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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授信行为、加强授信管理,有效控制信用风险,促进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统一授信是指我行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统筹安排、限额管理对法人客户的统一授信总额,在客户的统一授信总额内操作和管理各类授信业务。第三条 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方面的统一: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我行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一法人客户核定授信总额。二、授信形式的统一。我行向法人
2、客户提供的各种表内、表外授信业务都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三、授信币种的统一。要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即无论本币授信业务还是外币授信业务,都统一折成人民币表示的授信额度和授信敞口。单个授信产品可以外币表示,但授信额度项下的各授信产品折算为人民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授信额度(按项目申报日我行中间汇率折算)。四、授信对象的统一。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我行授信条件的法人客户,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客户不能成为我行的授信对象,经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除外。第四条 我行统一授信产品分为一般风险产品和低风险产品(具体见附件授信产品分类表)。统一授信额度分为一般风险授信额度(简称授信额度)和低风险产品额度。目前我行的授信
3、审批工作仅限于一般风险产品,低风险产品业务实际发生时(按授权权限)直接等额调增统一授信额度,无需进行授信额度的申报。第五条 我行对单一法人客户的授信额度与该客户的低风险产品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与集团各成员单位的低风险产品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第六条 我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执行流程化管理,分为授信受理与调查、授信审查审批、授信使用、授信后管理四大环节。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金融机构法人客户。金融机构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应符合本管理办法的原则要求,具体操作按照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和银行集团客户授信操作规程
4、(试行)办理。第八条 各级从事信贷经营、审批、管理的人员均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进行客户的统一授信工作,违反规定的将按照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暂行)和银行授信业务风险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问责。第二章授信额度的基本要素和种类第九条 授信额度定义一、授信额度(即一般风险授信额度)指客户可以使用的一般风险产品的总金额;二、授信敞口指授信额度扣减以低风险产品范围中的担保方式担保的授信部分(如开立银票的保证金部分)。三、授信额度仅包括需单独核定授信担保额度的授信担保,不需核定授信担保额度的担保金额不计入授信额度。第十条 授信额度的基本要素授信额度的基本要素包括授信额度的种类及金额、授信敞口金
5、额、授信产品的种类及金额、授信额度有效期限、授信价格、担保条件、额度使用条件及其他授信管理要求。第十一条 授信额度管控原则我行对一般风险业务实行以授信额度为上限的总量管控原则,即受信主体使用各产品授信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批复的授信额度。我行客户的授信存量超过对其核定的授信额度的,经营机构须拟定计划、采取措施将授信余额压缩到核定的水平以内,在此之前不得办理新增授信业务。第十二条 授信额度的种类一、授信按性质不同可分为综合授信额度和特别授信额度(一)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及融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客户在一定期限内及一定条件下在我行办理一般风险业务的最高额度。包括满足客户流
6、动资金周转的授信和项目类贷款。(二)特别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因客户临时性或特定需求,在已确定的综合授信额度无法覆盖、或者我行未给与综合授信额度的情况下,经过正常的审批程序为客户核定的一次性、不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额度。二、按是否向客户做出承诺,分为内部授信额度和公开授信额度(一)我行对统一授信范围内的所有客户均先核定内部授信额度,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在内部授信额度内核定公开授信额度。公开授信额度不包含项目类贷款。(二)内部授信额度指我行不向客户做出承诺、不签订公开授信协议、不通知客户,由我行内部掌握的授信额度。(三)公开授信额度是在我行内部授信的基础上核定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优质客户提供的在一定期限、一
