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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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贷款机构与人员设置4第三章贷款对象及用途7第四章授信金额、期限 、利率及还款方式10第五章贷款担保13第六章贷款业务流程20第七章附则27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经营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参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商务贷款业务是指中国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其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担保个人经营性

2、贷款。第三条 个人商务贷款可采取额度授信方式(即额度项下个人商务贷款,以下简称“额度商务贷款”),也可采取单笔授信方式(即非额度项下个人商务贷款,以下简称“非额度商务贷款”)。额度商务贷款分成可循环授信额度与不可循环授信额度两类。第四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实行“授权开办、审慎经营、有效担保、按期偿还”的原则,各种类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均需在总行授权或批复后方能开办。各级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第五条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的含义:(一) 借款申请人:指向中国银行申请个人商务贷款的自然人,即在城乡地区从事

3、生产、贸易、服务等行业的微型或小型私营企业主(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主、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等,下同)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城镇生产经营者。(二) 贷款行:指经总行授权开办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三) 额度商务贷款:是指综合考虑借款人资信状况及担保方式,授予借款人一定期限内一定金额的授信额度,在额度范围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借款人可多次申请贷款支用的授信业务。(四) 非额度商务贷款:是指综合考虑借款人资信状况及担保方式,向借款人发放的非循环使用的单笔授信业务。(五) 可循环授信额度: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的支用期内,若借款人未偿还额度内的借款本金余额低于授信额度

4、金额,符合一定条件,借款人可多次申请贷款支用,但在任何时点借款人所申请的借款本金金额与借款人未偿还的额度内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六) 不可循环授信额度: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的支用期内,符合一定条件,借款人可以多次申请贷款支用,但借款人可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与累计已经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七) 额度支用期:是指额度商务贷款借款人可以循环使用额度的期限,该期限最长为5年。(八) 额度内贷款最长期限: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额度支用期内,借款人可以申请借款的最长期限,该期限最长为5年。(九) 额度存续期:是指额度商务贷款从额度生效日起至额度内贷款最后到期日止的最长期

5、限,即额度存续期等于“额度支用期”与“额度内贷款最长期限”之和,该期限最长为10年,额度内贷款的到期日必须在额度存续期内,但可以超过额度支用期。(十) 额度年检: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的额度存续期内,贷款行每年定期对借款人已生效的授信业务开展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借款人的可用额度余额进行相应调整或提前收回贷款,以确保借款人的授信额度金额与其资信状况和担保状况相匹配。(十一) 额度调整: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的额度支用期内,因借款人资信状况、担保状况等发生变化,且该变化已对或将对我行债权产生较大影响,对借款人可用额度余额进行下调、冻结、解冻结及终止等措施。(十二) 额度冻结: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的额度支用

6、期内,因借款人资信状况、担保状况等发生不利我行债权的变化,而对借款人可用额度余额进行的冻结处理,冻结后暂停额度内贷款发放。(十三) 额度解冻结:是指对于已经被冻结的额度商务贷款业务,被冻结的风险因素解除后,而对借款人可用额度余额进行的解冻结处理,解冻结后则重新允许额度内贷款发放。(十四) 额度终止:是指额度商务贷款的额度支用期内,因借款人资信状况、担保状况等发生不利我行债权的变化,而对借款人可用额度余额进行的终止处理。(十五) 额度注销:是指额度商务贷款额度存续期自然到期,且借款人结清额度内所有贷款或借款人在额度存续期内提前结清额度内所有贷款时,对借款人的授信额度进行的注销处理。第六条 个人商

7、务贷款业务严格执行“八不准”规定,同时实行关系人回避制度,业务处理流程中与借款申请人为关系人(包括有亲属关系或相互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员工,应主动提出回避,回避人所在单位应安排其他业务人员履行相应的职责。须回避的亲属关系是指参与信贷流程的员工与借款人之间为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含表/堂兄弟姐妹)及其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及兄弟姐妹等关系。须回避的利益关系是指参与信贷流程的员工及其须回避的亲属,在借款申请人经营实体中存在投资关系或与借款申请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办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第二章 贷款机构与人员设置第八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中相关

