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唐港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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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京唐港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组织机构及职责2.1应急领导机构2.2机构职责2.3应急组织指2.4挥体系及职责2.5组织体系框架图3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3.1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4预警和预防机制4.1预警信息来源与监测4.2预警分级4.3预警信息发布4.4预警预防行动5应急响应和处置5.1应急响应5.2应急处置5.3海上搜救行动中止5.4海上搜救行动终止5.5安全防护5.6后期处置6信息发布6.1信息发布原则6.2信息发布内容6.3信息发布方式7 应急保障7.1通信与信息保障7.2应急力量和资源保障7.3宣传、培训和演练7.4

2、监督检查8奖励与责任追究9预案管理与更新9.1预案编制、批准9.2评审9.3修订与更新9.4备案10附则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10.2解释部门10.3实施时间附件:一、搜救力量指定通知 二、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领导成员通讯录 三、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险情报告表 四、险情概况表 五、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任务协调书 六、辖区主要救助力量单位 七、辖区专业救助力量附图: 一、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二、唐山市海上险情初期应急反应流程图 三、唐山市海上险情应急处置流程图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唐山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的组织开展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

3、海上险情扩展,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海上险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条约。1.3适用范围1.3.1适用于唐山海事局管辖水域内的海上搜救行动。1.3.2适用于适用于其他由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唐山海事局办公室)组织、指挥、协调或参与的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1.3.

4、3适用于参与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组织、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1.4工作原则(1)政府领导,统一指挥,依法规范。政府对海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海上搜救中心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保证各方应急力量协调行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2)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充分履行政府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海上遇险人员;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科学性、权威性;建立应急机制,保证指挥畅通,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

5、强应急力量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防救结合。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防救结合。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施分级管理;海上突发事件首先由发生地或相应海上搜救力量成员进行响应,实施应急指挥,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相机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做好预警预防工作,保证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减少损失。(4)社会参与,资源共享,团结协作。社会参与,资源共享,团结协作。依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形成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海上突发事件机制;充分利用常备资源,广泛

6、调动各方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发挥储备资源的作用;充分发挥参与搜救行动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2、组织机构及职责唐山市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应急指挥机构、咨询机构、现场指挥、应急搜救力量等组成,业务上受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2.1应急领导机构设立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市海上搜救中心),由主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军分区和有关部队为成员单位。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市海上搜救的全面工作,必要时可直接组织指挥有关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海上搜救行动的实际情况,发挥相应作用,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

7、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2.2机构职责2.2.1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1)制定本市海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编制、执行市海上搜救经费预算;(2)负责本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3)协助省海上搜救中心开展救援力量调查和指定工作;(4)具体负责本责任区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协调、指挥工作;(5)具体负责海上突发事件(渔船除外)的善后处置工作;(6)组织本市海上搜救应急演练、演习工作;(7)组织本市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8)完成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2.2.2搜救中心成员单位主要职责2.2.2

8、.1唐山海事局(1)负责搜救中心办公室(唐山海事局办公室)日常工作和搜救应急值班工作;(2)组织指挥专业和社会搜救力量参加搜救应急反应行动;(3)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通航秩序,必要时实施海上交通管制;(4)发布航行警(通)告;(5)负责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2.2.2.2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口岸各部门参与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为海上搜救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2.2.2.3市委宣传部负责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2.2.2.4市交通运输局(1)负责获救人员、应急救援物资等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2)组织港航单位、相关港口经营人协助做好有关救援工作;(3)组织有关港航单位做好相关港口设

9、施的保护工作;(4)负责督促港口所属船舶落实应急反应制度;(5)组织港口、专业码头进行紧急装卸作业。2.2.2.5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组织、协调市安委会成员有关单位对海上突发事件处理进行救助;(2)依法组织、协调和参与全市较大以上海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2.2.2.6市公安局(1)参与救援行动;(2)负责现场海域和相关陆域的治安警戒;(3)协助组织现场及相关人员和设施的疏散、撤离、隔离;(4)负责伤亡人员的身份确认工作;(5)负责陆上交通的疏导工作,保障应急救援交通畅通,必要时实施道路交通管制;(6)负责获救外籍人员的遣返和为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2.2.2.7市民政局(1

