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值班接待工作规范(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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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公安派出所值班接待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安派出所的正规化建设、规范化管理,提高值班民警接待群众的服务工作水平,坚决纠正和杜绝冷硬横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定,结合近年我局队伍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的值班接待工作必须遵循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的原则。 第三条 全市城区公安派出所、(市)县城关镇派出所适用本规范。第二章 分 则第一节 值班岗位设置 第四条 值班警力配置:值班民警人数原则上不少于4人; 第五条 具体岗位分工:值班所领导1人、第一接待人1人及值班民警若干人。第二节 值班工作时间 第六条 值班工作时间

2、: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警力配置、治安状况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第三节 值班工作内容 第七条 值班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通讯联络,传达命令; (二)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扭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投案自首人员; (三)接待群众来访、查询、求助; (四)调解治安纠纷; (五)保卫公安派出所内部安全; (六)其他需要处理的事项。第四节 值班岗位职责 第八条 值班领导的主要职责: (一)值班领导要注意了解值班民警思想动态,关心值班民警生活; (二)指定值班民警工作岗位,负责值班期间所容所貌、警容风纪、内务秩序的。管理; (三)督促检查值班民警完成值班、备勤任务; (四)接受上级指令,做好群众和

3、上级领导来所检查、指导工作的接待; (五)督促民警依法办案,管理好留置室及留置人员; (六)管理好值班枪支、值班车辆和装备。 第九条 值班民警的主要职责: (一)接待群众来所反映问题、求助或咨询,做好解答解释工作; (二)受理群众报案,并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开展侦查工作; (三)调解治安纠纷; (四)对民警挡获或群众扭送来所的违法嫌疑人,依法处理;对需留置盘问的违法嫌疑人,做好留置室的看守工作。 第十条 第一接待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接待来所办事群众的第一责任人; (二)值守当天值班电话; (三)解答群众咨询,将来所办事的群众引导至相关办证窗口或民警处; (四)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

4、第五节 接待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待到所办事群众的规范程序: (一)接待工作实行首问民警制。 (二)询问具体事由。问明情况后,按照“四个一”的要求规范接待。 (三)相关民警按照工作流程进行接待和办理。 (四)接待工作中必须坚持文明用语、使用普通话,禁用服务忌语。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听值班电话的规范程序: (一)值班民警接听电话时,必须使用文明用语。 (二)当接到群众电话报警或求助时,在问明情况后,应按规定做好登记,并报告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安排处置。 (三)接待群众电话问询时,应耐心细致地向群众做好解答,对本人不能解答的问题,应迅速请相关民警前来解释。 第十三条

5、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待工作程序应按受理、承办、交办、批转、讲评等进行操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受理。值班民警负责接待来所办事、求助和咨询以及受理群众报案等内容。 (二)承办。如果群众要求办理的事项是值班民警职责范围的,值班民警必须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办理。 (三)交办。如果值班民警发现群众要求办理的事项不在值班民警职责范围内,必须将群众引导至相关民警处认真办理。 (四)报告。值班民警或其它民警对群众要求办理的事项难以决断的,必须报告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负责转办或办理。 (五)转办。凡是接到领导转办任务的岗位民警,在办结后,必须告知值班领导和民警,并认真做好登记。 (六)讲评。由当天值班领导对

6、当日工作中的执法办案、受案立案以及民警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讲评。第六节 值班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对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和投案自首等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拒绝、推诿,并分别情况处理: (一)对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必须依法受理,不得拒绝、推诿,并分别情况处理: 1、询问基本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填写刑事报案二联单,并根据值班领导意见交有关民警处理; 2、对紧急案(事)件,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值班领导报告。 (二)对不属于范围内的事项或者管辖范围不明的,应当先行受理,然后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于指令性接警以及群众紧急性报警,均应无条件立即出警,城区

7、5分钟内到达现场,农村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待群众来访、咨询时,应当做到: (一)对群众来所反映问题,在问明情况后,做到耐心答复或者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一时办不了的应填写群众来所办事预约单,同时在一小时内通知被预约民警(被预约民警应在24小时内与群众取得联系,作出认真地答复),并做好记录。 (二)对前来办事或联系工作的群众,应向其指明相关民警的办公室或通知民警到值班室接待解决。 (三)对群众送交拣拾物品的,应当面详细做好记录,尽快查找失主。 (四)对不能办理的事项应说明原因,按照法律和政策予以解释。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群众求助时,应当做到: (一)