8、部门及主要职责。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管理和经营机构层级分为五级,即小额贷款营业机构(或个人贷款中心,下同)、一级支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及总行。(一) 对于已成立小额贷款营业机构的一级支行,可将个人商务贷款的贷款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和部分日常贷后管理职责由小额贷款营业机构承担。(二) 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负责组织辖区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推广工作及具体授信流程工作(审查审批工作除外)。一级支行会计部门或一级支行上级机构会计部门指定人员负责贷款出账复核及贷款出账等工作。 (三)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信贷业务部负责贯彻、执行、细化上级规章制度,负责辖区个人商务贷款的推广、监督管理及授信审查审批工作,在授权范围内

9、负责区域信贷产品的开发。一级分行、二级分行须在信贷业务部内设相对独立的审批中心,专职负责贷款的审查、审批工作。(四) 总行信贷业务部负责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产品研发、推广及业务准入等总体性事务,并按照“下管一级、监控到底”的原则履行监管职责。第九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主要岗位设置。(一) 对于已成立小额贷款营业机构的一级支行,可在小额贷款营业机构设置受理岗、信贷员岗。(二) 一级支行设置信贷业务主管岗、受理岗、信贷员岗、合作岗、记账岗、贷后管理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三) 一级分行及二级分行设置审批中心主任岗、审查岗、审批岗、综合岗、档案管理岗、风险经理岗、产品经理岗等岗位。(四) 总行设立个人商

10、务贷款管理团队及相应管理岗位。第十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各岗位主要职责。(一) 一级支行。1. 信贷业务主管岗:负责贷款行日常信贷工作的管理,包括组织个人商务贷款业务营销,履行对贷款调查、担保条件落实及日常贷后管理等工作的监督职责;承担个人商务贷款业务流程中的相应工作,包括业务上报审批前复核、贷款发放(支用)的审核等工作,可根据授权与借款人签署相关合同。人员隶属于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2. 受理岗:负责受理贷款的咨询与申请,对借款申请人的资格和提交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接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该岗位可由信贷员兼任。人员隶属于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3. 信贷员岗:负责对借款申请人综合资信及担保情况

11、进行调查,对调查流程、内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负责对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信息变动情况和贷款的使用及还本付息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尚未移交资产保全部门的贷款进行贷后管理。人员隶属于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4. 合作岗:负责落实贷款发放条件,如办理担保物抵押登记手续等,对贷款发放条件落实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合作岗可由其他岗位合理兼职,但信贷员不得兼任合作岗。人员隶属于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5. 贷后管理岗:负责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贷款质量抽查,日常监控,逾期提醒及协助信贷员催收等工作。人员隶属于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6. 档案管理岗:负责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岗不得由信

12、贷员兼职。7. 记账岗:负责核对放款信息,发放贷款。人员隶属一级支行会计部或为一级支行上级机构会计部门指定人员。(二) 二级分行、一级分行。1. 审批中心主任岗:对审批中心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负责制定、落实审批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各岗位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与检查,根据审批人员(审批岗)风险鉴别能力、审批经验等因素,对审批人员的审批权限进行差别化转授权,对审批中心负管理责任。审批中心主任岗在授权范围内对超审批岗权限的贷款进行审批,对贷款决策负审批责任。人员隶属于审批中心。2. 审查岗:负责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审查工作,对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信贷员授信建议的合理性负审查责任。人员隶属于审批

13、中心。3. 审批岗:负责受权范围内的个人商务贷款审批工作,对贷款决策负审批责任。人员隶属于审批中心。4. 综合岗:负责审批中心内部及一级支行业务资料交接与沟通。人员隶属于审批中心。5. 档案管理岗:负责本级分行信贷业务部档案及本级分行信贷部审批中心档案的保管工作。6. 风险经理岗:负责个人商务贷款的日常监测、检查,作业质量监督,风险预警。人员隶属于本级分行信贷业务部。7. 产品经理岗:负责个人商务贷款新产品研发,对当地重点行业进行分析;负责个人商务贷款制度本级范围内完善、修订、补充;负责辖内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推广、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等工作。人员隶属于本级分行信贷业务部。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用途第

14、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 年龄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不含)之间(以业务申请时,申请材料签署日期为准),在贷款行所在地(指二级分行所在行政区域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一级分行所在行政区域,下同)内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居住一年(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二) 在贷款行所在地内拥有合法的经营实体(本人及配偶出资比例占30%或以上,或借款申请人实际控制该经营实体,下同);经营实体原则上须正常生产经营一年(含)以上(以实际经营年限为准,下同);借款申请人在设立本经营实体前有本行业从业经验、生产经营情况良好,贷款担保足值可靠的,经营实体经营期限可放宽至6