10、)负责职责范围内重、特大险情所需物资的保障工作;(2)负责对获救人员的善后救助和接济工作;(3)协助对伤亡人员的处置工作;(4)协助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2.2.2.8市畜牧水产局(1)组织渔政执法船(艇)、渔船参加搜救行动;(2)组织渔政执法船(艇)参加现场警戒工作;(3)协助组织事故现场周围渔船和渔民的疏散、撤离。2.2.2.9市卫生局(1)组织医疗抢救队伍,对伤病人员实施紧急处置和医疗救护工作;(2)组织医院做好伤病人员的接收和治疗;(3)紧急调用救护所需药品、医疗器材;(4)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医疗咨询、指导;(5)做好事故后医疗卫生处理工作,特别是防疫工作。2.2.2.10

11、市环保局(1)负责海域污染所引起的水、大气等污染程度的监视、监测、评价等;(2)负责组织对海域污染中处于陆地的污染源控制和消除。2.2.2.11市气象局(1)负责气象预警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气象资料;(2)对重大险情或事故地点提供海上应急行动需要的即时气象信息和相关气象信息资料支持。2.2.2.12公安消防局(1)组织本单位消防力量对船舶火灾、危险品泄漏等事故进行应急救援;(2)根据指派,担任现场消防指挥,组织现场有关消防力量实施灭火行动,营救遇险人员,控制危害源,清理火场,参与火灾原因的调查工作;(3)组织力量参加其他水上救援工作;(4)若船舶可能发生火灾、爆炸或危险品泄露危险时,参加现场警戒

12、工作。2.2.2.13市旅游局(1)责组织协调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2)协调在旅游景区或海上游客发生的海上应急事件。2.2.2.14武警唐山市支队(1)组织武警官兵参加紧急救援行动;(2)协助疏散人员、设施;(3)协助相关区域的警戒工作。2.2.2.15市财政局(1)负责提供市海上搜救中心预算搜救资金保障;(2)负责应急费用的财务保障。2.2.2.16市水利局根据搜救工作需要提供涉及水域的水文信息和水文监测技术支持。2.2.2.17外事办负责协调获救和死亡、失踪外籍人员的善后工作。2.2.2.18市通信管理局(1)负责协调全省电信营运企业为海上搜救工作和应急反应行动提供通信保障;

13、(2)协助建立搜救通信应急联动机制,促进手机定位等通信技术在搜救工作中的应用。2.2.2.19 市教育局负责对广大学生进行海上公共安全教育和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将海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和学生公共安全教育读本。2.2.2.20乐亭县人民政府制定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指定辖区搜救单位和力量;组织参与行政区域内的海上搜救;组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为救助行动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工作;将应急资金保障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好海上搜救奖励、演练、培训等专项资金;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海上应急救援行动补偿奖励机制。2.2.2.21海港开发区管委会制定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指定辖区搜救单位和力量;组织参

14、与行政区域内的海上搜救;组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为救助行动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工作;将应急资金保障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好海上搜救奖励、演练、培训等专项资金;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海上应急救援行动补偿奖励机制。2.2.2.22 港口经营人在搜救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参与海上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为获救船舶提供适当泊位靠泊和货物装卸,并配合相关单位做好人员救助工作。2.2.3相关单位2.2.3.1当事方所属船公司(1)迅速展开救援工作,配合市海上搜救中心实施水上搜救行动;(2)协助做好获救人员的安置、治疗、家属接待和遇难人员的相关善后工作;(3)协助做好有关沉船、沉物的打捞、保管工作,并及时接收。2.2.3.2当事方

15、船舶(1)迅速利用一切有效手段向有关部门报警;(2)尽量采取有效措施自救;(3)听从应急救援部门的指挥、协调。2.2.3.3 唐山港引航站 负责配合搜救中心做好外轮紧急引领以及船舶航行技术支持工作2.3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3.1应急指挥机构搜救中心成立搜救中心办公室(唐山海事局办公室)设在唐山海事局,为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唐山海事局分管局领导担任。搜救中心办公室(唐山海事局办公室)负责唐山海事局辖区海上险情应急处理的总体指挥,决定预案的启动、实施和终止,下达应急指令,具体职责:(1)负责搜救值班,做好海上突发事件的预警工作;(2)组织、指挥、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海上突发事件

