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同业业务现场检查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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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同业业务检查要点一、检查总体要求(一)制度建设情况。银行能否在开展新业务、新产品前做到制度先行;是否针对各项同业业务制定了业务政策、制度和程序,并定期对其进行评价、检讨和修订;经营计划及考核办法的制定、实施、完成情况如何。(二)组织架构与岗位职责。是否由一个委员会或部门履行同业业务风险管理的职能;各业务部门设置是否遵循了必要的分离原则;岗位之间是否存在必要的监督和制约;部门、岗位是否具有正式、成文的职责说明;关键岗位是否执行了轮岗和强制休假制度。(三)授权授信管理。是否严格按照制度进行授权和转授权;是否存在超出授权范围的交易;限额管理情况如何;是否设定交易对手或投资对象的授信额度和期限;所

2、涉及的同业业务是否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四)会计核算。是否对各类同业业务制定了相关会计核算办法;记账方法和会计科目的使用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及时、全面对账;后台结算部门如何对前台交易进行监督;是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根据业务实质和实际承担风险情况纳入表内或表外核算。(五)资本与拨备。是否存在通过少计或不计加权风险资产以降低资本要求的行为;是否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计提准备金。(六)流动性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政策和程序是否完善、有效;是否建立了完整的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有效计量、监测和控制现金流缺口;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是否有效。(七)信息沟通。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业务操作系统和管理信

3、息系统;并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是否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上报的监管统计数据的质量管理能否达到规定的良好标准。(八)合规管理。合规部门是否审核评价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的合规性;能否实施充分且有代表性的合规风险评估和测试,通过合规风险报告路线向上报告。(九)内外部审计情况。内外部审计是否将所有同业业务纳入检查计划,检查、评估的频率是否达到制度要求;对同业业务的政策、程序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是否有效;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切实整改。(十)其他方面。检查人员应对同业业务交易资金的流向、用途要进行重点了解,必要的话,应当到交易对手机构做进一步核实。银

4、行应保证同业业务的档案完整性,检查相关交割单、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审批手续是否齐全。二、具体业务领域检查要点(一)存放同业/同业存放有无存放于非金融机构款项和非金融机构的存放款项;资金用途是否合规;是否存在私下协议,将款项存放同业进行违规经营;是否在存放同业款项中核算贷款、投资、拆借等款项;是否定期检查交易对手信用状况的变化,存放同业款项的可收回性如何,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准确;是否将资金集中存放在同一同业机构,特别是存放在风险较高的同一同业;是否存在账外存放同业;是否建立科学的资金价格管理机制,是否存在虚增、隐藏、截留存放同业款项利息收入的情况;是否将同业存款(变相)放一般性存款核算。(二)同业拆

5、出/同业拆入是否建立科学的资金价格管理机制,是否拆新还旧,是否存在利率异常的交易;是否定期检查交易对手信用状况的变化,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准确;是否为规避监管,将拆入资金纳入同业存放科目核算,或将拆入资金与拆出资金轧差核算反映;资金用途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假拆出真投资、假拆出真贷款,或利用拆出资金进行其他违规经营的情况;是否存在账外拆放;是否存在场外交易。(三)系统内往来(系统内存放/系统内拆借)系统内往来业务所涉及人员岗位分工是否合理,岗位职责是否健全;系统内往来会计核算是否正确;资金划拨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建立科学的内部资金价格管理机制;往来账户的利息计算是否正确、入账是否及时;是否坚持系统内往来

6、定期对账制度;对账员与记账员是否为同一人,是否存在未换人复核的情况。(四)票据转贴交易对手是否符合转贴资格;交易额度是否在同业授信额度之内;头寸充足性如何,是否会导致流动性风险;是否存在将票据业务异化为规避监管、腾挪规模的情况:是否存在借助相关“通道”,通过转贴将资产腾挪至“同业往来”科目的情况(如“卖断+买入返售+买断”模式、“卖断+买断”附加交易对手以“卖出回购”交易从他行搭桥融入资金模式),是否存在发行票据类理财产品将已卖断的票据资产进行回购,达到票据资产“表外化”的情况。(五)债券投资/回购债券投资/回购业务内控实际执行情况如何,业务的前、中、后台是否真正独立设置并有效运行;市场风险、

