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问题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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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 增值税 1、关于商业企业购买的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增值税抵扣问题 网友提问: 有些地方税务局认为商业类的企业购买自用的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汽车用油的进项税是不可以抵扣的,请问商业企业是否可以抵扣,有无相关的依据,谢谢! 回复内容: 增值税进项是否可以抵扣并没有分别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作出规定。增值税进行税额抵扣实行排除法,只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商业企业,对于进项抵扣的范围并没有特殊限制,其购买的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汽车用油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属于准予抵扣的范围。你所说的税务机关的认为实际上是对“生产经营”的误解,生产经营包括生产

2、也包括经营,不是指单纯的生产制造。2、视同销售帐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网友提问: 我公司自产的冰箱用于员工福利,具体情况如下:自产冰箱 1000 台,其中:800 台发给车间职工,200 台发给企业管理人员。自产冰箱成本为 1500元/台,市场公允价为 2000 元/台。我司想直接按 1500*800,1500*200 分别计入制造费用及管理费用,不调整相关的所得税。请问该项业务按税务上要求视同销售,不知我公司这种处理方式是否正确。请问视同销售相关会计分录及是否需要补交所得税,补交金额如何计算。 回复内容: 1)自产的冰箱用于员工福利,应该作为福利费核算,新准则下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2)

3、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有下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u65288X1 + 成本利润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因此,贵公司应按照 2000 元/台计算销项税额,而不是按照成本价计算销项税额。3)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4、规定,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确认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因此,贵公司应按照 2000 元/台确认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会计核算不确认收入,应在纳税申报表上调增应纳税所得。会计分录(按照旧会计准则):借:制造费用-福利费 1500*800+ 2000*800*17%管理费用-福利费 1500*200+ 2000*200*17%贷:库存商品 1500*1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00*1000*17%3、赠品的走账方法

5、 网友提问: 你好,老师:我知道在销售货物时赠品视同销售,但是我不知道如何做账务处理?请您把具体账务处理方法给写出来好吗?1)在购进时取行了进项专用发票,抵扣了进项税:借:库存商品:应交税金-进项:贷:银行存款:2)因为是 0 元赠送,送出时没有开专用票(因为 0 元开不出专用票),这时应该算出销售税额是吗?按什么标准算销售税?3)结转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回复内容: 企业的赠品,可以直接将其成本以及视同销售产生的销项税转入“营业费用”,分录如下:借:营业费用贷:存货相关科目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销售货物时对方采购满足条件的货物给予搭赠属于促销,属于降级

6、销售,不需要视同销售,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将赠品与货物捆绑销售,售价不变,按照正常销售进行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赠品一并结转成本。2) 赠品定价,货物给予同等金额的折扣处理,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或者将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开具,赠品一并结转成本。4、关于国家或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好处 网友提问: 请问被确认为国家或省企业技术中心有什么好处? 回复内容: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函19973 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2 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

7、局在 2007 年 2 月联合发布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44 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中心,在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5、进口增值税 网友提问: 外商独资企业合同核销时,补缴的海关增值税和关税如何做分录?补缴的增值税如何办理抵扣? 回复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有关问题

8、的批复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依据,因“进料料件内销”、“特案征税”等情况而补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所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计入进项税额,关税入成本。借: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相关成本科目贷:银行存款6、增值税折扣率 网友提问: 我司是一般纳税人,请问开增值税税时,折扣率最大可以开多少?因为年返是在第二年年初一次性扣除的, 回复内容: 按照税法的要求,只要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就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纳税,税法对折扣率没有限制。但如果折扣后价格低于成本价,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7、关于样机 网友提问:

9、 我们公司销售商品,有样机免费给客户使用,是否视同销售,分录应如何作,成本如果结转? 回复内容: 样机免费给客户使用,如果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就不构成销售,由于不属于无偿赠送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需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如果客户使用后收回的,不需要做会计处理。如果客户使用后不再收回,则需要考虑视同销售。如果客户没有购买商品,属于无偿赠送,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如果客户有购买商品,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避免视同销售:1)样机作价,一并按折扣后的价格开具发票;2)样机作价,价款在以后购货以折扣的形式体现,客户利益不受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

