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期末总结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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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商法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概念: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性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调整对象商事关系的特点(1)、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社会关系(基本点)商法是私法,主体平等,必须一方从事商行为(2)、商事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基本点)行为营利经济法概念(P5国家干预):经济法是指国家为促进和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经济秩序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和调节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和劳动社会保障关系【调整对象:

2、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三缺陷:唯利性、障碍性、盲目性(滞后性)】2、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3、商法的体系、特点、基本原则体系:包括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总论介绍商法基础理论、商事主体、商事法律行为、商事登记、商业名称、商事代理、商事帐簿、商事公告八部分分论学习商事部门法:企业法、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票据法、证券法、合同法,商法的特点:(1)商法的公私法兼容性;(2)商法的营利性;(3)商法的技术性;(4)商法的国际性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事主体法定原则;(2)促进交易便捷原则;(3)维护交易安全原则;(4)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商法的基本原

3、则是反映商法的本质、体现商法的基本精神和根本价值、对商事立法和司法起指导作用的原理和准则),4、经济法的体系、特点、基本原则体系:(1)市场障碍排除法(市场规制法):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广告法、会计法、审计法。(2)国家投资经营法:国有企业法、国有企业改革法等(3)国家宏观调控法:财政法、税收法、金融法特点:综合性、经济性、经济法律规发的变动性、程序保障的非独立性。(政府主导性;公私综合性;经济性或专业性;政策性)基本原则: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一)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1、商法与经济法都是规范经

4、济活动的法律,或者说他们的调整对象都属于经济关系。2、两者的性质有共同之处。商法以私法为主,经济法本质上为公法性质。(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1.价值取向不同 2.调整对象不同 3.调整方法不同4.法律属性不同 5.法律体系不同,5企业的设立制度企业的设立与成立企业设立指企业从发起筹建到正式成立的过程,以及在此过程中为了成立企业必须进行的各种行为。设立与成立不同:成立是通过设立行为的完成而取得合法资格。成立是企业的诞生,设立则是孕育过程。企业设立的方式(市场主体准入制度):自由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许可制);准则主义(严格准则制)企业设立的条件:人的要件;资本要件;行为要件,企业法部分,企业

5、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组织。1企业的法律分类按经营范围不同,可把企业分为工业、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农林、水利、科技、商业等按所有制形式,分为全民、集体、私营、外商、财产混合所有的企业等按照企业历史沿革(资本扩张、规避风险的逻辑),分为个人独资、合伙、公司按组织形式责任制度,独资、合伙、公司、国有企业、股份合作制等,2企业的登记制度(商业登记的概念、登记机关、种类)登记意义(从主体角度)商主体获得合法资格;商主体确立经营信誉;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公示;接受国家的监督种类:1设立登记: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做的登记,是公司设立过程的最后一道环节,设

6、立登记注册后,公司便告成立。登记事项:名称:商号、商业名称、商事名称(四段式结构:行政区划、具体字号、行 业分类、组织形式)商号登记的双重效力:排他效力;登记在先原则;救济效力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住所,2变更登记:企业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原来的登记事项以及增设或撤消分支机构等所作的登记。3注销登记:又称歇业登记或注销登记,是登记机关依法对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取消商主体资格或经营权的法律行为。登记机关:负责受理登记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赋予企业法人资格的

7、专门机关。1国家工商局核准注册的: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2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全国性公司的子公司、经省一级政府或其授权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3市、县(区)工商局:其他企业。,登记程序申请,主管机关或审批部门批准后30日内(开业、变更)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文件;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注册,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符合法人条件,经营业务许可证;公告3.企业变更的种类、法律效力企业变更是指企业依法成立后,在其存续期间,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改变其构成要素的行为。种类分为两类:一

8、般经营事项的变更: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章程的调整组织结构的变更分为:内部组织结构的变更: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外部组织结构的变更:涉及公司人格及外在形态的改变:公司的合并、分立以及组织形式的变更,变更的原因:行政命令变更;司法裁决变更;公司自愿变更4企业终止的原因(清算程序)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消灭、组织上解散并终止经营活动的行为或事实。法律后果:终止事由发生后,要依法对该企业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了结未完成的业务,清理企业的财产和债权债务。清算结束,办理注销登记,消灭法律人格。企业终止的事由:依法被撤销;歇业,停止经营活动(持续性经营特点);解散,章程规

9、定或决议解散;依法宣告破产,经当事人申请或依照法定职权,宣告达到破产界限,自其作出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企业即告解散,丧失正常的法律主体资格。,合伙企业法部分,1、合伙企业的设立要件(人的要件、资本要件、行为要件)概念: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特征:营利性、自治性、人合性、相对独立性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一、人的要件

10、-合伙人,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以下字样:“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二、资本的要件-出资方式,(一)出资方式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二)评估作价的方式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2、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三)财产份额的转让1、合伙人之间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2、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

11、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注意:对内、对外转让不同)3、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三、行为要件,(一)合伙协议的订立和修改1、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2、以书面形式订立。3、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4、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合伙协议的内容,(三)合伙协议纠纷,1、合伙协议的效力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

12、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一)执行方式普通合伙企业:1、共同执行2、委托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二)决议规则1、协议优先。2、法律补充。(1)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2)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13、人员。,2、合伙人的忠实义务,合伙企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一、入伙(一)入伙的条件和程序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3、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1、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一)退伙的原因P33-341、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2、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退伙的后果合伙人死亡或者

14、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第六节 有限合伙企业,一、定义有限合伙,即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二、特征,(一)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二)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三

15、)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本法特别规定对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应作价,并在企业登记事项中予以载明。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起到公示作用,保护债权人利益。(四)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三、有限合伙人的义务:1、足额缴纳出资2、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表见普通合伙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四、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16、。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清算完毕,合伙企业注销: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责任: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采用合伙制形式,以专

17、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二、合伙债务承担 合伙企业法56条、57条三、执业风险基金和职业保险,一、产品与产品质量,(一)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商品。构成产品有两个重要的标准:第一,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主要是指经过工业和手工业加工制作的工业产品、工艺品以及经过加工的农副产品等。第二,必须是用于销售,即投入流通的产品。建筑工程、军工产品等不适用,有专门法律调整。但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产品质量法。,(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适用性不存在瑕疵立法者的解释 产品存在除危险之外的其他

18、质量问题,是产品瑕疵 产品质量法第26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瑕疵与担保的区别1.在程度上:一“小”一“大”,或一“轻”一“重”2.可否接受:对瑕疵,因尚未丧失产品原有的使用价值,用户消费者已经知晓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对缺陷,因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原则上不应接受3.向谁索赔:对瑕疵,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对缺陷,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4.赔偿的方式和标准:对瑕疵,由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缺陷,以损害赔偿为原则“三包”5.诉讼时效: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为1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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