15、个月(含)以上。借款申请人为用款经营实体实际控制人(指本人及配偶出资比例占30%以下或非企业股东、合伙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列示的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为该经营实体最大股东(合伙企业应为普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为营业执照所列示的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亲属(仅包括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2. 借款申请人的相应直系亲属占该经营实体二分之一(含)以上股份或投资份额;3. 借款申请人实际经营该经营实体,且对经营实体全部资产和收入有绝对控制权和支配权。绝对控制权与支配权主要表现为:对经营实体的资产具有使用、支配、处置的权力;对

16、经营实体主要购销渠道具有控制力;对于该经营实体人事安排具有决定权;对于该经营实体的收益具有所有权与支配权。(三) 借款申请人生产经营稳定、持续,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 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手续,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的需取得特殊行业经营许可凭证等。(五)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和不良社会记录,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所经营的经营实体在我行、人民银行的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其他相关信用系统的信用记录符合我行的准入标准。(六) 能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七) 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该账

17、户在贷款发放前开立即可,下同);(八) 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及其经营实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对其进行授信:(一) 借款申请人及其经营实体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出资额在30%以上的主要出资人、其他重要关系人有恶意不良记录,或足以影响我行资产安全的债务纠纷或诉讼纠纷;(二) 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或不符合环保标准的产品;(三) 贷款用途为国家或我行明确规定的禁止用途。第十三条 贷款用途。个人商务贷款主要解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流动资金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需求。贷款用途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贷款不得用于以下项目:军事武器或军事设备的制造或贸易;有关濒危物种的产业或

18、贸易;赌博或其他赌博设施;房地产项目开发;民间借贷及博彩;期货、股票、基金等任何形式的证券投资;对环境有严重污染的生产项目;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贷款投向的领域。严禁以任何形式向邮政企业或邮政企业实际控制的企业及股东发放贷款。第四章 授信金额、期限 、利率及还款方式第十四条 授信金额。对于额度商务贷款,授信金额为授信额度金额;对于非额度商务贷款,授信金额为单笔贷款金额。贷款行应根据借款申请人的经营收入状况、实际资金需求、资产负债及担保等情况,确定单一借款申请人的授信金额上限。 一个家庭只能由夫妻双方一方申请一个授信额度,以下情况除外:借款人及其配偶分别拥有不同经营实体或为不同经营实体的实际控制人,两

19、个经营实体各自存在资金需求,且借款人、配偶及各自的经营实体均符合我行贷款条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授信金额上限合计不得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且不得超过上级行转授权或批复的授信金额上限。(一) 额度商务贷款授信额度金额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本人、配偶及经营实体,下同)有效净资产值的50%。2. 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年均有效净收入的2.5倍。3. 对于申请金额超过30万元(含)的贷款,借款申请人必须提供半年(含)以上的企业账户或个人(含配偶)账户现金流水,且授信额度金额不得超过近一年现金流入合计。4. 授信额度金额不得超过总行规定的担保方式计算的担保物(人)的担保上限。(二) 非

20、额度商务贷款单笔贷款金额的确定,须综合考虑借款申请人经营项目获利能力、资金周转情况、贷款期限、担保方式等因素进行确定。具体授信方法见相关产品的操作规程。(三) 我行投向单一经营实体的个人商务贷款授信金额(授信额度金额与单笔贷款金额合计值)不得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原则上一个经营实体只能由一个对该经营实体具有绝对控制权的股东(或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申请一个授信额度(非额度商务贷款为一笔贷款)。第十五条 授信期限。对个人商务贷款授信期限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借款申请人所处行业平均资金周转速度、借款申请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和担保方式等因素,在规定范围内可允许借款申请人自主选择贷款期限。(一) 额度商务贷

21、款额度商务贷款额度支用期最长为5年,且“借款申请人年龄”与“额度存续期”(以年为单位)之和最长不超过65(含)。额度内贷款最长期限为5年。(二) 非额度商务贷款非额度商务贷款授信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总行特批除外),且“借款申请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之和不得超过65(含)。第十六条 利率。个人商务贷款利率实行风险定价原则,由总行根据资金成本、经营成本和贷款风险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利率下限。各贷款行可依据同业竞争、借款申请人资质等情况,在总行规定的利率下限基础上适当上浮。第十七条 利率调整。新支用或新申请贷款适用的利率为对应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并按照规定比率浮