10、定,企业将货物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8、关于卖边角料及废品如何纳税? 网友提问: 卖边角料及废品如何纳税?缴增值税?营业税?如何确定税率?需要区分购内采购和进口采购的材料所产生的边角料吗?需要区分不同的企业类型吗?比如我集团下有如下类型公司:生产型(一般纳税人),商业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主营业务缴营业税,研发机构?谢谢. 回复内容: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卖边角料及废品,应按照适用税率(17%)缴纳增值税。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2)卖边角料缴纳增值税,不需要区分国内采购还是进口,不需要区分不同的企业类

11、型。不管何类企业,只要发生增值税应税业务,就应该缴纳增值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加工贸易企业销售边角料,根据海关总署令第 111 号规定,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9、关于无形资产抵扣问题 网友提问: 如果购进了财务软件,同时取得了增值税发票.并没有随同别的固定资产一

12、同购买.请问这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吗?有没相关文件说明这个问题? 回复内容: 单独购买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其进项税额只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抵扣采用排除法,只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抵扣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

13、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上述规定中没有提到无形资产, 如果是单独购入的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购进固定资产”项目。但其进项税额是否属于准予抵扣的范围,还要根据其用途判断。如果该软件不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就属于准予抵扣的范围。其次,购买软件的进项抵扣符合增值税的征收原理:软件销售环节征收增值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属于流转环节,其进项应予以抵扣。可参考江苏国税的规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第 241 号)第六条规定:“增

14、值税一般纳税人随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一并购入的软件,构成固定资产原值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购入的其他软件如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二)-(六)项规定的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0、中铁快运运费单 网友提问: 关于中鈇快运运费单可以当作合法凭证入帐的法令是什么?在哪里可以查到?回复内容: 国税函2003970 号文件规定,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 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1、利息 网友提问: 请问公司收取销售业务延

15、期付款的利息,按什么业务类型进行纳税?开具什么发票? 回复内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销售业务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与销售收入合并(注意要先将价外费用还原为不含税收入)缴纳增值税。12、待抵扣进项税额如何做账务处理? 网友提问: 取得增值税发票不能及时扫描,使得不能成为当月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该如何做账务处理?如果不扫描

16、也按照税额放入进项税额,会导致增值税报表与账不符;如果放在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是否合理?这个科目应该在“应交税金”下吗? 回复内容: 如果不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目前很多企业将待抵扣进项税额通过“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申报抵扣时,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我们建议参照国税发明电200451 号文件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取得尚未扫描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当月不申报抵扣的迸项税额。当取得上述抵扣凭证时,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实际通

17、过认证,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第二部分 营业税1、关于特许权使用费 网友提问: 支付境外企业特许权使用费要交代扣营业税吗?计算预提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营业税吗? 回复内容: 1)支付境外企业特许权使用费,该特许权在境内使用的,需要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符合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

18、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财税200539 号,免征营业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因此,对社会科学领域没有该项免税政策。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2)两税合并之前可以扣除营业税。两税合并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

19、为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后,在计算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时不能扣减在地税缴纳的营业税。2、转包服务应如何缴交营业税 网友提问: 若一建筑安装公司将所承包工程以同等价款转包给省外一分公司,请问此时总承包人应该如何缴交营业税?分公司仍需要缴交营业税吗?是否有关于关于此问题的法规或文件? 回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

20、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作为总承包人的总公司扣缴营业税后,分公司不需要再缴纳营业税,分公司需要开发票给总公司。3、关于顶手费无票的处理方法 网友提问: 有一次听曾建斌老师讲课,我问到了租赁房屋顶手费无票入账的事情,曾老师说地税关于顶手费有一个专栏讲了处理方法,我在广州地税的网站上找了找不到,是否可请老师帮忙找到那篇文章,发到我个人邮箱.谢谢老师! 回复内容: 根据广州地税(穗地税发号)的解释,原承租方(简称“甲方”)在使用承租房屋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后与出租方终止了承租合同,房屋转由新承租方(简称“乙方”)承租使用,甲方向乙方收

