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村镇银行组建试点工作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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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进市村镇银行组建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根据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市村镇银行组建试点工作,切实解决农村地区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结合实际,特制定推进市村镇银行组建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 组建村镇银行以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战略为指导,按照“服务三农、商业可持续、积极试点与高标准严要求相结合、严格监管与有序推进、当地政府积极支持”的原则,将村镇银行发展成为具有特色,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以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为宗旨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二、组建原则根据浙江银监局的

2、统一部署,结合县域现状,重点按照“积极稳妥推进与当地政府、主发起行意愿相结合”的原则,引进优质商业银行作为主发起行,择优选定当地非金融企业法人作为发起人,通过发起设立的方式,在全市8个县(市、区)分期分批实施村镇银行组建试点工作。三、组织领导为加强村镇银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序稳妥推进,建议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并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银监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工商局、公安局、消防支队、市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等单位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银监分局),成员由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村镇银行组建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上下沟通、情

3、况反映、进度把握等工作,确保村镇银行组建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各试点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银监办负责人(莲都区、云和县、景宁县、庆元县由银监分局派员担任)和主发起行负责人(或被授权行负责人)担任,相关成员应包括县财政局、工商局、县公安、县消防、县金融办、县人行等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银监办事处或银监分局对口科室),成员由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村镇银行股东资格筛选、股权比例配置、高管人员选择等具体工作,确保组建试点工作及时完成。四、主要条件在市辖试点组建村镇银行,除符合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

4、8年第3号)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相关条件外;还要符合浙江银监局结合浙江实际提出的以下审慎性要求。1注册资本金。相对较发达县(市)原则上1亿元人民币左右,相对欠发达县(市)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2组织形式。统一为股份有限公司。3股权结构。(1)主发起人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主发起人方(即主发起人加上其选定的企业法人发起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1%(原则上不高于60%)。如主发起人不选择其他企业的,允许其持股比例提高到51%。(2)主发起方以外的企业法人股东根据银监会相关要求,择优选择。主发起方企业法人股东由主发起人负责择优选择。要构建“阶梯式”股权结构,合理配置持股比例。单

5、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0%。4股东条件。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作为发起人的,应符合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相关发起人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要以民营骨干企业为主,且行业适当分散。国有背景企业,三资企业,从事投融资、担保、典当企业,自有资金不够充裕的房地产企业原则上不作为发起人。二是上年末资产负债率须低于70%。三是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含本次投资)须低于50%。四是成立满两年,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具备补充村镇银行资本的能力,且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是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不入股当地村镇银行。确需入股的,不入

6、大股,且承诺不担任董、监事。企业发起人原则上应在拟设立村镇银行所在县(市)辖区内注册或实际经营(由主发起人选定的企业发起人除外)。5公司治理。村镇银行公司治理应符合公司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要求。(1)董事长人选可由主发起人推荐,但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要兼顾各方利益,要吸收当地股东担任董事、监事,发挥当地股东的作用。(2)行长、副行长等经营管理层提倡采取社会招聘方式产生,选择熟悉本地经济金融情况的人员择优选用。五、主要程序(一)拟定组建地点和主发起行。各县(市、区)政府向银监分局提出支持在当地组建村镇银行的意向。银监分局根据各县(市、区)政府的意愿,结合浙江银监局关于村镇银行试点工作计划,争取

7、其帮助和支持,联系、拟定主发起行,并协调安排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对应银行进行互访考察,最终确定主发起行。(二)提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要求。主发起行向浙江银监局上报关于要求在市辖有关县、市、区(莲都碧湖)主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报告,并抄送银监分局和当地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向浙江银监局出具支持主发起人在本地组建村镇银行的书面意见,并抄报银监分局。(三)择优选定其他发起人。主发起方以外的企业法人股东由当地政府根据银监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准入门槛;主发起行择优选择符合条件且有参股意愿的企业法人;银监部门审核拟参与组建村镇银行的股东构成、股权结构等。(四)开展村镇银行筹建准备工作。主

8、发起行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进行村镇银行筹建筹备。同时,重点就筹建环节中的发起人情况、筹建工作小组情况,以及召开发起人大会事项,主动与银监分局、当地政府进行事前沟通汇报。(五)开业前的相关准备工作。主发起行根据浙江银监局的筹建批复,开展股金认缴及验资、起草章程草案和规章制度、召开创立大会、网点装修、人员招聘,以及拟定董事和高管人选等筹建和开业前的各项筹备工作,并就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治理结构和部门设置、以及拟任董(监)事、高管人选等重大事项与银监分局进行事前沟通汇报。六、扶持措施各县(市、区)政府要在网点选址、营业用房租赁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同时牵头组织当地财政、税务等部门,尽快出台财政资金存放、费用补助、税收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协调公安、消防、工商、人行等部门,为拟组建村镇银行的安防验收、名称预核、工商登记、基本结算账户开户等行政审批环节,开辟绿色通道。七、其他(一)本方案相关内容若与上级有关规章、法规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二)本方案由市组建村镇银行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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