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保护法与贪渎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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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廉政倫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與貪瀆、洩密案件分析,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暨法務部廉政署駐署檢察官 許萬相,個資法基本概念,個資法基本名詞定義: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

2、結或內部傳送。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2,個資法基本概念,個資法基本名詞定義: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3,個資法基本概念,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性質:誡命規定遵循誡命之作為:須符合該誡命之規範1.未符合個資法規範(如蒐集、處理、利用):不法之行為2.個資法未規範之行為(如交付、洩露):即視其他法律如刑法,是否規範懲罰規定。,4,個資法基本概念,個資法之處理態樣核心:一、蒐集不法蒐集 二、處理不法處理 三、利用

3、不法利用*洩露?,5,A.民事求償(第四章)B.刑事懲罰(第五章),刑法第132條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要件,保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 關聯。一、尊重當事人之權益

4、。二、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三、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四、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6,特定目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之程序要件,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 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

5、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 所必要。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四、告知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7,公務機關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之程序要件-告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一、應向當事人告知下列事項:(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二、免為前項之告知:(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 所必要。(三)告知將

6、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四)告知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8,一、查詢或請求閱覽。二、請求製給複製本。三、請求補充或更正。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 或利用。五、請求刪除。,公務機關處理、利用非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之程序要件-告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9條: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 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一、有前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二、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三、不能向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告知。四、基於

7、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而有必要,且該資料須經提供 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者為限。五、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第一項之告知,得於首次對當事人為利用時併同為之。,9,公務機關處理、利用非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之程序要件-告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9條:一、應向當事人告知事項:(一)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二、免為前項之告知:(一)有前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二)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三)不能向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告知。(四)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而有必要,且該資料須經

8、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者為限。(五)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10,11,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實質要件,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12,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之實質要件,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

9、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七、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要件,13,蒐集(第8條):當事人提供 蒐集時須告知,蒐集(第9條):非當事人提供處理或利用時須告知,蒐集或處理(第15條):1.應有特定目的;及2.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or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or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目的內利用(第16條):1.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 內為

10、之2.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目的外利用(第16條):1.法律明文規定。2.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3.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4.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5.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6.有利於當事人權益。7.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個資不能隨便提供給別人(利用),但可以隨便向別人要(蒐集)?ANS: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5條。,14,公務機關之罰則民事求償,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一、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

11、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二、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三、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 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四、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五、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六、第二項請求權,不得

12、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15,公務機關之罰則刑事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二、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2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 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3、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16,利用個資之其他法律限制,一、特別法之個資去識別化規定。二、公務機關保管之政府資訊及檔 案,可能包含個人資料。,17,特別法之去識別化規定,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13條二、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66、69、103條三、證人保護法第11條四、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18、19條五、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10條,18,特別法之去識別化規定,公務機關(公務員)洩露蒐集所得之個人資料:一、民事求償:損害賠償請求權。二、刑事懲罰:除個別法律明文規定外,屬刑法第132條之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19,公務機關對當事人個人資料之提供,個

14、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二、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三、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

15、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七、經當事人書面同意。,20,公務機關對當事人個人資料之提供,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四、政府機

16、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21,公務機關對當事人個人資料之提供,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

17、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22,公務機關對當事人個人資料之提供,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23,公務機關對當事人個人資料之提供,檔案法第18條: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一、有關國家機密者。二、有關犯罪資料

18、者。三、有關工商秘密者。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24,公務機關對當事人個人資料之提供,Q:民眾申訴公務員值勤不當,公務員經所機關加以懲處後,民眾認懲處過輕,疑有護短,請求提供懲處過程之書面資料?A:一、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但書、第16條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6款,25,個資法之適用例外,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

19、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三、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26,公務機關就個人資料之思考邏輯,一、特別法有無規定?(參照個資法第2條之修法理由)二、有無排除個資法適用之情形:(一)是否係於民國101年10月1日個資法施行前發生?(二)是否屬尚未生效之個資法第6條之範圍: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三)是否屬個資法第51條之除外規定:1、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 人資料。2、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三、是否屬合法之蒐集、處理及

20、利用個資行為:(一)特定目的為何。(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EX:二五:犯罪預防、刑事偵查、執行、矯正、保護處分、犯罪被害人保護或更生保護事務。一六七:警政(二)是否屬法定職務。(三)有無逾越必要範圍。,27,28,違反個資法之刑事案例,臺中地院102年度易字第795號案例事實:甲、乙為夫妻,於分居後,甲於報紙刊登刊 登標題為:尋找逃妻、內容則為:吾妻陳OO(居留證號碼:、生日西元年月日)你自今年10月底自行離家迄今行蹤不明,盼見報後立即返家履行 夫妻同居義務等語。,29,違反個資法之刑事案例,臺中地院102年度易字第795號判決理由(一):告訴人就其個人資料享有資訊自主權,