16、;(3)组织成员单位和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和演练;(4)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5)组织新闻发布;(6)其他日常工作。2.3.2应急总指挥根据事故、险情的级别,应急总指挥由相关负责人担任:(1)一般应急由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担任应急总指挥;(2)较大应急由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担任应急总指挥;(3)重大和特大应急由搜救中心主任担任应急总指挥;(4)以上相关领导因故不能担任应急总指挥时,应由其工作替代人员担任;(5)上级部门认为必要时,由上级部门指定人员担任应急总指挥。2.3.3搜救协调组搜救协调组负责人由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如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人无法到岗,应由其指定代替其工作

17、的办公室副主任担任,或由指定人员担任。搜救协调组负责应急处理工作的总体协调。预案启动后,搜救协调组具有组织、协调各种所需力量的权力,任何与本预案相关的人员、物资必须听从应急协调组的安排,无故违反、拖延应急协调组调配的责任人,建议其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3.4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人员由搜救中心办公室具体召集,负责对险情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意见,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对预案的实施、终止提出意见。专家组由海事、航运、引航、消防、医疗卫生、环保、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2.3.5现场指挥现场指挥由应急总指挥指定;指定现场指挥前,第一到达现场的搜救船

18、舶或飞机应自动承担起现场指挥的职责。现场指挥按照应急协调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1)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应急指令,协调现场力量开展搜救行动;(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组织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3)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及终止行动的建议。2.3.6海上应急搜救力量2.3.6.1海上应急搜救力量的组成海上应急搜救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2.3.

19、6.2海上应急搜救力量的职责(1)服从应急协调组的协调、指挥,及时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2)保持与应急协调组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听从指挥,及时报告动态;(3)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结束后,总结搜救工作,向搜救机构或现场指挥报告;(4)参加海上搜救机构组织的应急搜救演练、演习。2.3.7法律支援组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所涉及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提供法律支援,处理涉及应急工作的诉讼问题。2.3.8信息处理组由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相关单位人员参加。(1)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资料,掌握现场的进展情况和各方动态;(2)及时向指挥部有关领导报告现场相关动态信息,并向有关各方及时传达指挥部

20、的各项指令;(3)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信息,并将上级部门或领导的指示、意见及时传达给相关人员;(4)负责向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通报相关情况;(5)上级领导指定由其他部门负责统一宣传报道的,由指定部门负责。2.3.9医疗保障组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及有关人员组成,负责遇险人员、参加救援人员的医疗保障和卫生防疫工作。2.3.10应急保障组民政、通信、交通、卫生等责任单位具体实施。负责提供应急后勤物资、通信、交通等保障。2.3.11善后处理组民政部门等有关责任单位具体实施。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遇险人员的救济、遇险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和安置、遇难者尸体处理、搜救产生的有关费用补偿或赔偿等事项。2.3.12事故调查

21、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由海事部门牵头负责(渔船事故由渔政部门牵头负责),必要时邀请其他相关单位、行业的专家参加。调查组负责查明险情事故发生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并为险情、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2.4唐山市海上搜救应急处置组织指2.6挥体系框架图(见附图一)3、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3.1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关于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与上报规定,结合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海上险情的特点,将海上险情信息分为四级:3.1.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级)(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3

22、)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污染海洋环境的险情;(4)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5)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3.1.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上突发事件(级)(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5)其他可能造成严

23、重危害及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3.1.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上突发事件(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3.1.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海上突发事件(级)(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24、海上突发事件。4、预警和预防机制4.1预警信息来源与监测4.1.1预警信息分类及来源。(1)海上搜救机构接报的信息:船舶、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报告;发现或获悉者的报告;海事部门和中国船舶报告中心的报告等信息。(2)相关单位通报的信息:气象、海洋、水利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发布的危及海上船舶、人员安全的自然灾害预报。(3)新闻媒体披露的相关信息:包括各类新闻媒体披露的船舶事故隐患信息和其他事故信息。(4)其他渠道获取的海上突发事件信息。4.1.2预警监测4.1.2.1 监测值班搜救中心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和处理水上报警信息。预警监测电话:0315-123954.1.2.2风险