7、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状况如何;是否将银行账户与交易账户相分离,期内是否存在重分类;持有到期和可供出售债券实际利率和利息调整金额是否准确;相关债券信用等级是否均经适当评估、及时备案并定期更新;是否针对回购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定期更新;是否存在同一交易对手相同金额的连续逆回购交易,交易的真实性如何;是否存在网下回购交易,是否存在实际交割日期早于协议签署日期的情况;债券投资的损益确认、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准确。(六)信贷资产转让是否遵守真实性原则,转出方是否存在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让双方是否存在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等行为;是否严格遵守整体性

8、原则,转让的信贷资产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是否遵守洁净转让原则,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变更担保及抵质押手续;转让双方账务处理是否衔接一致,相关风险承担在任何时点上均不落空,及时调整监管指标计算; 是否存在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等行为;是否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完成有关信息报送。(七)银信合作业务是否存在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投资于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投资者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要求;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产品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开放式的信托产品;银信业务转表情况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并按照固定比例予以压缩。

9、(八)同业代付是否具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若作为委托行是否承担了主要审查责任。委托行或代付行是否按“新老划断”的原则对同业代付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和整改。是否体现真实“受托支付”,由委托行真实委托代付行向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代为支付款项,由代付行将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受益人账户。委托行是否将同业代付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代付行是否对同业代付业务的合作银行采取名单制管理,将代付同业款项全额纳入对同业机构的统一授信管理,并将代付同业款项与无指定用途的一般性同业拆借区别管理。委托行是否严格按照相关信贷审批程序,在客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内合理确定同业代付的金额和期限,是否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

10、度,是否存在交易对手资金回流并用于滚动开证等不合规的用途等问题。(九)类信贷同业业务/融资类理财业务类信贷同业业务指银行用自有资金或从同业等其他渠道获取资金,以债权投资或权益投资方式为本行或他行对公客户(项目)提供融资的同业业务,在报表中通常体现为“投资”、“买入返售”等非信贷资产,其业务品种主要涉及:信托受益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其他金融机构创新产品等。此处所指的融资类理财业务与类信贷同业业务的资金投向相同,资金来源不同,指银行通过向零售或公司客户募集资金,以债权投资或权益投资等方式为本行或他行对公客户(项目)提

11、供融资的理财类业务,在报表中一般体现为表外项目。目前,针对此类“新兴”业务大多没有明确的政策,检查时坚持“风险为本”、“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厘清风险实际承担状况,建议关注以下方面 注:此部分要点仅供参考,不代表监管部门对此类业务的定性和监管要求。:1. 类信贷同业业务(1)授信管理。是否纳入对同业机构的统一授信管理;如融资客户为本行客户,是否纳入融资客户统一授信管理;集团客户是否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统一授信管理(准入、审批等)标准是否低于信贷类资产。【提示:通过类信贷业务为信审否决的客户或达不到信贷准入条件的客户提供融资。】(2)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金融政策以及总

12、行信贷政策。如为平台、房地产等重点授信领域贷款,是否符合平台、房地产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是否将流动资金融资用于固定资产项目。【提示:通过类信贷业务融资,为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兑付提供资金。通过此类业务融资,降低高风险行业信贷集中度。】(3)审查与审批。是否按照相关信贷审批程序,在客户授信额度内合理确定融资金额和期限。类固定资产贷款:是否认真审核项目合规性,包括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是否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是否对融资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对项目现金流、贷款期限、还本付息方式进行

13、认真测算。类流动资金贷款:是否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融资期限及金额,是否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融资企业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额度。(4)担保措施如何。是否要求同业、融资企业提供有效担保防范信用风险。(5)后续管理。是否落实后续管理责任单位(部门)及责任人,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是否收集了相关凭证,是否存在资金流向与协议约定不一致、不合规的情况。风险预警与监控措施如何。出现信用风险后的应对措施如何。(6)资金来源及期限匹配性。类信贷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有哪些,银行通过哪些措施保持资金来源与运用的期限匹配。(7)银行是否按业务实质占用资本,计提拨备,资产风