21、係憲法所保障之隱 私權內涵之一,被告刊登系爭廣告之行為,已經侵害告訴人之人格權。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亦未獲其授權,任意以刊登廣告之方式將上開屬於告訴人個人之資料揭露於報紙上,隨之廣告媒體無遠弗屆之傳播功能,將導致告訴人之個人資料暴露於難以控制、想像之風險中,被告所為顯然為侵害告訴人人格權甚明。,30,違反個資法之刑事案例,臺中地院102年度易字第795號判決理由(二):告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居留證號碼等個人資料,確實經被告蒐集所得且為被告所利用。被告對於告訴人個人資料之利用,已經超出其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以本案而言,合適性原則,乃指被告行使之手段須可達成其目的;必要性原則,指在所有可能達

22、成目的之方法中,被告應選擇對告訴人最少侵害之手段,即最少侵害原則;禁止過量原則,係指被告所欲完成之目的及使用手段,不能與因此造成之損害或負擔不成比例。,31,違反個資法之刑事案例,臺中地院102年度易字第795號判決理由(三):是被告本即可經由劉OO或透過告訴人母親之電話取得與告訴人之聯繫,更知悉告訴人將未成年子女帶往大陸地區,被告顯無透過刊登系爭廣告尋找告訴人之必要。被告透過其所刊登系爭廣告上,揭露告訴人個人資 料,是否即能達成謀求告訴人返家同居之目的,而屬合適性手段,已有可疑;且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夫妻之一方為 請求他方同居,得提起夫妻同居之訴,被告為企求告訴人 返家同居之目的,自得依法提起

23、請求履行同居之訴訟,被 告竟捨此侵害較小之正當訴訟程序不為,於101 年11 月 14日對告訴人提起請求履行同居之訴之前,即率然擅自刊 登系爭廣告公諸社會大眾,動機已屬可議,更造成告訴人 受有個人資料外洩之損害,被告刊登系爭廣告顯然有違最小侵害原則,顯然違背前開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之比例原則基本要求。,32,違反個資法之刑事案例,臺中地院102年度易字第795號判決理由(四):所謂家庭活動應係指一般家庭通常可能為之 單純家庭活動,非謂牽涉家庭事務,即可認為屬家庭活動。本件被告刊登系爭廣告,洩漏告訴人之個人資料,本即非一般家庭通常會有之單純活動,更牽涉被告與告訴人雙 方就請求履行同居或未成年子女

24、親權行使爭執事項等複雜 因素,且將導致告訴人之個人資料洩漏於報紙媒體之無形 力量,侵害告訴人之資訊自主決定權,與前開立法理由所 指之建立親友通訊錄此等目的、動機單純,通常不會 損及家庭成員權益之家庭活動顯然有別。是被告辯稱其所 為屬家庭活動,不受個資法規範云云,亦無可憑採。*判決結果: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 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違反個資法之刑事案例,苗栗地院102年度易字第497號案例事實:被告因與告訴人為子女監護權之爭執無法解決,為求與其子女會面,在告訴人住處附近之里鄰公告欄上,張貼印有告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住所等個人資料

25、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及同院民事裁定。,33,違反個資法之刑事案例,苗栗地院102年度易字第497號判決理由:一、被告認罪。二、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 項、第 41 條第1 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 用個人資料罪。三、被告未經他人同意或未符合其他依法得以利用之情形,不得非法利用他人之個人資料,惟竟因家庭糾紛,於告 訴人住處 附近公告欄上,張貼其與告訴人間所涉之判 決及裁定,使告 訴人之姓名、住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等個人資料遭洩,實有可議之處。,34,違反個資法之刑事案例,新北地院102年度易字第2074號案例事實:被告任職於OO設計公司,告訴人前

