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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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3月19日星期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课件,第一章 总则,本章重点内容包括:一、准确界定税务稽查的主体、对象、内容;二、按照征管法规定设定税务稽查的基本工作程序;三、衔接征管法对税收工作的基本要求。,一、税务稽查的主体、对象、内容,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稽查规程第二条),税务稽查

2、主要工作职责,案件查处专项检查举报协查,1、案件查处,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2、专项检查,国税发2003124号、国税发2004108号征收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范围要按照以下三个原则划分:一是在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日常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行为)及处理由基层征收

3、管理机构负责;二是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三是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的内容:(行业性)专项检查、(区域性)专项整治、重点税源企业检查专项检查的形式:自查(2009)、重点检查“.一些地区过多依赖自查手段,在自查阶段失于自流放任,怠于严格执法,希望各地稽查部门对这一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对于重点税源企业开展税收检查,要明确企业自查阶段的政策和违法责任,同时要及时跟进重点检查.”,3、举报,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四条 市(地)及市(地)以上税务机关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

4、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其工作人员由所在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没有设立举报中心的县(区)税务机关稽查局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并可挂举报中心牌子。,4、协查,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366号)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实施税收违法案件发票的协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3197号)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注:不仅指对发票的调查。,专项检查 自查(自查辅导)举报案件查处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税收征管法 及实施细则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协查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

5、查管理办法(试行),二、税务稽查的基本工作程序,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稽查四环节及其部门设置,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三、保密原则,规程第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告管理办法“黑名单”,四、回避原则,规程第七条 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回避原则,征管法细则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

7、;(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第二章 管辖,概述:本章划分稽查局之间开展税务稽查工作的范围。,一、税务稽查管辖基本划分,主要以税收征收管理范围来划分税务稽查管辖权,一般情况下,若能够明确税务局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就能够确定稽查局的管辖范围;同时,以此为标准也能够区分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之间的管辖界限。,二、对于一些无法通过税务局征收管理范围确定的,如:非法印制、伪造、倒卖发票等违法行为,实际工作中既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稽查局查处,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具体如何确定管辖,没有过于固化,而是以有利于查处和打击违

8、法行为的原则为基础,区分不同情况办理。,三、考虑到实际工作中有争议情况的发生,确立了争议解决机制达到最终确立管辖的目的。,(1)“争议”: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等规定无法准确划分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管辖权限。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依法确定管辖。(2)协商的原则:有利于案件查处。(3)协商的方式:逐级协商,直至共同的上一级。(4)包括国、地税管辖争议。,四、分级分类稽查规定(相关条款: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

9、、纳税规模;(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分级分类稽查应当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统筹确定。,五、关于指定管辖,(1)司法部门应用较多(2)税务机关目前未应用的原因 财政收入的划分决定税收政策的制定包括管辖模式;税收收入的中央地方划分决定税种管辖;不征税收入政策的制定.(3)实际工作解决办法,第三章 选案,概述:本章规定选案工作的流程和要求。一是强调选案工作的计划性,避免重复检查;二是强调选案的主动性,避免被动检查;三是完善

10、选案环节的工作内容,如立案、后续跟踪管理等。,一、选案环节工作内容及程序,二、关于“案源信息”概念的确立,第十六条 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一)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二)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三)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四)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五)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六)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七)社会公共信息;(八)其他相关信息。通过“案源信息”概念,明确各种涉税线索、信息只是稽查局开展选案的对象之一,强调稽查局选案工作的主动性、统一性。,三、关于“

11、立案”环节,第十九条 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第四章 检查,本章规定检查的工作流程、检查的任务及要求。主要内容:一是对税务稽查涉及的常用证据,从获取方法和证据形式上加以规定;二是对协查取证加

12、以规定,以规范通过协查方式获取的证据要求;三是规范检查流程,增加中止检查、终结检查程序;四是增加检查环节税收保全的内容。,检查环节基本流程,终结,一、检查环节时限规定,1.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是否因为检查时间太长影响滞纳金加收?稽查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较长时间的检查;稽查人员有意拖延时间进行了较长时间的检查;稽查人员阻止纳税人在检查期间就涉税问题进行申报补缴;纳税人在检查期间就涉税问题进行申报补缴,但申报所属期有误 稽查人员检查发现纳税人涉税业务没有明确政策规定,请示相关 部门,相关部门甚至总局进行补充解释致使检查时间较长;稽查

13、人员检查时发现,纳税人已就涉税业务请示过相关业务部门,但一直未得到准确回复;相关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稽查人员不熟悉致使检查时间较长.,2.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特定情形,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4.检查完毕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二、检查环节可用检查方法,实地检查调取账

14、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电子信息系统检查,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信息化管理企业税务稽查工作指南(试行)税总稽便函【2013】31号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

15、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休息一会儿,三、证据有效原则,真实,合法,关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尤其强调三不原则: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四、行政诉讼证据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五、稽查案件证据获取形式要求,证据材料原件、证据材料复制件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异地调查取证材料,六、电子数据,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