25、分析 搜救中心应采取必要的手段对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价,初步判定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以确定风险等级,为进一步采取预警预防行动提供依据。评价的因素包括水域范围、危及的船舶和人员数量、紧迫程度及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灾害性后果和社会影响。4.2预警分级海上预警信息按照其风险等级分为特别重大风险信息(级)、重大风险信息(级)、较大风险信息(级)、一般风险信息(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1)特别重大风险信息(级),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A)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

26、到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B)受热带气旋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C)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以上(正常潮位以上,下同)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D)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2)重大风险信息(圾),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A) 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12级以下,或者阵风12级以上、14级以下并可能持续。(B) 受热带气旋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

27、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C)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D) 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3)较大风险信息(级),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A)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10级以下,或者阵风10级以上、12级以下并可能持续。(B)受热带气旋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C)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

28、1-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D) 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4)一般风险信息(级),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A)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8级以下,或者阵风8级以上、10级以下并可能持续。(B) 受热带气旋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在预报时效内,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或者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沿海地区,或在距沿岸100公里以内(台风中心位置)转向以及温带天气系统将影响我国沿海地区,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不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

29、C)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损失。(D) 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4.3预警信息发布4.3.1预警支持系统预警支持系统包括预警信息的提供、报告、发布等。 (1)气象、海洋、水利和国土资源等预警信息来源部门在建立预警信息系统时,应提供服务平台,及时向海上搜救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服务。(2)其他获知预警信息的单位或人员有义务向海上搜救机构及时报告。(3)负责海上安全信息发布的部门应根据职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4.3.2预警措施(1)气象、海洋、水利和国土资源等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水文和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0、(2)海上搜救中心唐山海事局办公室接到海上预警信息后,及时将预警信息转发给海事部门,由海事部门利用相关设施进行播放。海上搜救中心唐山海事局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调整、取消时,也应立即通报海事部门由其进行播放。4.4预警预防行动4.4.1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小海上突发事件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4.4.2渔业部门应加强渔业和渔船管理,拓展获取海上风险信息的渠道,及时将各种海上风险信息通知渔船和相关作业人员,确保其安全。4.4.3海上搜救中心唐山海事局办公室应根据风险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1)I级预警(“

31、红色”预警)海上搜救中心唐山海事局办公室接收到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红色”预警时,海上搜救中心唐山海事局办公室主任、搜救值班负责人及相关的指定搜救力量负责人进入应急指挥岗位待命;指定搜救力量单元的指挥员、救援人员进入岗位待命,船艇、车辆等备车待命,应急通信设备进入守听状态。(2)II级预警(“橙色”预警)海上搜救中心唐山海事局办公室接收到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橙色”预警时,海上搜救中心唐山海事局办公室主任、指定搜救力量负责人在工作单位应急待命;指定搜救力量单元的指挥员、救援人员在船艇、车辆等停泊所在地待命,搜救船艇、车辆等处于随时行动的待命状态,应急通信处于随时可用状态。(3)III级预警

32、(“黄色”预警)海上搜救中心唐山海事局办公室接到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黄色”预警时,海上搜救中心值班负责人在工作单位应急待命,指定搜救力量负责人在单位所在地待命;指定搜救力量单元的指挥员、救援人员在单位所在地待命,船艇、车辆等进入待命状态。(4)IV级预警(“蓝色”预警)当海上搜救中心唐山海事局办公室接到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蓝色”预警时,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保持双人在岗守值,搜救值班负责人在单位所在地待命,指定搜救力量单位保持24小时值班;指定搜救力量单元指挥员、救援人员在单位所在地待命,船艇、车辆等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5、应急响应与处置5.1应急响应5.1.1报警信息接收海上搜救中心唐山