26、曾委託OO設計公司裝修房屋,且發生糾紛。被告竟在告訴人位在新北市中和區 住處樓下人行道邊,高舉寫有OOO,中和區景平路OO號OO樓之O,請你處理室 內裝修款項問題,內湖區成功路OO段OO巷OO弄OO號OO樓 之關於告訴人姓名、住處地址、委託OO設計公司裝潢之房屋地址等個人資料之看板1 面。,35,違反個資法之刑事案例,新北地院102年度易字第2074號判決理由:一、告訴人既委託OO公司裝修伊位於臺北市內湖 區之房屋,則OO公司及其 職員蒐集或利用告訴人之聯絡電話、住址即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亦即OO公司蒐集告訴人之個人資料之特定 目的僅在於與告訴人間針對前開房屋裝修相關事宜之聯繫或客戶資

27、料之建檔之用,而不得隨意對外揭露所蒐集之有關告訴人之個人資料。二、被告此一公然揭露告訴人之姓名、住處地址、委託OO公司裝潢之房屋地址等個人資料,顯已逾越OO公司蒐集及利用告訴人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亦不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之免責事由。,36,違反個資法之刑事案例,新北地院102年度易字第2074號判決理由:三、被告於告訴人前開住處樓下人行道邊,高舉書寫有告訴人前揭個人資料,易使告訴人所居住社區內之其他住戶及路過該 社區之民眾認為告訴人因房屋裝修工程積欠工程款不還,而使告訴人之信用、名譽受損,此可自告訴人所居住之OO社區第11屆第1 次管理

28、委員會會議記錄內記載二、2-4 協助報警處理288 號住戶的討債人員在大門口徘徊獲得佐證,足徵被告前開高舉書寫有告訴人前揭個人資料看板行為,已生損害於告訴人。*判決結果: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37,違反個資法之刑事案例,新竹地院102年度竹簡字第852號案例事實:被告係OO公司之負責人,明知對於員工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特定目的之 必要範圍內為之,不得無正當理由公告員工之個人資料,因 認其員工告訴人與另名員工發生傷害糾紛,欲解僱告訴人,竟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在OO公司位於新竹縣竹北市之營業處所大門口外之兩側,張貼印有告訴人

29、之姓名、國民身分證號碼等個人資料之公告2紙,足生損害於告訴人。,38,違反個資法之刑事案例,新竹地院102年度竹簡字第852號判決理由:一、被告認罪。二、爰審酌個人資料係屬個人隱私範疇,未經他人同意或未符合其他依法得以利用之情形,不得非法利用他人之個人資料,惟被告竟因欲解僱告訴人,於營業處所大門口外之兩側,張貼告訴人之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之公告,使告訴人上開個人資料遭洩,實有可議之處。*判決結果: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 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39,違反個資法之刑事案例,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879號案例事實:被告為OO汽車旅館之櫃臺人員

30、,告訴人於民國101年11月至OO汽車旅館投宿,將國民身分證交付被告登記資料時,被告竟未事先經告訴人之同意,即擅自將告訴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予以拍照,再將告訴人之國民身分證照片影像檔案存入電腦之內。因認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罪嫌及刑法妨害秘密罪嫌。,40,違反個資法之刑事案例,臺中地檢102年度訴字第879號不起訴理由:(一)被告辯稱:伊是旅館的內櫃人員,案發當天客人比較,外櫃人員向客人借證件做登記,伊就將客人證件拍照,把客人身分資料輸入電腦,等客人退房之後,就會把客人的證件照片刪除,作業流程是這樣等語。(二)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23 條:旅館業應將每日

31、住宿旅客資料依式登記,並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送該管警察所或分駐(派出)所備查。(三)被告於拍照前未事先將此舉告知告訴人,或有容易引發 告訴人誤會之不妥之處,然核其所為,仍應認尚屬依旅館業條例第23條之規定而蒐集旅客個人資料之範疇,難謂有何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41,違反個資法之刑事案例,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6879號案例事實:被告為OO市政府警察局OO警察大隊警員,其於執行分局轄區之巡邏勤務時,由案外人OOO將巡邏車違規停放在畫有紅色標線及行人穿越道之某路上,適告訴人騎乘機車行經上址,即取出行動電話就前述巡邏車違規停車之事實予以拍照蒐證,詎被告即走出車外進而與告

32、訴人發生口角爭執,被告竟利用職務之便,以警用電腦輸入告訴人騎乘機車之車牌,查詢告訴人之個人資料。,42,違反個資法之刑事案例,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6879號不起訴處分理由:(一)按個資法中所規範之利用行為,係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個資法第2條第5款定有明文。被告將告訴人騎乘機車之車牌號碼輸入警用電腦後,即可查詢告訴人之個人資料,自屬就所蒐集處理之告訴人個人資料後所為之利用行為。,43,違反個資法之刑事案例,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6879號不起訴處分理由:(二)告訴人指摘被告所駕乘之巡邏車在畫有紅色標線 之位置停車,而告訴人亦將機車停放該處,始蒐證上開巡邏車前述違規行為,