21、回补偿费用,甲方对房屋进行装修如不能提供支付装修费用的合法凭证,视为自行提供了建筑业劳务,对其向乙方收取的补偿款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能提供支付装修费的合法凭证,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报酬,即补偿费大于装修费的差额。因此,贵公司支付顶手费,对方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开具建筑业发票或服务业发票。对方不能提供发票,可以要求对方申请税务机关代开,由于要纳税,对方可能不愿意代开发票,可以与对方协商由贵公司承担增加的税负(即增加顶手续和租赁费,纳税后对方收入不变)。 第三部分 企业所得税:1、先进技术企业 网友提问: 我公司今年(2008)是最后一年享受两免三减

22、半优惠政策,于 2007 年申请到先进技术企业,根据粤国税 2008 173 号文,请问 2009 年我公司能继续享受减半吗,税率是多少?如何办理?谢谢! 回复内容: 按照粤国税(2008 )173 号文的解释,贵公司应该可以继续享受减半所得税优惠到期满,先进技术企业享受过渡期优惠,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的规定。但问题是,国发200739 号文件的附表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中并没有列举这一项,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其他地方的税务机关都不允许先进技术企业享受过渡期优惠。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就上述问题统一做出明确规定之前,对享受定期

23、减免税的外资先进技术企业,建议象欧司朗佛山照明有限公司一样,向税务机关请示,尽可能争取到税收优惠政策。2、固定资产中的复印机、空调是否属归类为电子设备 网友提问: 1)固定资产中的复印机、空调是否归类为电子设备。折旧年限是否为 3 年。2)新所得税法是否有规定在计算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时不能扣减在地税缴纳的营业税。 回复内容: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没有关于电子设备的定义,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185 号)的规定: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

24、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因此,复印机、空调可以归类为电子设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短折旧年限可以为 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实施新企业所得

25、税法之后,在计算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时不能扣减在地税缴纳的营业税。3、经济特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网友提问: 深圳经济特区 2008 年及以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其他经济特区呢? 回复内容: 根据国发200740 号、国发200739 号、财税200821 号文件的规定:1)经济特区内设立的企业,2008 年开始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 2008 年 1 月 1 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

26、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2007 年 3 月 16 日以前在经济特区设立,可以享受 15低税率的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的规定可以享受过渡期优惠,2008年2012 年分别按照以下税率执行:18、20、22、24、25。3)原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并符合国发200739 号的规定可以享受过渡优惠的企业,执行至期满为止。减半税率可以按照过渡期优惠税率减半。4、企业所得稅的问题 网友提问: 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时是按营业收入的 10%缴所得税,请问在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及其他费用上有规定的标准吗?谢谢! 回复内容: 根据国税发20083

27、0 号文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u36866X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u24212X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u24212X税所得率贵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按营业收入的 10%计算缴纳,不需要考虑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支出的扣除标准,直接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交纳的所得税额即可。5、境内公司向境外母公司支付技术指导费税率为多少 网友提问: 请问境内公司向境外母公司支付技术指导费适用的企业所税率及地方税率各为多少? 回复内容: 要判断如何交纳所得税,首先要看技术指导费是否与特许权相关。如果与特

28、许权相关,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计算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82143 号)的解释,对于同外商签订技术引进合同,只受让专有技术使用权,外商为提供该项技术的使用所收取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包括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费和人员培训费,是整个技术贸易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列为专有技术使用费收入,一并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与特许权不相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母公司如果属于非居民企业(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且技术指导是在中国境内

29、进行的,首先要根据境内提供劳务的天数和税收协定,判断是否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如果构成常设机构,需要按照 10%的税率并按照收入全额计算交纳所得税。如果劳务全部在境外完成,在境内不予征税。另外,如技术指导在国内进行,需要缴纳 5%营业税,如果是与特许权相关的技术指导,且符合财税1999273 号文件规定的,可以免征营业税;如技术指导在境外进行,无需缴纳营业税。6、购进软件的折旧年限 网友提问: 财税20081 号文的“一、(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 年。”并未说明