22、动确定贷款利率。对已发放的贷款,期限一年以内(含)的贷款采用固定利率,即合同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则采用浮动利率,随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调整日为次年的1月1日。 第十八条 还款方式。个人商务贷款可采用以下几种还款方式:(一) 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即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仅适用于贷款期限12个月(含)以内的贷款。贷款期限超过6个月(不含)的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方式,借款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借款人为在我行贷款(所有贷款)超过1年以上老客户,且各单笔贷款最长逾期天数不超过5天。(二) 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如贷款期内利率不发生变化,每月/每季度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三

23、) 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宽限期内只偿还贷款利息,超过宽限期后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宽限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经总行批准,特殊行业宽限期最长可为24个月。(四) 按月(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法,即在贷款期限内按月(季)偿还贷款利息,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仅适用于贷款期限12个月(含)以内的贷款。其他还款方式以总行规定为准。第十九条 借款人可根据自身资金周转状况,选择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原则上每次提前还本额不低于1万元。对于借款人提前还款情形,可以收取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具体标准由一级分行自行制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五章 贷款担保第二十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可以采取

24、抵押、质押、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也可将多种担保方式进行组合。(一) 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借款申请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担保向我行申请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担保方式。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可受理的抵押物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不动产类、动产类及其他类。1. 不动产类主要包括房产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2. 动产类主要包括船舶、车辆、机械设备等;3. 其他类主要包括林权、商铺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等。(二) 质押担保质押担保大体分为两类:动产质押担保与权利质押担保。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可以受理的质押物范围以总行相关产品操作规程规定为准。1. 动产质押担保方式是指借款申请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贷

25、款行占有,作为担保向我行申请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担保方式。2. 权利质押是指借款申请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质押作为担保向我行申请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担保方式。(三) 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承诺,当借款人不履行我行债务时,依据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四) 组合担保组合担保是综合利用抵押、质押及保证等多种方式,为贷款提供共同担保的担保方式。第二十一条 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为自然人的,抵押人及抵押物共有人年龄应为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额度存续期(额度商务贷款)到期日或贷款(非额度商务贷款)到期日,抵押人

26、及抵押共有人(若有)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含)。第二十二条 用于抵押的房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 用于抵押的房产为自然人或企业(在已开办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分行取消个人商务贷款企业名下房产业务,未开办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分行经一级分行授权可办理企业名下房产业务)名下,且已取得完全处置权利(在额度生效或贷款发放前取得即可)的住房和商用房,其中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别墅、能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商用房包括商住两用房、写字楼、临街商铺、住宅配套底商、经一级分行批准的具备单独经营及单独变现能力的非临街商铺、商品住房配套的拥有独立产权的车库及拥有独立产权与住房一并抵押的车位。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可为

27、国有出让、划拨或租赁方式。1. 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划拨的,须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明确规定允许划拨用地房产可以抵押,或抵押行为经过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同意,抵押人须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 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租赁的,须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明确规定允许抵押,或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允许抵押,且额度存续期不得超过租赁合同到期日。3. 划拨和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产,价格评估时须剔除未来处置相关的费用。(二) 用于抵押房产的房龄原则上不得超过15年,且要求产权清晰,有较好的保值、变现能力;对于区域位置良好、房屋结构优良、变现能力稳定的房产,经一级分行认可批复可放宽到2

28、0年(含)。(三) 借款申请人为用款经营实体实际控制人的,则抵押房产必须为借款申请人本人(配偶)所有或共有。(四) 禁止接受以下类型的房产用于抵押:1. 已存在拆迁风险的房产;2. 所有人或共有人为“低保户”的房产;3. 地方政府规定不能上市交易或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4. 所有人或共有人为未成年人或年龄超过65周岁的房产;5. 未经总行书面授权,以同一处抵押物为多笔贷款提供担保的房产;6. 未经总行授权批准的房屋实际用途与设计用途为工业厂房、工厂配套办公用房及配套宿舍的房产;7. 未经总行授权批准的物业管理方统一经营、承诺给付投资收益的房产(例如:酒店式公寓、市场方统一经营的产权式商铺);8.