33、海事局办公室值班员在接到海上险情报警信息后,应要求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以下信息,值班员应详细地了解并记录相关险情的信息。(1)常规信息:船舶或航空器名称、国籍、呼号;当前位置、联系方式;所有人、经营人名称及联系方式;救生艇(筏)数量和状态。(2)事件信息: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和原因;船舶损坏情况;载货情况(货物种类和数量、绑扎系固情况);污染状况。(3)船员、旅客信息:船员、旅客数量;伤病、死亡、失踪、被困人员数量和状态,船医和医救能力。(4)救助情况:已采取的自救、医疗救助措施和效果,外来力量的救助情况,救助请求等。(5)现场(海洋、水文、气象、地质)信息: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浪高,

34、气温、水温,冰况,能见度,天气状况,水深,海底底质等。(6)现场附近船舶、设施、航空器信息:事发现场附近的商船、公务船、渔船、军事舰船、设施、航空器情况。5.1.2险情信息处理5.1.2.1信息核实海上搜救中心唐山海事局办公室值班人员应立即对所获取的信息进行核实,判断报警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并根据核实的信息评估险情相应的等级。核实的途径包括: (1)直接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核实遇险情况;(2)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核实遇险情况;(3)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管理机构查寻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4)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

35、情者核实;(5)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核实;(6)派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7)向上级海上搜救中心进行核实;(8)其他途径。5.1.2.2对于经核实后发现险情信息不真实的,进行记录后,险情排除。5.1.2.3险情信息上报搜救中心办公室接到海上险情信息后,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按照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同级政府的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并应遵守以下规定:(1) 发生任何等级的海上险情,应立即报告省海上搜救中心;(2)发生重大级别及以上的海上险情,应立即将信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和市政府,并进行电话确认,最迟不能晚于2小时。信息报出后必须

36、进行电话确认。 特殊情况不能在2小时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告的,应先以电话等形式报告,并说明理由,待条件允许时再补充报告;(3)对险情或事故报告时,应按海上险情报告表中内容登记、填写,将填妥的海上险情报告表书面上报。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5.1.2.4特殊情况的处理(1)海上险情发生地不在本责任区的,应立即向责任区所属搜救中心通报,并同时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2)搜救行动涉及相邻市级海上搜救中心责任区的,应立即报请省海上搜救中心协调。(3)对于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指挥权限有疑义的,在采取搜救行动同时应立即报请省海上搜救中心确定。(4)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唐山市海上船

37、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处理。(5)接收到由于火灾、爆炸导致的海上险情时,海上搜救机构应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通报。(6)接收到海上保安事件时,海上搜救中心唐山海事局办公室应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并关注事态发展,给予必要的协助。(7)如海上险情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向外事办、台办、侨办通报。5.1.3险情评估搜救中心办公室应组织险情评估,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对事故或险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初步评估。对形势较为复杂的险情,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对险情进行评估,内容包括:(1)船舶自救、互救的可行性及效果;(2)可以调用的搜救力量,投入后可能取得的效果;(3)气象、海况、距离对

38、搜救行动的影响;(4)险情的级别;(5)救助落水人员的措施、方法的可行性;(6)责任区力量完成搜救工作的可能性,是否需要其他的援助;(7)确定初步的搜救应急反应方案。5.1.4唐山市海上险情初期应急反应流程图(附图二)5.2应急处置5.2.1搜救协调员行动搜救协调员对于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在我市海上搜救责任区的,按规定启动本级预案,组织开展搜救应急行动,并采取以下行动:(1)与报警人、当事船舶、船东、船舶代理人等保持联系,进一步跟踪、收集有关信息和了解最新情况;(2)搜集有关气象、水文资料并进行分析。5.2.2应急总指挥行动领导海上搜救中心指挥机构统一研究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指定现场指挥,组织、协

39、调相关单位及力量展开应急行动。5.2.3海上搜救协调组5.2.3.1海上搜救协调组行动(1)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2)制定并适时调整应急搜救方案,确定搜救区域,选择适当的搜寻、救助方式,并组织实施。本预案附录中提供了针对各类水上突发事件的具体应急预案,启动相应预案时,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方案,并根据险情的变化调整方案。(3)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搜救任务,调动应急力量时应遵从快速、有效的原则,考虑水文、气象和水域环境等条件以及应急力量的安全因素。(4)根据总指挥指令,向现场指挥下达搜救任务。(5)根据情况召集专家组,或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指定负责人。(6)确定海上搜救应急通信方

