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改、扩建工程“三同时”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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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改、扩建工程“三同时”管理制度-AQ-03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G务院令第3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制定。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的职业健康与安全设施。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安全环保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第五条:生产部职责:1、负责建设项目的施工队伍协调组织

2、、施工进度考核及项目验收工作;2、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制定试生产方案;3、组织建设项目施工及试生产;4、对试生产期间发现的问题组织进行整改;5、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第六条:生产部配合车间进行有关试生产环节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安全环保部办理安评、环评报告及有关行政许可。第八条:车间职责1、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护及施工秩序维护工作;2、按照试生产方案组织试生产、对试生产期间发现的问题组织进行整改。第三章:立项审查第九条:安全条件审查1、公司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

3、告;2、公司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取得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印件);(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已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1)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2)变更建设地址的;(3)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换的;(4)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

4、建设的。第十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一)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2、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4、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5、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6、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

5、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三)公司应当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3、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4、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

6、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第四章:设计审查第十一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公司应选择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2、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公司应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己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变更的,应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设计审查。第十二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一)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设计的依据;2、建设项目概述;3、建设项目产生

7、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4、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5、辅助用具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6、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7、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8、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9、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10、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二)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

8、计审查申请书;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4、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第十三条:消防设计备案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

9、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第五章:试生产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试生产(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公司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二)公司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方案。试生产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1、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

10、、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2、投料试车方案;3、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4、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5、人力资源配置情况;6、试生产起止日期。公司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试生产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过程进行技术指导。(三)公司应当在试生产前,将试生产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试生产

11、方案备案表;2、试生产方案;3、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条件的意见;4、专家对试生产方案的审查意见;5、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6、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7、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8、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9、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10、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11、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12、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1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12、1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四)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需要延期的,可以向原备案部门提出申请。经两次延期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原因,整改问题后,按照本章的规定重新制定试生产方案并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第六章:竣工验收第十五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设项目施工情况;2、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

13、质证明材料复印件);3、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4、施工质量控制情况;5、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三)公司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结束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

14、对其真实性负责: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及文件;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3、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4、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5、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7、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四)公司应当自收到同意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

15、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三)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四)建设项目

16、试运行期间,公司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五)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六)公司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公司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七)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公司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

17、起30日内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7、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8、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八)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公司应当向应急管

18、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4、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7、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8、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九)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公司应向应急管理

19、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5、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6、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九)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

20、设施竣工后未经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七条:消防验收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应急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七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未经行政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第十九条:公司应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技术、设备、材料。第二十条:公司应确保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防治污染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防治污染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由具备相

21、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第二十二条:公司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规定,履行变更程序,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实施有效安全监督,车间应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记录,保证施工过程处于有序管理状态。第二十四条:公司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应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应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在收到同意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10日内,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关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第八章:罚则第二十七条:未严格执行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处罚相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10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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