29、 未经一级分行批准的具备单独经营、单独变现能力的非临街商铺;9. 未经总行批复,我行抵押权顺位为第二顺位的房产;10. 其他价格波动较大、受法律、法规、市场环境影响转让交易受到限制的房产。第二十三条 房产抵押率:(一) 以普通商品住房抵押的,授信金额不得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70%。(二) 以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含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产)、房改房、商用房、别墅等房产抵押的,授信金额不得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60%。一级分行可以视当地情况,调低上述抵押率。总行特别授权的,以总行在授权中明确的最高抵押率为准。第二十四条 用于抵押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满足以下条件:(一) 用于抵押的国有建设用地

30、使用权须为自然人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且已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 土地使用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不存在土地因闲置被收回的风险。(三) 对于土地上已存在建筑物,且该建筑物已取得房产证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作为抵押物,须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对土地上存在尚未建造完毕的厂房、办公楼或虽建造完毕但未取得房产证的,应要求抵押人书面承诺建造完成或取得房产证后将其一并抵押给我行。(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日期须晚于抵押权到期日三年(含)以上。(五) 禁止接受以下类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押:1. 存在国家收回风险或

31、闲置满2年未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 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3. 实际用途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4. 用于抵押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共有人)为未成年人或年龄超过65周岁。5. 未经总行书面授权,以同一处抵押物为多笔贷款提供担保的。6. 地方政府规定转让受到限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二十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率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的60%。第二十六条 用于抵押的渔船须满足以下条件:(一) 抵押渔船为自然人所有,具有合法生产经营手续,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捕捞证书、船舶安全检验证书等相关手续合法有效齐备,船舶不存在出租出借情况

32、,不存在“套牌”行为,享受国家燃油补贴相关政策。抵押船舶为远洋渔船还须具备公海捕捞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二) 抵押渔船设备先进,应装备导航、避碰、海事卫星电话等设备,船舶功率原则上应不低于183千瓦(总行特批的除外)或该功率对应的同等吨位,船龄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三) 抵押渔船须购买商业保险或政策性保险,且保险金额高于授信金额,船上作业人员须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须预收贷款期限内保险费或安排其他控制手段。(四) 渔船所有人海洋捕捞经验丰富,且不存在赌博等不良嗜好,渔船不存在修理费、救援费等欠费纠纷。第二十七条 用于抵押的运输船舶须满足以下条件:(一) 抵押运输船具有合法营运手续

33、,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相关手续合法有效齐备,船舶不存在出租出借情况,不存在“套牌”行为。(二) 抵押运输船建造工艺先进,优先选择具有自航动力的单机干货船、审慎选择舶船、拖船等。(三) 抵押运输船须购买商业保险,船上作业人员须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须预收贷款期限内保险费或安排其他控制手段。(四) 抵押运输船船籍港及附近区域存在大宗产品市场或集散地,水运物流前景稳定向好。第二十八条 渔船、运输船舶抵押率不得超过船舶评估价值的60%。第二十九条 用于抵押的林权须满足以下条件:(一) 抵押林地地区集体林权改革到位,林权分割到户到

34、人、林地四至清晰、未存在产权纠纷。(二) 抵押林木为用材林的,林龄原则上应为中龄林至过熟林;抵押林木为经济林,林龄原则上应为初产期至盛产期。(三) 抵押林地价值稳定、林木抗自然风险能力强,林地流转规范。第三十条 林权抵押率不得超过林权评估价值的60%。第三十一条 用于抵押的商铺租赁权(或称商位租赁权、使用权等)须满足以下条件:(一) 商铺所在市场须经营前景良好,具有跨地市范围的辐射能力,未来一段时间具有拥有较强竞争优势,商铺租赁权具有较强流通能力。(二) 市场管理方须拥有市场内商铺的所有权或长期租赁权。(三) 市场管理方管理规范,对商户具有较强的约束与管理能力。(四) 授信金额不得超过我行认可

35、商铺租赁权价值的50%,贷款到期后剩余租赁权价值要高于贷款本息及处置成本。(五) 与贷款行开展合作的市场管理方须经总行或总行授权的一级分行准入。第三十二条 市场管理方提供保证担保的须满足以下条件:(一) 市场管理方须拥有市场内商铺的所有权或长期租赁权。(二) 市场经营前景良好,具有跨地市范围的辐射能力,未来一段时间具有拥有较强竞争优势,商铺具有较强流通能力。(三) 市场管理方经营稳定,现金流充裕,市场管理方上年度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且对外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5倍。(四) 承担保证职责的市场管理方须经总行或总行授权的一级分行准入。第三十三条 对于非自然人提供