14、险权重计算是否合理。2. 融资类理财业务根据业务实质,除了参考类信贷业务的关注要点之外,融资类理财业务的检查还需关注:(1)理财资金来源与投资是否一一对应,如为对应资金,资金来源与运用期限是否匹配;如为资金池资金,存续期内理财产品的期限结构与融资类资产配置期限结构是否匹配。(2)代客理财与自营投资之间的风险隔离机制如何。【提示:理财业务所持有的资产与自营业务持有的资产缺乏物理性的防火墙,为银行利用理财业务资产和自营业务资产之间转移风险或收益提供方便。】(十)他行理财产品投资/他行理财产品买入返售是否纳入对同业机构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根据风险承担主体的不同进行区别授信;是否了解所购理财产品的投资范

15、围和各类资产比例,评价产品风险;对非保本型理财产品,银行对自身能够承担风险是否有所评估,是否存在商业银行之间互相购买理财产品相互搭桥消减信贷规模等情况;是否持续跟踪理财产品的资金运作情况及风险暴露情况;各环节合同、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基本要素是否齐备。附件一:检查要点及检查要求的说明附件二:银行同业业务概述附件三:检查依据附件一检查要点及检查要求的说明一、相关背景。在日趋严格的监管环境下,由于受诸多监管指标和政策的限制,加之贷款规模受限,房地产以及政府信用等特殊行业的自营贷款审批较为严格,商业银行积极介入“创新型同业业务”,开展同业代付、买入返售信托收益权、结构化融资理财、非标投资等类信贷业务为

16、相关行业提供融资。二、检查目的。旨在进一步摸清相关业务的合规性、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状况,揭示规避监管要求或变相掩盖风险的行为,并为今后的监管政策提出意见建议。三、业务范围。银行同业业务种类繁多(具体业务参见附件二同业业务概述),本次检查要点没有一一涉及。根据被查机构实际情况和检查需要,检查组可以选择要点所列举的某些具体业务领域进行检查,也可追溯和延伸检查。四、除了传统的同业资金业务外,检查组可以关注目前新兴的同业业务中可能存在规避监管的方面。对于已有明确监管要求的银信合作、信贷资产转让、票据、同业代付等业务,可查验监管政策执行情况。五、检查具体业务时,可将检查要点的第一部分“检查总体要求”与第

17、二部分“具体业务领域检查要点”结合运用。六、类信贷业务操作模式很多,还可层层嵌套和嫁接各种产品/计划,各行对同一业务命名也可能各不相同,在整个业务链条上银行的角色主要有:项目方、资金方、过桥方、资金托管方。本次检查要点主要着眼于银行作为项目方和资金方的情况,同时简要涉及作为过桥方的情况。在工作开展时,检查业务范围不局限于以上列举模式,可根据业务实质进行延伸。七、类信贷业务与传统信贷业务实质上风险大体相同,均取决于实际融资人的信用风险,风险实际大多由银行承担。类信贷业务对传统信贷业务起到了承接和替代作用,但是在相关制度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这类替代业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贷管理要求,风险控制存在薄

18、弱环节。因此,检查时凡涉及到没有明确监管制度和监管要求的新兴业务,应以风险为本,揭示业务实质和风险,提出需要银行和监管部门特别关注的事项。在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意见书、现场检查报告中可以“值得关注的其他事项”列明。八、除了归纳同业业务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揭示业务实质和风险之外,检查报告还可分析具体业务之间的关联、相关业务之间的“挤出”、“竞争”效应等状况,并对今后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附件二银行同业业务概述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是指以金融同业客户为服务与合作对象,以同业资金融通为核心的各项业务。商业银行传统同业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资产业务: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等;2.负

19、债业务:同业存放、同业拆入、卖出回购款项等;3.服务类同业往来业务:代理销售、资金托管、第三方存管等。广义的同业业务还包括外汇买卖、衍生品交易、代理同业资金清算等,以及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合作业务。资产业务产品名称客户对象产品功能拆放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之间以信用为基础,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利用资金融通过程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来调剂资金而进行的短期借贷,是银行短期资产之一存放同业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存放在代理行和相关银行的存款。在其他银行保持存款是为了便于银行在同业之间开展代理业务和结算收付买入返售资产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证券等金融资产,其实质是金融机构之间的

