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稽核处理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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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稽核处理程序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稽核处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稽核工作暂行规定及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稽核程序,特制订本程序。第二条 稽核处理必须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客观公正、定性准确、依法处理、宽严适度、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的原则。第三条 本程序包括处理决定及执行两个阶段,处理决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第四条 本程序适用于湖南省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对所辖的农村信用合作产社、信用社(部)、分社、储蓄所、信用站及经济实休的违章、违规、违法事项的处罚、处理。第二章 处理决定阶段第五条 送审稽核报告。稽核组长应将本次稽核报

2、告呈送稽核部门负责人和总稽核审查。第六条 征求意见。倾听稽核组成员对本次稽核中发现的问题所提出的处理意见,同时也征求被稽核单位意见并发送书面征求意见书。第七条 意见反馈。被稽核单位接到征求意见书15日内须以书面报告向稽核单位反馈意见,逾期视为同意。第八条 研究处理决定。1、事实清楚的一般性问题的处罚处理,稽核组成员在授权范围内研究处理意见。2、稽核组成员不能决定的重大问题可由总稽核或派出单位的有权人员研究作出处理决定。3、须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的处罚项目,在报经有权部门批准后才能作出决定。第九条 签发处理决定。经济处罚由总稽核签发处理决定交稽核或有关部门执行。问题特别严重,或需对当事人或有关领导

3、给予行政处分的,要转呈主管领导审批。第三章 执行阶段第十条 稽核部门直接执行。根据处理决定对被稽核单位(人)进行经济处罚的按照“谁稽核、谁收取罚款”的原则,由派出单位的稽核部门开具专用罚款收据或“扣划单”进行转帐和扣划。罚没款由稽核部门设专户管理。在授权内的行政处罚也可直接执行。第十一条 派出稽核的单位或被稽核单位的主管部门进行执行。对涉及被稽核单位或个人行政处分的,由派出稽核单位进行执行,派出单位不便直接执行的,也可委托被稽核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执行。第十二条 其它有关机关执行。被稽核单位或个人触犯法律的应及时移送有关执法机关查处。第十三条 申请复查。被稽核单位(人)对稽核处理不服,可在十五日内向派出单位的上级稽核部门申请复查,复议期间原稽核处罚处理决定仍执行。第十四条 受理复查。上级稽核部门在收到下级单位的复查申请后,应在三十天内给予答复。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程序由湖南省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十六条 本程序自四月一日起执行。过去的处理程序与本程序相抵触的,以本程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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