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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拓宽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规范BT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管理和操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融资模式”是指由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将拟建项目,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项目BT投资人,由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政府或项目业主,由政府或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进行分期付款
2、回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第三条 本办法BT融资模式适用于市本级概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础性、公益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第二章 运作程序第四条 BT模式的基本运作程序:(一)BT项目计划由经济开发区、城建投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发改委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二)政府明确项目业主,并由项目业主开展BT项目前期工作;(三)编制并审查项目招标文件(包括编制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四)以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项目BT投资人;(五)出具授权、回购与担保文件;(六)签订BT合同,并开展施工招标;(七)组织项目施工建设;(八)编制竣工决算并组织审计;(九)组织竣工验收;(十)政府回购。第五条 经
3、市人民政府同意采用BT融资模式进行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提出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数量;(二)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三)投资建设期限;(四)项目移交方式及相关程序;(五)竞标方式和评标标准;(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七)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管措施;(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回购总价(回购基数、投资回报率和利息等)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回购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和计划;(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十一)项目竣工验收标准;(十二)项目回购条件与程序;(十三)项目回购期
4、限;(十四)计划投资回报额;(十五)回购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十六)采用的抵押担保方式;(十七)是否需提供特殊的信用偿还方式。第六条 由市发改委牵头,财政、监察、审计、规划、国土、建设、环保、人民银行、银监局等有关部门领导有关专家对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在十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审查意见。市发改委将审查意见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原则上一个月之内予以批复。第三章 BT投资人的确定第七条 项目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审定通过后,由项目业主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包括项目合同),通过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BT投资人。第八条 BT投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经营情况良好,
5、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无工程施工劣迹和不良记录;(二)具备良好的财务投资实力及银行资信能力;(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四)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BT投资人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在本市范围内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第十条 项目业主应与BT投资人正式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相关定义与解释;(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工期(从项目实际交地时间开始计算)、质量标准;(三)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股权转让、股权抵押等;(四)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
6、地的落实情况;(五)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管;(六)项目合同履约保障;(七)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八)项目移交方式与程序;(九)回购总价(回购基数、投资回报率和利息等)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回购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和计划;(十)项目合同的终止;(十一)违约责任;(十二)争议解决方式;(十三)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四章 协调机构与各方职责第十一条 成立市政府投资项目BT投融资协调管理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发改、财政、监察、审计、规划、国土、建设、环保、人民银行、银监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对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进行把关,为政府决策
7、提供依据和建议;负责BT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协调BT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各级、各部门之间的困难和问题;落实政府的决策及交办的具体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与投资科合署办公。第十二条 在BT融资项目中,市发改委除履行正常政府投资项目职能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有关部门对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进行审查;(二)对BT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三)会同市审计局、财政局对BT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作出评价意见;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一)参与审查BT项目融资建设实施方案;(二)审查BT项目的融资计划;(三)负责监督融入资金的使用、调度、平衡,指导项目业主的财务运作;(四)对B
8、T融资项目的预(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提出回购总价的意见;(五)支付BT项目中的财政性资金;(六)配合市发改委对BT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第十四条 市监察、审计、规划、国土、建设、环保、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切实帮助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BT融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一)按规定办理用地、规划、环评、项目建议书、能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审批手续,并负责完成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二)制定BT项目融资建设实施方案和融资计划,编制BT融资招标文件;(三)依法组织BT投资人、工程监理等招
9、投标活动,并接受监督部门监督;(四)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合同;(五)监督BT投资人资金到位、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等方面情况;(六)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实行现场签证制度,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同意;(七)负责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对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初步审查,配合市财政局进行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的审核;(八)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九)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协助项目实施的其他有关工作。第十六条 BT投资人的主要职责:(一)按规定负责办理项目报建及验收等各项审批手续;(二)为项目建设提供建设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对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负全部责任,设立专户存储、专账管理
10、、专款专用;(三)按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实施项目管理;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并移交;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的管理;投保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全部保险险种以及完成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四)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按合同约定并经项目业主认可后,依法组织招标采购,接受监督部门监督;(五)切实搞好工程质量自检,严把质量关,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并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六)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财务审查、安全生产等监督检查;(七)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涉及项目规模、内容、功能、标准的设计变更,必须经项目业主的书面同意,
11、并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同意;(八)按月度向项目业主、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发改委、财政局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九)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和移交手续,并享有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十)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其他的有关工作。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承担第十七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对BT融资项目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第十八条 在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应按照项目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以及监理活动进行监管。第十九条 BT投资人一般不应将BT项目进行转包。因工程建设特殊施工的需要,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可对项目工程进行一次分包
12、,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达到项目合同的要求。BT投资人应对分包商的一切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十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法律修改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BT投资人可以提出补偿申请。项目业主、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BT投资人的补偿申请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报市发改委、财政局进行审查,审查后报请市政府研究是否对BT投资人给予补偿以及补偿数额。第二十一条 在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项目合同双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但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政府批准终止项目合同的,应当给予BT投资人相应补偿。第二十二条 项目合同被终止的,BT投资人应当按
13、照项目合同约定或者市政府的决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需要向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合同约定给予补偿。第七章 回 购第二十三条 在制定回购支付条件时,应充分考虑BT投资人的合理利润,并根据政府建设资金平衡状况确定项目支付方式和回购期,预留资金不得低于建安工程费5%的质量保修金。回购期从项目交付使用开始计算,原则上为三年及以上,第一年支付不高于回购金的40%(同时支付当期投资回报,下同),余额在剩余年限内等额支付。第二十四条 回购总价应按投标文件和项目合同计算,报原审批部门同意发生的设计变更,经市财政局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计入回购总价。第二十五条 项目按约
14、定的全部内容建成后,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BT投资人应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项目业主负责对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初步审查,经市财政局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作为BT项目的回购总价。第二十六条 对列入审计机关全过程跟踪审计的BT项目,其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招标文件、项目合同须经审计部门审核批准,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业主报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报告作为确定投资人回购总价的依据。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回购条件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国资委、审计、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及BT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双方签订回购备忘录,回购备忘录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和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未能达到回购条件的,由BT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项目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工期交付使用的,依照合同约定扣减回购费用或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 回购可采取直接回购和间接回购(包括土地抵押)两种方式进行,回购方式应在项目合同中约定。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维护BT投资人的合法利益,不得随意变更回购条件、违约扣减或截留应付合同款。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意见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的BT融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