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加低酸性蔬菜罐头备忘录(中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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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验收检验中国出口到加拿大的低酸性蔬菜罐头食品的备忘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CNCA)(以下简称中国主管部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检验及考核、推荐中国允许对加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名录(以下简称推荐企业名录)。加拿大食品检验局(CFIA)(以下简称加拿大主管部门)负责食品检验工作,包括加拿大进口食品的检验工作。加拿大主管部门只承认中国主管部门推荐和提供的推荐企业名录中的企业生产的低酸性蔬菜罐头食品。未列入推荐企业名录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进入加拿大市场销售。为执行该备忘录,中加双方于2002年9月18日分别推荐嵇超和

2、刘先德、Michel Saumur先生作为各自的联络人。第二条低酸性蔬菜罐头食品是中加贸易中的重要商品。若低酸性蔬菜罐头食品加工不当或者热力密封不良以及罐体存在严重缺陷,则将成为潜在的高风险商品。第三条中国主管部门向加拿大主管部门推荐低酸性蔬菜罐头食品企业时,将同时提供CNCA颁发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编号。中国主管部门将要求企业在每个罐头(罐盖、罐底或罐身)及每个运输包装物上标注该卫生注册号。第四条加拿大主管部门验收检验中国出口到加拿大的低酸性蔬菜罐头食品时,要求到货的罐头应附有中国主管部门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合格证书。加拿大主管部门根据中国主管部门提供的证书格式、卫生注册编号,以及是否由

3、授权签字人签发等要求对检验证书进行审核,不符合约定要求的不予受理验收检验,同时将有关情况通告中国主管部门。有效的检验证书应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的中国主管部门授权的分支机构出具,并由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证书上将标注CNCA授予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编号、生产日期和批号等内容。由于转口贸易的复杂性,中国主管部门将不确认通过第三国家或地区转口到加拿大的低酸性蔬菜罐头食品所出现的质量问题。第五条加拿大主管部门将中国出口到加拿大低酸性蔬菜罐头食品生产企业划分为以下三类:A类列入此类的生产企业,其产品不得进入加拿大;B类列入此类的生产企业,其产品在加拿大将接受加严的实验室检验;C类列入此类的生产企业,其产品在加拿

4、大将按照最低的检验频率,接受正常的例行检验。以上生产企业类别划分是依据中国主管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加拿大主管部门依据验收检验的具体程序做法(CCIP)验收检验中国低酸性蔬菜罐头食品的统计数据结果进行的。加拿大主管部门保存和在适当时候更新生产企业分类名录,同时将该分类名录提供给加拿大进口商和中国主管部门,并及时在互联网上予以公布。第六条根据验收检验的具体程序做法,加拿大主管部门对首次推荐进口到加拿大的中国低酸性蔬菜罐头食品首先按C类方式进行验收检验。对按C类方式验收检验的,若发现企业的产品拒收率达到或超过25%,加拿大主管部门在通告中国主管部门后可将该企业降为B类,进行相应频率的罐体完整性检验。

5、对按B类方式验收检验的,若产品连续4批都没有被发现严重的罐外观缺陷,产品全部被加方接受,加拿大主管部门将把该企业升为C类;若发现任何企业的产品拒收率达到或超过75%,加拿大主管部门将迅速通告中国主管部门,并将有关企业降为A类。中国主管部门将把被加拿大主管部门列入A类的企业从推荐企业名录中去除。只有当加拿大主管部门收到并审查新的证明材料,证明上述企业采用的生产、加工和包装程序可以保证和保持食品商业无菌时,这些企业才能重新列入推荐企业名录。第七条加拿大进口商将继续对列入B类验收检验方式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将样品送到加拿大私营实验室进行罐体完整性检测,并将检测结果送交加拿大主管部门审查。加拿大

6、将按照双方以前通告的“密封容器包装的低酸性及酸化食品外观检验规程(VIP)”对罐头食品进行罐体完整性检测。第八条中国主管部门只批准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企业生产的低酸性蔬菜罐头食品向加拿大出口:(一)按照CAC/RCP23-1979, Rev.2, (1993)低酸及酸化低酸罐头食品生产卫生操作规范制订了良好操作规范(GMPs)生产低酸性蔬菜罐头食品的企业;(二)按照CAC/RCP1-1969, Rev.3, (1997)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实施了适当的“危险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计划”作为食品安全管理手段的企业。中国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第九条加拿大主管部

7、门与中国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和技术交流,以及人员的相互培训。第十条加拿大主管部门和中国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本备忘录的各项条款,并享有核查的权利。遇有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第十一条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本备忘录可以修改。任何一方在提前30天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均可终止本备忘录。第十二条本备忘录一式两份,分别以中文、英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三条本备忘录是一九九七年备忘录的修订版,于二OO二年九月十八日在加拿大渥太华签署,此备忘录应在双方尽快完成附件中规定的各自实施程序后生效,最迟生效时间不迟于2002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拿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检验署代表 代表王风清(签字)(签字) 二OO二年九月十八日附件:中国出口加拿大低酸罐头备忘录的实施程序1、 中加双方确认本备忘录所述及的蔬菜罐头种类。2、 中方确认并向加方提供本备忘录中所述及的蔬菜加工企业名录。3、 中加双方与各自的加工企业/进口商通报有关新的注册编号管理体制。4、 加方首先将本备忘录述及企业名录中的每一企业进行风险分类。5、 加方修改进口检验程序包括口岸验放程序。6、 中加双方在必要时可修改本备忘录。7、 中加双方执行本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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