16、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税总稽便函(2013)31号,七、异地调查取证材料,受托地稽查局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对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连同相关文书一并作为协查案卷立卷存档;同时根据委托地稽查局协查函委托的事项,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文书复制,注明“与原

17、件核对无误”,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一并移交委托地稽查局。,八、检查环节的税收保全,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 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九、税务检查中止、终结,发起环节:检查环节;审批环节:检查环节/审理环节;审批人:稽查局长恢复检查:可/否发起情形:中止:(一)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自由的;(二)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终结:(一)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无财产可抵缴税

18、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二)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稽查案源管理办法,第八条(案源撤销)各跨区稽查局接到下达的稽查案源,在导入金税三期前,经核实有如下情况导致检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当及时填写稽查案源提请(撤销审批单),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局稽查局审批:(一)检查对象已注销或处于非正常状态的;(二)在金税三期中正在立案检查的案件;(三)违法行为不属于国税管辖的案件;(四)其他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查结的案件。,十、防范检查风险的内容,第四十一条 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

19、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本条规定稽查局有权责成被查对象提供证据资料。本条主要目的在于防范诉讼风险,对被查对象在行政诉讼中提出查处过程中未提供的证据的情况,增加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强调: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或者证据的,经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证据;依据该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的,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第五章 审理,本章概述:一是明确审理部门及其

20、职责;二是规定了案件分级审理;三是进一步明确案件审理流程;四是规范税务文书。,审理环节基本流程,审理环节时限规定,审理时限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政策问题的时间。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告知时限(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稽查案件分级审理制,第四十六条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

21、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审理的内容,(一)被查对象是否准确;(二)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六)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七)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告知的内容,第五十一条 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

22、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三)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五)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六)其他相关事项。,告知的程序,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明确行政处罚告知的提出环节;

23、只要做出行政处罚都要告知,即使未达听证标准也还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证程序,第五十三条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听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听证主持人身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审理环节案件移送,第六十条 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三)涉嫌犯罪的主

24、要证据材料复制件;(四)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案件移送的相关法条,(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移送的相关法条,(2)刑法相关规定第二百零三条(

25、逃避追缴欠税罪)“逃”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案件移送的相关法条,第二百零一条“偷”(逃避缴纳税款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

26、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案件移送的注意事项,涉税犯罪案件移送由审理环节统一归口移送;判定案件是否达到犯罪标准不仅局限于审理环节,还有执行环节。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等材料可能涉及税务机关讨论、审理中的不同意见,不宜提供给公安机关或者其他部门。因此,只能按照国务院规定,另行起草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不能以其他内部文书代替。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是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收集的,并用于支持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可能需要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出示,对案件复

27、查、申诉、监督、追究也是重要依据。因此,税务机关必须保留原件备查,只能对别的部门提供复制件,并盖公章证明原件存放处。,第六章 执行,概述:本章主要规定税务稽查执行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包括:税务稽查执行的程序;强制执行措施在稽查执行中的具体适用以及特定情况下稽查执行的程序。,强制执行措施,一、强制执行的告知 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分为扣缴税收款项、拍卖变卖两种),告知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强制执行具体手段,(一)扣款 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

28、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及时将有关完税凭证送交被执行人。(二)拍卖、变卖 征管法第四十条: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依法进行查封、扣押,包括在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已保全查封、扣押,或者在强制执行决定时直接查封、扣押。,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建议移送,第六十九条 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

29、通知审理部门,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对执行部门的移送建议,审理部门依照本规程第六十一条处理。,执行中止,第七十条 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部门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附有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一)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二)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三)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执行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执行。中止执行的条件列举

30、,其落脚点在可执行财产的状态上。,执行终结,第七十一条 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稽查局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权限和程序,经税务局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根据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的规定,呆账税金和核销死欠的确认,有严格的流程要求。因此,稽查局的终结执行应当以有权的税务局确认为前提。,执行资料归档,1.被执行人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2.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连同执行环节的其他税务文书、资料

31、;3.移交审理部门整理归档。,第七章 案卷管理,概述:本章主要包括对案卷的立卷归档、保管期限、查阅、销毁等工作内容。重点是:(一)对案卷保管期限的修订。参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和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将稽查案卷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10年三类;(二)对税务稽查案卷的内容及排列顺序作了原则性规定。,立卷要求,第七十三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被查对象分别立卷,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税务稽查案卷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税务文书等可以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副卷主要列入检举及奖励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如无不宜公开的内容,可以不立副卷。副卷作为密卷管理。,税务稽查案卷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副卷属于稽查工作秘密或者内部相关信息,不对外查阅,只供税务机关内部使用。该规定既有利于案卷档案的灵活使用,该公开的公开,又适当控制了使用范围,该保密的保密。,第八章 附则,“签章”的解释,第七十九条 本规程所称签章,区分如下情况确定:(一)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二)属于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本规程对期限所称以上、以下、日内,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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