36、保证担保,贷款行须每年开展一次核保工作,以确保担保持续、有效。第三十四条 其他未做特殊说明的担保方式,如抵(质)押物或权利为出租车经营权、车辆、生产设备、海域使用权等,应选择价值变现能力强、市场价格相对稳定、易处置且能有效设定抵(质)押手续的作为抵(质)押对象,且授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我行认可的抵(质)押物或权利价值的50%。第三十五条 抵质押物与借款人经营场所处于不同二级分行所在行政区域的,应由一级分行批复后方可受理。抵质押物与借款人经营场所处于不同一级分行所在行政区域的,应由总行批复后方可受理。第六章 贷款业务流程第三十六条 贷款申请受理。借款申请人向贷款行提出申请,根据贷款行要求提供相关资

37、料,并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在受理过程中,受理人员应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以下几类申请资料:(一) 借款申请人及相关人身份证明材料。如借款申请人、配偶(若有)、保证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能反映婚姻关系状况的户口簿)、居住证明材料等。(二) 借款申请人资产证明及家庭收入支出材料。(三) 经营项目证明材料。如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许可证明、公司章程等。(四) 经营状况材料。如经营实体资产证明材料、销售合同、出入库单据、运输物流凭证、纳税凭证、水电费单据、职工工资表、最近季度及近三年度财务报表、企业账户个人账户银行流水

38、等。(五) 担保相关材料。如抵押人及共有人身份证明材料、抵押物权属证书、提供担保的企业的公司章程、提供担保的企业同意抵押的股东会决议等。(六) 其他贷款材料。如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受托支付账户、贷款用途材料等。第三十七条 受理审核。受理人员在接到借款申请人贷款申请后,应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对借款申请人的基本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应关注借款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合规性、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等。受理人员对借款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八条 授信调查。经受理人员审核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信贷业务主管复核确认后,应指派两名信贷员对借款申请人、抵押物(若有)及经营实体进行实地调查,同时指定其中一人为该借款

39、申请人的主调查人(管户信贷员),另一人为辅助调查人,主调查人与辅助调查人对贷款资料及调查的真实性负同等责任。授信调查方式包括现场调查及非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包括:实地调查借款申请人生产经营场地,了解核实借款申请人从业经历、经营业务内容、行业状况、经营前景、内部管理、经营收入与支出、近期的现金流状况等生产经营信息,并留存影像资料;实地调查担保信息,重点关注担保的合法性、有效、足值性。如采取抵押担保方式,须留存抵押物影像信息。非现场调查包括:综合利用网络及查询工具,调查了解借款申请人信用信息、法律诉讼信息,经营实体生产经营等信息。信贷员可利用现场调查及非现场调查核验借款申请人家庭相关信息。第三十九条

40、 授信建议及风险评价管户信贷员应根据调查搜集的各类信息,编制调查报告并进行信用评级。调查报告应对借款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经营实体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和抵(质)押物的合法性、足值性、有效性等进行重点阐述。信贷员在调查报告中应就是否授信,授信金额、期限、当前执行利率和适合的还款方式等给出明确的调查建议。信贷员应对调查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四十条 授信建议复核。经调查满足相应条件的贷款申请,管户信贷员应当将收集的申请资料及调查报告提交贷款行信贷业务主管进行复核。信贷业务主管应对申请的合规性、资料完整性和调查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信贷业务主管应对申请资料和调查

41、建议的合规性及贷款调查的真实性负责。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贷款行合作岗将申请资料上报上级分行审批中心进行审查审批。第四十一条 贷款审查。审批中心综合岗在收到贷款行上报的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完整的,应提交相关的审查人员进行审查,资料不完整视情况应暂收并要求贷款行补齐或退还贷款行。审查人员应对借款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信贷员调查建议的准确性进行审查,并通过电话逐笔向借款申请人核实贷款的真实性。审查人员在完成相应的审查工作后,填写贷款审查意见表,并就是否授信、授信金额、期限以及需要落实的担保条件等给出审查意见。审查人员应对申请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授信建议的合理性负审查责任。第四十二条 贷