30、“符合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条件,可以按 25 年折旧或者摊销。”?并且,如何理解适当缩短年限?即折旧多少年才须向税务机关核准?回复内容: 首先要明确:该政策不是一项新政策,在两税合并之前就已经存在,自 2000 年开始已经执行。税务机关之所以要重申,主要是两税合并以后,是否继续执行不明确,因此,国家税务机关重申了该政策,过去软件按 5 年,优惠政策规定可以最短按 2 年,因此综合而言,是按 25 年。所谓适当缩短,就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短是 2 年。 根据过去审批的要求,只要短于 5 年就需要办理审批手续,该项审批在 2003 年以后取消,现在两税合并又重新需要审批,因此,我们认为:现在同样是

31、少于 5 年折旧或者摊销的应该审批。因此,理解和执行政策需要按照政策的历史发展轨迹去分析。7、在 2008 年或以后分配 2007 年及之前的利润是否要交税 网友提问: 老师,根据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得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请问企业若在2008 年或以后分配 2007 年及以前年度的利润,投资方是否需要交税?谢谢! 回复内容: 根据财税【2008】1 号文的规定: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 2008 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

32、 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执行中需要注意:1)帐面上可以区分利润的归属年度;2)公司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最好能明确分配哪一个年度的利润。8、减半征收税率问题 网友提问: 我司是 04 年在浙江绍兴成立的外资企业,06 年是第一个获利年度,所得税是全免,07 年所得税全免,税率是按 33%*80%26.4%,08 年所得税是减半征收,税率是按 26.4%/213.2%,还是按新税率 25%/212.5%呢?谢谢! 回复内容: 根据财税200821 号文的规定:外资企业 2008 年前适用低税率,例如:经济特区或者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企业,这类企

33、业在 2008 年后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过渡优惠,适用的税率是过渡期税率的一半,2008 年为 18的一半,2009 年为 20的一半,2010 年为 22的一半,2011 年为 24的一般,2012 年为 25的一半。如果外资企业 2008 年前处于适用 24税率的地区,2008 年以后享受减半的过渡期优惠,适用税率为 25的一半。其他适用 33的企业,享受减半的过渡优惠,或者根据新税法享受减半优惠,适用税率为 25的一半。根据你公司的情况,绍兴不是国家经济开发区,因此,适用税率 25减半,没有地方税。9、固定资产 网友提问: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

34、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那么:1)是否表明目前已经取消了原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 2000.00 元的金额标准限制,企业可以自行确定固定资产的金额标准?2)企业所使用的一些工具价值较低或可否使用一年以上很难确定,税务机关将如何来确认这些工具应否计入固定资产?3)、一旦能使用一年以上的工具等计入固定资产,是否必须按规定的 5 年来计提折旧?回复内容: )税法没有规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只规定了使用期限。即取消了原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2000.00 元的金额标准限制。但是,如果企

35、业所有使用期限超过 12 个月的设备、器具、工具等都作为固定资产不现实。根据新会计准则,对于企业持有的工具、器具、配件、备件中价值比较低,数量比较多的部分通常应该按存货处理,尽管这些资产使用时间超过 12 个月,但根据成本效益原则,这些资产不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因此,企业应该在自己的会计制度中确定划分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用品的界限,或者通过列目录的方式加以明确。过去统一按单件价值 2000 元标准进行区分不合理,价值标准也偏低,企业的情况各不相同,统一标准没有必要,应该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以此作为税务处理的基础。 )不是所有的固定资产都要按年计提折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税20081

36、 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为:(一)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0 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5 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 4 年;(五)电子设备,为 3 年;(六)购进软件,为 2 年;(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为 3 年。对于达不到上述年限就报废的固定资产,可以停止计提折旧,作为实质性财产损失处理。10、固定资产残值率 网友提问: 请问,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200370 号中规定,自发文日 2003-6-18 日开始至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

37、统一确定为 5%,2008 年 1 月 1 日,两法已经合并,那么企业在计算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时候,是否可以自行确定为 3%或 5%? 回复内容: 2008 年开始,新购买的固定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内、外资企业执行相同的所得税政策。即只要符合固定资产的情况,企业可以将其残值率定为 3%或者 5%。对于 2008 年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根据实体法从旧的原则,其残值率不做调整。11、商业保险费的扣除 网友提问: 新税法规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可税前扣