7、定条件下使用本行授信额度的公开承诺。我行可以根据授信方案由总行或分行与客户签订公开授信协议。客户可以在公开授信协议规定的条件下,方便的使用我行的授信额度。三、按照客户的类型,分为集团客户授信额度和单一法人客户授信额度(一)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是我行在考虑集团整体风险的前提下,先对整个集团核定授信额度,再将授信额度在集团成员单位间进行分配,集团各成员单位在分配的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各成员单位授信额度合计不得超过集团授信额度。(二)单一法人客户授信额度的授信对象为非集团客户以及按照银行集团客户授信操作规程(试行)规定暂不实行集团授信的客户。第十三条 授信额度的期限我行授信额度(项目类贷款除外)的有效期
8、原则上为一年,以授信额度的批复日期为起始日。授信批复(除项目类贷款批复外)启用时间不超过3个月,即自批复日起满3个月仍未启用授信额度的,我行将终止该授信额度,原批复文件自行作废。项目类贷款批复的启用时间不超过6个月。批复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批复执行。客户在使用授信额度期间,单笔授信业务的发生日须在授信额度到期日前,单笔授信业务的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额度到期日后的半年(授信产品期限超过一年的除外)。授信额度到期后自动终止,原授信额度项下不得继续办理新的授信业务。各级信贷经营单位应在授信额度到期前至少60天,完成新一轮授信的上报工作。集团客户统一授信按照银行集团客户授信操作规程(试行)办理。第十四条
9、授信担保授信担保的方式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第十五条 额度调剂规则符合本条规定的额度串用,信贷经营单位无需再报批,可以直接串用。不符合本串用规则的,需报原审批机构审批。授信批复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批复要求执行。一、低风险产品、一般风险产品之间不得互相串用。二、一般风险产品分为短期流动性产品、贸易融资类产品、特定产品。特定产品不得与其他产品串用。短期流动性产品中的透支贷款、非融资类保函不得与其他产品串用,需单独核定。三、短期流动性产品和贸易融资类产品串用规则如下:(一)贸易融资类产品可以串用短期流动性产品额度,短期流动性产品不得串用贸易融资类产品额度。(二)短
10、期流动性产品和贸易融资类产品中,不同产品之间可以按照以下串用规则进行串用。1.风险系数高的额度可以直接用于办理风险系数低的授信业务品种,风险系数相同的品种可相互串用。各产品间串用比例为1:1,即被串用品种额度等额减少。风险系数低的额度不可串用为风险系数高的授信业务品种。2.如为多币种混合授信额度,不同币种产品间占用时,应按项目申报日我行中间汇率折算。3.集团内部成员间的额度串用需报原审批机构审批。第三章 授信额度的核定第十六条我行企业法人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的核定需要考虑下列因素一、信用记录。通过征信系统和其他渠道了解客户在我行以及他行的信用记录。二、客户信用评级。现阶段在总行评级系统尚未上线前,
11、可以参考他行的信用评级,待我行评级系统上线后,按照我行评级办法测算客户评级,并作为统一授信的参考依据。三、经营情况。借款人的经营能力、盈利模式、管理水平和国内外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未来几年中借款人的发展战略、具体步骤和措施等。四、授信用途。通过分析客户前三年及未来一年的资金需求以及负债水平,综合判断客户真实、合理的融资需求及授信用途。五、还款能力。测算客户贷款期内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或者其他的还贷来源,判断还款能力。六、担保条件。关注第二还款来源的的代偿能力,或者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和变现价值。七、他行授信的融资条件。原则上我行授信的融资条件不得弱于他行。八、以往合作。综合考虑我行与客户的
12、合作情况,以及我行的综合收益状况。第十七条 新建企业法人客户统一授信额度核定的原则(不含项目贷款,项目贷款按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新成立的客户(指成立未满1年或从事主要经营活动未满1年的客户),综合考虑其资本状况、财务状况、资金用途、还款来源、担保状况等因素后,在不超过其有形净资产1.5倍的范围内确定客户的基本授信额度。第十八条 事业法人客户统一授信额度核定的原则(一)对已实施企业化改制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编报财务报表的事业法人客户,可以按企业法人客户的原则核定授信额度。(二)对未实施企业化改制的事业单位,以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客户的偿债资金进行分析。首先对该偿债资金用途是否受限制、可否
13、用于偿还本行债务、来源是否可靠等进行定性分析,再结合客户前三年实际收入与支出状况,合理预测未来可用于偿债的资金总额,最终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第十九条 项目类授信额度核定的原则项目类授信额度的核定须根据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确定项目的总投资,并对项目的市场情况、资金安排、工程进度、还款来源、还款期限及担保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项目的授信额度。第二十条 公开授信额度的确定原则一、客户须满足的条件:(一)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可靠的商业信誉,外部评级等级较高(一般应在AA级以上),经营规模和资本实力在同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二)客户所处行业较好,有较强的盈利能力,连续三年来未出现亏损,且近两年增