42、款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提交专职审批岗进行审批。审批人员应在各自权限内进行独立审批,个人商务贷款采用单人审批方式。审批人要对是否同意授信、授信金额、期限、适合还款的方式等内容形成明确的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果及时反馈给贷款申报支行。审批人员应对申请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授信建议的合理性负审批责任。第四十三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采取审批授权及逐级审批的方式。审查人、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贷款审查、审批工作,如借款申请人授信金额(对于借款申请人配偶也在贷款行获得授信的,则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授信金额合计)超出终审权限,应完成相应流程,出具审查、审批意见后,转交上级有权审查审批人完成终审。第四

43、十四条 合同签订。符合签约条件的授信业务,贷款行应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并要求借款申请人、担保人在接到通知后规定时间内,与贷款行签定相应合同,借款申请人、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签约的,贷款流程终止。贷款行有权签批人对审批通过至贷款发放期间借款申请人资信、经营及担保等方面的变化负有监督义务。贷款行合同有权签批人对审批通过的贷款,有权提出否决意见并终止贷款流程。第四十五条 担保条件落实。贷款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和担保合同后,应由合作岗落实担保条件后方可生效授信。如采取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应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房屋抵押他项权证后,方可生效额度。合作岗对贷款担保条件落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

44、性负责。第四十六条 贷款支用调查。额度商务贷款额度支用期内,借款人可持有与贷款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有效证件,向贷款行提出借款支用申请。管户信贷员应对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借款人经营、家庭变动情况,还款能力变动情况、担保变动情况进行核实,同时重点对贷款支付方式进行详细调查,确保支付方式真实、合理,必要时可采取现场调查。非额度商务贷款的贷款支用调查环节可与授信调查环节合并开展,可不再进行单独调查。第四十七条 放款(支用)审核。贷款行信贷业务主管承担放款审核职责,确保贷款发放流程合法、合规、完整、有效。对于符合条件的支用申请,经贷款行信贷业务主管审核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相应借据及支用单(额度商务贷款

45、,下同)。第四十八条 贷款发放。贷款行会计部门设置专职的记账岗或上级机构会计人员指定专职人员作为记账岗。贷款发放前,记账岗应认真核对借据及支用单是否填写正确、完整,与会计系统中的信息是否一致,确保无误后发放贷款。第四十九条 额度管理。额度管理包括额度年检,额度调整、冻结及终止等工作,具体规定以相关产品操作规程为准。第五十条 贷后检查。(一) 一级支行。贷款发放后,贷款行应尽职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对借款合同执行情况以及借款人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监控。信贷员应定期回访借款人,了解和监督贷款资金使用和日常经营状况情况,如有必要可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还款记录对贷款实时进行手工风险分类调整。同时,还应加

46、强对担保方、抵(质)押物的管理,确保第二还款来源的合法性、足值性和有效性。每次贷后检查过程中,信贷员应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形成贷后检查报告,并在报告中对是否调整授信金额或采取其他措施给出明确意见,提交贷款行信贷主管复核。(二) 二级分行、一级分行、总行。贷款发放后,二级分行、一级分行及总行贷后管理人员,对相关业务进行定期的检查与监督。第五十一条 风险监测与预警(一) 贷款行需对如下风险信号给予重点关注:1. 借款人出现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2. 借款人逾期超过1个月或多次出现逾期;3. 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恶化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4. 借款人所属行业或经营实体受到国家或当地政策不利影响;5.

47、借款人有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6. 当地或特定区域内的抵押物价值发生较大幅度波动的,或保证人担保能力明显下降;7.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8. 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9. 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10. 其他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况出现。(二) 出现上述风险信号,贷款行应采取包括调整、冻结、终止额度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手段确保我行贷款资产安全。风险信号消失后,额度商务贷款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可将额度恢复正常状态。第五十二条 贷款展期。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因故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延长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的行为。(一) 借款人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 借款人经营实体能够正常经营,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2. 借款人还款意愿好,积极配合贷款行收回贷款本息,无逃废债或恶意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3. 借款人能及时向贷款行提供准确、完整的经营记录,配合贷款行的支用调查和贷后检查工作。4. 能提供符合贷款行要求的足值、有效的贷款担保;5. 没有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6. 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二) 符合贷款展期基本条件的借款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不能按期偿还贷款,贷款行可以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办理贷款展期:1. 原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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