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讲刑法分论概述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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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九讲 刑法分论概述,一、刑法分论的研究对象刑法分论,又称刑法各论,研究对象主要是刑法分则,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整体。总则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理与原则,如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正当行为、犯罪形态、刑罚制度等;分则则规定了各种犯罪的具体要件和对该种犯罪的法定刑。总则和分则均是刑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总则是分则的概括和抽象,分则是总则的具体化,是总则原理、原则的具体运用。,二、刑法分则的体系,(一)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分类我国新旧刑法均按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作为分类的依据。新刑法把犯罪分为十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

2、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二)我国刑法对犯罪的排列顺序我国刑法在分则各章的排列顺序问题上,是按各章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的顺序来排列的,即按照不同的同类客体在国家社会关系整体中的重要性程度的大小的顺序来排列的,即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排在前面,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排在后面。在每一章中,对具体犯罪的排列也按照这样的标准。,三、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一)罪状罪状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表述。刑法分则对罪状的表述有以下四种方式:,(1)简单罪状。只写出犯罪的名称,而不表述其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如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3、、第114条放火、爆炸、投毒、决水罪,等。这类犯罪的特征十分明显,能够为一般大众所了解,而且其罪名中已经包含了其构成要件。(2)叙明罪状。对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加一明确的描述,这是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方式。旧刑法中多数分则条文为采用该方式,新刑法为了实现可操作性,绝大多数条文都采叙明罪状。如条。,(3)引证罪状。在条文中不直接表述某一犯罪的具体特征,而是援引刑法其他条款的规定,来说明该犯罪的具体特征。如115条第款。(4)空白罪状。在条文中未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全部特征,而是将其犯罪构成的一部或全部,交由其他法律、法规去规定,刑法分则条文中只指出了必须参照的法律、法规的名称。在空白罪状中,必须参照

4、的其他法律、法规成为刑法的渊源之一。,反思:有没有不空白的罪状呢?根源:语言的开放性(空缺性)结构。,(二)罪名,罪名指犯罪的具体名称,可分为:(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类罪名是某一类犯罪的名称,具体罪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各种具体罪名都有其定义、构成要件与法定刑。一般地说,分则条文应该是一个条文一个具体罪名。(2)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单一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种犯罪行为而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刑法中的绝大多数罪名是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1)合法性。

5、即以刑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为依据,符合立法精神。A、刑法条文中确定了罪名的,应以法律的规定作为罪名;立法时采用简单罪状的,应以该罪状作为罪名;罪状中提示了罪名的,应以该提示作为罪名。(2)科学性。罪名必须鲜明地反映具体犯罪的性质与特征,反映出此罪与彼罪的区别。(3)概括性。罪名必须高度地概括具体犯罪的所有表现形式,而且必须精练、简明,不能繁琐、冗长。,(三)法定刑1.法定刑的概念:刑法分则或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的分则性规范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罚的刑种和刑度。,2.法定刑的种类:(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只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刑度。缺乏灵活性,因而很少被采纳。完全采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刑法典只有18

6、91年法国刑法典(草案),但该刑法典实际上并未实施。其他刑法典中偶尔有这种方式。(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条文中不规定刑种与刑度,只笼统规定对某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方式实际上没有规定任何量刑标准,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各国都未采纳该种方式。,(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了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了最高刑与最低刑。这种方式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为各国刑法所采纳。我国也是如此。具体又有5种方式:(a)规定最高刑罚的法定刑,如三年以下、五年以下等;(b)规定最低刑罚的法定刑,如十年以上、五年以上等;(c)规定最高刑罚与最低刑罚的法定刑,如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等;(d)规定两种以上主刑或两种以上主刑及附加刑的法定刑,这种情况最多;(e)规定援引法定刑,即规定某些犯罪援引其他条款的法定刑。,3.法定刑与宣告刑、执行刑宣告刑是人民法院对具体犯罪判决宣告的刑罚。执行刑是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罚,一般低于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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