38、除我公司目前有向保险公司购买团体险,保险摊入每人交个税,而钱由公司统一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公司向公司出具发票此做法现不被审计接受,认为这仍属于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因为保单是开给公司的,由公司投保的(此险种,保险公司不接受个人名义投保)请问有何办法处理回复内容: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 36 条规定: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为投资者、个人购买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不可以税前扣除。理解应该是:国家规定的商业保险可以税前扣除,不在规定之列的不可以扣除,不是全部商业保险都不可以税前扣除。针对你公司的问题,我们的建议是:1)将该部分商业保险费用作为福利费的一部分,按福利费

39、扣除;2)将保险费作为津贴发给员工,个人交纳个人所得税,然后单位统一集中为员工代办该项保险。这样,该项保费将作为工资扣除。12、应付帐款相关问题 网友提问: 我公司应付帐款过帐挂了两年一直未冲胀,且未拿到发票,请问会计上及税务上有何影响?应如何处理? 回复内容: 无法支付的款项,会计和税务都需要结转为收入,与是否拿到发票没有关系。会计处理:对方豁免得债务,旧准则要求转入“资本公积”,新准则要求转入“营业外收入”。 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帐款应作为其他收入,计入应税所得。原来的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客户没有追偿超过 2年的应付帐款作为

40、应税收入处理。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两年的规定。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后,对于应付款是否需要确认为应税收入应该分为两种情况:1)已经有确切的证据表明应付帐款无法支付、不需要支付或者不能支付,应该确认为应税收入,比如:对方企业已经结业清算、对方已经明示放弃债权、已经无法联系债权人等,这种情况下不需要考虑时间因素。2)对方逾期两年没有实施任何追债措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135 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方逾期两年没有任何追债措施,已经丧失了追偿权利,因此该项债务也应该转为应税所得。需要注意的是两年时间不是指账面的账龄,而是对方没有追债已经超过

41、2 年。13、吸收合并 网友提问: 根据国税发200823 号“三、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 2008 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 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请问此情形下吸收合并,A 企业是否要补缴此前已经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谢谢!回复内容: 根据国税发1997071 号文件规定,合并、

42、分立、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其内外资股权比例不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定比例的,除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再继续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而应按照内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进行税务处理。同时,对重组前的企业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1)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分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期长短,均不适用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2)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重组业务中,将其持有的股权退出或转让给国内投资者的,重组前的企业实

43、际经营期不满适用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规定年限的,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因此,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情况,A 企业不需要要补缴此前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14、宴请总部或关联公司人员的餐费如何入帐? 网友提问: 你好,请问宴请总部或关联公司人员的餐费如何入帐?不同入帐方法是否可减少纳税? 回复内容: 餐费,餐费不等于业务招待费,应该根据其用途入账,入不同的项目,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不同。对于业务招待费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 5。餐费一般应分别根据以下方式

44、入账:1) 企业到年底常常会安排一次全体员工大聚餐,这是一种福利活动,发生的餐费应该列入福利费用;2) 企业员工到外面出差,出差途中发生的餐费,例如在机场的餐厅吃昂贵的快餐,这些餐费属于差旅费用的一部分;3) 企业的经理人员到某个安静的山庄召开会议,中午安排工作餐,这些餐费属于会议费用的一部分;4) 公司召开董事会,安排董事就餐,这些属于董事会费的一部分。餐费在进行上述处理时,必须有相关的旁证资料,如报销审批单、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出差记录等。15、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事宜 网友提问: 请问:出差期间在出差地招待客户发生的餐费是否可以列入旅差费? 回复内容: 招待客户发生的餐费,就算是在出差期间发生,也应计入交际应酬费。出差期间员工自己的伙食支出,可以计入差旅费。16、赠品做什么科目 网友提问: 我单位为咨询培训公司,为对方培训时,免费提供教材。请问,我单位从书店购买的教材,相应取得的教材的发票,该如何入账?做什么科目处理比较妥当。 回复内容: 贵公司提供培训服务,提供的教材并不属于无偿赠送,属于提供培训服务的一项成本,购买教材的费用应该入“主营业务成本”。根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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