33、則告訴人機車之停放位置應亦涉嫌交通違規。準此,被告針對當時情緒激動且屬交通違規之告訴人,將其騎乘之車牌號碼輸入持用之警用電腦藉以查詢告訴人之年籍資料及有無領取合格駕駛執照等情,當無逾越警察機關基於維護社會秩序就前所蒐集、處理之個人資料所為目的性利用之範圍。,44,違反個資法之刑事案例,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6876案例事實:被告A係OO市政府警察局OO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執勤員、被告B、C則係OO分局OO派出所警員。緣告訴人撥打110報案專線匿名檢舉稱:OO區OO有妨害安寧情事等語,OO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後即派遣被告B、C前往上址查處,詎被告B、C抵達上址時,未發現有妨害安寧情事,竟以警用無

34、線電向被告A詢問報案人之地址,被告A即以警用無線電回覆被告B、C告訴人之地址。,45,違反個資法之刑事案例,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6876號不起訴處分理由:(一)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民眾撥打110報案專線報案時,系統將自動顯示來電人電話之申登資料及地址,並由受理員警依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定第19條之規定詳實紀錄。是OO政府警察局依前開規定對個人資料之蒐集,其目的為受理報案,係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之規定相符。(二)而被告A將告訴人之地址提供被告B、C查處接獲派遣到場之報案內容,渠等對個人資料之利用,自亦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所為,並與前述蒐集之目的相符

35、。,46,相關實務問題探討,以下部分內容係參考自法務部民國 102年 3月27日法律字第10203502790號函示,47,相關實務問題探討,實務問題一:在網路上(例如臉書)公布親友或影片?,48,相關實務問題探討,實務問題一:(一)個資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二)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活動目 的,而將其親友個人資料(例如:照片、影片或電話),於網路 上分享予其他友人等利用行為,尚無個資法之適用。(三)惟上開行為若有侵害民眾人格權或隱私權者,受害人 仍得根據民 法第 18 條、第 184 條及第 1

36、95 條等規定,請求法院除去侵 害或防止侵害及損害賠償。,49,相關實務問題探討,實務問題二:將行車記錄器畫面放到網路上?,50,51,52,相關實務問題探討,實務問題二:(一)個資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二)公務或非公務機關以行車記錄器所錄存畫面,如僅涉及不特定自然人影像,且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者,尚無個資法之適用。,53,相關實務問題探討,實務問題三:大樓或宿舍公布監視錄影器錄下之侵入者影像?,54,相關實務問題探討,實務問題三:(一)自然人為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錄存監視錄影畫

37、面:自然人單純為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行為(例如:為保障其自身或居家權益,而公布大樓或宿舍監視錄影器中涉及個人資料畫面之行為),依本法第 51 條第 1 項 第 1 款第規定,並不適用個資法。(二)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蒐集大樓或宿舍監視錄影器中涉及個人資料之畫面,非屬前述為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情形時,應有特定目 的(例如:場所進出安全管理),並符合本法第 15 條、第 19 條所定要件(例如: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法律明文規定、與公共利益有關)。另其如將上開個人資料予以公布,則應於蒐 集之特定目的範圍內為之。否則應符合本法第16 條但書、第 20 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38、(例如:法律明文規定、增進公共 利益、當事人書面同意、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或為免除 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始得為特定目的 外之利用。,55,相關實務問題探討,實務問題四:民眾陳情員警服務態度不佳,要求警察機關提供該處理員警姓名及機關懲處資料,警察機關應否提供,依據為何?,56,相關實務問題探討,實務問題四:(一)民眾請求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應請其敘明請求之法律依據。(二)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處理員警姓名及機關懲處資料,非屬政府機關應主動公開之事項;復依同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公開。(三)警察機關將員警姓名提供民眾之行為,與警察機關蒐集與

39、處理員警個資係基於警政及內部管理之特定目的不符,係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行為。本案陳情人請本局提供案件處理員警姓名,經查並無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準此,本案警察機關不應提供民眾處理員警姓名及機關懲處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研究意見),57,相關實務問題探討,實務問題五 民眾因購屋糾紛,向派出所請求查詢提供凶宅資料,派出所可否提供?,58,相關實務問題探討,59,相關實務問題探討,實務問題五(一)凶宅資料因涉及個人之家庭生活及社會活動,應有個資法之適用。(二)警察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處理及利用,應符合個資法第15條規定之特定目的,如非屬特定目的內之利用,則須檢視有無符合第16條各款得為特

