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特困宣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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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永川区特困宣传资料一、特困人员认定的基本条件?答: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 .无劳动能力;2 .无生活来源;3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特困人员申请办理时,“无劳动能力“如何认定?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肢体、视力残疾人。(二)特困人员申请

2、办理时,“无生活来源”如何认定?答: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收入总和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细则(修订)通知(永川府办发201793号)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特困人员申请办理时无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能力”如何认定?答: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L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

3、障对象,且财产符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细则(修订)通知(永川府办发(2017)93号)规定的;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细则(修订)通知(永川府办发(2017)93号)规定的。二、特困人员的申请办理程序有哪些?(一)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社会救助窗口应当通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实行随时登记,并出具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4、授权书等。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对其进行备案登记。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区民政局及镇人民

5、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二)调查核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社会组织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工作,为准确认定特困人员提供参考。调查核实过程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镇(街道)集中群众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群众评议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

6、集中民主评议程序进行。()审核及评审特困人员审核应实行集体评审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79人的特困人员认定评审小组,通过会议形式对本辖区特困人员进行认定并形成集体审核意见。(四)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五)区民政局审批。三、特困人员如何开展动态管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终止特困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

7、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L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1 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4 .收入和财产不再符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细则(修订)通知(永川府办发(2017)93号)规定;5 .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特困供养待遇。(二)特困人员的动态管理按照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关于切实加强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永民发(2019)67号)规定

8、执行。建立完善特困人员“一人一档”的个人信息档案,及时更新特困人员增减信息,实现动态管理。四、问题解答。1 .在认定特困人员中,哪些情形下的兄弟姐妹之间具有抚养扶养义务?答: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2 .在认定特困人员中,哪些情形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具有抚养赡养义务?答: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

9、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3 .在特困人员认定中,其他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如何确定的?答:请参照重庆市永川区民政脱贫攻坚及社会救助工作文件汇编中“关于社会救助工作中赡养、抚养扶养的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确定。4 .特困人员再婚,配偶有子女且具有赡养能力,该特困供养救助能否终止?答:再婚后特困人员具有了扶养义务人,不符合“无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特困条件,应予终止。5 .特困申请对象子女均为低保户,但不是重度残疾,该申请对象是否认定为无赡养义务人?答: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八条:“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10、无履行义务能力。L具备特困供养条件的;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如该申请对象的子女不是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人的,即使属于城乡低保对象,也应当认定该申请人有赡养义务人。6 特困申请人再婚又离异,如何认定其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具有赡养义务?答: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虽然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再存在,但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不能消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受继父母抚养长大成人且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

11、、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的义务,也就应认定为具有赡养义务人。反之,继父母未将养子女抚养长大成人,也就不能认定为具有赡养义务。7 .18周岁-60周岁之间成年的重残人员,其父母是否对其有抚养义务?答:未成年或成年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有抚养义务。8.18周岁-60周岁之间成年的重残人员,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是否具有抚养义务?答:无。在上述条件下,只针对未成年人有抚养义务。9.18周岁-60周岁之间成年的重残人员,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是否具有抚养义务?答:无。在上述条件下,只针对未成年人有抚养义务。10 .年满60岁的老年

12、人,子女过世,但在过世前未和其配偶离异,其女婿(儿媳)是否对其有赡养义务?答:无。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过世后,其儿子(女儿)和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自然消除,从而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不复存在,对此法律上没有明确儿媳(女婿)是否应当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由此不能强制履行上述义务。11 .年满60周岁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无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生活来源,但是有房子或存款,是否符合特困人员条件?答:住房和存款都属于财产部分,经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和调查后发现具有永川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实施细则规定的财产超标情形的,就不符合

13、特困人员条件。12 .申请特困人员或低保转批特困人员,是否需要申请人在人社局出具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答:不需要。申请特困人员或低保转批特困人员,申请人是否领取社保待遇等收入由当地镇(街道)通过调查(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信函索证)的方式予以认定。13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其法定赡养或抚养义务人被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能否享受特困人员政策?答:不能。拘留具有临时性,不能作为其赡养或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或抚养能力的依据。待拘留时间过后,根据实际情况,判定申请对象是否符合特困人员政策。14 .被捡养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捡养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该未成年人能否享受特困人员政策?答:不能,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找寻其法定抚养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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