14、长势头良好; (三)已发放授信业务的风险分类等级为正常类;(四)信用良好,在本行不欠息,无不良还贷记录;其他对外债务(包括或有债务)处于正常状况,无明显会引起法律纠纷的债务;(五)与本行有良好的合作前景,或向其公开授信可为本行带来较好的效益;(六)其他必要条件。二、公开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客户的内部授信额度。公开授信额度不包括项目类贷款。三、根据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客户的实际需要,公开授信可以是各项授信业务的综合额度,也可以是某单项授信业务的额度。第四章 授信受理及调查第二十一条 我行授信实行双人调查、集中审查、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第二十二条 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受理及上报流程分(支)行信贷经营单位接
15、到客户授信申请后,根据我行信贷政策、有关贷款管理规定结合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对客户进行初步筛选。对属于第二十七条范围的客户不得提供授信。对初步筛选符合受理条件的客户,信贷经营单位应开展尽职调查,收集相关授信资料,并形成调查报告。分(支)行经营单位申报项目中涉及国际业务品种的,须报各级国际业务部就贸易融资品种、额度的合理性以及产品的风险出具专业意见,分行权限内的项目报分行国际业务部出具书面意见,上报总行的项目由总行国际业务部出具书面意见。银团贷款(含行内银团)、异地授信、集团客户授信按我行相关规定报总行公司业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分(支)行经营单位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连同其他授信调查资料按照规
16、定程序一同移交各级授信风险管理部门进行集中审查。具体上报材料见银行公司业务授信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授信调查是指客户经理对申请人或目标客户进行全面调查,收集有关信息和资料,对客户和授信业务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客户受信资格的合法性、客户的偿债能力、授信业务的合规性等做出全面调查评估的过程。第二十四条 授信调查应坚持“双人调查”的原则,要有明确的主办人、协办人,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通过走访客户的财务部门和生产经营场所、主要管理者、商业往来客户和其他债权人等,获取第一手现场调查材料,全面了解申请人公司治理、组织架构、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行业信息,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
17、构、政府有关部门、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商业银行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作备案。第二十五条 客户经理应履行的授信业务调查职责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我行授信风险管理政策、制度;二、受理客户授信申请,完成客户初选;三、开展尽职调查,按照授信业务资料清单要求收集整理资料和信息,并对上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四、授信风险分析和评估,完成授信调查报告;五、其他相关工作。第二十六条 授信风险分析和评估的主要内容一、授信申请人的诚信;二、贷款用途;三、授信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四、授信申请人的经营情况及借款人所属行业的发展前景;五、授信申请人的现金流量预测,以及在正常与受压力情况下的还款
18、能力;六、抵质押品的估值及有效性;七、第二还款来源的代偿能力;八、综合回报及与我行的关系;九、其他。第二十七条 我行不得提供授信的项目一、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二、生产、经营或投资被国家发改委等政府主管部门列为淘汰类的项目或其他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三、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项目批准文件、环保批准文件、土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的;四、贷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六、有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第五章 授信审查、审批第二十八条 授信审查、审批流程各级授信风险管理部门对信贷经营单位报送的授信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对
19、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报送部门,并给予补充资料的书面反馈。授信审查部门以收到完整、合规申报材料的日期为正式受理日期。分(支)行授信风险管理部门收到授信申报材料后,按照银行公司业务授信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项目的信用风险进行审查,并独立发表审查人和部门审查意见,提交分(支)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审议。分(支)行权限内的授信项目,经过分(支)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后,由有权审批人审批。超过分(支)行权限的项目,还须报上一级授信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审查。银团贷款(含行内银团)、异地授信、集团客户授信按我行相关规定报总行公司业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所有涉及国际业务的项目由总行国际业务部就贸易融