40、定目的外利用之情形(例如:法律明文規定、增進公共利益、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或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是以,本案提供民眾凶宅資料非屬特定目的內之利用,亦未符合第16條各款情形之一,本案派出所應不得提供民眾凶宅查詢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研究意見),60,61,2023/3/31,62,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相關法令,2023/3/31,63,公務員行為規範或職業道德,社會對於公務員這個職務的期待,公務倫理-1,公務倫理,倫理:人與人相處應遵守的原則,2023/3/31,64,公務倫理2,政府組織中的工作人員,就是負有特殊責任的公民公務員必須體認:受民

41、所託,2023/3/31,65,廉政指標民意調查-法務部調查,100年至102年對公務人員清廉程度的評價,2023/3/31,66,99年7月30日修訂條文由20點增為21點,97年8月1日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施行,97年7月31日由行政院劉前院長率各部會首長簽署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97年6月12日行政院第3096次院會審議通過,97年5月27日函報行政院審議,推動記要,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2023/3/31,67,順應世界潮流: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聯合國反腐敗公約(UNCAC)均重視公務員行為規範先進國家對於公共服務者亦訂具體規範樹立廉能政治新典範

42、:引導公務員以公共利益為依歸重建國民對政府的信任與支持,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訂定背景,2023/3/31,68,參考立法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美國:倫理改革法、第12674號命令,日本:國家公務員倫理法、國務大臣、副大臣暨大臣政務官規範,新加坡:行為與紀律、部長行為準則,外國,我國,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執行端正政風行動方案防貪部分應注意事項,2023/3/31,69,規範目的,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核心價值,Description of the contents,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依法行政,引導公務員執行職務過程,服膺本規範核心價值,達提升政府清廉形象之目的,立法精神,規範對

43、象:適用公務人員服務法之人員,一、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之人員,均適用之。二、大法官釋字第24號解釋(摘錄):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含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均適用;純勞工不適用三、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摘錄):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四、公立醫院醫師: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並經銓審者屬之。,70,規範內涵:公務員應遵守之義務,一、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 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第3點)。二、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

44、害關係者餽贈財物(第4點)。三、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第7點)。四、公務員不得 涉足不妥當之場所。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第8點)。,71,規範內涵:公務員應遵守之義務,五、公務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 應酬活動(第9點)。六、公務員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七、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72,規範內涵:公務員應遵守之義務,公務員理規範第3點: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

45、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4項、第5項(圖利罪):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法律效果: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73,規範內涵:公

46、務員應遵守之義務,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與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 不利之影響。,74,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業務往來:特定行業;或團體存在目的係居間、代理或協助自然人、法人等與政府機關有互動往來者。如:八大行業與警察機關、律師與檢察機關或法院、地政士(代書)與國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地政機關、會計師或代理記帳業

47、者與稅務機關、建築師或技師與建築管理機關、報關行與海關、代檢業者與監理機關、防火管理人或消防技術士與消防機關、衛生局與食品供應業者、餐廳等。,75,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揮監督:上級機關與所屬機關行政院與法務部法務部與法務部廉政署 長官與部屬組長與各科室主管科室主管與屬員,76,2023/3/31,77,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補(獎)助等關係(如):一、文建會補助某藝文團體二、內政部獎勵某公益團體三、法務部補助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四、青輔會補助青創會五、地方政府觀光傳播局補助某藝術團體六、地方政府社會局補助弱勢團體,2023/3/31,78,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其他契約關係如與機關簽訂租賃契約等,

48、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如公務員受理民眾之申請案;或公務員執行檢查、取締、核課業務之對象等,1,2,3,正在尋求、進行或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如機關正在辦理勞務或財物採購招標作業,某廠商擬參與投標、已參與投標或已得標均屬之,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例外:一、屬公務禮儀。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 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 及本人、配

49、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79,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第2點第3項),規範內涵:公務員應遵守之義務,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處理程序(第5點):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

50、,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三、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80,2023/3/31,81,非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原則:不可接受,市價無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不須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須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例外: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可接受:1.公務禮儀2.長官獎勵、救助或慰問3.受贈財物在500元以下或機關內多數人市價總額1000元以下4.正常禮俗,與職務無利害關係,推定 公務員之受贈財物:1.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2.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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