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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象州县处置“医闹”事件工作预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处置“医闹”事件,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第二条 “医闹”是指以解决医疗纠纷为名,采用非正常处理程序,或以极端行为向所在医疗机构索要不合理或巨额赔偿,迫使医疗单位屈从其不合理或非法要求而干扰医院正常秩序的人或行为。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医闹”:(一)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书写大小字报、散发传单、焚烧纸钱或香火、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围堵医疗机构,占据办公室及诊疗场所,干扰医务人员的正常工
2、作、生活秩序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病历资料、公私财物的; (六)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制造事端的; (七)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第三条 “医闹”事件的应急处置,应按照法定的程序依法进行,坚持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实事求是、依法高效和有利于医疗纠纷的妥善处置、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迅速控制事态发展,尽量减少因处置不力而造成的负面影响。第四条 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维护我县大局稳定、服务经济社会
3、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医闹”事件工作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其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并明确专人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工作对策,进一步落实工作措施。第五条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内发生的“医闹”应急事件的处置。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象州县取缔“医闹”事件工作指挥部,成员名单如下:指 挥 长:莫淑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副指挥长:韦国成(县政法委副书记) (县宣传部副部长) (县府办副主任) 傅宝宏(县卫生局局长) 覃杨德(县司法局局长) 覃飞龙(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陆 胜(县政法委综治办副主
4、任) 张 滨(县卫生局副局长) (县司法局副局长) 江鸿运(县法制办副主任) 廖俊军(县信访局副局长) 张 翔(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韦广武(县卫生局医政、法监股股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医闹”办),设在县政法委综治办,由陆胜同志任主任,具体组织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情况,研究工作。第七条 相关部门职责(一)县委宣传部:按照新闻报道有关规定,负责协调好医疗纠纷事件新闻报道工作。(二)县“医闹”办:负责协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共同做好“医闹”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向县政府领导、市政府报告。(三)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对当事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进
5、行调查,作出初步判断,形成书面材料向指挥部报告;指导医疗机构制定应急处置的具体方案;向患者告知关于处置医疗纠纷的相关程序、途径等;配合司法部门作好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重大“医闹”事件处理结束后,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及人员进行查处。 (四)县公安局:负责做好“医闹”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制止打砸抢等过激行为,保护医务人员生命和医院财产安全,确保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对有扰乱医院正常秩序、堵塞交通等行为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对拒不移走尸体的依法强行运往殡仪馆或指定的地点处置。 (五)县司法局:牵头组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必要时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六)县法制办:负责作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咨询、解
6、释和指导,配合司法部门作好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七)县信访局:协助司法部门做好医疗纠纷当事人的说服劝导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八)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单位人员和村(居)委会做好当地“医闹”现场人员的说服工作和死者遗体的处理工作,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会同公安机关维护好本地区社会稳定。第八条 医院职责(一)迅速设立“医闹”处理办公室,由单位领导出面与患方进行沟通,了解患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弄清争议所在,认真接待和安抚家属,尽力避免事态扩大。 (二)如患者死亡,由当班医务人员或医院指定的人员迅速将死者转移到太平房或临时停尸点;如遇到家属阻挠的,在公安部门的保护下,由当班医务人员或医院指定的人员负
7、责移尸;尸体需要运往殡仪馆或院外指定地点的,由医院负责解决运送车辆、其他工具和费用。 (三)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调查工作,了解掌握基本情况,实事求是地向患方通报调查情况,表明医方的态度,向患方告知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途径及程序。 (四)如遇紧急情况,可组织相关人员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及医院财产安全,并同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五)在相关部门指导、配合下,做好涉及处理“医闹”事件的其他工作。(六)搞好新闻记者的接待工作,了解记者身份和联系方式等情况后,及时向县委宣传部、县“医闹”办报告,取得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向记者介绍有关情况。(七)做好“医闹”事件处置的有关后勤工作。第三章 处置程序第九条 “医
8、闹”事件分级标准根据事件紧迫程度、形成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划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别重大医闹”事件(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医闹”事件:1.一次参与人数8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2.冲击、围攻县党政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已发生大规模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二)重大“医闹”事件(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医闹”事件:1.一次参与人数100人以上、800人以下,冲击、围攻县党政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已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2.造成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正常办公、
9、诊疗秩序瘫痪的“医闹”事件。(三)较大“医闹”事件(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医闹”事件:1.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聚集在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2.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正常办公、诊疗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的“医闹”事件。(四)一般“医闹”事件(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医闹”事件:参与人数在2人以上、10人以下,聚集在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参与人员有对抗性倾向行为,对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正常办公、诊疗秩序造成较小影响的“医闹”事件。 第四章 预防预警机制第十条 发生“医闹”后,医疗机构要及时向县卫生局和所在地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报
10、告;县卫生局、县公安局视实际处理情况,向县“医闹”办报告;县医闹”办负责向指挥部领导和相关上级领导报告。第十一条 报告时限一般“医闹”事件(级),所在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县卫生局和所在地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属于较大“医闹”事件(级)、重大(级)和特别重大(级)“医闹”事件的,所在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县卫生局和所在地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卫生局、公安局必须立即向县“医闹”办报告。第十二条 报告形式 原则上应当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来不及书面报告时,可先电话报告,处理完毕后再书面报告。第十三条 应急响应(一)属较大(级)、重大(级)和特别重大(级)“医闹”事件的,“医闹办”立即启动本预案,各部
11、门要立即响应,公安部门要在15分钟内出警;属一般“医闹”事件(级)的,事发地医疗卫生单位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各部门视情况派员协助处理。第十四条 工作方式(一)始发阶段应以医院自行与患方协商解决为主。事件发生后,医疗机构要有专用场所,专人接待答复,认真接受患者投诉,并作好书面记录。在正确告知患者处理医疗纠纷的途径、程序和有关规定的同时,要及时取证,调查了解,实事求是地解答患者或家属提出的疑问,并组织业内专家进行讨论,及时拿出初步判定结论或分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告知患方。(二)在与患方协商处理中,双方各派3-5名代表参加协商,要相互表明身份,或出示委托书。如患方协商代表身份不明且
12、无委托书,医疗机构有权拒绝协商。(三)医患双方达不成共识,申请人民调解的,司法部门要及时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功的,建议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三)公安部门接到警情后,要迅速了解情况,事态严重的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果断措施,严厉打击严重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和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应将“医闹”处置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在“医闹”处置过程中,事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医院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对任何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 县卫生局要加强对所属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积极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重大医疗纠纷解决后一周内,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当事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当事医务人员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县“医闹”办和县监察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