40、式。(7)履行险情信息上报和应急指令下达的职责。(8)组织、协调落实有关应急保障措施。 (9)组织、协调有关后期处置工作。5.2.3.2应急指令内容海上搜救协调组负责及时下达行动指令,指导搜救力量开展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搜救应急指令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险情种类、遇险者的情况及所需的救助、所执行任务的目的;(2)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海况;(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5)通信、联络及有关情况报告的要求;(6)其他必要的信息。5.2.4现场指挥的行动。(1)迅速对现场的情况进行评估,报告应急指挥机构。(2)执行海上搜救中心唐山海事局办公室下达的指令和任务。(3)具体组织

41、、协调现场搜救力量开展搜救行动。(4)全面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及时报告市海上搜救中心唐山海事局办公室。(5)确定现场通信方式,协调搜救现场通信。(6)根据现场情况,对应急搜救方案提出修正意见或建议,提出增加或减少搜救力量的建议,提出结束、中止或继续搜救行动的建议。(7)组织使用拍照、录像等手段对现场搜救行动进行详细记录,并总结现场应急搜救工作,报告搜救机构。5.2.5成员单位的行动按照搜救中心办公室的应急部署派出救助力量,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展开应急行动。5.2.6海上应急搜救力量的行动(1)根据搜救中心办公室的指令,及时出动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2)向搜救中心办公室报告动态,包括救助

42、力量的名称、数量、出动时间、位置、抵达现场时间等。(3)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中,随时保持与搜救中心办公室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听从指挥,及时报告动态。(4)向现场指挥提出搜救行动建议。(5)协助现场指挥对现场搜救行动进行记录和总结,报告搜救中心办公室。5.2.7应急保障组的行动被确定为应急保障的救助力量应做好应急准备,确保应急设备、装备、人员就位,处于应急待命状态。5.2.8专家咨询组的行动由搜救协调组负责召集,对救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为搜救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5.2.9事故调查组的行动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证据收集,查清事故原因,并为应急行动提供相关决策支持。5.2.10法律

43、支援组的行动研究、分析应急行动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时为应急行动提供法律支持,为事后涉法工作做好准备。5.2.11善后处理组的行动(1)启动内部应急程序,积极组织自救。(2)提供应急救援所需资料,如船舶结构图、货物资料、旅客资料等。(3)及时派出人员协助、配合应急救援行动。(4)及时派出单位代表、保险人代表负责事故善后处理。(5)提供必要的应急资金。5.2.12搜救方案评估与调整5.2.12.1方案评估、调整目的跟踪搜救行动的进展,分析险情因素、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对救助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搜救方案,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降低危害,提高搜救效率和救助成功率。5.2.12.

44、2评估方式 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在搜救应急行动进行中组织实施,具体包括:(1)指导救援单位组织专人使用专用设备、仪器进行现场监测、分析;(2)组织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3)组织参与搜救行动指挥的工作人员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和评价。5.2.12.3评估内容 (1)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2)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3)采取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救助措施的有效性。(5)针对海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6)对搜救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5.2.13唐山市海上险情应急处置流程图(见附图三)5.3海上搜救行动中止受气象

45、、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致使海上搜救行动无法进行的,海上搜救中心唐山海事局办公室可以暂时中止海上搜救行动。在限制条件缓解或者解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搜救行动。5.4海上搜救行动终止5.4.1海上搜救中心唐山海事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且根据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条件判断,幸存者已经不存在生还的可能性;(2)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已经获得成功,紧急情况已不存在;(3)海上险情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受到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5.4.2 终止应急行动的决定由海上搜救中心唐山海事局办公室报应急总指挥决定作出。发生较大以上海上险情,作出终止应急行动的决定,应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搜救机构。5.4.3接到海上搜救终止通知后,所有参与行动的救助力量终止行动,搜救中心唐山海事局办公室应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事故现场的清理工作,使事故现场恢复正常秩序。5.5安全防护5.5.1应急搜救人员的安全防护(1)参与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应为其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的应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确保应急人员的安全。海上搜救中心唐山海事局办公室对参与应急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2)发生涉及火灾、化学品、危险品等高风险海上险情,现场应急救援部门应特别加强应急救助人员的安全防护,对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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