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 个贷 个人贷款合同变更协议.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浦发 个贷 个人贷款合同变更协议.doc(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个人贷款合同变更协议 编号: 借款人: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担保人(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身份证号码/法人代码证(适用于房产开发商): 联系地址:贷款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分行 支行地 址: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变更以下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原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当事人各方平等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条款如下,以兹遵守:第一条 债权债务确认(一) 借款人及贷款人在此确认:截至 年 月 日(下称“变更日”),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贷款人已发放贷款金额借款人已偿还贷款本金额尚未到期的借款人未偿
2、还的本金余额(下称“未偿本金余额”)借款人已支付的贷款利息金额借款人未付的已到期本金及未付的已发生贷款利息、罚息、复利、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合称“结欠款项”)(二) 借款人应于变更日之前,向贷款人结清上表确认的“结欠款项”;否则,贷款人有权视为本协议自动解除,并有权要求仍按原合同执行同时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第二条 变更事项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原合同中有关 事项。具体变更内容见下列第 项。(一) 贷款期限变更(1)原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 年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现贷款期限变更为 年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2)原合同中约定的借
3、款期限加上延长的期限达到新的期限利率档次的,自贷款期限变更日起,贷款利息按照新的期限利率计收,调整前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借款期限缩短的,贷款利息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期限利率计收。原合同签订时贷款年利率为 %,签订本变更协议时的贷款年利率为 %。(3)延长后的贷款期限超出原贷款担保期限的,应重新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变更手续。 (二) 还款方式变更(1) 原合同中有关贷款还款方式的约定为 ;还本付息额的计算公式如下:(2) 变更后还款方式为 。还本付息额的计算公式如下:(3) 自 年 月 日开始用上述变更后的还款方式计息、结息。(三) 借款人变更(1)原合同中有关借款人条款所确定的借款
4、人为 ,身份证号码 。变更后借款人为 ,身份证号码 。(2)因原合同中借款人变更,原合同所涉抵押人及抵押物共有人、或贷款担保相应变更,变更后的借款人与贷款人有关贷款以及贷款担保的其他事项按照相应的借款合同以及担保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 (四) 抵押人以及抵押物共有人变更(1)原合同中有关抵押人以及抵押物共有人条款所确定的抵押人为 ,身份证号码 ,抵押物共有人为 。变更后的抵押人为 ,身份证号码 ,抵押物共有人为 。(五) 抵押权人(贷款人)变更 (1)原合同中有关抵押权人(贷款人)条款所确定的抵押权人为 ,变更后的抵押权人为 。(2)因原合同中抵押权人变更,变更后的借款人(包括抵押人以及抵押物共
5、有人)与抵押权人(贷款人)有关贷款以及贷款担保的其他事项按照相应的借款合同以及担保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六) 贷款金额变更 (1)原合同中有关贷款金额、用途及拨付条款约定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截止变更日贷款余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追加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变更后的总贷款抵押率不得高于银行有关规定。(2)追加的借款用途为,适用利率 %(年),追加借款的合同编号为 。 (3)有关贷款金额变更的其他事项按照相应的借款合同以及担保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第三条 抵押物共有人的承诺若本次合同变更事项中未涉及变更抵押人及抵押物共有人,则原合同中所涉抵押人及抵押物共有人应完全同意此项变
6、更。当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而导致处分抵押物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并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抵押物共有人 (签字) (盖章) 抵押物共有人 (签字) (盖章) 抵押物共有人 (签字) (盖章) 第四条 担保方的承诺抵押人承诺:抵押人保证按照原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继续以原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借款人对贷款人负有的全部债务(包括根据本协议进行变更之前产生的债务和变更之后产生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承诺:保证人保证按照原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继续为借款人对贷款人负有的全部债务(包括根据本协议进行变更之前产生的债务和变更之后产生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无论本协议是否签
7、署、有效或被解除及是否被履行,抵押人和保证人在原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不得减免;保证人或抵押人不同意或未能签署本协议时本协议应被视为从未签署,保证人和抵押人不得以贷款人和借款人协议变更原合同为由提出任何抗辩或异议。第五条 合同公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日内,各方当事人应向公证部门办理本协议的公证事项。第六条 抵押变更登记本协议签订后,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三方应共同负责、协同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抵押变更登记手续办妥后,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及相关质押品必须交由贷款人执管,房地产权证交由贷款人核查无误后退还借款人保管。第七条 保险变更本协议签订后,借款人应依照借款合同
8、中的有关条款办理相应的保险变更手续。抵押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人保管。第八条 费用本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评估、公证、抵押登记、保险等有关费用以及银行收取的手续费用,均由借款人和保证人共同且连带承担,若上述费用由贷款人垫付则借款人和保证人有义务偿还并支付自垫款之日起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上述贷款人债权应计入受抵押担保及保证担保保障的被担保债权范围之中。借款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能依照本协议及原合同的规定履行有关责任义务,致使贷款人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概由借款人承担,若上述费用由贷款人垫付则借款人有义务偿还并支付自垫款之日起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9、计收罚息,上述贷款人债权应计入受抵押担保及保证担保保障的被担保债权范围之中。本次合同变更经办银行收取手续费 元(大写)。第九条 其他(1)本协议是对原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合同其他条款效力不变,当事人应继续遵照履行。(2)本协议作为原合同的附件,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协议有关抵押担保的条款自当事人各方签署并办妥保险变更和抵押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其他条款自当事人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4)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由各方当事人、公证部门、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各持一份。副本数份备用,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约定的其他补充条款: 变更前借款人: 变更后借款人:(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变更前担保人(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变更后担保人(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变更后的抵押物共有人:(签字/盖章)变更前贷款人: 变更后贷款人:(公章) (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 署 日: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