信用证券(3)自付证券与委付证券,四、票据的作用1、支付作用 2、流通作用3、信用作用4、融资作用,第二节 票据法

41、,一、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及票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的之分。广义的票据法,是指各种法律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总和。如民法中有关法律行为、代理等规定;刑法中关于伪造有价证券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票据诉讼及公示催告制度的规定等。狭义的票据法,是指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本章主要讲的是狭义票据法。,二、两大票据法法系和票据法的国际统一三、我国的票据立法,第三节 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是仅指承担票

42、据债务的要式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其中出票是基本票据行为;其余均为附属票据行为。,二、票据行为的特点和性质(一)票据行为的特点1、要式性 2、无因性 3、独立性 4、文义性(二)票据行为的性质,三、票据行为的要件(一)实质要件1、票据能力2、意思表示(二)形式要件1、书面2、签名3、记载事项 4、交付,四、票据行为的代理(一)票据行为代理的概念和要件1、概念: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在票据上载明被代理人的名称及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2、要件(1)必须存在票据行为;(2)代理人必须具有票据代理权限;(3)代理人必须

43、在票据上表明被代理人的名义;(4)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明确记载为本人代理的意思;(5)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二)票据行为代理的特殊规定,第四节 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包括两种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特征:1、是一种金钱证券2、是一种证券化权利3、是一种无因性权利4、是一种两次性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取得(一)、原始取得1、出票取得2、善意取得(二)继受取得,三、票据抗辩(一)概念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二)票据抗辩的种类1、物的抗辩2、人的抗辩(三)票据抗辩的

44、限制1、票据抗辩限制的内容2、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第五节 票据法上的其他问题,一、票据的伪造与变造(一)票据的伪造所谓票据伪造,是指行为人假冒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为一定的票据行为,包括票据本身的伪造和票据上签名的伪造。,(二)票据的变造所谓变造是指无权而擅自变更票据文义的行为,即改变签名以外的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二、票据的丧失极其补救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也就是说票据在没有持票人放弃占有之意思的情况下,脱离持票人的占有。补救方法:1、挂失止付2、公示催告3、诉讼,三、票据时效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时效,也称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是指票据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

45、不行使其权利,票据权利就归于消灭,票据债务人就可以票据权利已超过时效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二)利益偿还请求权构成要件:1、票据上的权利必须曾有效存在过;2、票据上的权利因超过时效期限或欠缺保全手续而丧失;3、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权利人是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4、持票人或承兑人必须因此受益。,第十八章 汇票,第一节 汇票概述,一、汇票的概念和特征,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按照票据记载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金额的票据。,特征:1、汇票是票据的一种;2、汇票是一种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3、汇票的到期日具有多样性。,汇票的当事人,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背书人,保证

46、人,承兑人,二、汇票法律关系和汇票当事人,三、汇票的种类,商业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汇票的种类,汇票的种类(一),汇票的种类(二),即期汇票,远期汇票,见票即付汇票,出票与到期为同一日汇票,没有记载到期日汇票,定日付款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汇票的种类(三),一般汇票,变式汇票,第二节 出票,一、出票的概念,(一)出票的含义,(二)出票的构成要件,第二节 出票,一、出票的概念,二、出票的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无效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一)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汇票”的字

47、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姓名,出票人签章,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汇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二)任意记载事项,汇票的担当付款人,预备付款人,禁止背书,担保承兑的免除,分期付款,货币种类,利息和利率,(三)不得记载事项,(四)无效记载事项,三、出票的效力,(一)对出票人的效力,(二)对收款人的效力,(三)对付款人的效力,第三节 背书,一、背书的概念,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记载相关事项,以转让票据权利或授票据权利与他人的票据行为。,二、背书的种类1、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2、完全背书与空白背书3、委任背书与设质背书,三、转让背书(一)、完全背书(二)、空白背书

48、(三)、转让背书的效力,1、权利转移或权利设定、授与的效力,2、责任担保背书,3、权利证明的效力,第四节 承 兌,一、承兑的概念汇票的承兑是付款人在汇票上承诺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承兑是票据所特有的一种制度。在票据法上,汇票付款人并不因为发票人的付款委托而当然承担付款义务,但汇票一经付款人承兑,付款人即负有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并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二、承兑的程序,三、承兑的效力承兑的效力是承兑人于到期日绝对付款的责任。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而一经承兑之后,承兑人就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出票人则退居次债务人的地位。,第五节 汇票的保证,一、概念和分类概念:是指汇票债务

49、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特定汇票债务人履行债务,以负担同一内容的汇票债务为目的而为的附属票据行为。,二、保证的意义和当事人三、保证的记载事项四、保证的效力1、保证人的责任2、保证人的权利,第六节 付款,一、付款的概念,二、付款规则,三、付款的效力,付款提示,实际付款,交回汇票,第七节 汇票的追索权一、追索权的概念和种类二、追索权的要件1、实质要件2、形式要件三、追索权的效力1、对人的效力2、对物的效力,第十九章 本票,一、本票的概念和种类,(一)本票的概念,本票的概念,票据法第37条规定:“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二)本票的特征,一、

50、本票的概念和特征,(一)本票的概念,本票的特征,本票属“自付证券”,基本当事人仅有两方,我国的本票不适用承兑制度,我国的票据法不承认远期本票,我国的本票限于银行本票,一、本票的概念和种类,二、本票的特殊规则,(一)出票的特殊规定,(一)出票的特殊规定,出票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出票的款式,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姓名,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的名称,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付款地,出票地,(一)出票的特殊规定,出票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出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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