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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费用管理规定修 订 日 期2012年2月27日文 件 编 号SMT-XZ-001版 本 号1.2页 数5拟 稿行政管理部审 核汤韶平批 准陶新运1目的为节约交通成本,规范公司总部及下属分支机构交通费用的使用及管理,特制订本管理规定。2. 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支机构。3. 管理职责 3.1. 总部人力行政中心负责交通费用标准的核定和调整。3.2. 总部会计核算部及各分支机构财务人员负责交通费使用管理的核销工作。 4. 交通费定义及标准4.1交通费定义如下:4.1.1员工因公而产生的市内交通费用;4.1.2自有车辆业务人员的交通补助费用;4.1.3因出差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如
2、机票、火车票、长途客车票、的士费、公交费等)不在此报销范围,出差产生的交通费具体核销办法参照员工国内出差管理制度。5. 交通费管理规定5.1交通费适用范围:5.1.1总部:各中心/一级部门5.1.2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后勤服务部门(行政、财务、客服)5.2分支机构所属配送及快递等人员产生的市内交通费不适用本制度。5.3. 市内交通费标准以总部中心/一级部门或分支机构(包括所辖区域)为单位核算、下达,并按年度进行总量控制(不含总部及各分支机构自购车辆业务人员享受的交通补助)。5.4. 总部及各分支机构市内交通费标准(不含总部各中心总监/一级部门经理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额度):序号中心/一级部门/分支
3、机构月度交通费额度(元)备注1营销中心400按中心定额2营运中心300按中心定额3人力行政中心250按中心定额4财务中心200按中心定额5一类分支机构300按机构定额6二类分支机构200按机构定额5.5.总部各中心总监以上级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每月核销市内交通费标准如下(不含按月报销车补人员):序号中心/一级部门/分支机构月度交通费额度(元)1总经理、副总经理3002总部中心总监、助理总监/大区总监2003一类分支机构负责人3004二类分支机构负责人200备注:大区总监市内交通费指所在大区指定办公点当地所发生的因公市内交通费用。5.6分支机构分类标准:机构类别分支机构名称备注一类上海、深圳、南京、
4、杭州、广州、北京、济南、合肥、福州、南昌、长沙、武汉、长春、重庆、成都机构负责人指有进行公文任命的分公司总经理、经理、代理负责人。二类哈尔滨、沈阳、西安、天津、石家庄、太原、南宁、郑州、昆明5.6自有车辆业务人员交通补助:5.6.1交通补助标准: 地 区 月度交通补助额度(元)北京/上海/广州/深圳500其它地区3005.6.2 业务人员自有车辆要求:5.6.2.1交通补助是针对已购车业务人员根据本制度凭各类发票给予的交通补助;5.6.2.2员工所购车辆必须在其所在工作地为本人自用,“自用”定义如下:l 车主为员工本人;l 车辆使用人为员工本人,用于开发业务、上下班代步等,且上班时间车辆需停放
5、在公司附近的停车场内;5.6.2.3所购车辆必须是全新车。5.6.3交通补助核定程序:员工本人提供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凭证的复印件,填写业务人员交通补助申请表,经人力行政总监和财务总监审核后,报总经理核准补助标准(表单详见附件二)。6. 管理规定6.1普通员工市内外出办公时,原则上只能乘坐公交车;员工因特殊原因 乘坐出租车,需向部门负责人申请,出租车费在本中心/一级部门或分支机构的市内交通费限额范围内据实报销。6.2 总部中心总监及以上级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核销市内交通费用时,可按出租车费在限额范围内据实核销。6.3 员工市内交通费用报销票据包括出租车票、公交车票,报销时需附上市内交通登记表(
6、表单详见附件一)。6.4 自有车辆业务人员享受交通补助后不得再报销市内交通费,交通补助报 销凭个人申请车辆的相关费用票据或交通费用票据(如油票、停车票等),在交通费补助标准内报销;未购车辆业务人员只享受月度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内报销。6.5 交通费实行月度报销,本月核销上月费用,最迟核销时间不得超过2 个月。7. 附则7.1 本管理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原市内交通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7.2 解释权和修订权归总部人力行政中心。7.3 相关附件: 日期部门姓名外出事由外出起止地点交通费备注合计附件二: 业务人员交通补助申请表 姓 名机构/部门职 务职 等入职时间任现职务时间已购车需填写所购车型品牌 型号 排量 购车时间车主姓名个人与车主关系车辆净价购置税/费总 价主管上级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人力行政中心总监审核信息复核:补助标准:执行时间: 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中心总监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总 经 理 审 批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注:已购车人员申请车辆补助,需附车辆行驶证、购置税、发票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