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义务和责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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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库专用,1,股东权及其保障,文库专用,2,股权的含义和属性,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所以,股东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与监督的权利。股权为社员权之一种,不是传统的所有权,不是债权。,文库专用,3,股东身份的取得及股权种类,原始取得,继受取得,设立增资,受让继承合并,股权,股东,自益权共益权,固有权非固有权,单独股东权少数股东权,一般股东权特别股东权,文库专用,4,股权的分类,文库专用,5,(一)自益权与共益权,以行使目的为准,股东权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自益权是股东仅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权利,而共益权

2、是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自益权主要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建设利息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买取请求权、转换股份转换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票交付请求权、股东名义更换请求权和无记名股份向记名股份的转换请求权等。股东的自益权主要体现为但又不限于经济利益。共益权包括: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大会决议撤销诉权、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确认诉权、累积投票权、新股发行停止请求权、新股发行无效诉权、公司设立无效诉权、公司合并无效诉权、会计文件查阅权、会计帐薄查阅权、检查人选任请求权、董事监事和清算人解任请求权、董事会违法

3、行为制止请求权、公司解散请求权和公司重整请求权等。股东的共益权不仅表现为公司经营决策之参与,而且表现为对公司机关的监督与纠正。自益权与共益权是股东权最为重要的一种分类。但是两者间的界限并不是绝对的,由于共益权是作为自益权的手段而行使,从而使此种权利兼具共益权和自益权的特点,例如会计文件查阅权、会计帐薄查阅权和新股发行停止请求权等即属此类,一些学者将股东的查阅权乃至代表诉讼提起权视为自益权。,文库专用,6,(二)固有权与非固有权,固有权,又称法定股东权,是指未经股东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股东大会多数决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非固有权,是指可由章程或股东大会多数决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文库专用,7,(

4、三)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以其行使方法为准,股东权可分为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是指不问股东的持股数额多寡,仅持有一股的股东即可单独行使的权利;少数股东权是指持有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一定百分比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行使少数股东权的股东即可是持股相与结合始达一定百分比的数个股东,也可是持股达一定百分比的单个股东。股东的自益权从性质上而言均属单独股东权;而共益权中既有单独股东权,也有少数股东权,前者如表决权,后者如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自股东权保护的基本理念而言,股东的共益权原则上应为单独股东权,但为预防股东权滥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其余广大股东的利益,遂有少数股东权之设。,文库专用

5、,8,(四)一般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以其行使主体为准,股东权可分为一般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所谓一般股东权,是指公司的普通股东即得行使的权利。特别股东权则是指专属于股东中特定人的权利,如公司发起人和特别种类的股东(优先股股东、后配股股东、混合股股东和偿还股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特别股东权似乎有违股东平等原则,但实则不然:一是特别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在某些方面的利益虽优于其他股东,但在其他方面的利益逊于其他股东,反之亦然,无表决权的优先股即其适例;二是特别种类的股份之设源于公司章程,合乎意思自治原则;三是属于同一特别种类的股东间仍有股东平等原则之适用。,文库专用,9,(五)法定股东权与章定股

6、东权,以其产生的法律渊源为准,股东权可分为法定股东权与章定股东权。前者是指由法律(含公司法、证券法等)所规定的权利,而后者是指由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利。,文库专用,10,(六)财产权、支配与经营权、救济与附属权,此种分类是以布兰廷(Ballantine)为代表的美国学者所提出的,亦以权利行使之目的为准。其中,财产权(proprietary rights),与前述自益权相当;支配与经营权(rights as to control and management),是指有关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权利,除表决权外,尚包括累积投票权等;救济与附属权(remedial and ancillary rights)

7、,是指从手段上保障前两种权利得以充分实现的权利,除表决权和累积投票权之外的大多数共益权均属此类。,文库专用,11,禁止滥用股东权及小股东的保护,文库专用,12,禁止滥用股东权,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文库专用,13,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

8、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文库专用,14,股东的知情权,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

9、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文库专用,15,北京审结一起索要股东知情权案,2000年1月,北京汉邦软科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北京正有微系统有限公司为汉邦公司的股东之一,出资240万元。正有公司与汉邦公司的其他股东共同签订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然而直到2003年6月,汉邦公司从未向正有公司提供过年度财务报告。正有公司作为享有1/4股权的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利润分配等一无所知。在多次交涉未果

10、的情况下,正有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汉邦公司提交财会报告。汉邦公司辩称,正有公司承诺增资共228万,却一直未予以兑现。因此,汉邦公司认为不应向正有公司交付财务会计报告。法院经审理认为,汉邦公司未能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其股东正有公司履行送交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正有公司有权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汉邦公司主张知情权,故正有公司要求汉邦公司向其提供2001、2002年度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公司侵犯股东知情权纠纷与股东出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正有公司无论是否履行增资义务,不影响其作为汉邦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故汉邦公司的辩称理由法院不予