20、资品种、额度的合理性以及产品的风险出具书面的专业意见后,再连同其他授信资料报送总行授信风险管理部审查。总行授信风险管理部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提交总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审议,报有权审批人审批。项目同意后,由授信风险管理部门向授信申请部门出具正式批复。第二十九条 在授信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可视需要走访调查客户,对授信方案、授信条件进一步沟通、完善。第六章 统一授信管理第三十条 凡是与我行建立了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法人客户都必须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第三十一条 我行统一授信原则上一年一授,在授信期限内通常不得调整。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有充分理由,确有调整需要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三十
21、二条 总行授信评审委员会是全行授信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授信风险管理部是统一授信的审查和管理部门。分支行各级信贷经营单位和放款审核部门是统一授信的执行部门和授信额度的使用控制部门。第三十三条 授信额度的日常监测与控制我行对客户的授信业务实行授信额度控管。各级信贷经营单位要建立授信的台帐,对受信主体使用授信额度的情况进行监控,不得超授信额度办理业务。各级信贷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授信额度的使用条件,包括落实授信前提条件和授信后的管理要求。未满足授信额度使用条件的,不得办理授信业务。放款审核部门根据批复文件以及信贷经营单位提供的放款材料,审查授信发放条件是否已经落实,并进行授信额度的管控。各级风险
22、管理部门应督促信贷经营单位做好授信额度的执行与使用工作,并不定期进行授信管理工作检查。第三十四条 信贷经营单位必须按照银行公司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授信后管理,定期监测客户的经营、财务、负债水平、对外担保等情况,对客户出现的不利于本行债权的事项,按照银行客户重大风险报告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各级职能部门汇报,并提出调低客户授信额度或加强风险控制措施的建议。第三十五条 在授信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下列情况,应及时评估由此可能引发的信贷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调整或者取消授信额度。对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应通过发送调整/取消公开额度授信通知书来调整或者取消原公开授信额度。一、受信客户发生经营困
23、难或财务困难。二、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三、用于担保的抵(质)押物价值或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发生变化。四、未经本行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五、拒绝接受我行对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经营财务活动监督、检查的。六、客户提供虚假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七、受信客户法定代表人、组织架构、经营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八、涉入或即将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九、受信客户出现不良还贷记录或其他违约行为。十、有可能影响本行债权安全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 严禁系统内多头和分散授信,原则上我行对单一法人客户按属地原则只能有一家分支机构对其实施授信。原有系统内存量多头授信和分散授信
24、应按照总行要求逐步清理,最终全部实行统一授信管理。第三十七条 为客户核定的授信额度(公开授信除外)是本行的重要商业机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八条 对各类授信工作人员在授信额度的申请、审批、执行、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以下违规、越权及其他未尽职行为,总行可依照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暂行)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一、突破授信额度或者授信敞口为客户办理授信业务的;二、超授权审批项目及未按规定流程审批发放授信的;三、未按照批复要求落实审批条件或者授信管理要求的;四、客户经理虚报、漏报客户真实情况,或没有按规定认真调查、玩忽职守、谋取私利、造成资金损失的;五、对于客户已发生或能够预计将要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列的重大风险情况,相关授信工作人员未按总行规定进行预警并及时调整客户授信额度的;六、其他违规行为。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行授信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授信产品分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