20、一种资金融通行为。根据抵押物资产的不同,可分为债券、票据、贷款和其他。债券投资金融机构指银行在保证资金安全和流动性需求的基础上,根据债券投资组合管理目标进行的自营性债券投资和债券买卖业务。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可以投资和买卖的债券种类主要有五类,即:中央银行融资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次级债、境外债券。 商业汇票转贴现金融机构商业汇票(买断式)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采取完全背书形式,购买交易客户能证明其合法取得、具备真实贸易背景、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到期由持票金融机构负责收款的业务行为。商业汇票(返售式)转贴现是指对交易客户能证明其合法取得、具备真实贸易背景、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实施限时购买,由卖出方按

21、约定时间、价格和方式将商业汇票买回的业务行为。负债业务产品名称客户对象产品功能同业存放金融机构因支付清算、提取及解缴现金款项等需要,由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于商业银行款项的业务。同业拆入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从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用于弥补因同城票据清算头寸不足和解决临时性资金周转不足的需要。卖出回购款项商业银行按回购协议卖出资产所融入的资金。服务类业务产品名称客户对象产品功能代理销售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作为代理机构,通过柜面、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在授权范围内为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代理推销产品。信托资金托管信托公司商业银行接受信托投资公司的委托,与其签署信托资金托管协议,依

22、据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的约定,履行信托财产保管、投资交易监督、项目进展情况监督、资金汇划清算、信托会计核算等职责,并收取托管费的银行中间业务。保险资金托管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为保险公司的自有资金、专项业务资金和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提供资产保管、资金清算、证券交割、会计核算、资产估值、绩效评估、信息报告等服务。第三方存管证券公司、投资者商业银行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托管,并在证券交易操作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实现客户资金的存取和交收基金托管基金公司有托管资格的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他客户的委托,安全保管所托基金的资产,并办理有关资金清算、安全估值、会计核算、监督基

23、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等业务的经营活动,并收取基金托管费。近期,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许多创新型同业业务。此类业务大部分尚未得到监管当局认可,且未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创新型同业业务产品名称客户对象产品功能信贷资产转让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是指金融机构(如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之间,根据协议信贷资产转让约定转让在其经营范围内的、自主、合规发放尚未到期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其中,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信贷资产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并一次融入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出让业务;金融机构受让其他金融机构出售的信贷资产并融出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受让业务。银信合作信托公司银行和信托公司通过签订协议,由银行向社会发售

24、理财产品,再将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信托计划并作为单一委托人指定资金用途的理财模式。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交付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机构性融资业务。同业代付商业银行又称代理同业委托付款业务,即委托行以自身名义委托同业机构代为付款,为本行客户提供融资服务。目前同业代付品种主要以信用证、保理等贸易融资为主,通常用于企业的经营周转。买入返售信托受益权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与同业之间开展以信托受益权为标的的资金交易行为,即商业银行从其它银行即期买入信托受益权的同时,将该信托受益权远期卖给回购银行。券

25、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银行受让证券公司定向资管计划并持有的交易行为;或受让证券公司定向资管计划,并约定到期前由交易对手出具提前终止并且回购安排的承诺的交易行为。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银行受让证券公司集合资管计划并持有的交易行为;或受让证券公司集合资管计划,并约定到期前由交易对手出具提前终止并且回购安排的承诺的交易行为。保险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类似。购买他行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购买其他银行针对机构客户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由银行提供担保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融资类理财金融机构银行通过向零售或公司客户募集资金,以债权投资或权益投资等方式为本行或他行对公客户(项

26、目)提供融资的理财类同业业务,在报表中一般体现为表外项目。质押式回购金融机构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附件三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6.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7.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1999年第260号)8.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27、理委员会令2007第6号)9.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10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11.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12.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1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14.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2号)15.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5号)1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17. 其他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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