8、对于群众的求助,属于职责范围的,积极帮助解决; (二)对于群众危难求助时,均应无条件立即出警处置; (三)接待群众寻人或者查找住址的,详细问明情况,积极帮助查找; (四)涉及其它行业部门单位的,应向群众说明理由,积极想办法给予协调。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待群众办理证照时,应当做到: (一)值班民警需对市局、分局办证中心以及社区警务室办理证照的范围、标准基本熟悉掌握;并向群众提供办证中心电话、地址,做好解释答疑工作。 (二)对申请办理暂住证、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以及在城镇、农村地区居民家中的境外人员需登记的,由值班民警指引至办证窗口办理。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在调解治安纠纷和

9、处理治安案件时,应做到: (一)认真做好调解工作,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教育违法行为人不再继续违反治安管理为目的。 (二)调解中,值班民警应当做到不急不躁,切忌简单粗暴,主观臆断;对无理取闹、扰乱办公秩序的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耐心听取双方陈述,做好记录,在明确基本事实、调查调解的基础上,分清当事人责任;对损害赔偿的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可终结调解,双方签字捺手印;对不签字捺手印的注明情况,并告知当事人向当地人民法院就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 (四)坚持依法、公正、公平的原则,严禁在调解治安纠纷和处理案件中,不依法办理、甚至降格或减轻处罚。 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

10、要严格值班交接制度,负责值班情况汇总,做好记录并于当晚18时前将(一)、(二)、(三)项内容上报分局,(市)县公安局,其内容如下: (一)值班日发案情况,治安状况。 (二)值班日挡获人员的审查处理情况。 (三)值班日留置人员情况。 (四)对突发性重大案(事)件迅速上报。 (五)值班日为民排忧解难情况。 (六)上级电话通知。 (七)其它需要记载的情况。第七节 值班硬件设施 第二十条 值班硬件设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容所貌整洁有序,公安标志、标牌明显,在公安派出所入口显眼路段处设置指示路牌方便群众。 (二)值班接待室布局合理整洁,标识名称统一、式样大小规范;配备必要的办公、服务设施。 (三)

11、在值班接待室设置值班工作记录簿、群众办事预约登记簿、刑事案件报案受理登记簿、报警案件发现受理登记簿、处理案件登记簿、刑事报案二联单登记簿、继续留置盘问登记簿、调解治安纠纷登记簿、收容(迷失)人员登记簿。(工作记录、登记簿规范表格式样由法制处、三处、九处、刑侦局负责拟定。 (四)设置警务值班牌,公告当日派出所值班接待民警。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第八节 值班配套保障 第二十一条 值班配套保障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值班接待室统一设置水具、纸张、笔墨等服务设施。 (二)统一配置警务公开手册,规范警务公开栏,设置投诉举报箱。 (三)值班警务用车不少于一辆,车况良好。 (四)枪支警械装备齐全。第九节 值

12、班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值班工作纪律: (一)值班民警必须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站座有姿、精神振作、文明礼貌、热情待人; (二)公安派出所民警值班时,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不准非警务人员代替民警值班; (三)严格遵守工作交接制度,做好值班记录,有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四)值班民警在值班室或办公区内不得从事有影响接待群众和接处警的活动; (五)值班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警械和枪支; (六)值班时不准饮酒、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它有影响值班工作的娱乐活动; (七)值班领导、值班民警原则上应在值班室工作。值班领导对值班期间发生的重大工作事故,负主要责任。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实

13、事求是原则,以实行分级考核,注重平时检查为主,市局突击抽查为辅。 第二十四条 各分局,县(市)公安局应按照市公安派出所值班接待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市公安民警日常行为规范的标准每月对派出所值班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市局,分局,县(市)公安局对派出所检查出的问题,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二)情况通报; (三)检查情况作为派出所等级化评定考核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规定,凡在值班接待工作中出现冷硬横推问题被通报的民警,第一次所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扣发月目标奖金;第二次应当给予停止执行职务,对影响较坏、情况严重的予以禁闭、分离培训,并扣发全年目标奖;对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在公务员年度工作考核时评定为不称职档次,给予降低警衔或者行政处分、直至予以辞退等处理。凡年内三次受到通报批评的派出所,不能有效改变现状的,不得参加当年先进单位的评选,所在单位领导要引咎辞职。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全市公安农村派出所可以参照本工作规范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市公安局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值班接待规定、办法随即废止。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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