11、支持。,文库专用,16,公司两年未分红 股东有权查记录,被告吉林省延吉市河南饭店有限公司于1999年改制成立有限公司,其内设董事会和监事会,有股东13人。公司每年召开一次股东会,主要公布财务帐目及一年经营状况。原告李军是一名股东,并为监事会成员。因近两年来公司没有进行年终分红,2004年3月李军向公司提出查阅公司财务帐目的要求,遭到河南饭店有限公司的拒绝。李军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报告公司的财务状况,并提供公司成立以来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年度利润分配表等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账册和相关原始凭证,供原告查阅。延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被告的股东之一,有权查阅

12、被告的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其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但其要求查阅公司原始凭证的请求因不符合公司法第32条关于“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范围,故不予支持。,文库专用,17,红利的分配及新股的认缴,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文库专用,1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文库专用,19,股权的自愿转让,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

13、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文库专用,20,股权的强制转让,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

14、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文库专用,21,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appraisalright),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appraisalright)又称股份评估补偿权,是指当公司股东大会基于多数表决,就有关公司收购与兼并、重大资产出售、换股计划、公司章程修改等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持异议的少数股东拥有要求对其所持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并由公司以公平价格予以购买的权利。股份评估权制度最早见之于美国俄亥俄州1851年的法律中,它的产生,是与股东大会表决原则的历史演变联系在一起的。19世纪的美国,在各州制定公司法或成文法典之前,诸如合并之类的公司重大变化需要得到每一位股东的同意,这种

15、“一致同意”原则实质上给了每位股东阻止公司重大变化的权力,其基本目的在于保护股东维持自己所投资事业的基本性质不变的愿望。但该原则的弊端是明显的,它助长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导致个别股东以投否决票相威胁来向公司和其他股东索取额外利益;并且,随着公司规模的迅速膨胀,要求公司决议得到每一位股东的批准亦不可能。为使公司经营更加灵活,各州纷纷制定公司法典,以“资本多数决”原则取代“一致同意”原则,股东丧失了否决根本性的公司变化的权力,而作为交换和回报,他们获得了股份评估权。可见,法律设立股份评估权的主要目的,是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既满足了多数股东变革公司经营的愿望,又给异议股东提供了补偿,使他们的股份具有

16、了流动性,能从非自愿改变的投资中及早脱身。,文库专用,22,我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评估权的规定,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文库专用,23,股东资格的继承,第七十六条自

17、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文库专用,24,股权与司法救济,文库专用,25,股东诉讼与股东派生诉讼的区别,1、股东派生诉讼(Share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源于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和公司代表人的双重地位;股东诉讼仅源于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的地位。2、股东派生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间接也维护了股东自身的利益;股东诉讼的目的则是纯粹为了原告股东自身的利益。3、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归属于公司,即使原告股东在诉讼中胜诉,所得利益也应归属于公司。如原告股东败诉,则该案的判决亦对

18、公司产生效力,即其他股东和公司机关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诉讼;而在股东诉讼中,原告股东享有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诉权,无论原告股东胜诉或败诉,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归属于原告股东。4、凡是公司依法所享有的诉权,只要公司机关怠于或拒绝行使且无正当理由,具备条件的股东均可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其被告既可以是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职员,也可以是公司外的第三人;股东诉讼是源于法律、法规和章程赋予的股权,其被告可以是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职员,但不能是公司外的第三人。,公司法是如何防止滥用诉权的?,公司法如何设定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的?,文库专用,26,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

19、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文库专用,27,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20、,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文库专用,28,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

21、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文库专用,29,第一百四十四条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文库专用,30,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22、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文库专用,31,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文库专用,32,第一百八

23、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文库专用,33,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和司法审查,股东具备了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并不等于股东在公司遭受不正当行为损害时可径行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股东提起间接诉讼的前提条件是

24、公司拒绝或怠于由自己直接向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股东未征求公司是否就该行为提起诉讼的意思前,不应该也不可能提起间接诉讼。只有在股东请求监事会、董事会等采取必要措施行使公司的诉讼请求,而公司明确拒绝股东请求或者对股东请求置之不理时,股东才能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这就是各国公司法通常都规定的“竭尽公司内部救济”(exhaustionofintracorporateremedies)规则,也称前置请求规则(thedemandrule)。其法理在于:公司是与股东个人相对独立的法人,股东代位公司行使诉权,必须最大可能地尊重公司的法人资格;同时,这种“竭尽公司内部救济”的方法可以给公司检查自己行为

25、的机会,如果公司管理层同意股东的控诉请求,公司便有机会和原告在正式起诉前达成和解。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52条即规定了该规则,即股东在提起间接诉讼之前,应该请求公司的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其请求得不到满足,公司没有合理的理由却最终拒绝或怠于起诉,股东则可以提起代表诉讼。但在诸如有关财产即将被转移、有关权利的行使期间或者诉讼时效即将超过等紧急情况下,股东有权立即提起代表诉讼。可见,前置程序的设置能够减少不必要的诉讼,也能够促使公司提起诉讼,避免滥诉。,文库专用,34,1、股东间接诉讼的管辖 2、股东直接诉讼中证明责任之分配 3、股东间接诉讼的前置程序和司法审查 4、股东诉讼的费用担保,文库专用,35,股东滥用股权与债权人的救济,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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