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本科毕业论 从 金瓶梅 看明代的军屯处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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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史本科毕业论 从 金瓶梅 看明代的军屯处所金瓶梅中不乏军屯或军屯处所的描写。这类描写的部分情节,虽然表面上打着宋朝史事的幌子,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可在明代史籍中得到印证。本文的军屯处所泛指屯田军丁居住单元。一、从金瓶梅看明代军屯处所的管理者1都司卫所武职。金瓶梅第七十七回提到西门庆正妻吴月娘的哥哥吴大舅被任命为“指挥佥事,见任管屯”1。明代屯所的管理,起初主要由都司卫所管屯武职官(管屯指挥、千、百户等)负责。后来,卫所官员不断增加,所以又选武职担任或轮任管屯武官。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中引宁国府志的记载概括道:“一人治卫事,谓之军政掌印;一人掌操练,一人督屯粮,谓之军政佥书。又一人巡捕,一人治军

2、器,一人领漕运,谓之见任管事。并以选充,不为其品。不与此者,谓之带俸差操。”金瓶梅中提到的“指挥佥事,见任管屯”,指一卫处理屯田事务的屯田佥书。2督抚司道官员。明代除了以都司卫所系统等武职官员负责屯田事务之外,还往往以督抚司道等文臣参与军屯若干环节的管理。这一点在金瓶梅也有所体现。第三十五回记载,向皇亲家的向五“被人告争地土,告在屯田兵备道打官司”2。司道官员参与屯田管理,明代的史籍中多有记载。宣德间(1426年1435年),“上命山东三司各委堂上官如永乐中例,提督屯种”3。可见至迟在永乐时期已有三司官督促屯田之例。到成化十一年(1475年),明宪宗“敕云南按察司佥事翁遂兼理屯田”4。至于兵备

3、道,有时也兼理屯田。嘉靖二十四年(1545年)御史胡汝辅建议,“屯田地广事夥,宜行各该兵备道分理,不当独委御史一人”,明廷批准其建议。5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明世宗命南京监察御史张鉴巡视南直隶“一应卫所屯田,照依该部先分题覆事理,督同各该兵备官员,严督卫所管屯等官,督率官军用心耕种,依期上纳籽粒”6。可见南直隶兵备官对于屯田事务也有督责之权。司道之上,督抚特别是巡抚也负责军屯。金瓶梅第七十八回,写到吴大舅的前任管屯官“被巡抚侯爷参劾去了任”,表明了巡抚有监督屯种、参劾管屯官之权力。7这在明代的史籍中也可得到印证,如景泰三年(1452年)“命参赞易州等处军务右佥都御史陈泰,兼巡抚保定等六府

4、地方及提督各卫屯操;巡抚永平山海等处右佥都御史邹来学,兼提督所辖各卫所屯种”8。万历十年(1582年),苏州等卫管屯掌印指挥李天佑等,以怠惰欺罔、催征不力之过,被移交巡漕御史提问,原因是“为巡抚所劾也”9。3军屯处所的基层管理者屯头。金瓶梅第七十八回,吴大舅在与西门庆谈话时曾提到“屯所”与“屯头”。他感谢西门庆为自己谋得管屯佥事,表示即将“到屯所里到任,行牌拘将那屯头来参见,分付分付”10。可见屯头的地位远低于管屯指挥佥事。明代屯田处所,设有屯长、屯头等直接管理屯田。嘉靖十三年(153-4年),户部奏议中提到,奉命“行移各处巡抚都御史及管屯、管粮、守、巡等官,拘取地方屯头、马户、耆老人等”,考

5、察边情,兴复屯田。11明代的军屯处所的管理官员还包括省镇营兵制下的武职系统以及有司官系统等,这些在金瓶梅中表现得不太明显。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二、从金瓶梅看明代军屯处所的职能提供军饷是军屯处所最主要的职能。屯军每年要上缴“屯田籽粒”。金瓶梅第七十八回描写,“太祖旧例,练兵卫因田养兵,省转输之劳,才立下这屯田。后吃宰相王安石立青苗法,增上这夏税。那时只是上纳屯田秋粮,又不问民地。而今这济州管内,除了抛荒苇场港隘,通共二万七千顷屯地。每顷秋税、夏税,只征收一两八钱,不上五百两银子。到年终才倾齐了,往东平府交纳,转行招商,以备军粮马草作用。”12这一情节表面上在谈宋代的夏税、秋粮,但实际上与明代屯

6、粮的征收时间不无联系。如(明)施沛的南京都察院志记载,卫所屯粮“夏税五月开仓,七月终完足;秋粮十月开仓,十二月终完足”13。军屯籽粒上纳地点,以南京卫所屯田新增银为例,正德二年(1607年)令“各卫所新增屯田,每亩征银一分五厘,赴邻近有司交纳,间月放支官军月粮”14。正德十年(1515年)奏准,“各卫新增屯田银两,俱赴本部(南京户部)银库收纳,照例放支”。至正德十五年(1520年)议准,“将各卫屯粮照数均派江北应天、横海、龙虎三卫仓,令屯军径自上纳”15。可见南京卫所屯田新增银交纳地点,或是附近州县仓库,或南京户部仓库,或江北卫所仓库。此外,明代的军屯处所的职能还包括治安、补充兵员、防守地方、

7、承担炒铁及漕运等。三、军屯处所与基层社会秩序明代军屯处所往往坐落于州县地方,军民杂处。一般来说,明初定制,军屯处所由都司卫所管理,村庄里甲由府州县管理。金瓶梅的某些情节涉及卫所与府县在司法、治安等领域的沟通,也明确提到了卫所之下的“屯”及“屯所”与州县之下的“村”、“庄”与“保甲”等。但有关军屯处所与村庄里甲(或保甲)关系的描写似未见到。根据明代典籍的记载,明代军屯处所与村庄里甲的关系,一方面存在田土等纠纷,另一方面有时也联合兴修水利,既有冲突也有合作。16军屯处所与村庄里甲分开管理容易出现漏洞。明廷采取了一系列对策:设立司道(如分巡道等)加强对军屯处所的管理,以巡检司监督军屯处所,军屯处所军丁与附近居民一体编入保甲,允许府州县官介入军屯处所的管理等。17其中,府州县官对军屯处所的管理(司法、治安、灾年蠲免屯粮等方面),明代中后期有不断加强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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